还款违约后 履约保证金期和履约期时间怎么介定?

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核心提示:执行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判决书的主文内容执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计算到被执行人实际给付之日。第二种意见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该以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截止时间,具体到本案也就是判决生效后七日之...
申请执行人:北京闽都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三元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三元建设有限公司三元长建分公司
一、基本案情
北京闽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都公司)与被告北京三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公司)、被告北京三元建设有限公司三元长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建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我院。经我院依法审理后做出如下判决:1、被告三元公司、被告长建分公司给付原告闽都公司货款一百五十八万八千七百元八角三分,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2、被告三元公司、被告长建分公司给付原告闽都公司上述欠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开始执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三元公司和长建分公司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闽都公司于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帐户资金六十余万元。当事人双方对应支付利息的数额产生分歧。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该计算到何时。对此,执行法院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判决书中已明确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该自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执行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判决书的主文内容执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计算到被执行人实际给付之日。
第二种意见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该以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截止时间,具体到本案也就是判决生效后七日之内,如当事人在履行期限期满之后给付的,视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应当承担法定的惩罚责任即迟延履行违约金,此种情况下,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计算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至于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利息性质属于迟延履行利息,应该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迟延履行利息性质不同。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债务人因未按期履行债务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即给付相应的违约金。而迟延履行利息是指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指定期间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承担不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责任,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算支付迟延履行金,具有惩罚性质,属于法定的违约金。从法律责任的性质分析,违约责任应当终结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在此之后仍未履行,则应该承担不履行裁判的法律责任即迟延履行利息,在不同的责任阶段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方式,二者不能混淆。
在合同双方明确约定违约利息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但被执行人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能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进入执行阶段后,适当的司法干预是必要的,法院有权依法适当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数额,因此在立法上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这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调整违约金的立法意图是一致的。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属于不能选择适用的强制性规范,在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应当排除重复适用当事人以实际支付之日作为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时间终点的约定,否则会导致部分期间重复计算了预期付款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不符合公平原则。从法院裁判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至被执行人实际给付之日这段期间应当承担法定违约金责任即加倍支付判决书确定的本金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之和的迟延履行利息。
综上,从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作者: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 法官助理 )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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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期限内,卖方先提出违约后又要求履约,法院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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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期限内,卖方先提出违约后又要求履约,法院怎么判定?
辽宁 沈阳 浑南区发表时间: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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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继续履行的还是继续履行,当然也会征求你的意见,如果对方出现违约行为,你可以要求赔偿。
需要通话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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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回答共 4 条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卖方履行约定就可以的。
回复时间: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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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通常能继续履行的还是继续履行,当然也会征求你的意见,如果对方出现违约行为,你可以要求赔偿的
回复时间: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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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你的意见,需要帮助 可来电咨询详谈,帮你研究个方案,争取得到一个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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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有还款日期没有写还款期的借条保护权
  没有写还款期的借条,在法律上被称作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先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意思就是,你想什么时间要求对方归还都可以。
  诉讼时效从你向对方要对方不还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你从借款后1年开始要,借出3年就超过诉讼时效;如果从借款后2年开始要,借出4年超过诉讼时效,以此类推。另外,在两年的诉讼时效中,你再次向对方要,发生诉讼时效中断,2年的诉讼时效从你最后一次索要开始重新计算。
  不过,要注意一个问题,亲属之间索要借款,往往不会留有什么证据来证明你要过,如果不愿意损失这笔钱,还是严格掌握诉讼时效比较好一些。
  如果借条上没有还款日期,那就是随时可以要求还款的,当然可以立即起诉他,而且没有还款时间的话也不适用我国的2年诉讼时效,而是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也就是从借款之日起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借条要写明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额(要有大小写),借款人签名或盖章,出具借条的日期。如果有利息的借贷还要注明还款方式,利息的计算方法,违约责任等。
  法律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算。超过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的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在起算。但是,虽然借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借款人自愿履行偿还的也不受此限制。
  20年内都受法律保护。履约保证金虽可转化为预付款,性质上仍系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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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虽可转化为预付款,性质上仍系违约金
&&双方当事人就购销合同约定的月度履约保证金虽无&定金&表述,但一方违约时,仍应以之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标签: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
案情简介:2008年,工贸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年度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向工贸公司支付对应月份合同货款总值20%的现金,作为该合同的月度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可用于该月份合同最后一笔货款结算时冲抵实业公司的应付货款。2009年,因实业公司未依约按期付款提货,工贸公司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致诉。
法院认为:①合同履行过程中,工贸公司已依约履行了为实业公司订购钢材的主要合同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实业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按期付款、提货,已构成违约。②从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及货款结算过程看,在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案涉月度履约保证金具有预付款性质。同时,依年度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月度履约保证金还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违约金性质,如合同中任何一方违反供货或提货、付款义务时,均应以双方确定的月度履约保证金标准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虽双方在合同中未将&月度履约保证金&表述为&定金&,但在出现相关违约情形时其所体现的惩罚性和损失补偿性与定金规则相类似。由于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体现,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其数额设定得当,故对其法律效力应予确认。③鉴于工贸公司收取的月度履约保证金已具有弥补其相关损失作用,工贸公司亦未能提出超过该数额之损失的有效证据,判决驳回实业公司主张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请。
实务要点:双方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约定的月度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具有预付款性质;同时,在出现相关违约情形时提所体现的惩罚性和损失补偿性与定金规则相类似,故当事人虽无&定金&表述,违约方仍应以该月度履约保证金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33号&某工贸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见《违约方应当以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湖北汇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及无锡汇通钢铁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审判长王宪森,审判员殷媛,代理审判员张雪M),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另参阅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32号&某工贸公司与某涂料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违反合同约定不能得到支持&&湖北汇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及江苏华达涂层有限公司、长江润发(江苏)薄板镀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审判长王宪森,审判员殷媛,代理审判员张雪M),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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