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村集体产权集体矿产权?

矿业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冲突解决探究 - 石城法院网
矿业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冲突解决探究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李远浩&&发布时间: 15:18:27&&&&【摘要】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矿业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冲突的解决作出明确的规定,而现实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据不同的评价标准而做出的不同裁判结果往往滋生了许多大量的社会矛盾。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往往牵动大量当地居民的生存依据,而矿业权的行使又往往关涉到当地行政机关的大额财税收取和政绩发展,在诸多因素的作用下,矿业权的行使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矛盾愈加激化,群体性社会冲突时有发生,矿业权的行使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矛盾亟待解决。&&&&【关键词】矿业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优先权&&权利平衡&&&&&&&&&&&&&&&&&&&&&&&&&&&&&&&&&&&&&&&&&&&&&&&&&&&&&&&&&&&&&&&&&&&&&&&&&&&&一、矿业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征&&&&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矿业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力,对行政机关审核批准范围内的特定矿产资源享有专有勘查权和开采权,即以对特定矿产资源的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为其主要内容,因此矿业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在同一矿区内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性质不相容的矿业权。同时矿业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i]&&&&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为所有权人,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受法律限制的支配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包括: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包括自留地、自留山。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承包经营权,《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物权法》第59条规定的集体决策权;《物权法》第60条规定的代表行使权。&&&&矿业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存在主体、客体、权利内容、权利限制、权利期限、权利效力等等方面的区别与不同。&&&&二、矿业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冲突范畴&&&&在现实中,矿产资源与土地资源有着密切的联系,矿产资源附存于土地之上或者之下,有的则附存于土地当中甚至与土壤当中的其他元素相混,呈现出混同的物理或者化学状态。在法律上,二者之间也存在以下冲突:&&&&首先,主体归属上的冲突:因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属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二者的所有权归属不同,而且在客观上矿产资源与集体土地是混同在一起的,如果在现实中要分清主次,则必然会产生主体归属上的冲突。&&&&其次,所有权利益冲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取得矿业权并不意味着取得行使矿产资源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同样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也不意味着拥有其土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或矿业权。两者的所有权规定仅是静态的,就其所有权而言不会产生任何经济效益,静态的所有权要产生动态的利益,就需要从所有权中产生用益物权,在这个过程中就就会产生所有权利益的冲突。如《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除兴办乡镇企业、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当开发矿产资源,矿业权产生在集体土地上时,就得动用“征收”这一方式先把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再出让给矿业权人。这便产生了国家“公共利益”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利益之间的冲突。[ii]&&&&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以上冲突的解决作出明确的规定,而现实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据不同的评价标准而做出的不同裁判结果往往滋生了许多大量的社会矛盾。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往往牵动大量当地居民的生存依据,而矿业权的行使又往往关涉到当地行政机关的大额财税收取和政绩发展,在诸多因素的作用下,矿业权的行使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矛盾愈加激化,群体性社会冲突时有发生,矿业权的行使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矛盾亟待解决。&&&&三、国外冲突解决机制立法例&&&&英美法模式:英美国家从法律上规定矿产资源为土地的组成部分,所以土地所有权人当然享有土地中蕴藏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两权”与土地所有权同归一体,没有法律上的冲突,土地所有权人可以按自己的意志出租、转让、抵押“两权”。&&&&德国法模式:德国《矿藏法》第3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只对依附于其土地的指定种类的矿藏、矿物有先占的权利,其他矿藏一律为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矿产管理局颁发勘探开采许可证。获该许可的人,才能进入特定的矿场进行勘探和开发。德国法律还规定,如果“两权”和土地所有权分属不同主体,土地所有人必须容许其土地上的“两权”存在,“两权”对矿区土地的使用发生法定的地上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土地所有人关于矿区土地使用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方式解决。对国家许可指定的矿藏,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仅拥有所有权而且可在保护自然的前提下自由开采。&&&&法国法模式:《法国矿业法》第21条规定,土地所有人不享有某些地下矿藏开采权利,它们属于国家,国家可自行行使或特别许可其他人行使。只有露天矿产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但开掘或将露天矿产采矿权转让于第三人仍须通过行政授权。在国家或他人享有开采权时,土地所有权人与采矿权人通过设定法定地役权的途径解决其权利效力的冲突。[iii]&&&&从以上国外立法例可以看出,在英美等私有化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包括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方式彻底解决了矿业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冲突纠纷。但是该模式由于与我国所有制形式和国家性质不符而并不适用于我国。&&&&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均只承认特殊矿产的土地所有权人先占权利。其他矿产均属于国家所有,且矿业权具有优先性。当矿产资源权利与土地所有权冲突时冲突双方采用合约的形式来解决纠纷。那么,我国是否可以借鉴德法模式,基于矿业经营者所需占用的土地位置具有先定性而规定一般矿业权一律优先于土地所有权呢?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原因有以下两点:&&&&首先,我国并不像德法国家那样明确规定特殊矿产资源属于土地所有人,其它矿产资源才属于国家,我国的矿产资源是不分种类均属于国家所有,那么如果一律规定矿业用地权优先,则会造成权利的过分倾斜,公民权利过分缩小,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其次,我国的矿产资源是不分种类均属于国家所有,那么如果一律规定矿业用地权优先,则会造成则砂石黏土等普通低质矿产的开采泛滥,并将此类矿产开采中对更高价值的耕地、植被、环境的破坏合法化,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和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四、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优先为一般原则、以矿业权优先为特殊原则的冲突解决模式&&&&在我国特殊的社会制度和发展环境下,不能绝对地照搬国外体制,应当设定具有我国特色的矿业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冲突解决机制。那么,在我国当前国情下,何种模式更贴近我国实际,更有利于权利冲突的解决呢?&&&&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优先为一般原则、以矿业权优先为特殊原则的冲突解决模式。&&&&所谓集体土地所有权优先为一般原则、以矿业权优先为特殊原则的冲突解决模式是指:对普通矿产资源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优先权,只有在满足保护环境、耕地的条件下,经矿业权申请人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协商达成用地协议,经集体土地所有人同意后才能启动国家征地程序,由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征收,再由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果土地集体所有权人不同意,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能取得矿区土地使用权;对事关国计民生、国家战略利益的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时必须占用集体土地时,才适用矿业权优先原则,由国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再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使用。&&&&笔者主张该模式的理由有以下几点:&&&&首先,该模式有利于权利的平衡配置。如果采用矿业权一律优先于集体土地所有权,那么依据我国矿产资源不分种类均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就会造成国家权力的过分扩大,而公民权利的过分缩小,权利的过分倾斜,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其次,该模式有利于我国的可持续性发展。普通矿产资源的开发经常会发生对耕地中可耕作土壤、植被、水资源、生态环境的破坏,破坏后的土地恢复农业用途成本高、难度大、时间长,对农地承包人、租用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将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而且我国的耕地资源紧缺,国家考虑到这种国情已确立了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体土地所有权优先为一般原则,有利于对我国对农耕资源、环境资源的保护。&&&&最后,以矿业权优先为特殊原则的模式又兼顾了国家公共利益。对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战略利益的矿产资源的开发,经矿产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认定后,由国家对矿业用地先予以征用,然后再出让给采矿权人。该模式从制度上保障了国家对重要战略资源的控制。&&&&结语&&&&由于法律的模糊规定,而现实中矿产资源大量依附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和物权观念增强,矿业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冲突也日益严重,亟待从立法的角度从源头上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注释】:&&&&[i]&王景色双:《矿业权与集体土地权利冲突的防范与救济》,内蒙古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5月。&&&&[ii]&傅英:《中国矿业法律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iii]&孙习稳、李晓妹:《探矿权、采矿权与相关土地权利关系法律调整》,载《中国土地》,2003年4月。第1页&&共1页编辑:赖见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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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集体大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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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集体大产权房?
什么叫集体大产权房,请专家解释下啊,谢谢了
提问者:华嘉木|
浏览:1201|
时间: 11:29:00
回答数:642|被采纳数:273
北京乐汇居装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所有回答:&642
集体产权房与独立产权房有什么区别
享受的一系列权力不同
如果购房者在取得房屋后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那么他所购的房屋所有权处在一种未经法定形式确定的状态,购房者不能取得如下权利:
1、不能买卖、置换、赠与、继承、析产、转让不具有产权登记的房屋。如进行上述行为,也会因该行为违
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被宣布无效,法律不予保护无效的民事行为,各方的损失只能由各方自己来承担;
2、无法设定他项权利。他项权利主要指抵押权、典权。按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抵押实行登记制度,而登记的唯一凭证就是房屋所有权证,所以购房者无法通过房屋抵押来获得贷款或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3、在房屋被拆除时无法按国家政策及相关拆迁法规获得拆迁补偿;
4、如因项目非法开发而无法办理房产证,则购房者所购房屋有被强制拆除或被拍卖的风险,购房者将无法通过法律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
5、无法部分改建所购房屋;
6、在土地使用期限界满时无法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
而商品房的居住者拥有以上所说的全部权利。
产生基础不同
国家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城市开发房地产均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农村则是集体土地所有与使用一体。农民申请修房均是在其范围内审批的宅基地上修建,这种房屋是不纳入城镇房屋交易的范围,其交易行为和结果不受保护!
没有产权证
在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在这类土地上建造房屋,不用交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法律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外来者如果购买了这类房屋,并不能享有房屋的产权,而是居住使用权。
而通常的商品房,购买者享受的是完全独立产权,有自己的房屋产权证。
购买集体产权房的弊端
目前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私下、变相的转让大量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导致了土地利用的混乱,影响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造成了土地产权关系不清,交易的不安全,给农村的稳定带来了隐患,也给购房的消费者带来了各种潜在的风险。 一、无房产证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只有拥有个人房产证,才能证明房子是你的,而不只是拥有使用权。
而按照法律规定,集体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在土地性质未变更性质之前进行买卖的,相应的在该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也无法进行买卖或转让,因此也就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集体房产证是临时的证明,是个模糊概念,甚至缺乏法律依据。
二、不能用于抵押和贷款
《担保法》明确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贷款和抵押的是要登记的,而登记唯一凭证就是房产证,目前农村房既无房产证也不进行登记。
三、易产生纠纷,房屋没有保证
  集体产权房有相当一部分是村里自己开发的,也就是说时任书记就是开发商头头,如果几年之后,一换届,很可能就会出现纠纷。再者说,村里开发的房子,一般都是以改善村名居住状况名义开发的,没有任何法律保障,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土地证,出售乡产权的住宅,并不具备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只是签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上的房屋性质也与实际有很大不同。而仅有的购房合同也可能会因为大队书记的换届而变得没有什么效力。
另外,《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这就容易出现这样一个问题,村民将房子卖出后,就意味着再也没有宅基地,而面临房屋拆迁增值、继承等各种因素村民开始对自己的出售行为感到后悔,鉴于集体产权的对外销售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出卖人完全有权利也有可能重新要回自己的房子,那么购房者就只能处于被动无助的尴尬境地。
四、房子质量无保证
房子开发首先必须是具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集体产权房很多是由土地所在村自行开发的,根本没有资质,在质量、信誉方面都没有保障。
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应到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由登记部门通知房地产测绘部门进行现场勘测,待勘测数据确定后,权属管理部门需要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最后核定地价,还要审核该项目是否按规划批准的用途实用土地、是否按规划的面积建房、地价款最终缴纳的情况,以及拆迁安置结案情况等。只有在上述内容全部审核无误后,才能确认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而集体产权的房子相对商品房来说房子质量检测程序相对缺乏,购买房子后所持有仅为一纸与当地乡政府签发的合同,在质量上的隐患相对一般商品房来说较大。
五、拆迁无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私下交易并不能将房屋过户,即使把房款给卖房者,实际上房屋的法律所有人还是原来的卖方。将农村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出售,显然是一种变相的土地使用权出租行为。正因为如此,目前我国尚无对拆迁农村房屋而给予承租人(使用人)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其补偿对象均为农村土地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
六、行为违法,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更加明确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经合法批准……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主,房屋买卖、赠与等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集体产权房屋对外出售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产生纠纷,法律是不予保护支持的。
七、村民证不合法
有很多开发商为了更好销售房子,避开农村集体产权房只能在集体之间买卖的法律规定,而出奇招,就是给买房的城镇户口的消费者办理一个农村的村民证书,这样,就可以用本村村民的名义来买房。而事实上这种由村委印发的村民证是毫无用处的,就连买卖行为的真实性也无法起到证明作用,况且这种村民证本身就带有违法性,是不能作为以后有关法律纠纷证据的。
买房子是一生的大事,可以说关乎我们的幸福,中国有句俗语叫: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有谁敢说自己运气就那么好,所买的房子以后不会出现问题哪?而事实我们也可以看出,因为集体产权房而产生的纠纷在房产案例中是占有相当比重的,所以我们在购房时一定不能贪图一时便宜,而为自己以后引来无尽麻烦,很可能最后会失去辛辛苦苦赚来的房子。买房子一定要理性在理性。
2条其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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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富邦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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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产权就是多人拥有一个产权,如果要交易必须的集体所有有全部到场签字确认方可,另外税费高,交易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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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禾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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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产权也叫完全产权,即该房产在法律上归谁所有,房产证就是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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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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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产权管理,国家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及其派生的探矿权、采矿权等进行的管理。
矿产资源产权管理
management of mineral resource property
定  义
国家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及其派生的探矿权、采矿权等进行的管理。
资源科技(一级学科),矿产资源学(二级学科)
以上内容由审定公布
国家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及其派生的探矿权、采矿权等进行的管理。& 集体证的房子是什么意思?是小产权房吗
集体证的房子是什么意思?是小产权房吗
全部1个回答
答:通俗的说,集体房证就是小产权,但是正规的说来就不是了,集体房证可以找单位更名,也会有单位的管理, 但是小产权就不是了,简单的说集体房子是单位里面的集资房,也就是占用单位的地,然后单位里面给员工的福利,只需要交很少的税,再有就是如果有一天单位要解散那么单位有义务为你们办理正规的房产证,但是小产权就没有了,,基本上说小产权就是三无,没有物业,小产权房能买吗。没有产权,没有法律保护~ 所以真正的没办法的时候宁愿买集资房,也不买小产权的房,但是最好不要买这样的房子,单位跑的多的是,最好买有正规产权的吧~~~~所谓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是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特色之一。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深圳市小产权房出售。 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集体土地上的房子如果是纳入了农村住宅建设规划或者是在农民宅基地上建造的,也会发给计提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但是这些房子只能在农民集体之内流转,非农业人口、集体外人员不得购买,即使购买也不受法律保护,俗称“小产权房”。地方政府在基本农田中违规建造的房子,严格上说是违建房,无产权。鉴于所谓的大产权房的土地也只有70年使用权,租赁一套小产权房租期20年、30年,就能绕过小产权房不能购买的问题,从而拥有合法使用权。
答: 没有相关规定。 要交的话去税务局交 5%的税,
答: 1,小产权房不能转正。2,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只具有居住权,不具有所有权的房产。3,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本集体内成员具有使用权且受法律保护。4,《土地管理...
答: 小产权房子是可以购买的,不要误读法律。只是限定了购买人的条件。
答: 协议需要公证才会有效,因为是小产权房屋,所以需要集体的公章!但是集体土地转让是不可能的!
答: 你现在这个时候要在深圳买小产权房,当然不能买没有建好的了。这些没有建好的早都己经没有开工了。不说烂尾,以后让政府收了,还算是个好的。要不然就是要拆掉的。劝你不要买咯。
答: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待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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