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类型的非金融企业什么人适合做金融股权和债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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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在于:投资单位控制被投资单位条件下,投资单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出现经营亏损,在投资收益借方反应;你的问题提出是“确实发生损失、已经确定收不回来的时候,(例如:被投资单位破产了等等)”注意,是坏账损失,这时应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坏账损失鉴证专项审计报告,报属地税务部门审批后,方可税前列支。前者是经营亏损,,持续经营的条件下,还有可能盈利。后者是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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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后窗口关闭国务院发文禁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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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禁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号)。《通知》规定要按照不同类型投资基金的本质属性,规范业务定位,严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位、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改革发展,一些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和业务(以下统称影子银行)日益活跃,在满足经济社会多层次、多样化金融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业务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和监管套利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引导其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正确把握影子银行的发展与监管 &&& 影子银行的产生是金融发展、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作为传统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当前,我国影子银行风险总体可控。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表明,影子银行风险具有复杂性、隐蔽性、脆弱性、突发性和传染性,容易诱发系统性。要认真汲取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坚持一手促进金融发展、金融创新,一手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疏堵结合,趋利避害,在发挥影子银行积极作用的同时,将其负面影响和风险降到最低。 &&&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 &&& (一)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逐一落实各类影子银行主体的监督管理责任,建立中央与地方统分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合作,职责明晰、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 (二)已明确法定监督管理部门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分别实施统一归口监督管理,其中,各类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由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表内外业务并重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银行业机构的理财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证券期货机构的理财业务及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保险机构的理财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金融机构跨市场理财业务和第三方支付业务由央行负责监管协调。 &&& (三)已经明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则、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实行统一规则下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例如,融资性担保公司由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 (四)已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国务院明确行业归口部门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行业归口部门统一要求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行业归口部门牵头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 &&& (五)对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的,抓紧进行研究。其中,第三方理财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网络金融活动等,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 &&& 三、着力完善监督制度和办法 &&& (一)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加强市场主体监管,依法制定公布相关监督管理办法,经营管理规则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监管超范围经营和监管套利行为。按照“业务规模与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督促相关机构建立内部控制,风险处置制度和风险隔离机制。 &&& (二)规范发展金融机构理财业务。各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代客理财,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要求,严格监管金融机构理财业务。要督促金融机构将理财业务分开管理,要单独建立理财业务组织体系、归口一个专营部门;建立单独的业务管理体系,实施单独建账管理;实施单独的业务监管体系,强化全业务流程监管。商业银行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提资本和拨备。商业银行代客理财资金要与自有资金分开使用,不能购买本银行贷款,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切实做到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证券公司要加强净资本管理,保险公司要加强偿付能力管理。 &&& (三)加强信托公司业务转型。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推动信托公司业务模式转型,回归信托主业,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建立完善信托产品登记信息系统,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 &&& (四)规范金融交叉产品和业务合作行为。金融机构之间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都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范责任。 &&& (五)规范管理民间融资业务。小额贷款公司是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风险自担的非金融机构,要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规范,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高利贷,不得用非法手段收贷。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融资业务,要作为一般商业信贷业务管理。典当行和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典当行要回归典当主业,不得融资放大杠杆,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 &&& (六)稳健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要按照代偿能力和业务发展相匹配的原则,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融资业务,明确界定融资性担保个欧诺公司担保余额和净资产比例上限,防止违规放大杠杆倍数超额担保。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各类债券、票据发行提供担保。 &&& (七)规范网络金融活动。金融机构借助网络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要遵守业务范围规定,不得因技术手段的改进而超范围经营。网络支付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网络信用平台等机构要遵守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互联网技术违规从事金融业务。 &&& (八)规范发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要按照不同类型投资基金的本质属性,规范业务定位,严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 &&& 四、切实做好风险管控 &&& (一)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系统深入排查影子银行活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切实做到心中有数。地方政府要按照行业归口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早锁定风险,层层落实风险防控责任,有针对性地建立完善风险应对处置预案。 &&& (二)着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坚持日常监督管理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提高非现场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的有效性,切实做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早处置。 &&& (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有关部门要指导地方人民政府,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融资活动,及时纠正各类机构超业务范围活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五、加快健全配套措施 &&& (一)加强监督管理协调。地方人民政府要遵守统一的行业管理规定,加强与行业归口部门的政策衔接,充实监督管理资源。有关行业归口部门要加强协商配合,及时修订完善规章制度,指导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强化自我约束,加大行业分析、指导和培训力度。积极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重点对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业务监管进行协调。 &&& (二)强化信息统计和共享。央行要抓紧制定基础性统计框架和规范,有关行业归口部门要按照统计框架和有关会计制度,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统一的统计科目和报表体系,建立全国性行业信息统计系统。进一步健全统计分析制度,将有关行业的业务总量、机构数量、风险状况等情况纳入统计分析范围。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有关行业归口部门要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行业统计信息;人民银行负责各类社会融资活动的统计汇总,建立影子银行的专项统计,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汇总情况,同时反馈各地区和有关行业归口部门,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 (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不良信用记录为重点,建立相关机构及高管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行为责任人行业禁入制度,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强化相关机构、人员的诚信意识。(完) &&& (四)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客观介绍影子银行的积极作用和风险情况,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对媒体反映的影子银行风险等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核查整改,加强披露、增加透明度,维护市场信心。对不实传闻和报道,要及时回应澄清。 &&& (五)本通知印发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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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类型及分类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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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淀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即债权人。
  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征:
  (1)偿还性。债券一般都规定有偿还期限,发行人必须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2〕流通性。债券~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
  (3)安全性。与股票相比,债券通常规定有固定的利率。与企业绩效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较校此外,在企业破产时,债券持有者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者对企业剩余资产的索取权。
  (4)收益性。债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带来利息收入:二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
  债券类型
  债券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记账式债券: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票券,投资者持有的债券登记于证券账户中,投资者仅取得收据或对账单以证实其所有权的一种债券。我国债券市场的债券以记账式债券为主。如果投资者在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记账式债券的买卖,就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账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记账式债券的买卖,则必须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在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柜台买卖债券,则必须在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的柜台系统开立账户。
  国债:在我国,国债是指由国家财政部发行的,以解决由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或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和弥补国家财政赤字为主要目的的债券。截至2007年2月底,财政部已发行尚未到期的记账式国债余额为2.84万亿元。
  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债券的形式是一种债权人认购债券的收款凭证,而不是债券发行人制定的标准格式的债券。我国近年通过银行系统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券面上不印制票面金额,是一种国家储蓄债,可记名、挂失,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不能上市流通,从购买之日起计息。在持有期内,持券人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现金,可以到购买网点提前兑龋提前兑取时,除偿还本金外,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算,经办机构按兑付本金的0.2%收取手续费。
  央行票据:央行票据即中央银行票据,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其实质是中央银行债券。之所以叫“中央银行票据”,是为了突出其短期性特点(从已发行的央行票据来看,期限最短的3个月,最长的也只有3年)。但央行票据与金融市场各发债主体发行的债券具有根本的区别:各发债主体发行的债券是一种筹集资金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筹集资金,即增加可用资金;而中央银行发行的央行票据是中央银行调节基歹币的一项货币政策工具,目的是回笼基歹币,减少商业银行可贷资金量。商业银行在支付认购央行票据的款项后,其直接结果就是可贷资金量的减少。目前央行票据是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一项重要工具,央行固定于每周二和周四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央行票据目前是我国债券市场上托管规模最大的一种债券。截至2007年2月底,央行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央行票据为3.39万亿元。
  企业债券: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在我国,企业债券泛指各种所有制企业发行的债券。在西方国家,由于只有股份公司才能发行企业债券,企业债券即公司债券,它包括的范围较广,如可转换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一举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按照最新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还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转换权一般是与债券同步到期的,行权后债券注销;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认股权和债权分开上市交易,认股权的行权不影响纯债的存在。普通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前是公司债形式,转换后相当于增发了股票,兼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性质。普通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一般的债券一样,在转换前投资者可以定期得到利息收入,但此时不具有股东的权利;当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取得显着增长时,普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可以在约定期限内,按预定的转换价格转换成公司的股份,以分享公司业绩增长带来的收益。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纯债部分与一般的债券完全一样,认股权和一般的认股权证一样,认股权行权相当于一次股票增发。
  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很大部分靠吸收存款,但有时它们为改变资产负债结构或者用于某种特定用途,也有可能发行债券以增加资金来源。我国目前的金融债券种类非常多,包括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等。其中政策性银行债发行规模最大,截至2007年2月底,三大政策性银行已发行尚未到期的金融债为2.31万亿元。
  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无需担保,凭借企业的信用发行,是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上唯一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债券。短期融资券是目前债券市场发行最频繁的债券品种,截至2007年2月底,已发行尚未到期的短期融资券只数为224只,在各债券品种中居首位;规模为0.25万亿元。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是指发起人把若干笔资产进行捆绑组合,构造一个资产池,然后将资产池出售给一家专门从事该项目基础资产的购买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殊目标机构( 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SPV以购买到的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委托发起人处置资产,资产处置形成的现金回流用于向证券购买者支付证券本息。目前国内债券市场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是两类,一类是以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为基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一类是以可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企业资产为支持发行的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责任编辑: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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