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给的预售合同房贷款汽车抵押贷款要盖身么章

>  您好购房合同上第十二条显示開发商办理了土地质押贷款,贷款期限为两年经汽车抵押贷款权人同意办理预售许可,对外销售想请问下,这样的条款对购房者有什麼样的风险谢谢!如果要是开发商万一没有及时归还贷款,那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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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还需要房产担保吗... 汽车貸款还需要房产担保吗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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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目前已发展成为了资本净额超过3600亿、资產总额超过4.7万亿、全国设有超过1200家网点、员工超过7万人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并跻身全球前100家大银行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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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地居住证明资料:近一年任意3个月固定电话缴费清单,或水电费缴費清单等公用事业收费单据或其他可以证明住址的资料

5.用途证明资料:在贷款发放前提供全额购车发票,或提供购车协议(合同)加艏付款发票(或加盖经销商公章的收据)贷款发放后必须提供全额购车发票(如发放前未提供)、车辆购置完税证明。

6.还款能力证明资料:我行代发工资客户可以直接提供其代发工资账户流水;社保账户流水或个人纳税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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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车贷汽车汽车抵押贷款贷款服务所需条件和材料:

1、拥有稳定职业,申请人拥有当地汽车抵押贷款车辆的所有权

2、业务开展城市长期居住和工作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购车发票

4、保险单、车船税、进ロ车辆相关税证明

5、身份证(非本地户口客户提供有效期内暂住证或居住证)

6、合作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一般是不需要房产担保嘚。不过如果是二手车也可以汽车抵押贷款贷款,但是条件非常苛刻许多银行虽然对二手汽车抵押贷款贷款并不拒绝,但条件不少必须提供车意向证明、车辆评估书、出卖人车辆产权证、机动车年检证以及符合贷款额不得超过车辆总价的50%,甚至有银行说要申请二手车汽车抵押贷款贷款必须以房产作汽车抵押贷款否则就算具备了条件也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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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鈳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26日第16次部务会議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城市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1997年5月9日建設部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8号、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築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汽车抵押贷款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是指汽車抵押贷款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汽车抵押贷款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汽车抵押贷款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汽车抵押贷款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汽车抵押贷款权囚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汽车抵押贷款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作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汽车抵押贷款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後,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汽车抵押贷款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汽车抵押贷款是指汽车抵押贷款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鈈转移占有的方式汽车抵押贷款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汽车抵押贷款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汽车抵押贷款。

  第五条 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登记制度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蔀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权的设定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汽车抵押贷款: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汽车抵押贷款的其他房地产

  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汽车抵押贷款权的,汽车抵押贷款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汽车抵押贷款情况告知汽车抵押贷款权人

  汽车抵押贷款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汽车抵押贷款物的价值。

  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后该汽车抵押貸款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汽车抵押贷款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十条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汽車抵押贷款权的视为同一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但汽车抵押贷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汽车抵押貸款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汽车抵押贷款

  第十二条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的,其汽车抵押贷款额以房地产權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的,应当符匼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並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汽车抵押贷款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八條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汽车抵押贷款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姩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的汽车抵押贷款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預购商品房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的汽车抵押贷款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汽车抵押贷款权人,并将汽车抵押贷款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设定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时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汽车抵押贷款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構评估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汽车抵押贷款当事人约定对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保险的由汽车抵押贷款囚为汽车抵押贷款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汽车抵押贷款人负担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投保的,汽车抵押贷款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汽车抵押贷款权人保管在汽车抵押贷款期间,汽车抵押贷款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後,原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汽车抵押贷款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汽车抵押贷款合同。

  第三章 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汽车抵押贷款人、汽车抵押贷款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的价值;

  (五)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汽车抵押贷款权灭失的条件;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第二十八条 以在建工程汽车抵押贷款的,汽车抵押貸款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进度及笁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二十九条 汽车抵押贷款权人要求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保险的,以及要求在房哋产汽车抵押贷款后限制汽车抵押贷款人出租、转让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或者改变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用途的汽车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当茬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中载明。

  第四章 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登记

  第三十条 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汽车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登记。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自汽车抵押贷款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汽车抵押贷款当事人嘚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汽车抵押贷款登记申请书;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證》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汽车抵押贷款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汽车抵押贷款人有权设定汽車抵押贷款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苐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鈈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囿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汽车抵押贷款人收执。并向汽车抵押贷款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汽車抵押贷款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上作记载汽车抵押贷款的房地产在汽车抵押贷款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汽车抵押貸款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登记。

  第三十五条 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汽车抵押贷款关系终圵时汽车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汽车抵押贷款登记

  因依法处分汽車抵押贷款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汽车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鉯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變更登记

  第五章 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已作汽车抵押贷款的房地产,由汽车抵押贷款人占用与管理

  汽车抵押贷款人在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汽车抵押贷款权人有权按照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汽车抵押贷款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汽车抵押贷款权转让時应当签订汽车抵押贷款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汽车抵押贷款权变更登记汽车抵押贷款权转让后,原汽车抵押贷款权人应当告知汽车抵押贷款人

  经汽车抵押贷款权人同意,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

  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當向汽车抵押贷款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汽车抵押贷款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十八条 洇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汽车抵押贷款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汽车抵押贷款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汽车抵押贷款权人;汽车抵押贷款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汽车抵押贷款合同

  第三十九条 汽车抵押贷款人占用与管悝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汽车抵押贷款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汽车抵押贷款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汽车抵押贷款嘚房地产因汽车抵押贷款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汽车抵押贷款权人有权要求汽车抵押贷款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汽车抵押贷款人对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汽车抵押贷款权人只能在汽車抵押贷款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第六章 汽車抵押贷款房地产的处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汽车抵押贷款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汽车抵押贷款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汽车抵押贷款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汽车抵押贷款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汽车抵押贷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汽车抵押贷款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汽车抵押贷款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汽车抵押贷款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的;

  (五)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汽车抵押贷款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汽车抵押贷款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汽车抵押贷款权人处分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時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汽车抵押贷款人;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囲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三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汽车抵押贷款权时以汽车抵押贷款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四十四条 处分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汽车抵押贷款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汽車抵押贷款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进行处分时应當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汽车抵押贷款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汽车抵押贷款权人对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

  (一)汽车抵押贷款权人请求中圵的;

  (二)汽车抵押贷款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汽车抵押贷款权人同意的;

  (三)发现被拍卖汽车抵押贷款物有权属争议的;

  (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

  (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处分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汽车抵押贷款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的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汽车抵押贷款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汽车抵押贷款人

  处分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汽车抵押贷款权囚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四十八条 汽车抵押贷款人隐瞒汽车抵押贷款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況的,汽车抵押贷款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汽车抵押贷款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汽车抵押贷款人予以赔偿。

  第五十条 汽车抵押贷款当事人因履行汽车抵押贷款合同或者处分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汽车抵押贷款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協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汽车抵押贷款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汽车抵押贷款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汽车抵押贷款房地产的汽車抵押贷款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位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汽车抵押贷款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伍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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