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北京市按比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业网上申报系统需带什么资料

申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报时间:日至7月31日
申报内容:2015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地点: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残疾人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首次申报的,须同时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3.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首次申报、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须同时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4.上年各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实际支付残疾人职工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提供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延期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的(延期不得超过30天),需提供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5.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提供含该残疾人职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申报条件:
1. 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法定就业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2. 依法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
3. 依法为残疾人职工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方式如下:
1.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以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准)的2倍计算。
2.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计算。
3.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的2倍计算;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计算。
4.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当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应当按月计入残疾人职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同时应当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上下级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和上年各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21号附件3)。
重新申报:
用人单位在规定申报时间内已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定,因故需要重新申报审核的,规定如下:
1.仍在规定申报时间内的,用人单位可持上文提到的申报材料到原审核地点进行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重新申报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重新出具《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以下简称《审核确定书》),同时收回原《审核确定书》。
2.超过规定申报时间的,用人单位可自缴纳保障金之日起的3年内,持上文提到的申报材料到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重新申报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并经逐级审批通过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出具《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同时收回原《审核确定书》。
电话、传真
东城区行政服务大厅303
东城区金宝街52号
西城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
朝阳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审核中心
朝阳区建国路29号高碑店兴隆家园29号楼残疾人职康中心一层东侧大厅
海淀区残疾人联合会
杏石口路28号
丰台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丰台残联)
丰台区大井东街一号
石景山区残联就业服务大厅
石景山区古城北路区残联院内平房(服务大厅)
门头沟区地税大厅
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5号
房山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房山区政府第三办公区CSD商务广场三号门一层)
大兴区残疾人职康中心综合服务大厅
大兴区枣园路242号(丽园B区东北角)
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
通州区新华西街3号
昌平区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7号
顺义区残疾人联合会一层审核大厅
顺义区石园北区乙56号楼
平谷区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中心
平谷区北二环西路贾各庄南街4号
952979(可传真)
怀柔区残疾人职康中心
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富乐南里5号
密云区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审核大厅
密云区新东路128-2号
081586(可传真)
延庆县残疾人联合会
延庆区百泉路37号一楼109室
燕山残疾人联合会一层大厅
房山区燕山燕房路105号
亦庄开发区
亦城国际A座-B座裙房二层
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关于办理2016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的通告
关于办理2016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的通告
发布时间:
来源:规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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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纳税人):
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273号令)规定,现将我市办理2016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与省、市财政没有经费领拨关系且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纳税人)。
二、核定时间:集中核定时间日至5月31日(法定工作日)。
<FONT style="COLOR: #16年6月1日后的核定时间:每周星期二
三、核定地点: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纳税的用人单位到市残联办理核定手续;在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市)局纳税的用人单位到各区县(市)残联办理核定手续(核定地点具体地址附后)。
四、用人单位(纳税人)办理核定手续所需资料:
(一)已填写好的《长沙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申报表》可到各核定地点领取或在网址:/44/下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职残疾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核实证明。
(四)2015年度在职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资支付原始凭证和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FONT style="COLOR: #.所安排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符合法定就业年龄。
<FONT style="COLOR: #.已与所安排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
<FONT style="COLOR: #.按照国家规定为所安排的残疾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六、《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的“用人单位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就业计入安置比例”和“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的执行时间为日,之前的计算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用人单位(纳税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资料不实的法律后果。
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芙蓉区八一路239号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63362。
芙蓉区残疾人联合会:人民东路189号区政府215办公室电话:;
天心区残疾人联合会:湘府中路298号区政府2108办公室 电话&
岳麓区残疾人联合会:金星北路517号区政府6栋105办公室 电话 :。
开福区残疾人联合会:芙蓉北路区政府旁区政务服务中心残联窗口 电话:。
雨花区残疾人联合会:香樟路592号区政府二办209办公室(一字墙公交站东50米)电话:。
望城区残疾人联合会:高塘岭街道高裕中路19号& 电话:。
长沙县残疾人联合会:星沙天华北路139号4楼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电话:。
浏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浏阳大道517号一楼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电话:。
宁乡县残疾人联合会:历经铺乡历经铺村十八组(喇叭口沿319国道往长沙方向1.6公里)电话:。
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 长沙市民政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六年三月一日&#187; 正文
2016年北京残疾人就业政策保障金缴费指南及计算方法
核心提示:  教育为您整理《2016年北京残疾人就业政策保障金缴费指南及计算方法》。残疾人是一直人类文明的创造者,特别看重残疾人在劳动  教育为您整理《2016年北京残疾人就业政策保障金缴费指南及计算方法》。残疾人是一直人类文明的创造者,特别看重残疾人在劳动就业中的创造性,提出&平等、互融、同创、共享&的新残疾人观。挖掘和发挥残疾人的创造性,鼓励更多的残疾人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促进残疾人就业。身残志坚创就伟业,默默耕耘锋芒毕现!部分内容沿用往年政策,小编将为您时刻关注最新政策。欢迎阅读!
  2016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
  申报时间:日至9月30日
  申报内容:2016年度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方式:
  一、现场申报
  (一)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2016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证明材料,到地税登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持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领取方法同上);
  2.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3.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4.残疾人职工2016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或复印件;
  5.2016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
  二、网上申报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变化较大的除外)可登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或通过市地税局、首都之窗网站链接登陆该系统,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1.持有可登陆地税系统数字证书的用户可使用该数字证书进行登陆;
  2.上年度进行过网上申报的单位,可继续使用修改后的密码进行登陆;
  3.首次登陆或忘记密码的单位,需持本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到地税登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初始密码。
  审核认定:
  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41712元/人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缴标准:
  2016年的征缴标准为41712元/人。
  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41712元/人&(本单位2016年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缴款方式:
  1.三方协议网上缴款,可根据核定金额在网上实时划款;
  2.银行端查询缴款,可根据核定金额在网上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后到银行缴款;
  3.开户银行不是财税库银联网银行的用人单位,由地税登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打印《一般缴款书(收据)》后到银行缴款。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2016年残疾人劳动法
2016年残疾人劳动法
学习啦【劳动法规】 编辑:朝莹 发布时间:
  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当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同时,劳动法还应当体现劳动协调原则。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2016年残疾人劳动法,希望你喜欢。
  2016年残疾人劳动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十二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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