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清单当时签了一份协议陪了6万元,现在残疾了怎么办

2016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2016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下面是2016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相关范本,欢迎阅读参考:
  2016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1}
  甲方:XX,男,汉族,XXXX年4月29日出生,厨师,XX城关镇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
  乙方:XX,男,汉族,XXXX年6月9日出生,厨师,XXXXXX人,身份证号XXXXXX。
  甲方王XXX(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周XXX(以下简称乙方)是同事。日,工作之余王XX和周XX在厨房嬉戏,双方在嬉戏过程中由于王XX失手致周XX左眼受伤。事后王XX将周XX送往XXX市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治疗周XX于日康复出院。住院期间王XX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周XX没有支付医疗费。因甲、乙双方是同事,甲方因失手致乙方眼睛受伤,且事后甲方主动将乙方送往医院救治,并且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乙方受伤赔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次事故造成乙方受伤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已经全部支付)。
  二、甲方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外,另外再支付乙方贰万元(20000.00元)人民币作为对乙方的全部赔偿。
  甲方支付乙方的贰万元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赔偿项目: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
  三、甲、乙双方就本次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并签字,甲方支付乙方贰万元赔偿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就此终结,双方以后不得因此事再起任何纠纷。乙方保证以后不得因此事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并放弃对甲方诉讼的权利。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 日
  2016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2}
  甲方: (受害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侵权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就年 月 日乙方 给甲方造成人身伤害事宜,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 乙方赔偿甲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  人民币 整,其中 元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其余 元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在发生后续治疗甲方及时支付了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该 元赔偿可延期一个月给付。
  二、 乙方承诺,若甲方伤情发生后续治疗,有关费用乙方将继续承担。乙方应按甲方通知垫付费用,双方凭相关票据结算,多退少补。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当于后续治疗费用双倍的违约金。
  三、 丙方愿意就乙方承担的上述全部赔偿及后续治理费用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清偿为止。
  四、 在乙方全面、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双方纠纷就此了结,无其他争议。
  五、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履行本协议的相关通知以电话、短信的方式进行,短信发出至其本人在本协议签署栏所留手机号码即视为其即时收到。
  六、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名):
  电话:
  年 月 日
  【扩展】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6年全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8、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11、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12、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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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人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赔偿标准
  当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如何赔偿?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就给大家介绍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赔偿标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1
  甲方:王XX,男,汉族,XXXX年4月29日出生,厨师,XX城关镇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
  乙方:周XX,男,汉族,XXXX年6月9日出生,厨师,XXXXXX人,身份证号XXXXXX。
  甲方王XXX(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周XXX(以下简称乙方)是同事。xxx3年9月4日,工作之余王XX和周XX在厨房嬉戏,双方在嬉戏过程中由于王XX失手致周XX左眼受伤。事后王XX将周XX送往XXX市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治疗周XX于xxx3年9月30日康复出院。住院期间王XX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周XX没有支付医疗费。因甲、乙双方是同事,甲方因失手致乙方眼睛受伤,且事后甲方主动将乙方送往医院救治,并且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乙方受伤赔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次事故造成乙方受伤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已经全部支付)。
  二、甲方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外,另外再支付乙方贰万元(xxx00.00元)人民币作为对乙方的全部赔偿。
  甲方支付乙方的贰万元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赔偿项目: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
  三、甲、乙双方就本次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并签字,甲方支付乙方贰万元赔偿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就此终结,双方以后不得因此事再起任何纠纷。乙方保证以后不得因此事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并放弃对甲方诉讼的权利。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 日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2
  甲方:荀**
  乙方:佟**
  xxx9年11月10日,乙方在雇主甲方承包的**市一工地内受伤,导致其左足跖跗关节脱位,左足跖跗关节诸骨多发骨折的后果,现经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王波律师的调解,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1、 赔偿金额:
  乙方住院期间,医疗费及二次手术费已由甲方支付,并由甲方家属护理乙方。现甲方向乙方支付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类费用共计18000元(壹万捌仟元整)。
  2、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的权利。
  3、付款期限:
  于该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
  4、甲方按本协议赔付过乙方后,乙方自愿放弃对该损害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
  5、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二0xx年四月十七日
  具体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三、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四、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五、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六、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七、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八、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
  九、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十、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十一、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十二、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十三、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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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对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不满意 因工致残农民工亟盼援手
  本报记者 徐亚平
  上有80多岁的父母,下有一双女儿,但家中的“顶梁柱”黄宜昌却突然倒了,再也站不起来了。
  8月22日上午,记者来到汨罗市范家园镇范家村一组,看望重伤卧床的黄宜昌。他明确表示,他对镇司法所调解的“赔偿61.5万元、分3年付款”的结果不满意。其妻弟称:“是我姐姐背着姐夫签的。”
  原来,今年1月14日,黄宜昌在镇上帮周爱国建楼装模,因为“没有安全防护措施”,他从6楼坠地,胸部以下高位截瘫。住院90天,其脊椎、肺部、双手动过多次手术,医药费已用23万多元。目前大小便失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通过岳阳市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黄宜昌说,出院后又花费医药费等3万元,对方已出12万元,其余由自己挪借垫付,现在走投无路了。
  4月1日,黄宜昌向镇司法所申请调解赔偿。该所主持召集黄宜昌家属和承包方、业主协调。黄宜昌对记者说:“每次找对方索要赔偿,就拿出一份拟好的‘赔偿协议书’要我们签字。如果按照他们要求签字,不但我本人的基本治疗和护理得不到保障,家庭生活和小孩的生活费都失去了来源。我87岁的老娘到他们家里住了两次三晚,搞了7万元钱,包含在上面讲的12万元里。以后多次去,一分钱都没搞到。”
  8月14日,黄妻周昔辉与周爱国签订了“黄宜昌人身损害协议书”:一次性由业主周爱国和承包方周建保付给伤者黄宜昌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1.5万元;至今年4月14日止已付12万元,欠下49.5万元。自协议签订10日内付5万元,今年10月15日以前付3万元,其余以后分次付。协议明确付清时限为3年。协议签订后,伤者不管出现什么情况,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制造任何事端。
  “本镇周意虎伤害案,获赔73.533万元。我的伤更重,获赔比他还少,而且分3年付,这正常吗?”黄宜昌说,“我请市里李律师算过了。按国家相关政策及本人相关经历、家庭情况等,对方应支付赔偿金元。我老婆与对方签订调解协议时,我不知情。”
  黄妻诉苦道:“索赔半年,遥遥无期。他们人多势大,我们搞他们不赢的。我快要崩溃了,想尽快了结。”
  最后赔付怎么定了61.5万元?镇司法所所长徐才明向记者解释:“做调解是争取这边多给一点,那边少要一点。调解了多次,最后达成这个协议。黄家不服,还可以起诉。”
  “律师都请了,但我老婆嫌麻烦,总是想参照周意虎伤害案来了难。”黄宜昌表示,“我可以不按国家政策规定的补偿金额来获得补偿,可以有个折中方案,但无法接受这次签的协议。”
  据记者了解,范家园镇近两年发生了多起基建工地农民工坠楼事故,造成了不少家庭悲剧。作为家庭主劳力,黄宜昌一倒,全家便断了经济来源。司法机构调解时,应尽可能顾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希望爱心人士能伸出援助之手,帮帮这个家庭。这类事件也警醒农民工朋友,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安全防范,绝对不能冒险施工。
( 11:20:04) ( 09:20:12) ( 08:53:20) ( 10:29:51)篇一:丈夫代替妻子签订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丈夫代替妻子签订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原告魏某系被告陶某公司的员工,日原告在机器操作过程中受伤花费医药费24万余元,经鉴定损失程度为九级伤残。日,原告以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和公司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8万元。被告辩称,日,原告之夫窦某与被告陶某达成一份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陶某向其支付14万元,此事就此了结。窦某与魏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形成表见代理,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意见分歧】 对于原告之夫窦某与被告陶某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目前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之夫代签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协议无效,故应支持原告的诉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魏某之夫代其与陶某签订赔偿协议的行为系表见代理行为。陶某是基于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才相信窦某具有代理权,且该关系在实践中值得信赖,因此应驳回魏某的诉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魏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魏某之夫窦某在未经魏某的同意下与陶某签订协议,系无权代理,只有经过魏某的追认后才对其产生法律效力。故该协议无效,被告应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律师点评】 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大误解的问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就其构成要件而言,误解一般是因为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本案中,原告之夫是在原告产生了医疗费,并得知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与被告陶某达成的协议。原告之夫窦某在与陶某签协议之时应该知道,协议签订后,此事就此了结。因此,本案并不存在重大误解。 二、关于本案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其构成要件而言,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主观上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本案中,原告魏某与窦某为夫妻关系,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然窦某在魏某不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赔偿协议,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窦某代表丈夫魏某处理此事属于正常。作为被告的陶某,有充分理由相信原告委托过窦某处理赔偿事宜,从主观上来说是善意的,而且从形式和内容上来说该协议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第八条关于“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为“对于代签的赔偿协议的性质,多数人认为,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除配偶代签协议构成表见代理的以外,其它亲属代签的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作为原告魏某丈夫的窦某代其签订协议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该协议对魏某产生法律约束力。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8万元,因其夫与被告陶某达成协议,且签订协议时不存在重大误解,因此该协议对原告魏某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篇二:关于xxx的赔偿协议 协议书 甲
方: 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法定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年月日,乙方在课间自由活动过程中,自己不慎摔倒,导致其腿部骨折,(以下简称“此次事故”)。由于甲方此前为乙方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处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目前治疗工作已经结束,保险赔付金额亦已确定,为全面、圆满解决此次事故,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表示甲方对乙方在此次事故中所受伤害的关怀,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包括医疗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陪护费、鉴定费、辅助器具费、后期康复费、精神损害赔偿等)的基础上,甲方同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慰问金人民币2000元整(大写:贰仟圆整),该项慰问金甲方应于日前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认为,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慰问金的定性准确,金额无误,并同意: 1、由于本协议已就处理此次事故的相关善后处理事宜作出了全面、完整的约定,因此,就此次事故,甲、乙双方再无其他需协商的遗留事项;
2、乙方领取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慰问金后,甲、乙双方有关此次事故的争议全面解决,甲方在其范围内,对乙方的责任已全部尽到,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乙方不再依此次事故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提出任何要求;
3、其他本协议未列明之损失项目,均不属于甲方的责任范围,甲方对本协议未列明之损失项目不再负赔偿责任。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方盖章及乙方法定监护人签字并盖章(按手印)后生效。
乙方: 年 月 日篇三:因解除无效合同而签订的赔偿协议的效力 因解除无效合同而签订的赔偿协议的效力 作者:敖宇波 周爽 发布时间: 16:34:55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分享到:0 【案情】
日,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字公司)与杨军签订协议,将其承包的部分建筑工程发包给杨军,并约定了工程质量、计价方式、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同年11月20日,天字公司又与杨军签订《1号楼退场赔偿协议》,约定:因天字公司原因,双方解除承包协议,天字公司赔偿杨军61万元。此后天字公司支付了杨军50万元。2012年10月,杨军诉至法院要求天字公司支付剩余的11万元。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字公司因自身原因致承包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因此而签订的《1号楼退场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积极、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根据退场赔偿协议,天字公司还应支付给杨军11万元,故判决支持杨军的诉讼请求。 天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承包协议因杨军不具备施工资质而无效,双方解除无效协议而达成的赔偿协议也应无效,应驳回杨军诉讼请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分歧】 本案中,因杨军系自然人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其与天字公司协商解除的承包协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的问题,但当事人却在此基础上达成损失赔偿协议,其效力如何?
第一种观点认为,赔偿协议有效。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合同当事人赔偿损失协议是对解除合同的损失赔偿问题达成的合意,具有独立性。订立承包协议与赔偿协议是当事人不同的民事行为,在双方间形成不同的债,应当分别对其效力进行认定。合同既可解释为有效又可解释为无效的,应优先选择使合同有效的解释,这是罗马法确立的“使合同有效的规则”。在现代社会,为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促进经济往来和便利贸易发展,立法对无效情形规定得更加详细和严格,将行为无效限定在少数情形,在司法中也应体现这一立法理念。本案赔偿协议本身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赔偿协议无效。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自始无效,其履行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在被履行的场合,也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还应折价补偿;违法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条款也无效。如果人民法院支持赔偿违法合同未能履行的损失,实际上就是支持了违法合同的履行,变相认定了违法合同受到法律保护,这明显违反了法律。
第三种观点认为,赔偿协议为可撤销协议。虽然法律评价上,并非任何合同均受法律的保护,但当事人一般都自觉认可合同拘束力,并且没有意识到这种拘束力不受法律的保护,误认为合同应当履行,故双方在解除合同时协议赔偿损失,赔偿义务人如履行协议将遭受较大损失,故其签订赔偿协议行为属于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撤销赔偿协议。
赔偿协议效力认定应以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为基础。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另一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按照该条规定协商赔偿事宜,法律不应当禁止。故无效合同和赔偿协议相对独立,不应简单地以赔偿协议是在无效合同基础上达成的而认定为无效。但合同无效总是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重大瑕疵,故其在赔偿协议中的意思表示应当受到限制,需要根据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判断其责任,进而认定赔偿协议的效力。
1、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其过错分类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有五种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一)种情形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一方的过错,第(二)、(五)种情形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原因或者双方的过错,而第(三)、 (四)种情形既可能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过错,也可能是双方的原因或者过错。如何理解合同无效的第(五)种情形是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或者过错?在法治国家,法律是通过民主议定程序上升成为国家意志的人民意志,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法律必须被遵守是法治的基础,它一旦被公布,社会成员就负有学习、遵守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晓作为不遵守甚至违反法律而逃脱惩罚的理由。合同效力指的是合同依意思表示所追求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当事人要想使其订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那么在订立合同前就应当知悉相关法律,以使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如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效,则当事人双方就被视为未遵守法律,双方均存在过错。
2、在无效合同基础上达成的赔偿协议分类
按照上述无效合同的分类,区分赔偿协议中当事人对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及其程度,赔偿协议可以划分为:(1)有过错一方赔偿无过错一方的协议;(2)无过错一方赔偿有过错一方的协议;(3)有过错一方赔偿有过错另一方的协议。第(3)种情形还可以再细分为过错程度大一方赔偿过错程度小一方的协议和过错程度小一方赔偿过错程度大一方的协议。当事人有时并不思考他们协议解除的合同的效力。在没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时也会自愿履行无效的合同,但在法官眼里,这并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评价、当事人的过错及其程度的认定。 3、不同赔偿协议的效力
(1)有过错一方赔偿无过错一方的协议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因此,有过错一方赔偿无过错方损失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在就赔偿协议履行发生纠纷的场合,赔偿义务人会抗辩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认为合同有效,从而在此基础上与合同相对人达成赔偿协议。但是,在此类无效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具有明显的恶意(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或目的非法),也应当知道法律对其出于恶意行为的负面评价后果,其辩称不知悉所订立的合同无效不仅与法律相悖,也与公众的普遍道德认知水准不符,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2)无过错一方赔偿有过错一方的协议
在合同因具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场合,如合同尚未履行就被解除,被欺诈或者不知对方怀有非法目的的合同当事人可能同意赔偿对方当事人(在实际生活中,极少出现被胁迫订立合同的一方获得赔偿的情形),此类赔偿协议应为无效。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篇四: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
1为何会出现私了协议? 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选择私了的情况在现实中十分普遍。据《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护与工伤维权调研报告》数据显示,有89%的工伤工人遭遇了拒赔,67.1%的工伤工人最后接受了私了的方式。 老吴是一名受过工伤的建筑业农民工。2011年夏天,他在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某建筑工地工作。仅当年4月~7月,这个工地发生了10多起事故。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建筑总承包单位,没有对其中一人主动提出过工伤认定,只有3人走上了个人申报工伤认定的维权路,最后成功维权且拿到赔偿的,仅有老吴一人,其他人大多选择私了解决。 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张士谦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规定不够简单、灵活,特别是关于工伤赔偿程序规定必须先确认劳动关系、再经过工伤认定、而后是劳动能力鉴定、再经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诉等。即便是一个简单的工伤赔偿案件,整个程序下来也要一年以上的时间,若碰上复杂的案件可能要拖上几年;劳动者因为上诉太累只好望而却步,不得不私下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放弃部分(有的甚至是大部分)应有的待遇。 此外,不少用人单位特别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常常会采取胁迫或者利诱等方式要求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工伤补偿协议,承诺赔给劳动者一些钱,但要劳动者放弃索赔的权利和部分应有的待遇。 “职工法律意识淡薄也是重要原因。一些职工不了解劳动法律法规所赋予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不知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贪一时之利与用人单位私下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张士谦律师说。
2私了后病情加重怎么办?郑某是一家私营饭店的员工,2014年12月,他在搬运液化气罐时不慎被砸伤膝关节,经医院抢救治疗后,饭店老板找到郑某私下协商给付一笔钱了事,双方同意。就此,饭店老板付给郑某3000元,双方签订了一次性处理协议书,并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郑某回家后不到一个月,膝关节股骨头坏死,又住进医院治疗,共花了 1.5万余元。郑某找到饭店老板要求报销治疗费用,但饭店老板表示,双方已经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承诺一次性补偿,因此不同意报销。 张士谦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可以报销;住院治疗期间享受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标准为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满经评为残疾后,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一系列伤残待遇。 他表示,本案中,私营饭店老板在郑某发生工伤后,不按上述法律政策规定执行,而是一次性支付3000元就不管不问,严重侵犯了郑某的合法权益。 “国家工伤保险法律政策具体规定待遇项目的标准,就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因此,尽管双方私下达成了协议,并且签字同意,但是郑某在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情形下,不清楚自己应得的工伤待遇,根据此协议郑某获得的工伤待遇与依法应得的工伤待遇相差甚远,显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可以请求撤销。”张律师说。
3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何某是一家安装公司的女职工,2014年11月,她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屈伸肌腱断裂。住院时,公司与何某签订一份《工伤补偿协议书》,约定“一次性赔付1万元,以后发生的有关工伤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概不负责”。不久后,何某做了伤残鉴定,被确定为九级伤残。这样,何某所受工伤损失依法应为4万余元。随即何某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但公司以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拒绝再次赔付。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签订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呢?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马晶晶告诉记者,《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可见,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事宜。但对于职工受伤后,在医疗期间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当事人对协议有异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平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判断。”马晶晶说。
4三种情形下协议无效 她告诉记者,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无效: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就对是否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等级做出协议的;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甚至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违背了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马晶晶认为,上述何某与安装公司签订的私了协议中注明:“以后发生的有关工伤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概不负责”这一条款,是违反有关劳动法规的,属无效民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的规定,何某可以申请仲裁或法院起诉,追要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另外3万元。”马晶晶说。篇五:签证与索赔 工程签证与索赔经验交流讲座 一、工程签证的魅力与过期作废:工程签证是工程建设活动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建筑商都应给予高度的重视。 在有约在先的情况下,如果建筑商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开发商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而开发商对此不置可否,约定的期限一过,建筑商的竣工结算报告将上升为至高无上的结算依据。一个前期合同约定加一个后期结算签证,就彻底解决了工程款悬而不决的大问题,这就是签证的魅力。 “承包人在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这个条款对建筑商至关重要,工程变更了,工程价款必有变动,但若在14天内未提出签证要求,通俗而言,就是“过期作废”了。 所说的签证,不仅包括项目经理、工程师就工期顺延、增减工程款、支付费用、赔偿损失等达成的合议,如签证单、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还包括工程师对项目经理提交的请求报告、通知等的签收。 二、签证概念: 工程签证是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预算定额取费(或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承发包双方对此部分的签字确认证据,也是工程款的合法组成部分,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各种合同价款外的费用、顺延工期、损失赔偿等事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工程签证从其性质上来看,是对原工程承发包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工程款结算时的合法凭据。 三、 索赔慨念: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业主或其它方面的非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额外费用增加,承包商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要求业主或其它方面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1、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索赔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 2、施工索赔的实质是通过承包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对合同价进行适当的公正调整,以弥补承包商不应承担的损失,使承包合同的风险分担程度趋于合理。 四、签证索赔原因:工程签证索赔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承包商在办理签证索赔工作中要充分理解合同协议、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业主、监理各项往来性文件,必须依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踏踏实实地做好签证索赔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按程序办事,切实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取得效益最大化。承包商要在合同实施中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同时积极处理索赔事件,妥善解决索赔争执。 1、导致工程签证的原因有: 1)、工程设计的变更; 2)、施工条件的变化; 3)、工程进度中发生的情况,如临时停水停电,导致停工; ( 4)、为了提高工程的质量等级,如将合同中约定的“合格” 提高到某一创优标准; 5)、业主代表或工程师发出的书面或口头的指令; 6)、政府规定的必须进行的各种工程施工本身以外的投入; 7)、其他原因,如未能预见的一些不应由承包商承担的损失。 2、导致工程索赔的原因有: 1)、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的索赔机会(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中标价或合同包干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 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业主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2)、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部。 3)、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项目经理部进行图纸会审,末及时向项目经理部进行设计交底。 4)、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 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5)、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6)、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 7)、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8)、业主要求赶工。 9)、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 10)、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质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11)、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托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 12)、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 13)、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地点堆放的倒运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由承包商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 14)、业主代表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业主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业主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业主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 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业主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 15)、设计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人力、物资和资金的损失和停工待图、工期延误、返修加固、构件物资积压、改换代用以及连带发生的其他损失;因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勘探报告与实际不符而影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业主同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技术处理所增加的额外费用;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决定,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他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理事宜所增加 的额外费用)。 16)、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试验所增加的费用。 17)、合同文件的缺陷潜在的索赔机会(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 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 双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文是一种圈套)。 18)、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法的变化潜在着索赔机会(加速施工引起劳动力资源、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增加以及各工种交叉干扰增大工作量等额外增加的费用;因场地狭窄、以致场内运输运距增加所发生的超运距费用;因在特殊环境中或恶劣条件下施工发生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防护、劳动保护等费用;以上三项索赔成立的条件是招标文件及合同对此几项内容未有预先约定)。 19)、在执行经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施工方法的变化所增加的费用。 20)、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投标时的材料单价与实际施工时期单价差异大,超出约定值,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来确认;国家调整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 21)、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材料的通知(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在一种外资或中外合资工程项目中货币贬值也有可能导致索赔)。 22)、不可抗力事件潜在着索赔机会(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因社会动乱、暴乱引起的损失;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价格、工人工资大幅度上涨而增加的费用)。 23)、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潜在着索赔机会( 因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 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所发生的保护等费用;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已完工程损坏或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的处置费、重新施工费)。 24)、分包商违约潜在着索赔机会(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等违约情况; 多个承包商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干扰引起工效降低所发生的额外支出)。 25)、工期索赔: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预定的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就要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工期索赔一般采用分析法进行计算,其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项目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五、 签证索赔资料 : 1、签证资料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1)、签证资料:应当说明签证事件产生的原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解决事件的办法及最终处理的结果; 2)、签证资料上要有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确认; 3)、签证资料若提供的是复印件,则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应对复印件重新加盖印章,以重新确认复印件的正确性。 4)、签证时效:依据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国家标准合同条款及相关解释文件执行。 2、 索赔证据:签证资料的真实、及时是索赔成功的重要证据,是作为索赔文件的一部分,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成立的。证据部分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等。索赔证据具备真实性、全面性、法律证明效力和及时性。索赔证据资料的范围很广,它可能包括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政治,经济、技术、财务资料,具体可进行如下分类: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
2)、来往文件、签证及更改通知等;3)、各种会谈纪要; 4) 、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表; 5)、施工现场工程文件; 6)、工程照片; 7)、气象报告; 8)、工地交接班记录; 9)、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订货运输使用记录等; 10)、市场行情记录; (十一)各种会计核算资料; 11)、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12)、索赔时效:按合同约定及,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国家标准合同条款及相关解释文件执行。 六、签证索赔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项目签证索赔的办理要遵循“专业内容涉及谁, 谁负责、谁办理”的原则。 2、 签证索赔工作是全员性的,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 人,商务经理(造价员)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工长、技术员、材 料员、机电员等相关人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3、 项目签证索赔事件发生时,由项目相关专业人员 当天起草、准备签证索赔经济资料。 4、经业主或监理方审核签字后的签证索赔经济资料 要立即交由项目商务经理(造价员)存档登记上台帐,作为结算依据。 5、若业主或监理方不能立即办理,要求对方办理签 证索赔经济资料的签收手续,若对方不办理签收,可利用信函邮寄,并保存好邮寄存根以备用。 6、在工程未办理签证索赔之前,相关工程量不能开 具施工任务书,不得办理该部分工作内容的结算。 7、项目经理部建立签证索赔奖罚制度 。篇六:签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需注意的问题 签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需注意的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交通事故赔偿事项,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一致,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故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一定要谨慎,下面是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应注意的问题 一、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应当注意的问题 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2、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3、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4、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5、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二、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中常遇到的陷阱 1、如果支付给对方赔偿金,应当详细列明该赔偿金包括的项目,比如医疗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绝不可只写支付对方赔偿金多少钱,以防日后对方反悔,提出新的要求或者诉讼。2.通事故赔偿协议必须约定,赔偿方支付了赔偿金后,对方不得因任何原因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继续要求赔偿。否则,你有权不予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3、作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的受害方必须牢记:让对方在协议书中,标明赔偿的具体金额、支付形式、支付日期以及拖延支付的法律后果。 三、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的性质 从民法理论来看,随着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即产生一种侵权之债,双方当事人形成某种赔偿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被侵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而侵害人则负有支付赔偿款的义务。但这种赔偿责任是不确定的,当事人往往在过错大小、责任归属和赔偿金额等方面存在争议。从法律性质上看,当事人形成的这种赔偿法律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完全处于自然人私权领域范畴,当事人可以平等、自愿协商,来处置自己的权利义务,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之协议,可视为双方处置自己权利义务,以解决赔偿争端的契约,一经签订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因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即转化为合同之债。篇七:刑事赔偿协议
刑事赔偿协议
乙方: 甲方:性别 :年龄:
民族: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
住址 :电话 :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性别 :年龄:
民族: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
住址 :电话 : 传真 :邮政编码: 【律师提示:如果被赔偿方为多人,可以同时列明,也可以只写1至2个代表人】 甲乙双方现因 的赔偿问题,经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一、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赔偿人民币(大写) 元整, 二、 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上述赔偿款一次性给付乙方。 乙方户名: 开 户 行: 账 号: 三、 赔偿款包括且不限于: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伙食补贴等法定的全部赔偿项目。 四、 乙方在使用该笔赔偿款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未成年家属的权益,不得挪用。 五、 死者的火化费、服装费以及遗体存放费、遗体运送费不包括在上述赔偿金额之内,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支付。 六、 乙方确认是在完全公平、自愿的情形下,接受本赔偿方案,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误解等情形。 七、 乙方自愿放弃其他一切索赔权利,并保证在收到赔偿款之后,不会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或者其他方主张赔偿。 八、 乙方确保签订本协议的乙方人员及家属代表具备签订赔偿协议的能力,并保证能够代表未在本协议上签字的未成年人家属。 九、甲乙双方就履行过程中产生任何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壹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执
份,办案部门留存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甲方给付赔偿款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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