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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产继承问题 母亲遗嘱引发子孙纠纷
  天津北方网讯:父亲去世后,母亲立下遗嘱,将其与老伴共有房产中的个人部分留给小女儿。数年后,母亲辞世,其子辈及孙辈因该房产的继承问题闹上公堂。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母亲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其个人占有部分即诉争房屋的十分之六由小女儿继承,其余部分在有继承权的子辈及孙辈间依法分割。
  董博与肖云夫妇于2000年4月在本市红桥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在董博名下,系董博、肖云夫妇共有。2003年3月,董博取得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同年12月,董博死亡,之后该房屋并未析产继承。日,肖云立下遗嘱,写明&我丈夫董博名下有楼房一套,该房产系与我共有,现因我的生活完全依靠女儿董丽照顾,故我愿立遗嘱,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个人占有部分指定由董丽一人继承,别人不得干涉。&并在天津市红桥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董博、肖云夫妇共育有子女四人,分别是长子董辉(于2003年9月死亡),长女董玲,次子董凯及次女董丽。长子董辉育有董小雪、董小强两子女。2010年11月,肖云死亡。随后,众子孙因房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董丽诉称,父亲去世后,由于母亲患病,其一直负责照料母亲的日常生活,所以母亲写下了上述遗嘱,要求法院按照遗嘱分割父母留下的房屋。
  法庭上,被告董凯表示不同意董丽的诉求,并称当初父母已给原告购买了婚住房。诉争房屋是由父母出资8万余元,董凯自行出资3万元购买的。所以,董凯认为诉争房屋应该归其所有。被告董小雪、董小强则称,以前从未听原告提过公证遗嘱的事,诉争房屋应在扣除被告董凯的出资后进行依法分割。被告董玲未到庭参加诉讼,自行放弃了对原、被告陈述及证据的抗辩、质证权利。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被继承人董博于日死亡后,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本市红桥区的一套房屋系与其妻肖云的婚后共同财产,为夫妻共有,故诉争房屋的二分之一为肖云所有,另二分之一为被继承人董博的遗产。被继承人董博的遗产应由其配偶肖云、长子董辉、长女董玲、次子董凯、次女董丽五人继承,继承份额为诉争房屋的十分之一。长子董辉于日先于其父被继承人董博死亡,继承的份额由其子女董小雪、董小强代位继承。因肖云生前立有公证遗嘱,肖云个人占有部分即诉争房屋的十分之六由原告董丽继承。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认为诉争房屋的价值为60万元,法院对此予以认定,确认继承份额为每份6万元。故诉争房屋的十分之七份额即42万元,由原告董丽享有,被告董玲、董凯各享有十分之一份额即6万元,被告董小雪、董小强各享有十分之一份额的一半,即每人3万元。综合原告董丽享有份额较多,且实际居住诉争房屋的情况,故诉争房屋由原告董丽所有,董丽应分别给付被告董玲、董凯及董小雪、董小强相应房屋补偿金。关于被告董凯所述的在诉争房屋购买时,其出资3万元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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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过世房产继承问题
房产是父母婚内共有财产母亲过世,请问这样有法律依据吗,以后可以由父亲过户给女儿,现想将房产过户给女儿,房产证是母亲姓名,只能把房产证上的名字变更为父亲姓名,公证处说办不了,父亲健在
提问者采纳
你可以办理孩子一人继承一半产权手续,这样孩子就拥有全部产权,然后有孩子和父亲去房管住房是你爹妈一人一半,办理父亲把自己那一半买卖或是赠与孩子,所有第一序列继承人一起到公证处,就可以,做个公证!需先办理继承公证,按照继承法规定第一序列继承人,其他人签署放弃继承协议,选取孩子一人继承,死者配偶,死者爹妈三方平均分配继承,死者子女,在你母亲无医嘱指定继承人前提
我也是这么认为的,可是公证处说不可以,只能把房产过户给我父亲,这是何道理啊?
公证处说的不对,办理继承,你爹和你一样,属于第一序列继承人,你们继承权利和份额均等,你爹可以选择放弃继承!
还有个问题,我父母的房子是5年内买的二手房,说如果买卖手续费会很贵,那赠与的话也有说法吗?
是的,你没有说错,五年内住房,卖掉,需要承担5.55%营业税和1%个税,你这房子是你继承一半,有你爹买卖或是赠与你一半!需要交纳那些税费也是一半!
5年后赠与就不缴税了吗?
赠与,或是继承,得到住房,不需要满不满五年,都不需要缴纳哪些税,买卖过户,需要。赠与,需要交纳公证费,契税,印花税,和手续费
提问者评价
谢谢,终于问到明白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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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宅基证不能办理房产证 ,你老爹老妈当时有没有写遗书之类的,要是没有的话你安葬照顾父母就有继承权,要是没有的话那就没戏了,按照顺序继承应该是平分,除非你的姐妹们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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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算转让,一个是赠予,再说赠予问题。一个权利主体不在了,你俩可以按份共有,2个人的名字,你爸有四分之三。一个房产证,你只有四分之一,因此不能直接赠予了,2个法律关系。办继承的话,必须先解决继承问题一个是继承
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配偶由一方过世,配偶的另一方为第一继承人,子女是第二继承人。你老妈去世,爸爸健在,肯定是爸爸作为优先享有继承权,拥有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让你爸爸在后期把房产过户给你!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好吗
有的 继承分1.直系继承(法定继承),2.遗嘱继承(遗赠) 因为父亲是第一继承人,除非有遗嘱
过世后,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分割,办理过户变更登记。目前没有遗产税。这样可以么?
问题是,我父亲还健在啊,公证处说这种情况不能直接办理,需要把房产过户到我父亲名下,然后再由我父亲把房产过户给我,公证处这样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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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老人去世房屋遗产如何继承?
1、析产: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2、继承方式: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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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房改房”的权属与继承问题
来源:中国法院网 蚌埠频道
作者:施君 张潇潇
  一、案情介绍
  赵丽颖与黄万堂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五子,分别为黄湖、黄伟、黄云、黄浩、黄石。黄万堂于日去世、赵丽颖于日去世、黄石于2003年9月去世。黄万堂生前为某单位职工,在1998年所在单位统一公房出售时,因黄万堂已去世,赵丽颖以其配偶身份于日出资购买了坐落于宏业*村*栋***房屋一处,并于日办理了产权证明(产权人:赵丽颖,产权证号:蚌房权证蚌私字第******号)。赵丽颖于日将其已打印好的遗嘱在王真、李琴两位见证人的见证下签名并按手印,两见证人亦履行了见证人签名并加盖了蚌埠市蚌山区雪华法律服务所的公章的见证程序。该遗嘱明确表示,在其去世后上述房屋归原告黄云一人所有。因两被告对上述遗嘱有争议,故原告诉讼来院。
  另查明,黄万堂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对其遗产没有进行分割。
  二、审理过程
  原告诉称:被继承人赵丽颖系原告母亲,原告父亲黄万堂于1997年6月因病去世,被继承人赵丽颖在其夫去世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赡养,直至日去世。被继承人赵丽颖于日购置位于蚌埠市宏业*村*栋***号住房一套,房产证号:蚌房权证私字第******号,被继承人于日在蚌埠市蚌山区雪华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订立遗嘱,遗嘱中明确写明:在被继承人赵丽颖去世后,其所购蚌埠市蚌埠市宏业*村*栋***号住房归原告一人所有。现因两被告对该遗产归属有异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确认被继承人赵丽颖的遗嘱以及为遗嘱出具的法律见证书合法有效;2、确认原告依照遗嘱取得蚌埠市宏业*村*栋***号住房的所有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辩称:原告的遗嘱以及为遗嘱出具的法律见证书依法无效。因为见证行为违反相关法律程序,见证主体不适格。原告提供的遗嘱中立遗嘱人签名并非被继承人赵丽颖本人签名,遗嘱本身依法无效,即使其是被继承人赵丽颖的真实意思表示,赵丽颖的遗嘱处分了他人所有的财产,也是部分无效。遗嘱的标的物不属于法律服务所见证范围,见证依法无效。故原告提供的遗嘱及见证书依法无效,争议标的房屋应属于被告父母的遗产,依法应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三、裁判结果及理由
  山东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赵丽颖于日所立遗嘱,其形式要件应为代书遗嘱,两位见证人均于法定继承人无利害关系,故该遗嘱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两被告虽辩解该遗嘱中赵丽颖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但其在指定期间没有提交比对样本,且证人证言也能与该遗嘱内容相印证,其遗嘱内容确为赵丽颖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两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因该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为宏业*村*栋***房屋,赵丽颖在日购买该房屋时按当时的政策不仅享受了其配偶的工龄优惠价格,而且购房款亦是夫妻共同积蓄,故所购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黄万堂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并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共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该房屋中的一半应为黄万堂的个人遗产,因黄万堂未留有遗嘱,故对该部分遗产应依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因法律明确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为无效,故赵丽颖所立遗嘱中对不属于自己份额所作的处分行为应为无效。原告虽主张确认被继承人赵丽颖的遗嘱合法有效,但因该遗嘱中处分了他人的财产,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因原、被告均不同意对诉争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故对该遗产在本案中不作分割,对于赵丽颖所立遗嘱本院认为系部分有效。原告主张依照遗嘱取得蚌埠市宏业*村*栋***房屋的所有权,但因该遗嘱部分有效,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四、分歧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该房屋应为赵丽颖的个人财产,还是赵丽颖与黄万堂的共同财产。二、该案遗嘱定性为代书遗嘱,其形式上的欠缺是否必然导致遗嘱无效。
  五、点评
  在该案中,赵丽颖所处分的财产是在黄万堂去世后其所购买的房改房。对于房改房的购买,因为均涉及到国家政策及单位内部制度的规定,所以常让当事人对所有权产生困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买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中的相关规定,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中黄万堂去世后其遗产未进行分割,赵丽颖是在黄万堂去世后购买的该房屋,但其所用购房款为与黄万堂的共同积蓄,该财产为俩人的共同财产,故该房屋的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共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该房屋中的一半应为黄万堂的个人遗产,因黄万堂未留有遗嘱,故对该部分遗产应依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黄万堂的法定继承人有赵丽颖和四子女,因此该房屋即有黄万堂所有的份额,也有其它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因此赵丽颖无权处分其它法定继承人应享有的部分,故赵丽颖所立遗嘱中对不属于自己份额所作的处分行为应为无效,其所立遗嘱系部分有效。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种类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多种形式。而随着时代的变迁,新形式的遗嘱层出不穷,比如见证遗嘱、视频遗嘱、电子邮件遗嘱、短信遗嘱等,这些遗嘱在继承法中均未提及,其效力如何认定?就如本案中出现的见证遗嘱,比照继承法应如何定性?经过审查,合议庭认为其名为见证遗嘱但其实质为代书遗嘱。所谓代书遗嘱,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的两被告认为该遗嘱并非见证人代书,其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遗嘱应为无效遗嘱。但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对于遗嘱的效力应当着重从两方面审查,一方面要看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另一方面要看该遗嘱的内容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的遗嘱为赵丽颖本人持遗嘱打印件找到某法律服务所要求对该遗嘱见证,两名法律工作者在核实情况后,在该遗嘱上签名见证并加盖了法律服务所的公章,赵丽颖本人亦在该遗嘱上签名并按上手印。同时多位证人均证明在赵丽颖生前其本人多次提到该遗嘱,且所述内容均与诉争遗嘱的内容相吻合,故合议庭一致认为该遗嘱的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形式上的瑕疵不应当掩盖立遗嘱人的本意。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解释中也明确提出,对于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由此可以看出形式的欠缺并不必然导致遗嘱的无效。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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