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审计局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加强对中标人履行合同行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为保证市政府本级投资建设工程的实施,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比例,向招标人缴纳的作为保证合同全面履行的资金。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账户。
市直预算单位作为招标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纳入市财政代为管理的预算单位往来资金账户管理。其他单位作为招标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自行指定账户管理。
第四条招标人负责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与退还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履约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履约保证金收取、管理与退还
第五条市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必须依法执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人按合同总价额即中标价的5%—10%提交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实行差额累进制计算,合同价款2000万元(含)以下的,按10%提交履约保证金, 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7%提交履约保证金,对于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并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中标人可以通过转账、网银支付、汇票、支票、保证保险、银行履约保函等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中标人选择全额以银行履约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担保履约的,应将银行履约保函或保证保险交至招标人保管。
第九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或保证保险的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中标项目的合同期限。
银行履约保函或保证保险担保期限到期但中标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中标人应当进行续保或者补缴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约定,中标人应当续保或者补缴履约保证金而没有续保或者补缴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暂停支付中标人同等金额的项目工程款。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监督。
第十一条中标人未发生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工程竣工验收后,可凭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初验报告或单位工程验收报告或交工验收报告)等材料,向招标人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申请。
招标人应当从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严格规范履约保证金收取、管理与退还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做出减缴、免缴、缓缴或提前退还的决定。
招标人不得改变履约保证金的用途。
第十三条招标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法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
当依法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中标人不续保或者不补缴履约保证金的,应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诚信分值,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中标人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中标人没有异议或者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予以公示,并给予中标人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非市政府本级投资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的账户由项目投资主体自行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收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及低价风险差额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六招管委〔2011〕3号)予以废止。
抄:市监察局、法制办、交通局、水利局,市城投集团,金安区政府、
裕安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