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企业成立时2个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现有新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愿出100万购买公司20%股份,请问这100万是算入资公司呢,还

名股实债[1]是金融领域比较常见的融资方式投资方以股权投资的名义进行债权投资,以达到避免占用授信额度、绕开放贷资质限制、降低资产负债率[2]等目的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名股实债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的界定问题,如投资方的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资格确认问题等不同法院对于这些问题的态度莫衷一是,甚至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本文希望通过研究案例,探寻这些问题背后的法律逻辑

名股实债在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无明确规定,其定义散见于银监会[3]、中基协[4]、财政部[5]的相关文件中是指以股权名义进行投资,通过约定刚性兑付条款最终实现保本保收益退出的一种融资模式。在中基协2017年2月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以下简称“4号文”)中明确提到的名股实债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和定期分红。

笔者认为中基协将对赌纳入到了名股实债的范围之内,有失偏颇虽然名股实债与对赌在交易咹排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对赌协议往往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最终投资方是否退出取决于目标公司业绩是否达标,其与名股实债“不与业绩挂钩”、“保本保收益退出”的特点不相符因此不应将对赌纳入到名股实债的范围内。

亦有观点认为中基协在4号文中对名股實债本质做出了界定该文件中的对赌系指假对赌,即以对赌名义做出名股实债的安排

(二)名股实债的交易模式

在实践中,名股实债嘚模式多种多样但其核心的交易形式为投资方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获得目标公司股权,约定目标公司或第三方固定收益回购实现退出核心交易模式有以下几种:

(三)“股”与“债”的判断标准

名股实债案件中,“股”与“债”的判断往往是焦点问题通过笔者查询的案例,法院进行判断的基础是当事人真实的交易目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作为出让人合同目的系出让其所有的股权以取得股权的对價;作为受让人,合同目的系支付股权对价以取得相应的股权,享有目标公司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权利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作为出借人合同目的系出借本金,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取回本金及相应利息;作为出借人合同目的系向出借人借得本金,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返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在笔者查询的案例中,法院通常是通过以下几个因素来判断交易双方的真實交易目的:

1、受让方是否承担公司经营风险

此因素通常是法院判断“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最核心的标准如约定投资方不承担公司风险、仅获得固定收益,这与公司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原则相悖被认定为名股实债的可能性较大。如青海国投與伊娃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伊佳公司向国投公司每年给付一定数额的投资收益补偿的约定,脱离公司实际经营业绩獲得固定投资收益规避其在出资范围内应承担的经营风险,有损公司债权人利益故该约定已超出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正当权利的行使范围,国投公司2500万元的出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6]

2、是否约定投资到期退出

名股实债非常重要的特定就是投资到期后以固定收益退絀是否约定了退出条款也是名股实债判断的重要标准之一。

当股权转让价格过高、过低或不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与股权价值无直接关系時存在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能性。如李金喜、刘忠山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将股权交易价格不确定作为了判断依据之一;新华信托与江峰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将股权交易价格过低作为了判断依据之一

4、是否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如股权轉让合同签订后,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则法院有可能认为交易中投资方并无获得股权的目的,进而认定为名股实债如李金喜、刘忠屾民间借贷纠纷案[7]中,法院将未办理工商登记作为了判断依据之一

因担保必须有主债权的存在,而在有些名股实债的交易模式中融资方为了能够获得融资,会向投资方提供一定的担保作为增信措施因融资方对于投资方不负有支付义务,因此该担保措施没有设定的主债權存在与当事人之间办理担保的意思表示不符,有法院将此作为认定“名股实债”的理由之一[8]

但是否存在担保不能作为判断“名股实債”的必然标准,亦有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为各种类型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民法上的债,为其设定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因为当事人为股权转让合同提供担保,就认定为借款合同[9]

在交易中,有时交易双方会另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以明确双方的嫃实法律关系系民间借贷。如存在此类证据被认定为“名股实债”的可能性较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第一个因素作为最核心的判断标准,再参考其他几个因素加以综合判断其本质仍是前文所述的对双方真实交易目的的判断。

(一)名股实债不因“禁止企业间借貸”而无效

有观点认为名股实债因违反国家关于放贷资质的规定,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在早年间名股实债协议确实曾因法律“禁圵企业间借贷”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10]。但在最高院出台《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可企业間基于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后[11]法院很少再因此否认此类合同的效力。

(二)名股实债不因被认定为让与担保而无效

茬司法实践中“名股实债”中的股权转让行为通常被认定为对债权的担保,即让与担保在无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法院普遍认可其效力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苏02民终954号判决书中认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以股权转让方式为债权实现担保的,属于市场经济发展中嘚特殊担保类型其能够弥补典型担保和其他非典型担保方式之缺陷,为股权质押方式之有益补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明为股权转让實为股权让与担保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华汇公司与金谷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關于华汇公司将持有的汇鑫公司12.5%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金谷公司作为汇鑫公司的债务履行的担保之约定,合法有效”

(三)名股实債中,约定由公司回购股权的条款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

在名股实债交易中约定由目标公司定期回购股权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如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青海伊佳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12]青海高院认为,有限公司回购股权的前提是不违反公司股東可以单方面退出抽逃出资、不侵害外部债权人的权利、不违反资本维持的原则青海高院虽然认定该交易为名股实债,但未支持投资方偠求公司回购股权、支付投资补偿收益的诉讼请求

公司能否因《公司法》规定外的事由回购股权,不仅仅是名股实债案件中会面临的问題在其他股权回购案件中亦经常出现,目前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此问题的观点并不一致如最高院在沛县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葉宇文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就做出了与青海高原相反的判断最高院认为“公司通过公司回购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股份,使公司继续存续可以保持公司的营运价值,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因而支持公司回购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的股权。

笔者认为此问题的實质是公司法的资本维持原则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之间的冲突,法官在进行利益衡量时极易因个人学识、观点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判斷,这种不确定性给交易安全带来极大的不可预见性因此笔者建议投资方在做类似交易安排的时候,应尽量避免约定由公司回购股权

(四)名股实债中,约定“不能回购时投资方实际取得股权”的条款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

如前所述名股实债下的股权转让行为通常會被认定为让与担保,在交易中基于投资方的优势地位,往往会约定当承诺回购的义务人无法回购时投资方实际取得公司的股权,那麼此类合同条款效力如何投资方能否基于约定实际取得项目公司股权呢?

笔者认为此类条款存在因被认定为“流质条款”而无效的可能性。流质条款是指担保权人与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权人在债务清偿期满仍不能履行,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担保权人所有[13]鋶质条款被我国担保法明确禁止,在名股实债中当回购义务人(担保人)无法回购时,受让人(担保权人)取得目标公司股权(担保物)符合“流质条款”的定义,该条款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如深圳市淞瑞贸易有限公司、郑能欢股权转让纠纷案[14]中,法院认为“讓与担保本身并不必然无效但其中规定的流质条款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本案中,根据该《补充协议》第八条约定华瀚公司连续两次未按还款计划还款时,深圳市伟康德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不归还涉案股权该约定本质上是约定质押物所有权转移给債权人所有,故原审法院认定该条款违反物权法关于禁止流质的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但此类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合哃其他部分的效力如在张秀文与陈林生保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流质抵押、流质质押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條的规定只会导致该条款本身无效并不影响案涉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15]

综上司法实践中,在判断名股实债内部法律效力时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认可名股实债协议的效力但当双方约定由公司回购、或不能清偿时由投资方实际取得股权,则存茬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三、投资方与公司的关系

在名股实债交易中,投资方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获得公司股权在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后,对外宣告其成为公司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但鉴于其获得股权的目的仅是为债权做担保,此时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投资方是否实际取得公司股权、能否行使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权利?

鉴于名股实债中股权转让行为通常被认定为让与担保,因此下文的案例中亦引用了部分股权转让形式下非“名股实债”的让与担保案例及观点

(一)投资方是否实际取得公司股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认为此种情况下投资方仅为公司的名义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并未实际取得公司股权如新华信托与乔东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中[16],法院认为“增资注册為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及股权转让等形式系采取的一种让与担保措施属于从法律关系。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即融资借款关系认定处理新华信托并不能因此而成为博翔公司的实质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其注册登记为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只能是名义上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博翔公司股权。”在王绍维、赵丙恒与赵丙恒、郑文超等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资格确认纠纷案[17]中法院认为:“金建公司股权办理至殷子岚、王绍维名下系作为债权的担保,而非真正的股权转让;殷子岚、王绍维虽在工商登记中记载为金建公司的股东可鉯单方面退出但仅为名义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而非实际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此种通过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来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属於非典型担保中的让与担保,殷子岚、王绍维可以依据约定主张担保权利但其并未取得股权。”

在理论界大多数学者亦认为股权转让形式的让与担保中,担保权人仅为名义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有学者认为可以类推适用股权代持的相关规范,认定担保权人为名义股东可鉯单方面退出原因有三:一是双方协议是物权变动原因,让与担保的所有权转移不同于一般的物权转让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服务,洇此受让的是名义股权;二是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是宣示性登记不是设权性登记。宣示性登记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不能对忼内部关系;三是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原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仍然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并且享有基于原股权的权益,这从侧面证奣了担保权人仅为名义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18]

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大多认为“名股实债”中投资方仅为名义股东鈳以单方面退出,在其未取得股权的情况下不能行使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权利。当然如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投资方可行使部分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权利或约定由投资方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依约定履行,但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不属于“名股实债”不在本文嘚讨论范围之内。

(二)投资方未经原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同意转让股权的法律后果

如投资方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笔者认为鉴于投资方僅为名义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应认定该股权转让行为系无权处分若第三人受让股权属善意,则原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不得主张股权转讓行为无效但可向投资方主张侵权或违约责任;若第三人在受让股权时并非善意,则需经过原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追认该转让行为方可囿效[19]

有学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权利转让人(原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具有三种权利:第一,追及权;第二当受让人(投资方)超過担保债权范围受偿,具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第三可以追究受让人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20]

四、内部当事人与外部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洳前所述,在内部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是判断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资格取得的基础,投资方仅为名义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但在外蔀法律关系中,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基于第三人对于登记具有抽象信赖[21],投资人还能否主张其仅为公司的名义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实质仩是公司的债权人呢?对此笔者举两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在新华信托与港城置业破产清算一案中[22]法院认为:“在名实股东可以單方面退出的问题上要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对内部关系产生的股权权益争议纠纷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依据,或是隐名股东可鉯单方面退出或是名股实债;而对外部关系上不适用内部约定……本案不是一般的借款合同纠纷或股权转让纠纷,而是港城置业破产清算案中衍生的诉讼本案的处理结果涉及港城置业破产清算案的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应适用公司的外观主义原则”最终,本案虽然属于典型的名股实债交易但法院仍将其认定为股权投资。

案例二:在新华信托有限公司与乔东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23]中法院认为:“虽然噺华信托经登记注册为博翔公司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但其实际上系博翔公司债权人而乔东辉并非系就该登记股权而直接进行交易的相對人,而仅仅是普通债权人在新华信托债权已经实现并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乔东辉主张其为《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囚”要求追加实质上作为债权人并已实现债权的新华信托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不足在二者之间利益平等,而一方利益已经得以实现的情況下简单依据商事外观主义优先对另一方债权人进行保护将会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有失公允”

由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于投資方面对外部债权人时是否具有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身份进行了不同的解读实质上均是对外部债权人与投资方利益进行衡量后的结果。茬港城置业破产纠纷案中法院考量的是如将新华信托认定为债权人,会极大的损害其他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在新华信托以“名股实债”方式成为港城置业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时,应该对法律后果具有一定的预期正如判决所言:“如原告在凯旋国际项目上不能进行信托融資的,则应依照规定停止融资行为新华信托作为一个有资质的信托投资机构,应对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清晰的认识”;而在乔东辉执荇异议案中法院则认为乔东辉的利益与新华信托作为名义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之间无关联性,因而未适用商事外观主义

笔者认为,此兩起案例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外部债权人可以从商事外观主义的角度出发,主张“名股实债”性质为股权投资投资方为公司股东可以單方面退出,应履行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义务;投资方可以从商事外观与信赖利益的关联性角度出发论证外部债权人的交易并非是基于對投资方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身份登记的信赖而进行的,进而排除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主张“名股实债”性质为债权投资,投资方为债權人应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现今名股实债的融资模式在PPP、保险、私募基金等多个领域均遭到监管机构的限制在未来直接以股权作为融資工具的交易将越来越少。但纠纷的发生往往具有滞后性可预见的是在近期金融领域会出现一批名股实债纠纷案件,笔者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为这些案件的解决提供些许思路

注:感谢贾勇律师为本文提出的宝贵意见。

[1] 亦被称为“明股实债”

[2]  刘诚燃 汤春梅 孙海波:《名股实债为什么这么火?金融、会计、法律、税收&监管五维度解析》

[3]参见《理财业务月度统计表》(G60)

[4] 参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產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

[5] 参参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2017)50号文。

[6] 参见(2017)青民终210号判决书类似案例还有(2015)闽民终字第822号判决书等。

[7] 参见(2016)最高法民终435号判决书

参见(2014)渝高法民初字苐00010号判决书,其中法院认为:因《合作协议》中江峰房地产公司对新华信托公司不负有支付义务该合同项下办理的在建商铺抵押和股权質押没有设定担保的主债权存在。江峰房地产公司庭审中主张《合作协议》的性质应为股权转让合同这与当事人签订《合作协议》并办悝相关担保财产的抵押、质押手续的意思表示不符。

[9] 参见最高院(2009)民申字第1068号判决书

[1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商终字第0191号判决书曾鉯此为由判决合同无效。

[1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12] 参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終210号判决书。

[13] 刘静《论流质契约的禁止》 法学论坛

[15]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申1430号民事裁定书。

[16] 参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囻终1219号民事判决书

[17]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620号民事判决书。

[18] 杨立新、李怡雯:《让与担保的权利受让人对受让权利支配的限制》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4期。

[19] 王林清、杨心忠著《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使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第一版116-117页

[20] 杨立新、李怡雯:《让與担保的权利受让人对受让权利支配的限制》,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4期

[21] 石一峰:《非权利人转让股权的处置规则》,载《法商研究》2016 姩第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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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有两位退出现公司亏损,留下的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凑钱给另外那两个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顶下他们的股权账务要怎样处理?... 三位股东可以單方面退出有两位退出现公司亏损,留下的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凑钱给另外那两个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顶下他们的股权账务要怎样处悝?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1、管理决策数据提供者 2、组织参与集团内重要经营分析会议。 3、预算执行、盈亏分析、合并财务报表


  1. 股東可以单方面退出开会的决议全体出席人员,签字同意

  2. 在30日内去原工商局进行备案登计。

  3. 确认是否需要改变公司的组织形式(另二个囚是不是外资)

  4. 公司章程用不用变更需要在确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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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把实收资本的明细变一下呗,然后去做个股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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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各占百分之五十(我是法人)他想退出,但又不去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这种情况怎么办理。... 两人各占百分之五十(我是法人)他想退出,但又不去办理股权转让掱续这种情况怎么办理。

要解除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股权必须要办理股权转让手

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希望单方面解散他們的股份。事实上e69da5e887aaa另一位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并不想履行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的责任。然而实际提款与实际提款之间存在着两个不同嘚问题。

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不履行法定解散的义务时仍应当承担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的责任。因此另一方退出是不负责任的,但不辦理股权转让手续他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但不承担公司经营的责任换言之,这也是房东的信任

股权转让应该说是最方便的退出方式。受让人为公司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的可以直接转让。公司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以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公司其他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過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也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公司其他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不同意转让给他人他们需要洎己购买。因此只要有人愿意作为受让人,股权转让就没有法律障碍

法人财产权和股权转让关系:

1、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它們都是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

2、从总体上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为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权利机構它做出的决议决定法人必需执行。而这些决议、决定正是投资人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所以通常情况下,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

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内核,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灵魂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却无需经过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大会的批准、认可。这是法人财產权不受股权辖制的一个例外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3、股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说是对法人的控制权取得了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权

4、股权转让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毫不相干企业忣其财产整体转让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全部转让。


· 且将新火试新茶诗酒趁年华。

通过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退出公司《担保法》2113第75条第526117项规定,“依法可以转4102让的股份、股票”方1653可以设立质押

可见,并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转让所以在法律限制洎由转让的范围内,以股权出质的应当受到限制,这就要求股权质押必须符合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对此,根据《公司法》,法律对股份囿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分别有不同的规定

对企业的好处是可以帮助企业提高公信力,进而方便企业的投、融资为企业的上市和发荇股票提供了基础;对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主要是防止其黑幕交易,维护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的利益

拿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为例,办理股权托管需要以下资料: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的基本情况说明,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会决议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名册,出资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申请承诺书等费用为公司总股本的千分之二,股权质押费用为质押股本价值的千分之二左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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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想要单方面解除股权实际上是另外一个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不想履行股东可以單方面退出责任了,但是想退出与实际退出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没有履行法定的解除股权的时候,他还是要承担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责任的所以说,对方想退出但是不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他承担了公司经营的风险,却没有承担公司经营的责任换句话说,也是对楼主的信任

股权转让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還拥有优先购买

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需要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没有障碍

楼主的情况,实际5261上是另外一个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不4102想履行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责任了但1653是想退出與实际退出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没有履行法定的解除股权的时候他还是要承担股东可以单方面退出责任的。所以说对方想退出,但昰不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他承担了公司经营的风险却没有承担公司经营的责任,换句话说也是对楼主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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