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中介机构金融办备案申请书

人人操盘顾崇伦:多数P2P做不到借贷决策逐一确认
  和讯消息
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原人人贷首席运营官,现人人操盘CEO顾崇伦解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P2P行业期待已久的监管细则终于有动静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从这份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监管的一些态度和措施,并且对于P2P公司从现在开始如何具体实施,以在这18个月的过渡期内符合监管要求都有所指导。整体上,征求意见稿对于各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并且列出了一些负面清单,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正面要求。
  下面我们摘选一些对P2P平台有价值参考的点,并对部分进行逐条分析评论:
  1、 借贷主体确认: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这一条明确了网络借贷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他组织。因此目前P2P企业的个人借贷和部分企业借贷行为主体都适用。
  2、 备案登记要求: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同时需要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对P2P提出了明确的备案登记要求,这样至少监管部门对于到底有多少P2P和P2P的数据统计更具有权威性了,也利于监管。这里并没有明确所谓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地方金融办还是指地方银监局,根据往常,一般对地方银监局的称呼为派出机构,所以猜测金融办的可能性较大。
  3、 更名要求: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看来是对P2P的命名规则有要求了,之前P2P机构多数以可以获得金融信息服务字样的称号为荣,但目前来看应该是不存在名称中带有此类字样的P2P机构的,不知道是不是所有的P2P真的都必须要去做一次更名。
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这是我首次看到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的说法,对于行业来说应该是个好事,但是这个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到底是个新建的机构还是目前的某家机构比如上海资信,是个值得期盼的事情。
线下业务限制: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这一条是比较重要的,总体来说是对线下理财端进行了限制或者说完全禁止P2P机构设立线下理财机构。而对于线下的资产端来说,即使作为贷款端销售的角色,也可以以信用信息采集合适和贷后管理的名义存在,不会受到太多的影响。
借贷决策主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这一条几乎影响所有的P2P机构,也必然是所有P2P机构最关心的,因为目前主流的P2P理财,除了单独的标的投资外,绝大多数的投资几乎都是P2P平台通过某种理财计划形式存在的,当然这里面不单单是投资决策的问题,很多还隐含着资金池和期限错配的问题。但是这里要求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做出并确认,事实上在目前的P2P公司来说,是完全无法做到的。
所以具体如何实施,还是需要看监管主体对于投资决策确认的定义,是否可以提前确认,可以批量确认,确认某些属性而不是具体标的,等等。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较多,摘选最重要的一些来说,首先要注意一个措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这里明确提到了一个委托从事,将很多可能的措辞解释都给挡在了门外,尤其是代销类的。
  简单阐述主要禁止行为如下:
  不得自融: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不得搞资金池: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这个间接的用词比较巧妙,对于特殊借款人债权转让的模式,以及很多网站都存在的活期或定期类的产品多少会有影响,具体还要看具体的规则。
  不得保本保息: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不得期限错配: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不得代销金融产品:发售银行理财、资管、基金、或产品;这一条对目前不少主流P2P可能会产生比较多的影响,目前来说,类似人人贷、积木盒子等P2P平台均向多元化资产的方向转型。所以P2P企业不得发售相关产品的规定,结合上面提到的“不得接受委托”从事,那么没有办法再简单的去说,我P2P公司就是流量通道,我的合作伙伴拥有销售资质即可。长期看来,势必此类业务需要P2P公司去获取相关对应的销售资质牌照。
  不得从事配资业务: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业务。原则上股权众筹根据证监会有独立的规则,P2P公司如果希望从事相关业务,需要单独设立实体遵守相关规则即可。至于实物众筹本身属于商品预售范围,之前证监会的众筹相关的文件中也没有做特殊的规定,此次反而在这里提及,不过目前来看做实物众筹的P2P肯定是极少数的,影响不大。
  8、需要做的事情:
  审计: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审计要求,这一点对于很多P2P公司来说是不小的负担,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容易流于形式,仅仅是增加了公司的成本支出。
  银行资金存管: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明确了银行存管的地位和要求。同时还有这么一条,明确了资金存管机构的地位“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这与之前的分析一致,资金存管机构无法识别欺诈所以仅仅可以承担表面一致性任务,为所有动作留痕。
  网络信息安全
  信息披露: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
  电子签名: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明确提出了电子签名的必要性,但是对于电子签名机构的认定并没有明确提出,目前来说既有CFCA等官方背景的电子签名机构也有一些创业公司提供类似的服务,从法律实际操作角度来看,如果有明确的机构指定对于基于电子签名的合同违约后的效力等认定会更有帮助。
  数据报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9、 破产隔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
  这是对理财人和平台的切实保护,有了明确的破产隔离,一旦企业破产清算,只要企业是合规运营的,破产隔离使得理财人的资金清算的优先级别得到了充分保障。
  10、过渡期安排: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
  以上种种,给予P2P公司18个月转型,这个时间相对而言是比较长的了。但是鉴于很多的具体制度规则,比如如何认定资金池、期限错配、代售理财产品的处理等,还是要等待更多更具体的制度方可具体执行的。
(责任编辑:苏小静 HF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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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P2P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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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财经iMoney讯 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意见指出: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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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精英再聚深圳 共议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
2015年,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逐渐明晰、行业竞争更加激烈。与此同时,跑路、融资、上市等仍是行业热门关键词。在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将往何处去?数量越来越庞大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面临哪些新问题?它们又该如何寻求自身发展?针对这些热点问题,9月12日,由《每日经济新闻》主办的&2015(第三届)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高峰论坛&将在深圳拉开帷幕。届时,众多专家学者及行业人士将共同探讨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路径。
据了解,互联网金融行业众多专家学者和业内知名人士将齐聚论坛,对当前行业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新机遇进行深入探讨。
聚焦行业热点问题
事实上,《每日经济新闻》一直持续关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并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不同时期及特点,邀请监管层人士及业界领军人士对热点话题进行探讨。
早在2012年,《每日经济新闻》参与主办了&网络借贷行业高峰论坛&,全国20多家网贷平台负责人齐聚深圳,共同探讨行业自律以及发展现状等问题。
2013年,互联网金融持续火热,《每日经济新闻》参与主办了&民间资本与互联网金融创新论坛&,众多专家学者和行业人士集中探讨互联网金融风控与行业发展机会。
2014年,《每日经济新闻》主办了&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去年,互联网金融行业一个较为突出的特点是,进入的大机构开始增多,没有金融经验的企业如何进入,进入后如何发展等,成为行业焦点之一。故会议的主题定位&理性与规范跨界与融合&,报名首日就有超过1000人通过微信提交参会申请,600多人到场参会,场面火爆。时任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会上发表主题演讲,其中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原则等问题引起行业广泛关注。
2015年,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环境再次出现新变化和新特点。尤其是,监管政策逐步明晰,被称为行业&基本法&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必将推动行业向良性有序的方向发展。
对于网贷业而言,如何在既定的框架下实现健康的发展,破除&一管即死&的魔咒,成为他们的重大命题。与此同时,经过上半年资本的疯狂涌入,下半年P2P平台的融资环境又会如何?随着资本实力雄厚的平台不断出现,竞争也在加剧,那么各家平台又该如何定位自身的发展道路?此次论坛,参会人士将会集中对这些热点问题进行讨论。
共议行业发展方向
9月12日,&2015(第三届)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高峰论坛&将隆重开幕,本次论坛仍将延续往年的强势阵容。
据了解,《每日经济新闻》报社领导、以及江西省金融办主任胡伏云将会出席此次盛会并致辞,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书记王岩岫、央行金融研究所综合部主任兼央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秘书长伍旭川、京东金融副总裁姚乃胜、博金贷董事长温显来、蚂蚁金服财富事业群运营部副总经理祖国明、SPI绿能宝董事长彭小峰将分别进行精彩的主题演讲。
此外,在圆桌论坛部分,多位互联网金融企业高管和行业人士,将围绕&产融结合创新,突破资产瓶颈&、&互联网+带来的财富管理革命&、&互联网金融产业链发展&等议题展开精彩对话。据悉,包括前海航交所、博金贷、投哪网、金斧子、理财范、民贷天下等在内的多家平台高管将会参与圆桌论坛。
在当天的论坛上,将发布&2015中国互联网金融总评榜&,此外,还将发布&中国互联网金融50强&,以及&实力互联网金融平台&、&品牌影响力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几个分榜单。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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