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最低工资标准2015有哪些不同方式

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究竟如何让确定?
本该12000元的加班费,怎么就缩水变成了4000元?工程师小赵始终想不明白自己的加班工资到底是怎么算的。找到公司理论后,公司告诉他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就约定了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小赵不服,为此和公司闹上了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违反《劳动法》,公司应另行支付小赵加班工资8000余元。
2012年12月,小赵进入上海某公司从事工程师工作,当时约定每个月工资4000元。不过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加班成了家常便饭。想到有不菲的加班费能补贴生活,小赵也就坚持了下来。让小赵深感意外的是,工作了大半年,却只拿到了共计4000多元的加班费。
小赵向公司咨询后得知,原来他的加班费并不是按照每个月工资4000元作为计算基数计算的,而是以上海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并答复小赵称,当时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曾经明确约定了这一点,公司是按照合同条款计算的,所做并无不妥。公司的做法和解释让小赵难以接受,只能无奈辞职。
2013年7月,小赵提起劳动仲裁,认为自己在职期间存在加班情况,但公司仅支付过加班工资4000余元,并未足额支付,因此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1万余元。
仲裁机关裁决认为,尽管该公司在与小赵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但此举不妥,加班费应以小赵月工资4000元为基数计算,故裁决公司尚需支付小赵工作期间的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8000余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上海一中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该公司认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小赵当时对加班费用的计算方法并无异议,就应该按照合同条款,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所以仲裁裁决以小赵月收入4000元作为计算基数是错误的,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裁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以不同的比例为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其参照的标准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还规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相对应的工资。虽然本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但该约定违反上述规定。
法院认定,仲裁委员会据此以约定的月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此,裁定驳回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法律分析】
一、 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法律规定解读
1、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法律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是指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费的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该条法律规定表明: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关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理解。实践中,正确理解“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1)什么是正常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正常工作时间是以标准工时为参照的,也就是以每周五天八小时工作制为参照的。(2)什么是工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第十一条规定了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等十四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在法定限度的工作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报酬。
二、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约定的注意事项
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约定优先”原则的适用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双方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当然无效。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畸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员工工资结构通常分很多细项,但计算加班费时仅以“基本工资”或“底薪”作为计算基数,这种情况相对较多,偶尔有用人单位以“基本工资”或“底薪”与其他工资项目之和作为计算基数,也并没有包括所有工资项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畸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该约定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2、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底线,也是法律关于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该约定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由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周期短,而劳动合同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约定的变更不及时,经常出现滞后导致约定失效。因此,当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约定。
为什么在合同中规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都不能胜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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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春季班
这个案例真的不错,很实用,应该说很多企业在这一块都是不规范的。
2014春季班
因为合同中该规定条款违法,视为无效条款,当然不能胜诉了。
加班工资应按合同约定工资计算,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想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应调整工资结构。
2014春季班
@roylck:我之前亲眼见过某单位为规避加班费计发的一些风险,不管是管理人员还是一线员工,合同里面的工资标准都是写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像管理员工每月工资实得总额都挺高,也发放工资单的(上面有明细工资结构),这种情况计算加班工资按合同约定那个金额也是不合法的,对不?
2014春季班
@砖头猩:通常会设定绩效工资,作为管理人员工资的补充,约定工资为最低标准工资,加班费按约定工资计算,额外有绩效工资,这样一来,管理人员实得工资就能变高,同时通过控制绩效工资,使管理人员工资在一定范围内可升可降。
2014春季班
@砖头猩:不合法,如果想要降低加班工资,第一,不要在合同里面约定具体多少钱,只约定按照公司的制度执行;第二,公司的制度里面可以规定基本月薪和岗位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标准;第三,将公司人员统一设定一个基本工资和不同的岗位工资作为加班费的基数。
2014春季班
@牛小爷: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条款,即使用合同附件的形式,也要明确报酬,薪酬制度只是计算的方式方法,不能代替明确的报酬条款,否则合同本身就存在问题,出现争议,公司要承担不利后果的。
2014春季班
@roylck:不止绩效,他们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是基本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然后其他部分除绩效外还有岗位工资,全勤奖,住房津贴,其他补贴等等,除开绩效的那部分什么津贴补贴岗位工资之类的是可以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吧,我看到上面案例有这么一句话:《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还规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相对应的工资。
2014春季班
@roylck:明确报酬不是要明确具体的报酬,可以只明确基本工资如岗位、技能、基础等,那绩效工资还是在上下浮动的,这个肯定是明确不了的吧。所以可以约定基本工资为多少,以此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应该没问题,因为绩效是无法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有谁确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
最低工资标准有谁确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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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低工资标准有谁确定?由于我国各个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工资水平与物价水平差别较大,因此《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是按地区确定的,全国没有统一标准。根据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部于1993年和1994年先后颁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对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提出了具体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经向当地工商业联合会、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咨询后研究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报劳动部征求意见,报出25日内未接到劳动部提出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7天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报纸上公布,同时报国务院备案,抄送劳动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因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诸项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的,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二、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如下几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4)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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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关于试用期的工资,现在产生的纠纷很多。依照我国法律,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了解试用期工资标准,才能在避免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合理安排试用期工资,企业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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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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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
  一、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1234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费、住房、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
  M=f(C、S、A、U、E、a)
  M最低工资标准;
  C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
  S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A职工平均工资;
  U失业率;
  E经济发展水平;
  a 调整因素。
  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
  1、比重法即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2、恩格尔系数法即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谱及标准食物摄取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出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再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以上方法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
  举例: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210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87,最低食物费用为127元,恩格尔系数为0.604,平均工资为900元。
  1、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210×1.87+a=393+a(元) (1)
  2、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127÷0.604×1.87+a=393+a(元) (2)
  公式(1)与(2)中a的调整因素主要考虑当地个人缴纳养老、失业、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另,按照国际上一般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则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在360元?540元之间。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 ×(1+浮动系数)
  浮动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各地可参照以上测算办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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