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已是6月份了本市退休人员的2015退休养老金调整升情况还是无声无息

2015深圳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多少钱
发布日期: 00: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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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将再次提高。记者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日前,已在深圳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本次养老待遇调整,调整后人均养老金达4169元,涉及23.38万名退休人员,预计7月10日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全部发放到位。  调高多少?基础养老金5%加113元定额  据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省2015年下发的相关文件,深圳拟定《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日前,已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将增加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按照&113元定额增加;在此基础上,加上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5%计发(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四舍五入”,以元为单位计算,下同)。  纳入以上普调基数的基本养老金不包括历年累计的高级职称专项津贴、高龄津贴,也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生活补贴、过渡性补贴、工龄补助、生活补助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深圳市社保局预测,深圳将有23.38万名企业退休人员享受本次养老待遇调整。调整后深圳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3615元,比调整前增加了280元;基本养老金再加上地方补贴,深圳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后月人均养老金达4169元。  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可领高龄补贴  对在日后年满70周岁(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90元高龄津贴;对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超过90元/月(含90元/月)的,不再加发;低于90元/月的,补齐到90元/月。  对在日后年满75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75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对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超过100元/月(含100元/月)的,不再加发;低于100元/月的,补齐到100元/月。  对在日后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超过190元/月(含190元/月)的,不再加发;低于190元/月的,补齐至190元/月。  日后退休人员  养老金自退休当月享受调整  根据《通知》,日至日期间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本市调整后的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本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日前已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且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增加后,社会医疗保险费也相应增加。日起新增的高级职称专项津贴、高龄津贴不计增社会医疗保险费。
 7月8日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深圳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遇调整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3615元,比调整前增加了280元;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4169元。调增额预计7月10日全部发放到位。我市将有23.38万名企业退休人员享受本次养老待遇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增加280元  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规定从日起,为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调整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3615元,比调整前增加了280元。  市人社局养老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日前已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按照省的要求,每人每月按照113元定额增加;在此基础上,加上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5%计发。纳入以上普调基数的基本养老金不包括历年累计的高级职称专项津贴、高龄津贴,也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生活补贴、过渡性补贴、工龄补助、生活补助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本市调整后的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本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70周岁以上老人享高龄津贴  日前已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且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增加后,社会医疗保险费也相应增加。  70周岁以上老人按照不同的年龄段,享受不同额度的高龄津贴。日后年满7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90元高龄津贴;年满75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75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00元高龄津贴。日后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超过190元/月(含190元/月)的,不再加发;低于190元/月的,补齐至190元/月。
  我市预计将有23.38万名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的新闻通气会获悉,调整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3615元,比调整前增加了280元;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4169元。目前,待遇调整的相关工作已基本完成,预计7月10日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全部发放到位。  提高养老金幅度约1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副处长李勇介绍,根据国家、广东省今年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为&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我市制定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方案。  对日前已在我市社保机构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按照113元定额增加;在此基础上,加上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5%计发。纳入以上普调基数的基本养老金不包括历年累计的高级职称专项津贴、高龄津贴,也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生活补贴、过渡性补贴、工龄补助、生活补助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3615元,比调整前增加了280元;加上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4169元。  70岁企业退休人员享高龄津贴  此次调整对在今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90元高龄津贴;对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超过90元/月(含90元/月)的,不再加发;低于90元/月的,补齐到90元/月。  对在今年1月1日后年满75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75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对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超过100元/月(含100元/月)的,不再加发;低于100元/月的,补齐到100元/月。  对在今年1月1日后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超过190元/月(含190元/月)的,不再加发;低于190元/月的,补齐至190元/月。  此外,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本市调整后的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本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  增加养老金从今年1月起计发  对于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从今年1月起计发。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预计7月10日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全部发放到位。  日前已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且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增加后,社会医疗保险费也相应增加。日起新增的高级职称专项津贴、高龄津贴不计增社会医疗保险费。
 2015深圳市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养老金待遇标准又是多少呢?近日,深圳市社保局公布了2015年深圳市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标准。2015年深圳市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120元至3600元十个档次,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200元提高到240元。以下是2015深圳市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养老金待遇标准的具体内容。  2015年深圳市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深圳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其中,在深圳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包括户籍人员以及异地来深的劳务工,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深圳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自主缴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凡年满16周岁,不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并设置了10个缴费档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参保,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近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政府有关精神,深圳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便民利民等方面都有新突破。  此次调整适当提高了缴费标准和扩大不同缴费档次之间的差距,将原个人缴费标准每年100元至&1000元十个档次分别提高到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度方式缴费,鼓励参保人多缴多得。  2015年深圳市养老金待遇标准:  居民养老保险确定养老金待遇的方式不同于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个人账户积累额确定。根据广东省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此次调整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规定从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200元提高到240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300元提高到360元。同时,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调整后的标准进行待遇补发。  此外,此次还建立起参保缴费激励机制,鼓励长缴多得。为解决中青年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通知》规定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增发3元基础养老金,以激励居民早参保、长缴费。
  近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5】49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深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便民利民等方面都有新突破。具体表现在:  一是调整个人缴费档次,鼓励多缴多得。《通知》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和扩大不同缴费档次之间的差距,将原个人缴费标准每年1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分别提高到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度方式缴费,多缴多得。  二是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升待遇水平。《通知》规定从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200元提高到240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300元提高到360元,同时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调整后的标准进行待遇补发。  三是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鼓励长缴多得。为解决中青年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通知》规定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增发3元基础养老金,以激励居民早参保、长缴费&。  四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通知》规定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可根据国家、广东省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或制定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标准,确保实际待遇水平不下降。  五是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完善便民利民举措。《通知》规定市社保机构通过购买服务,为年满70周岁和因重度残疾、重病导致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上门提供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服务。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标准提高,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120元至3600元十个档次,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月240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月360元。  10个缴费档次:每年120元至3600元  深圳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其中,在深圳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包括户籍人员以及异地来深的劳务工,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深圳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自主缴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凡年满16周岁,不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并设置了10个缴费档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参保,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近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政府有关精神,我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便民利民等方面都有新突破。  此次调整适当提高了缴费标准和扩大不同缴费档次之间的差距,将原个人缴费标准每年100元至1000元十个档次分别提高到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度方式缴费,鼓励参保人多缴多得。  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  居民养老保险确定养老金待遇的方式不同于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个人账户积累额确定。根据广东省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此次调整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规定从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200元提高到240&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300元提高到360元。同时,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调整后的标准进行待遇补发。  此外,此次还建立起参保缴费激励机制,鼓励长缴多得。为解决中青年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通知》规定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增发3元基础养老金,以激励居民早参保、长缴费。  今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委还将根据国家、广东省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或制定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标准,确保实际待遇水平不下降。  年满70岁退休人员享免费上门指纹验证  广东省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还规定,市社保机构通过购买服务,为年满70周岁和因重度残疾、重病导致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上门提供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服务。  我市也将推出这项便民举措:为年满70周岁和行动不便(重度残疾、患重大疾病长年卧床不起)的我市退休人员提供免费上门指纹验证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退休人员每年需进行一次生存认证,避免养老金冒领造成的基金损失。以往需要退休人员本人到社保机构窗口进行指纹验证,年迈退休人员往返奔波,往往还需要家人请假陪伴办理。经市政府同意,今年起将为年满70周岁和行动不便的我市退休人员提供免费上门指纹验证服务。  据统计,截至2015年9月底,在我市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约4.75万人,加上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总人员数量约5万人。目前,该项工作已进入测试阶段,在完成政府采购流程后在全市推出。办理程序是:一、通过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咨询电话等方式免费预约;二、工作人员携带指纹采集便携式设备按期上门采集指纹和现场拍照。
 “国家和广东省都说要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但深圳为什么迟迟没有动静?”最近不少人担心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无望。记者昨天从市社保局获悉,深圳已经制定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目前正在市政府审批中,一旦通过将立即发放,并从今年1月1日起计发。  据了解,国家今年3月发出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  广东省4月发出相关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比例按照2015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每人每月先给予113元的定额调整,在不同阶段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还可享受一定程度的定比调整。比如,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将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而在今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则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养老金调整采取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对今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除了享受普遍调整的待遇,每人每月还将加发100元,全年共1200元。
企业员工退休后应该如何申领养老保险,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去什么机构申请,是很多将要退休的朋友们很关注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办事,希望对您的退休养老保险申领有所帮助。  一、申领条件  1、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二、申请材料  (一)正常退休: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原件(一式两份);  2、员工有档案材料的,还应该提供本人档案材料;  3、员工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员工本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或属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还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属归侨的员工还应提供市侨务机构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7、失业人员还应提供失业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获得高级职称的,提供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并提供职称原始评审档案(验原件);  (二)提前退休,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1、正常退休所要求的上述材料;  2、申请人属病退以及领取病残津贴的,还应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3、申请人属于破产国有工业企业员工的,还应提供法院的破产裁决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申请人属已退休的军转干部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还应提供是否已从原关闭、破产或改制国企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有关证明原件一份。  三、申请受理机关  各分局养老科(提前退休为直属分局养老科)。  福田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3楼;  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11楼;  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劳动大厦14楼,投诉电话:。  四、事项程序  1、用人单位/员工准备材料,填写《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A3纸正反面打印),并提并提交申请;  2、养老保险窗口审查材料;  3、受理并出具《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收件回执》和《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受理通知书》;  4、核定待遇(特殊工种需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再核定待遇);  5、出具《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  6、用人单位/员工签收、办证卡、采集指纹并领回档案;  7、养老保险部门于受理之后30个工作日(特殊工种增加公示期10日)内生成台帐交财务部门完成支付.  备注:机构养老保险部门(窗口)于每月20日前受理申报材料,20日后申报的次月处理。  五、办理时限  员工经核准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已采集指纹的,由社保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工种增加公示期10日)。单位经办人或员工本人须在受理申报之后30个工作日内到养老保险窗口领回员工档案材料。
  深圳养老保险关系,分为省内转移与跨省转移两大类。  深圳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条件  省内转入  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条件之一)  (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人员;  (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延缴及趸缴条件的人员;  (3)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超过15年的人员。  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条件之一)  (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人员;  (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省内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超过10年,并与省外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合计为15年的人员  省内转出  1、曾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在转出前在深圳有参保缴费到帐记录的参保人;  2、到省内其它地方就业并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或转回到省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深圳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所需材料  省内转入  1、《深圳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4、省内异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参保凭证》原件;  5、参保人在异地缴交的养老保险记录与在深缴交的有重复并需选择退重复缴费记录的,需提供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  省内转出  一、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深圳户籍参保人  1、《深圳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转出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3、申请人员离职证明(如企业已经在申请表上盖公章则不需提供);  4、个人档案;  5、若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证明、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1、本人身份证原件  深圳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办理流程  1、参保人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取得参保转移凭证;  2、参保人前往其所属辖区的深圳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3、深圳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转出地社保机构;  4、转出地社保机构寄出信息表及转移基金至深圳社保机构;  5、深圳社保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并录入,转移手续办结  一、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深圳户籍参保人  1、到社保征收窗口领取并填写《深圳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转出申请表》  2、附上申请材料  3、到社保机构征收窗口办理,取得缴费凭证  4、持缴费凭证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1、到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打印缴费凭证  2、持缴费凭证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各区社保分局地址、电话(全)  办理时限  1、我市社保机构收到转入申请和参保缴费凭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  2、我市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的信息表和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3、上述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时限。  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一、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条件  跨省转入  1、在我市参保缴费的深圳户籍人员;  2、在深圳首次参保缴费时(不含已经结算的年限),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人员;  3、通过组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调入我市并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人员;  4、其他符合国办发【2009】66号规定,以我市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人员。  跨省转出  在深圳已参加养老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转出:  1、跨省到异地就业且在新就业地参加养老保险;  2、转移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二、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所需材料  跨省转入  1、《深圳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4、转出社保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跨省转出  本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  跨省转入  1、参保人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取得参保转移凭证;  2、参保人前往其所属辖区的深圳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3、深圳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转出地社保机构;  4、转出地社保机构寄出信息表及转移基金至深圳社保机构;  5、深圳社保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并录入,办结转移手续。  跨省转出  1、到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打印缴费凭证  2、持缴费凭证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各区社保分局地址、电话(全)  办理时限  跨省转入  1、我市社保机构收到转入申请和参保缴费凭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  2、我市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的信息表和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3、上述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时限。  跨省转出  即办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基数,养老保险缴费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深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13%+1%地方补充养老,个人缴纳8%,共计:22%。  最低缴费:单位&0元,个人&0元  深户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500&=个人工资&=4595*3(区间:元,不足1500元按1500元)  非深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比例13%,个人缴纳8%,共计:21%  最低缴费:单位&5元,个人&0元  非深户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500&=个人工资&=4595*3(区间:元)
  作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并轨”政策的落实,各地方的实施办法按规定需在5月底前备案。  记者独家获悉,日前,人社部、财政部已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下称《通知》),对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下称《决定》)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并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全省(区、市)政策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  记者注意到,在“关于规范统一政策标准”一项中,《通知》表示,各地要根据《决定》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省级统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教授告诉记者,养老金的省级统筹非常重要,因为老龄化进程在加剧,各地对养老资金的需求都较大,但鉴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差距过大,一步到位实现省级统筹比较难,为了改革顺利推进,适当采取过渡措施还是必要的。  省级统筹“一步到位”难度大  这份在业界被称为28号文的《通知》中明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社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实施办法、各部门的工作方案,连同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社部、财政部备案。  除原则性规定外,《通知》还对参保范围、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及“中人”的过渡方案等细节予以明确。  其中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08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但试点情况一直不甚理想。  对于各地区原来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的,《通知》亦要求其按照《决定》进行调整。妥善处理原有试点政策与《决定》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各地区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省级统筹;确实难以一步到位实现省级统筹的,基金可暂不归集到省级,建立省级基本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孙洁告诉记者,影响省级统筹的最大障碍是,各地的经济发展差距过大,即便在同一个省份内各地区的经济差距也较大,经济发展的差距带来缴费基数的不同、养老保险待遇确定的不同,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统筹层次的提高,这是短期内难以弥合的差距。  “另外我国财政政策的分税制改革之后,‘分灶吃饭’的财税体制也影响着实现更高层次统筹的进程,这种体制和制度性的障碍都短期内很难解决。”因此,孙洁认为,一步到位实现省级统筹很难,也不是特别有利,所以政策规定留下了调剂的空间。  “尽快建立基金投资运营制度”  关于规范统一政策标准,《通知》还规定,全省(区、市)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明确省、地(市)、县各级政府的责任。  对于最受关注的“中人”过渡方法,《通知》明确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即对于日前(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如新办法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发放20%,依此类推。  此外,对于个人账户记账利率,《通知》称,国家每年根据上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并公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帐利率。  个人账户从缴费到退休后支取长达数十年,通货膨胀的风险无法避免。通货膨胀会降低个人账户资金的购买力,造成个人账户资金的贬值,如果不能实现保值增值,个人账户资金的养老保障作用就会受到影响。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2015年度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确定为4.25%。  孙洁建议,随着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资金支付压力较大,在做好渠道限定、比例限定,及要求投资回报率不能低于同期物价增长率等规定后,分期分批的对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市场化投资。  参考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历年来8%的平均投资回报率,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性第一、流动性第二、收益性第三的条件已经成熟,孙洁建议“尽快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  不过,对此市场上亦有不同意见,也是养老保险基金市场化运作迟迟未能落地的原因之一。
深圳&执行“社会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养老保障制度  从3月1日开始,外地公务员被选调到深圳任职,将实行聘任制管理,执行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其选调程序和条件也将更为公开和严格――近日出台的《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对此作出了规定。  据了解,目前面向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公开招考,仍然是深圳补充公务员的主要渠道。而部分单位在需要补充少量具有一定机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时,经过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以从市外符合一定条件且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中进行选调。根据《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市外公务员转任本市后实行聘任制管理,须按规定与用人机关签订聘任合同,并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  《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对异地公务员的选调程序拟定了具体规范:市外公务员转任本市处级职务的,应满足“在市外机关担任同级或者以上领导职务”、“4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等五项基本资格条件。市外公务员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科级以下职务或者其他职类职务的,应满足“3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等四项基本资格条件。而市外公务员转任本市执法员的人,他们的起点职级由学历来决定。
 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国务院近日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上,深圳于2007年就开始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全国改革进行了探路。  自日起,全市所有新进公务员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公务员与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2012年将该制度进一步推广到事业单位。至2015年6月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新人”(即:聘任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已超过7000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出台后,深圳市人社局表示,将按国家和省要求进行政策衔接。  老人老办法  不用缴交养老保险,退休后按在职工资80%-90%计发退休待遇  此次国家改革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过渡方式。据悉,深圳在实行这一改革时也采取的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式,即原来的委任制公务员,仍旧采取原有的养老保险模式。这种养老保险模式即,公务员不用缴交养老保险,退休后按在职工资的80%-90%计发退休待遇,全部由财政“埋单”。  “这一模式的好处是公务员退休待遇与在职待遇差别不会太大,可能在职时月薪有1万元,退休后仍可以拿到八九千元。”深圳市部门工作人员解释道,但也有一个弊端是,退休人员若去世后,则没有个人账户及抚恤金等可以继承领取。比如,某委任制公务员一退休就去世,其亲属一分钱也没法继承
深圳养老保险并轨&或引发提前退休热潮  目前,深圳对聘任制公务员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不再执行委任制公务员“财政养老”退休政策。机关事业单位“新人”基本养老保险完全与企业人员接轨,由单位(财政)和个人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分别以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并由单位(财政)按照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新人”缴纳职业年金,作为其补充养老保险金。  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新人”的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的制度。由单位(财政)和个人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分别按14%和8%的比例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退休后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企业职工完全统一。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再跟随在职人员工资水平同步调整,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统一调整。  养老金双轨制终于并轨了!公务员不再按级别发。养老金并轨对在深圳打拼的你有什么影响呢?根据深圳当前的政策,深圳的单位需缴纳14%,深圳公务员缴纳8%。  终结公务员养老保险双轨制,深圳走在全国前列。在国务院颁布废除双轨制之前,深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已经在实施当中。  深圳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即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单位为保障其退休待遇所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筹资模式为,由单位(财政)按新聘人员的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其缴纳职业年金,个人不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为个人月工资总额。月工资总额在上年度深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缴费比例为8%,达到或超过深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缴费比例为9%。职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个人账户方式进行基金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投资运营。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决定,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402335616441230571584222658152432235914544220601394521661132462126212547207631174820464109491996510150195669351190678452185687553180696554175705655170&&  《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水平与缴费相关联,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待遇发放;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告别养老“免缴费”  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新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国务院改革决定还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此举将保障改革人群的新养老金水平不低于现有水平。  根据改革决定,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  如此一来,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的养老缴费和发放都基本一致,“体制内人员”以前的完全吃财政饭,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  网友评论:  静听风X:没钱的交不起,有钱的不用交。有的人交了却拿不到钱,有的人不用交退休后比谁都多。  水木良品:体制外的人说公务员嫌这嫌那有本事辞职,公务员又反驳说有本事你们来考。还是那句话:如果一个国家的青年人只热衷于公务员,那么说明,你懂的。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现象,是因为每个人的欲望都是无法满足的,他们总会缩小自己拥有的,而去放大自己得不到的或者别人拥有的。  W大小姐:真不明白为什么那么多出来哀嚎不公平的,基层公务员工资低投个保险就冤的不行了,难道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就高?就该投保险养着你们?那么多打工人员挣个千八百块的不一样投保险,你们身在政府,有替他们提过不公平吗?  周瑜blog_SH:我看不懂了,并轨之前有人骂为什么不并轨,并轨之后又有人骂为什么要并轨…  申尔:折腾完与公务员的平等,是不是该去要与金融、石油企业工资代遇的平等了。不是么,国人的低层个性文革特质彰显,我过不好你们也别想好。大都讲人不可分三六九等,但实际小到几个人的公司也不会都相同。百分之八十的效益是由百分之二十的人创造的,差异化必然存在,你不想有那就转化其它方式吧
 深圳机关事业单位7000人实现养老制并轨  12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3日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称,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公务员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缴费。  养老保险破除“双轨制”的改革在国家层面终于有了确切消息,那么深圳的情况又如何呢?记者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深圳于2007年开始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至2015年6月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新人”已超过7000人。  机关事业单位7000人实现养老金并轨  据介绍,2007年1月,经原人事部批准,深圳开始试点公务员聘任制改革,改革方案中对聘任制公务员同步实施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0年5月,深圳市出台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自日起,全市所有新进公务员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公务员与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在总结评估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础上,2012年深圳将该制度进一步推广到事业单位,自当年8月25日起,事业单位新聘工作人员全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至2015年6月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新人”(即:聘任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已超过7000人。  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深圳的改革思路是从机关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入手实施改革,破除“双轨制”,改变现行的以在职工资为基数核定退休费并由财政现收现付的做法,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既与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统一,又体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下一步,深圳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继续推进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破除“双轨制”&畅通机关企业交流  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良好成效,实现了机关事业与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和统一。机关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完全统一,缴费和退休后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办法与企业职工完全一致,破除了长期被社会诟病的“双轨制”,实现了养老的社会公平。  同时,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也畅通了机关事业与企业的交流渠道。新聘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 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四条 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第五条 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停止发放的次月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次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完善网上个人社会保险服务平台,方便参保人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与市社保机构约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纸质信件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未约定或约定所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的,参保人可以直接向市社保机构获取。   第二章 缴费年限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本市的市外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本市的市外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在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户籍并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其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予折算。   第三章 缴费指数   第十五条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统筹养老金时,缴费年限未满1年的,每缴费1个月按1/12年折算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参保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为: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缴费年限的月数。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每月缴费指数为:参保人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其缴费指数按本细则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的月缴费指数为:   (一)日前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日前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二)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以下称调入)的参保人,以及安置到本市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参加工作至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三)非经调入而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转入的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四)日至日期间调入且已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其日至调入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日至调入前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五)日至日期间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其超龄年限中属于日后的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六)日至日前安置到本市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日至安置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七)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日后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转移了缴费工资记录但按缴费工资计算缴费指数低于0.4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日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八)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应缴费期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非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总额而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按广东省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缴费指数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户籍人员,依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计发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金额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条例》所规定的遗属是指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领取条件,或者在市外已领取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第五章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由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   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8.5+20(元)。   第二十六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   (一)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   (二)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   过渡性补助=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1+60(元)。   第二十七条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之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一年的,每月按1/12计算。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参保人日以后缴纳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日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日至日期间的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包括因调入、安置到本市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年限;   (二)调入本市且已经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超龄年限;   (三)调入本市的参保人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以上年限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第六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市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前本人应当核实其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对缴费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市社保机构提出。   市社保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当月的规定和标准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因情况特殊不能如期核定的,经市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期核定,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市社保机构从受理的次月开始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继续缴费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0日前由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市社保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未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停止其缴费,停止缴费后申请继续缴费的,从申请的次月恢复缴费。   第三十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继续缴费的,按《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标准执行;其他继续缴费人员按广东省相关规定的继续缴费人员缴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在办理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领取手续时,应当按市社保机构规定的指纹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纹,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向市社保机构提供1次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市社保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无法提供指纹的,应当采取其他方式每年提供有效生存证明。   第三十二条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应当提交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有效生存证明,或者到市社保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   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未按时提供有效生存证明或者自行证明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补充提供生存证明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第三十四条 市社保机构为符合领取条件的遗属、供养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个人账户余额,其他遗属、供养亲属对上述金额的领取和分配有异议的,应循法律途径向领取人追索。   第七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每年按广东省规定的计息办法计算利息,利息划入个人账户。   在广东省调整计息标准前终结个人账户的,按终结时的计息标准计算未计息期间的利息。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不更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转移出本市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继续计息。   第三十七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由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的遗属领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按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标准执行。   退休前出国或者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   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不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中规定的城市化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条例》和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所称本市户籍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条例》实施之日至《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实施之前,在本市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后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基金支付渠道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条例》实施之日至本细则实施之日期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按本细则重新计算。重新计算的待遇高于原待遇的,按新待遇发放并补发差额;重新计算的待遇低于原待遇的,按原待遇发放。   第四十三条 符合《条例》第五十三条情形的,依照本细则重新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不作调整。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不改变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   第四十五条 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日起施行,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布、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深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取   本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个人账户提取情形,避免争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除符合国家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前支取。不过,在参保人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深圳养老保险参保的范围   1、对于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参保,《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不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   2、由于养老保险不得重复参保,《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我市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可参加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同样,由于内部退养人员的养老保险费仍由原单位缴纳,双方存在缴费关系,为避免重复参保,此类人员也不纳入深圳市养老保险范围。   第三、重复参保以及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   1、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3、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第四、深圳养老保险缴费   1、《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新增了3个条款,明确了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内容和计算方法。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员工在1997年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龄。   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补缴金额包括补缴本金和滞纳金。滞纳金是从应缴之日起,以补缴本金为基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而来。滞纳金将记入基本养老统筹基金。根据规定,不能补缴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事业单位养老改革最新消息 深圳养老保险改革取得进展   2015年事业单位养老改革最新消息,深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深圳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取得实质进展的先行者。  深圳改革的成功之处主要有三点:   一是方向正确。以社会养老保险替代退休金制,参保者须承担企业职工一样的缴费义务,体现了参保人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结合,实现了多方共同分担养老金责任对政府单方负担退休金的替代。   二是&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双层构架合理。它在促使养老保险制度结构由单一层次走向多层次的同时,也确保了参保者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从而打消了改革对象的后顾之忧。   三是与机关单位联动。深圳市2015年就规定新进公务员实行聘任制,并需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而实质上体现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一体联动的特点,在官本位传统烙印深厚的今天,这一做法无疑有利于消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疑虑,从而会很自然地减少改革的阻力。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最新消息2015:   深圳市已经取得的初步成效,表明这一改革所遭遇的问题实质上不是可行与不可行,而是敢为与不敢为的问题。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变革,还需要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一体联动,不能让事业单位孤军突进,因为任何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例外都会导致养老金权益不公,深化改革应当促进这一制度走向公平。   二是必须同步推进劳动就业体制改革,不能让参与改革者从体制内变成体制外人员,这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最大担忧,也是当前一些事业单位推进所谓劳动合同制时,将人员分为体制内与体制外两大类的现实反映。如果养老保险等改革不能同时确保同一单位劳动者在就业及职业福利权益上的平等,而是将同一单位的劳动者分成合同制、聘任制,或者编制内与编制外等不同等级,就不仅有违同工同酬的劳动法则,也背离了社会公正的正确取向。   三是要与其他相关改革同步推进。以往一些改革煮成了&夹生饭&,就是相关配套改革跟不上,而在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中,同样需要工资制度改革、编制制度改革、社会组织制度改革等的紧密配套。
  深圳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8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一次性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计发4元/月缴费年限津贴,不满一年不计发。   二、缴费年限津贴作为过渡性养老金的组成部分,列入基本养老金的年度调整基数。   三、日前已在我市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津贴从2015年10月起发放。日后在我市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津贴自其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   四、发放缴费年限津贴所需资金,从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注意:深圳户籍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主要是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两个部分构成。   一、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参加的养老保险险种是深圳户籍职工养老保险,参加此种险种的人员需要按照深圳户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进行缴费。   1.与深圳市参保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且未在深圳市参加社保登记的员工;   2.职工为深圳户籍人员。   二、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1808元&&15654元   1.个人基数:1808&自行确定缴费基数&15654(自行确定缴费基准,变化幅度:)   2.单位缴费基数:1808&员工个人工资&15654(以工资为基准,变化幅度:)
  深圳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   以下信息由YJBYS小编收集,仅供大家参考!   深圳养老-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点击进入&&&http://www.   超龄养老保险费查询: 进入&&&http://www.   说明:需要输入个人身份证号及社保编号。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十一楼   邮编:518026   电话:6   所有街道社保机构联系方式:进入&&&http://www./sbjxxgk/contracttype/  社保热线:   拨打96888,根据系统的自动提示音进行相关的业务自动查询或人工咨询。   自动查询24小时为您开通,人工咨询服务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0号键: 人工咨询   政策法规、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社保缴费情况查询、制证信息查询、单位首次参保编号查询...   1号键:社会保障卡挂失业务   2号键:个人社保信息查询   3号键:政策法规和办事指南   4号键:投诉与举报受理   5号键:最新咨讯和热点问答   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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