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文通事故八级伤残赔偿标准2015理赔申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处理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
&  核心内容:黄某醉酒驾驶宝马车,将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撞死。法院最终判决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酒后驾驶判刑案例   黄某醉酒驾驶宝马车,并当场将一名骑摩...
唐建林律师二维码名片中国裁判文书网
&&/&&&&/&&
曹永惠与陈文通、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安民初字第950号原告曹永惠,女,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吴若冰,四川省长宁县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文通,男,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胡星朝,江安县底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宾市。负责人王承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朝兵,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曹永惠与被告陈文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宜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永惠的委托代理人吴若冰、被告陈文通的委托代理人胡星朝、被告太平洋财险宜宾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朝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永惠诉称:日,被告陈文通驾驶川2008951号大中型拖拉机从江安县怡乐镇方向往红桥镇方向行驶,当日16时20分行驶至江安县境内Q25县道10KM+500M处时,因观察不仔细,与黄友明驾驶搭乘曹永惠的川QM974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曹永惠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原告曹永惠被送到江安县川南医院住院治疗。本次交通事故经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陈文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友明、曹永惠不承担责任。日,原告的受伤程度经宜宾高州司法鉴定所评定为颅脑损伤所致轻度智力缺损为七级伤残,续医费为7000元,属部分护理依赖。经查,川2008951号车的车主系被告陈文通,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宜宾支公司处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882元、续医费6000元、误工费6720元(60元/天×112天)、护理费750元(50元/天×15天)、护理依赖费用36500元(50元/天×365天×5×40%)、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15元/天×15天)、残疾赔偿金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鉴定费26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陈文通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及原告受伤无意见。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川2008951号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宜宾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文通垫付了医疗费7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太平洋财险宜宾支公司辩称: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对责任划分有异议,应按主次责任划分。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误工费的总误工天数最多认可45天,按每天40元计算更为合适;护理费按每天40元计算较为合理;交通费无正式票据支撑,请求法院酌情裁判200元;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对于所有医疗费,应当扣除15%的社保用药;后续治疗费以第二次鉴定意见为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0元/天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诉讼费和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二次鉴定费用4400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宜宾支公司垫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日,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00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陈文通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黄友明、曹永惠无责任。原告曹永惠受伤后随即被送往江安县川南医院住院治疗,于日出院,住院15天,产生医疗费11882元,其中被告陈文通垫付7000元,原告垫付4882元。日,原告的受伤程度经宜宾高州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七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人民币6000元左右,护理依赖程度属部分护理依赖。原告为此用去鉴定费2600元。日,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锦衣社区居民委员会、泸州市公安局大渡派出所联合出具《证明》一份,证实黄友明、曹永惠夫妻从2009年起长期在大渡口镇顺江街经商,且一直居住在该社区,原告还提供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购买大渡口镇瑞发商城五金区912、913门市的《见证书》加以佐证。原告有被扶养人父亲曹树成、母亲李位德、女儿黄明慧三人。曹树成出生于日,李位德出生于日,曹树成、李位德系农村居民户口且居住生活在农村,有曹永友、曹永惠两个子女;黄明慧出生于日,就读于泸州市纳溪区大渡童星幼儿园大班。又查明:川2008951号车的车主系被告陈文通,该车投保于被告太平洋财险宜宾支公司,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另保有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限额300000元,三者险不计免赔条款等;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太平洋财险宜宾支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依赖程度及时限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四川鑫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日,该所作出如下鉴定意见:1、曹永惠交通事故伤后轻度智力缺损,日常生活有关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属八级伤残;2、曹永惠交通事故伤后需进行门诊治疗,合理的后期医疗费应在人民币3500元左右为宜;3、曹永惠交通事故伤后属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以一年为宜。被告太平洋财险宜宾支公司为此垫付鉴定费440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医疗费11882.60元、后续治疗费3500元、误工费16150元、护理费1275元、护理依赖费用930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残疾赔偿金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曹树成4032元、李位德8855.50元、黄明慧27090元)、鉴定费2600元、二次鉴定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原告曹永惠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合理损失是多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原告曹永惠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护理依赖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该损失应当按照法庭辩论终结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标准计算。关于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正式发票核定为11882元,其中被告陈文通垫付7000元,原告垫付4882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请求的误工费16150元,原告的误工天数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至本院采信的第二次鉴定意见定残日前一天为182天,每天按60元标准计算,本院依法调整原告的误工费为10920元。关于原告请求的护理费1275元,原告实际住院15天,每天按50元标准计算,本院依法调整原告的护理费为750元。关于原告请求的护理依赖费用9307.50元,根据第二次鉴定意见原告的护理时限为一年,本院依法确定原告的护理依赖费用为5475元(50元/天×365天×30%)。关于原告请求的后续治疗费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请求的残疾赔偿金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曹树成4032元、李位德8855.50元、黄明慧27090元),原告虽然系农村居民户口,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年一直在城镇居住生活、经商,其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因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有被扶养人父亲曹树成、母亲李位德、女儿黄明慧三人,曹树成出生于日,李位德出生于日,曹树成、李位德系农村居民户口且居住生活在农村,有曹永友、曹永惠两个子女,因此,曹树成、李位德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黄明慧出生于日,就读于泸州市纳溪区大渡童星幼儿园大班,黄明慧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而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计入残疾赔偿金,故原告请求的残疾赔偿金合计为155530元(20307元/年×20年×30%+5367元/年×11年×30%÷2+15050元/年×11年×30%÷2)。关于鉴定费,由于第二次鉴定意见对第一次鉴定意见中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了改变,因此,第一次鉴定费中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本院不予支持,两次鉴定的合理鉴定费用应为5700元(2600元+4400元-1300元)。关于原告请求的交通费500元、二次鉴定交通费400元,本院根据当地交通状况及原告就医、评残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可原告的交通费为600元。综上所述,原告曹永惠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合理损失有:医疗费11882元、后续治疗费3500元、误工费10920元、护理费750元、护理依赖费用5475、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残疾赔偿金1555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鉴定费5700元、交通费600元,合计203582元。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二是各方当事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具体民事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日作出的第00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陈文通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黄友明、曹永惠无责任,该认定程序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陈文通作为侵权人及川2008951号车的车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应当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宜宾支公司在川2008951号车的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其中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10000元,合计120000元。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83582元(203582元-120000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宜宾支公司在川2008951号车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被告陈文通垫付的医疗费7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扣除被告太平洋财险宜宾支公司已垫付的鉴定费440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宜宾支公司还应当在川2008951号车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2182元(83582元-4400元-7000元),给付被告陈文通垫付款7000元。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川2008951号车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曹永惠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计120000元;二、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川2008951号车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曹永惠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计72182元,给付被告陈文通垫付款7000元;三、驳回原告曹永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文通负担2000元,其余由原告曹永惠负担。此款原告曹永惠已向本院预交,被告陈文通负担部分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给付被告陈文通上述垫付款时直接扣减2000元给付原告曹永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晏中国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文通事故的电话_百度知道
文通事故的电话
提问者采纳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2条回答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欧盟关于机动车民事责任保险的指令与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比较及..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欧盟关于机动车民事责任保险的指令与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比较及其启示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2014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