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上报监测机构备案表怎么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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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上报知识宣传
发布时间:&&来源:宝应县人民医院&&点击率:2571
一、基本概念
1、什么是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获准上市、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
2、什么是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是指对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3、什么样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该报告?
获准上市、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并可能或者已经导致患者死亡或严重伤害的事件。
4、什么是严重伤害?
严重伤害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 (1)危及生命;
& (2)导致机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或者机体结构的永久性损伤;
& (3)必须采取医疗措施才能避免上述永久性伤害或损伤。
5、产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可能的原因有哪些?
(1) 产品的固有风险:设计因素、材料因素、临床使用因素
(2) 医疗器械性能、功能故障或损坏
(3) 在标签、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存在错误或缺陷
(4) 上市前研究的局限性
.我国较有代表性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哪些?
在我国,影响力大、涉及面广、具有代表性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1998年后出现的角膜塑形镜(OK镜)不良事件和聚丙烯酰胺水凝胶不良事件。
家庭中常用的医疗器械有哪些?
&&& 家庭中常用的医疗器械主要有血压计、体温计、血糖仪、隐形眼镜、胰岛素注射笔等。
.血压计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可疑不良事件?
血压计是测量血压的仪器,主要分为水银柱式血压计和电子(无液)血压计两大类。血压计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测量结果不准确、间断性黑屏、不显示血压值等。
.体温计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可疑不良事件?
体温计是测量体温的仪器,主要形式有玻璃体温计、电子体温计和红外体温计。体温计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测量结果不准确、水银柱不上升/下降、不能计数等。
.血糖仪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可疑不良事件?
血糖仪是患者自我而使用的仪器,其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血糖测量值不准确、血糖值显示不清晰、屏幕不显示等。
.胰岛素注射笔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可疑不良事件?
&&& 胰岛素注射笔是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中理想的注射用具,其前端是注射针头,后面的套筒则装有胰岛素,套筒容积大小根据胰岛素的种类而不同。胰岛素注射笔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注射部位疼痛、注射针头漏液、推动困难、笔芯密封不严、笔芯变色等。
.隐形眼镜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可疑不良事件?
隐形眼镜是一种戴在眼球角膜上,用以矫正视力或保护眼睛的镜片,其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眼睛干涩、红肿、疼痛、流泪、畏光、视物不清、充血、刺激感等。
.血管内支架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可疑不良事件?
血管内支架主要用于大动脉瘤性血管狭窄、闭塞,外压性动静脉狭窄、闭塞,动脉瘤,动脉夹层、器官移植术后的血管狭窄,动脉粥样硬化性狭窄、闭塞等疾病的治疗。血管内支架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支架脱载、无再流、支架内血栓形成、再狭窄等。
.骨科植入物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可疑不良事件?
骨科植入物主要包括骨接合植入物及骨与关节植入物。
骨接合植入物主要包括接骨板、接骨螺钉、髓内针、矫形用棒、矫形用钉、带锁髓内针、脊柱内固定植入物等。
骨与关节植入物主要包括人工髋关节、人工膝关节、人工肘关节等。
骨科植入物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植入物变形、折弯、断裂、松动、脱落、磨损等。
.人工心脏瓣膜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可疑不良事件?
人工心脏瓣膜用于瓣膜损坏,适用于严重影响循环系统功能的疾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外伤等,其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开放性卡瓣、瓣叶脱落、碟片被卡、瓣膜狭窄、血栓栓塞等。
.宫内节育器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可疑不良事件?
宫内节育器是置入人体进行妊娠控制的医疗器械,其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脱落、下移、出血/疼痛、意外妊娠、异位妊娠、严重贫血、盆腔炎、节育器异位、子宫穿孔等。
.心脏起搏器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可疑不良事件?
&&& 心脏起搏器是治疗心律失常等疾病的一种有效手段,其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电极移位、心外肌肉收缩、静脉血栓/狭窄、电池提前耗竭、电极导线感染等。
.透析机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可疑不良事件?
透析机是用来进行血液透析或滤过的医疗设备,临床主要用于治疗急性或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透析机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空气监测不报警、头晕、心率下降等。
型超声诊断仪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可疑不良事件?
B型超声诊断仪在临床上主要用于心脏、腹部、妇产科的检查,适用于心、肝、胆、肾、脾、胰腺、甲状腺、乳腺、子宫、膀胱等脏器的诊断检查。B型超声诊断仪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显影模糊、突然死机、探头出现阴影、图像与检查部位不符等。
医用监护仪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可疑不良事件?
监护仪是用于精确了解患者身体情况变化,以减轻医院护士工作量的仪器,按照临床应用的地方不同,监护仪一般分为麻醉监护仪、肺功能监护仪、心电监护仪、脑电监护仪。监护仪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监测数据不准确或不显示、黑屏、死机等。
呼吸机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可疑不良事件?
呼吸机是当前大、中型医院必备的抢救设备,是呼吸衰竭治疗、危重患者抢救以及麻醉呼吸管理的必需设备,是延长患者生命从而为进一步治疗争取宝贵时间的重要工具。呼吸机其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潮气量过大、通气量不足、氧流量不稳定、管路漏气等。
婴儿培养箱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可疑不良事件?
婴儿培养箱是一种用已加热空气来控制婴儿所处环境温度的婴儿舱,主要用于对低体重婴儿、病危儿、新生儿的恒温培养、体温复苏、输液、输氧、抢救、住院观察等。婴儿培养箱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温度失控、报警失灵等。
助听器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可疑不良事件?
助听器是用放大了的声音来帮助失聪人士补偿听力的一种医疗器械,其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噪音大、听不清,声音小、不能放大,声音过响,断音,耳鸣,耳道肿痛,头痛等。
高压氧舱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可疑不良事件?
高压氧舱是进行高压氧疗法的专用医疗设备,临床主要用于厌氧菌感染、CO中毒、气栓病、减压病、缺血缺氧性脑病、脑外伤、脑血管疾病等的治疗,其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氧舱起火、氧气加湿罐破裂、测氧仪示值偏差大、主舱加压阀失灵、对讲系统失灵、氧舱开门受阻等。
输液泵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可疑不良事件?
输液泵是以控制药液的流速或流量,通过外加的压力将药液输入患者体内,达到治疗目的的仪器。输液泵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为滴速失控、滴量不准、漏液、报警失灵等。
心电图机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可疑不良事件?
&&& 心电图机是提供诊断用的心电图图谱的医用电气设备及其电极,有单道心电图机、多到心电图机等。心电图机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结果不准确、走纸不正常、信号干扰、接触不良、黑屏、不显示心电图谱等。
温热治疗床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可疑不良事件?
温热理疗床是利用电热原理和远红外光波技术,集脊椎矫正、热灸、推拿、指压、温热效应等为一体的理疗设备,临床主要用于对高血压(颈源性)、腰椎间盘突出症、慢性胃炎、风湿性关节炎、失眠症、便秘、颈椎病、妇女痛经、慢性前列腺炎(非细菌感染)、胃脘痛的辅助治疗及保健。温热理疗床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烫伤、红疹、瘙痒、水疱;头晕、头疼、恶心、呕吐;神经麻木;腰椎间盘突出;心慌、胸闷、心跳加速;肋骨受伤;脾、胆、肾脏增大;脑溢血;白细胞数量异常增高;死亡;胃痛;腹泻;血压升高等。
.经外周插入的中心静脉导管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可疑不良事件?
&&& 经外周插入的中心静脉导管临床主要用于支持性静脉输液治疗及血液取样,其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导管脱落、断裂滑入体内,静脉炎,感染,导管破裂后漏液等。
导尿管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可疑不良事件?
&&& 导尿管临床主要经由尿道插入膀胱以便引流尿液出来,其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尿道红肿、疼痛、分泌物、血尿、腰痛、导尿管堵塞、脱落、气囊破裂等。
.人工晶体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可疑不良事件?
&&& 人工晶体是一种植入眼内的人工透镜,以取代天然晶状体的作用,其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角膜水肿、角膜损伤、前房出血、眼内炎、青光眼、瞳孔变形移位、人工晶体位置异常等。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可疑不良事件?
&&&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主要用于临床重力输液,其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寒颤、高热、恶心、呕吐、输液器漏液、有异物等。
缝合线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可疑不良事件?
&&& 缝合线临床上主要用于一般外科手术的缝合,其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伤口红肿、疼痛、化脓、不愈合/愈合延迟、线断裂等。
颈椎牵引器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可疑不良事件?
&&& 颈椎牵引器是一种新型的家用医疗保健器械,主要是利用充气牵引原理,拉伸矫正颈椎,其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头晕、头痛,恶心,眼花,颈部皮肤红肿、瘙痒,颈部酸胀疼痛,气囊漏气、破裂等。
静脉留置针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哪些可疑不良事件?
静脉留置针又称套管针,外套管质地柔软可随血管形状弯曲,置于血管内不易刺破血管壁而造成液体外渗,可降低重复穿刺率,减少病人痛苦。静脉留置针在使用中可能会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留置针漏液(接口处、针尾),套管脱落,套管堵塞,套管断裂,穿刺部位红肿、疼痛,静脉炎等。
三、《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填写说明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一、&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定义:
获准上市的、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
二、&& 报告范围:
需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提供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是死亡和严重伤害报告。其中,严重伤害指①危及生命;②导致机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或者机体结构的永久性损伤;③必须采取医疗措施才能避免上述永久性伤害或损伤。“永久性”是对身体结构或功能的不可逆的伤害,不包括小的伤害或损害。
对于一部分医疗器械未达到预期使用效果的也是安全性问题。这些事件可以是与使用医疗器械有关的,也可以是不能除外与医疗器械有关的事件。
三、报告原则:
基本原则:造成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死亡、严重伤害的事件已经发生,并且可能与所使用医疗器械有关,需要按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濒临事件原则:有些事件当时并未造成人员伤害,但临床医务人员根据自己的临床经验认为再次发生同类事件时会造成患者或医务人员死亡或严重伤害,则也需要报告。
不清楚即报告原则:在不清楚是否属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时,按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相关事件在以下情况必须报告:
⑴引起或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几率较大;
⑵对医疗器械性能的影响性质严重,很可能引起或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
⑶使器械不能发挥其必要的正常作用,并且影响医疗器械的治疗、检查或诊断作用,可能引起或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
⑷医疗器械属于长期植入物或生命支持器械,因此对维持人类生命十分必要;
⑸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需要采取或被要求采取行动来减少产品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的风险;
⑹类似事件在过去实际已经引起或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
四、免除报告原则:
1、使用者在应用前发现医疗器械有缺陷
2、完全是患者因素导致了不良事件
3、事件发生仅仅是因为器械超过有效期
4、事件发生时,医疗器械安全保护措施正常工作,并不会对患者造成伤害
五、《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填写说明
《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由患者资料、不良事件情况、医疗器械情况、不良事件评价四部分21条及报告来源信息组成:
1.患者资料
第1条至第4条为患者一般情况,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预期治疗疾病或作用,资料请填写清楚,有利于资料的分析处理,其中:第4条 预期治疗疾病或作用:是指涉及不良事件的医疗器械用于治疗的疾病,例如:心瓣膜用于治疗二尖瓣狭窄; 血管内支架用于治疗急性心肌梗死;角膜塑形镜用于矫正屈光不正。有关患者隐私的资料,如患者姓名在数据处理、反馈中将得到保密,不予公开。
2. 不良事件情况
第5条至第9条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情况,说明事件的性质和发生状况,其中死亡事件应注明死亡时间;
第7条医疗器械实际使用场所:指医疗器械是在医院使用、诊所使用、患者个人使用,也可以在事件陈述中具体说明。
第9条 事件陈述:至少应包括使用医疗器械的目的、依据;医疗器械使用情况;预期效果应该怎样;出现了什么样的非预期结果;对患者造成什么影响;采取了哪些相应治疗措施;结果如何;同类事件再次发生能够出现的最大危害是什么;同类事件再次发生最可能出现的危害是什么。可另附A4纸报告。
3.医疗器械情况
第10条至第21条为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涉及医疗器械情况.其中: 第10条,医疗器械分类名称按产品注册时医疗器械分类名称填写,使用单位如不明确可不填,由企业和省级ADR监测中心收到报告后按医疗器械分类名称填写;第12条,注册证号是产品上市的准入证明,也是产品识别依据,需仔细填写;第13条,生产企业联系方式中如果是进口产品,请填写国外生产企业在境内代表处或境内代理企业的联系方式;第14条,有关产品跟踪的信息对于企业识别、跟踪问题产品非常重要,使用单位如有填写困难,应联系生产企业协助填写;第15条 操作者中的专业人员:是指获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医生、护士、技士。第19条 事件发生原因分析:可从医疗器械设计、使用、性能、其他干扰因素角度初步分析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第20条 事件处理情况: 生产企业根据事件的性质、程度主动采取的警示、修正、召回、停用、改进等措施及相应方案和时间表,可以包括对单个器械的修理。
第21条 事件报告状态:应说明使用单位在向省级监测中心报告后,是否已通知企业或药监分局;企业在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对其中需要采取措施的问题产品是否通知了使用单位或药监分局。
报告来源信息:包括选择报告主体、填写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报告人身份及报告编码。其中:代码填写:编号一栏,由省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填写,按以下排列方式:
省 (自治区、直辖市)&&&&&&& 年代&&&&&& 流水号
□□&&&&&&&&&&&&&&&&&&&&& □□□□&&& □□□□□
注: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如:北京11& 上海31& 广东44 。
版权所有:江苏省宝应县人民医院
地址:宝应县安宜东路3号 备案号:&&总机:1 传真:9 邮编:225800汇总日期可以'手动输入'也可'选择输入',其次介绍企业信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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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 &&生&&& 部 &&&&&&&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同卫生部制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卫生部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会同卫生部组织、协调对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死亡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商卫生部确定并发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点监测品种;&&& (五)通报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和再评价结果;&&& (六)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死亡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和再评价结果;&&& (四)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六条& 卫生部和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有关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对与医疗器械相关的医疗技术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产生严重后果的医疗技术和行为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协调对医疗卫生机构中发生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 (四)对产生严重后果的医疗器械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七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担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技术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的收集、评价和反馈;&&& (二)负责医疗器械再评价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四)承担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网络的建设、维护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技术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报告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境内第一、二类医疗器械再评价的有关技术工作。第三章& 不良事件报告&&& 第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制度,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保存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标明的使用期后2年,但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包括本办法附件1~3的内容,以及不良事件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过程中有关的文件记录。&&& 第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收集其产品发生的所有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还应当建立相应制度,以保证其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报告涉及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所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报告涉及其使用的医疗器械所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发现或者知悉应报告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填写《》(1)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其中,导致死亡的事件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事件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的同时,应当告知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但是应当及时告知被越过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 第十三条& 个人发现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或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个人报告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通报。&&&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收到不良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接到通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不良事件的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首次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填写《》(),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出现首次报告和前款规定的补充报告以外的情况或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提交相关补充信息。&&& 为了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健康,或者为了澄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中的特定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相关补充信息;书面通知中应当载明提交补充信息的具体要求、理由和时限。&&& 第十六条&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填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之前对上一年度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并保存备查。&&&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进行调查、核实、分析、评价,并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一)收到导致死亡事件的首次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 (二)收到导致死亡事件的首次报告后,于5个工作日内在《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上填写初步分析意见,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收到导致死亡事件的补充报告和相关补充信息后,于15个工作日内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充报告表》上填写分析评价意见或者形成补充意见,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 (三)收到导致严重伤害事件、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事件的首次报告后,于15个工作日内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上填写初步分析意见,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严重伤害事件、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事件的补充报告和相关补充信息后,于20个工作日内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充报告表》上填写分析评价意见或者形成补充意见,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四)对收到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事件报告,应当进行汇总并提出分析评价意见,每季度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 (五)收到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汇总报告后,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分析评价意见,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于每年2月底前进行汇总并提出分析评价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报告进一步分析、评价,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一)收到导致死亡事件的首次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分析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卫生部;收到导致死亡事件补充报告和相应的其他信息后,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分析评价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卫生部;&&& (二)对收到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事件报告,应当进行汇总并提出分析评价意见,每季度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卫生部;&&& (三)收到年度汇总报告后,于每年3月底前进行汇总并提出分析评价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卫生部。&&&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在调查、核实、分析、评价不良事件报告时,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分析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发现突发、群发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并在24小时内填写并报送《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但是应当及时告知被越过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发生突发、群发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处理,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突发、群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者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可以会同卫生部直接组织或者协调对突发、群发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对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反馈相关信息。第四章& 再评价&&&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的技术结构、质量体系等要求设定医疗器械再评价启动条件、评价程序和方法。&&&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其产品的不良事件情况,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过产品设计回顾性研究、质量体系自查结果、产品阶段性风险分析和有关医疗器械安全风险研究文献等获悉其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产品上市后获知和掌握的产品安全有效信息和使用经验,对原医疗器械注册资料中的安全风险分析报告、产品技术报告、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临床试验报告、标签、说明书等技术数据和内容进行重新评价。&&&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再评价方案,并将再评价方案、实施进展情况和再评价结果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一)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和境外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境内第一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再评价方案开始实施前和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交再评价方案和再评价结果报告;&&& (三)再评价方案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报告年度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根据开展再评价的结论,必要时应当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相关规定履行注册手续。&&&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根据再评价结论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在办理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再评价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境内和境外医疗器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批准上市的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组织开展再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发生严重伤害或死亡不良事件,且对公众安全和健康产生威胁的医疗器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和相关技术机构、科研机构、有关专家开展再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的,由同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制定再评价方案,组织实施,并形成再评价报告。&&& 根据再评价结论,原医疗器械注册审批部门可以责令生产企业修改医疗器械标签、说明书等事项;对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原注册审批部门可以作出撤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再评价结论,可以作出淘汰医疗器械的决定。&&& 第三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撤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淘汰医疗器械决定之前,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举行听证。第五章& 控制&&& 第三十一条& 在按照本办法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主管部门对报告事件进行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危害程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要时应当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针对所发生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生产企业采取的控制措施可能不足以有效防范有关医疗器械对公众安全和健康产生的威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境内和境外医疗器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境内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采取发出警示、公告、暂停销售、暂停使用、责令召回等措施。&&& 出现突发、群发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时,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或专项通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结果,公布对有关医疗器械采取的控制措施。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质量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是指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医疗器械再评价,是指对获准上市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重新评价,并实施相应措施的过程。&&& 严重伤害,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危及生命;&&& (二)导致机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或者机体结构的永久性损伤;&&& (三)必须采取医疗措施才能避免上述永久性伤害或者损伤。&&& 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其他隶属于卫生主管部门的卫生机构。&&& 第三十六条& 产品既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也在境外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将其相关产品在境外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以及采取的控制措施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三十七条& 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关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相应规定,适用于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包括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代表机构或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企业法人单位。&&&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参照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指导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的依据,不作为医疗纠纷、医疗诉讼和处理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依据。&&& 对属于医疗事故或者医疗器械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另行处理。&&& 第四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延误不良事件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复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相关表格和相应计算机软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编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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