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作安排量大无法完成被停工养老保险交多少年由谁交

我在沈阳工作了很长时间,为什么大多数公司都不给交保险呢_百度知道
我在沈阳工作了很长时间,为什么大多数公司都不给交保险呢
东北这个地方怎么回事啊,政府监管力度何在,但是他是南方的公司在沈阳的分公司,我现在的工作却给交五险一金然而,我有几个朋友有双休五险一金也是南方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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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采纳。太穷太闭塞的地方就不要太指望什么5险了,广东人都很可怜东北人的,那都是浮云,太穷了东北太落后了,毕竟一个月要多交500-1000块呀。要是多了这个开销,至少落后广东30年,不是个小数。东北企业穷的都没多余的钱交五险。监管什么的就算了吧,冷成那个样子谁愿意出来查岗啊,东北很多单位都要倒闭了
可是我感觉沈阳这个城市还可以啊,不管怎么说东北第一大城市,一切东北的中心枢纽都在沈阳,小公司就不说了,一般的公司总应该给保险吧,单休没保险,2000出头的工资,让人怎么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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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家规定都得上保险,我在沈阳的私企工作都有五险的,也是双休
我是沈阳的单位双休五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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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工伤认定
二、工伤康复
三、劳动能力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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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工伤?& &&&&&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2、什么是工伤保险?& &&&&&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3、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 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是无过失责任原则,二是损害补偿原则,三是严格区分工伤和非工伤的原则,四是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4、〈工伤保险条例〉何时颁布实施? &&&&& 《工伤保险条例》经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4月27日公布,自日起施行。 5、《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一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二是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6、〈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如何?& &&&&& 《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7、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工作中有何责任?& &&&&&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8、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四)患职业病的;& &&&&&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9、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1、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有多长?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1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怎么办?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3、用人单位和个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何不同? &&&& &对用人单位而言,其申请时限较短,主要是为了加快找出造成工伤事故的原因,及时予以解决,加强其安全生产的监管,及时给予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对个人的申请时限作较长的规定,是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14、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中请的有何后果?&& &&&&&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5、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1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多长?&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17、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即利用医学科学方法和手段,依据鉴定标准,对伤病劳动者的伤、病、残程度及其劳动能力进行诊断和鉴定的活动。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综合评定,它能够准确认定职工的伤残、病残程度,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有利于保障伤残、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 18、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多少个伤残等级? &&&&&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9、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几个等级?& &&&&&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生活自理范围包括: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 &&&&& 生活自理范围中的5项均不具备,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生活自理范围中的5项有3项不具备,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生活自理范围中5项有1项不具备,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0、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谁提出?& &&&&&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1、什么情况下可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2、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23、工伤医疗待遇有哪些? &&&&&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 &&&&& (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1)(2)项工伤医疗待遇。(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4、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 停工留薪期待遇有哪些?&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5、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入工资;& &&&&&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8、职工因工致或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9、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30、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哪些待遇?& &&&&&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3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 &&&&&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条例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2、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 (三)拒绝治疗的; &&&&&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33、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34、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5、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36、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的,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37、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工伤待遇如何确定? &&&&&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38、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争议的,如何处理? &&&&& 根据《劳动法》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9、单位和个人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的行政争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40、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 用人单位必须为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认定。 41、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如何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2、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 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43、"工伤概不负责"的承包合同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以(88)民地字第1号作了批复:"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尽管"承包合同"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条款,甚至可能已经公证,但承包合同中关于"伤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如果这类承包者发生的伤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单位应给工伤职工支付&伤保险待遇。 4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哪些人?&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45、什么情形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二)工艺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46、什么情形下领取抚恤金人员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47、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进行治疗期问的各项费用如何确定,由谁承担?& &&&&& 非法用工单位使用的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8、非法用工单位对其伤亡人员承担什么责任?& &&&&& 非法用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49、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一次性赔偿金标准如何确定? &&&& &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赔偿基数按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 50、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忠职业病造成死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金如何确定?& &&&&&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按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1、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怎么办? &&&&& 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52、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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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作离职原因,养老保险停了半年了,我应该怎么办?补交要交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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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可以不用补缴,续保就可以了,等你重新就业了,是累计计算缴费年限的,中断不影响年限的累计如果经济条件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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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补,补的早,利息就少(就是你可以少缴点钱)。具体数额养老保险的经办窗口会给你打补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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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的, 只要你总数交满那么多年就好了, 也不用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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