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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方揭露非法集资诈骗伎俩 支招如何避开陷阱
发布于: 19:30:06  来源:人民网-重庆视窗  编辑:彭国威
内容提要:只要投入资金参与有“高科技”作保障的足球竞彩业务,便可获得高额的收益,加上需签订合同,众多投资者完全没想到竟已深陷非法集资圈套当中。今日上午,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通报,警方日前破获一起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上亿元。 ……
  人民网重庆7月25日电(刘政宁)只要投入资金参与有“高科技”作保障的足球竞彩业务,便可获得高额的收益,加上需签订合同,众多投资者完全没想到竟已深陷非法集资圈套当中。今日上午,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通报,警方日前破获一起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上亿元。
  两家公司假借足彩名义 非法集资上亿元
  警方介绍,自2012年起,重庆两家公司对外宣称其从事中国体育彩票中的足球竞彩业务,与中国体育彩票发行中心有良好合作,公司用特有的高科技技术手段,每月可以从足球竞彩业务获得较高收益,并与不特定人群签订《购彩合作协议》、《借款协议》、《合作协议》,按每月3分至5分的利息非法集资。
  截至今年3月,这两家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合同360余份,非法集资上亿元。经查,两家公司收取的资金,并未按与投资者约定的进行足球竞彩的买卖,而是按月进行大笔转移和大量的POS机刷卡套现。目前,该案主要嫌疑人已被警方抓获,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一般来说,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以上案件属于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
  警方指出,在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众盲目追求高利率的心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骗取社会公众的资金,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此,重庆警方梳理、总结出了非法集资常见手法和伎俩,并为市民支招如何避免非法集资陷阱。
  非法集资常见手法和伎俩
  ——承诺高额回报
  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利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是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馅阱合同
  警方表示,有的不法分子会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梅花鹿、家禽等回收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混淆投资理财概念
  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装点门面
  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是利用网络
  有的不法分子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或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时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编,不断扩大受害群体
  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参与,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警方支招市民避免非法集资陷阱
  为了避免群众的财产受到损失,重庆警方支招市民“一算”、“二看”、“三查”、“四思”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一算:计算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法律规定,借贷利率超过国家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另外,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0%,超高投资回报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嫌疑。
  二看:通过政府网站,看该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是不是国家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该公司就存在疑点。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三查: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四思:对于陌生人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其他懂行的家人、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思量、审慎决策,防止上当受骗,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 19:30:06 | 人民网-重庆视窗)( 8:37:10 | 法制日报)( 5:47:25 | 京华时报)( 11:54:48 | 人民网重庆视窗)( 8:40:27 | 重庆晨报)( 5:17:08 | 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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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集资诈骗罪辩护
一、概念及其构成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
一、概念及其构成
  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份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的集资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问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行股票和债券。从当前资金市场的情况看,从事集资活动的主要是企业。一般来说,企业的集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公司、企业的设立或者公司、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企业的亏损和其他非经营性开支。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是说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募集资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条件、期限、募集的对象等‘行,违反法律规定募集资金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如有的行为人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投资盈利心理;有的打着举办集体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二、认定
  (一)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无此目的,其行为属于一般的集资借贷。即使行为人为获得集资款而行意夸大了回报集资的条件,而且集资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市场因素变化等原因造成亏损而无力偿付集资本息并引起纠纷的,也只能按债务纠纷处理,而不能以犯罪论处。
  2、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如果数额不大的,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二)区分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区别主要是:
  1、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或借给欺骗人;但本罪不仅要使用诈骗方法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且还是以聚集资金的名义进行的,被骗人交付钱财是认为所交付的资金是集资而营利,而没有其他意图。这样,本罪客观行为不仅要有诈骗的方法,而且还要有非法集资的行为,诈骗方法实施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他人用以集资的钱财,而不是他种用途的财物。当然,从诈骗行为的本质来讲,其应当包括诈骗他人集资的行为在内。这样就使得本罪行为为诈骗罪的行为所包容,形成两者之间的包容与被包容的法条竞合的关系,根据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特别法条定罪量刑。对于本罪与诈骗罪而言,本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本罪定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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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7版:先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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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保险“微信理赔” 最快30分钟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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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越来越注重理财,许多人会选择将个人闲置资金用来购买产品,为自己和家人增添一份风险安全保障。为此,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资深理财规划师提醒,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要当心非法集资风险。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一般有三种常见手段: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的新险种或虚假的新理财产品和利用亲情诱骗。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非法集资不仅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还严重干扰社会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大家在购买保险产品的过程中首先要对保险行业非法集资的特点有所了解:一是利用职务便利。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二是假借销售保险名义。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三是高额利息诱导。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四是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呢?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资深理财规划师给出如下建议:不相信高息“保险”,不接受保险营销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仔细查验投保单、保单、保费发票及印章真伪;不轻信保险营销人员宣传的其他投资理财项目,不接受“先返息”之类的诱饵,及时向保险公司客服人员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与保险营销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的电话回访,并如实反映保险营销人员宣传的“卖点”;不相信所谓的已停售、将停售的高息团体年金理财产品,个人投保团体保险风险更大;通过转账方式缴纳保费,实现“零现金”管理,更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业务人员代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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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险承德中支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教育
16:07:03&&&来源:承德新闻网&&&
承德新闻网5月23日讯(通讯员 董艳菊)为进一步深入推动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安邦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积极响应河北保监局号召,定于在2013 年5月组织全公司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教育活动。首先,利用晨会、周周有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公司全体员工、营销员打击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重点介绍行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相关措施、行业非法集资表现形式,提醒保险消费者开展保单查询等排除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提高从业人员依法经营意识。通过行业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警示从业人员,杜绝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其次,在职场内的醒目位置悬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安邦保险邀您共同参与”的条幅,并利用传单、宣传海报、短信平台、微博等形式向保险消费者宣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相关内容,提示非法集资风险,提高保户的风险意识。再次,中支员工利用午休时间进入单位附近小区,利用周末休息时间到人员较为集中的广场等地,向广大市民宣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相关内容,提示非法集资风险,重点围绕“什么是非法集资”、“为什么要打击非法集资”、“怎样打击非法集资”等展开宣传,介绍非法集资的特征和惯用手段,提高公众识别能力。销售部门通过产品说明会、客户服务活动等向保险消费者宣传介绍非法集资手段、伎俩和危害,提醒保险消费者防止上当受骗。利用近年来查处的典型非法集资案件,以案说法,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风险性、危害性,引导公众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通过以上各项活动的开展承德中支为营造良好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氛围,增强全体员工和广大客户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意识,进而有效预防和打击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发挥了应有作用。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还将继续此项工作纳入中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中,常抓不懈,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安邦财险承德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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