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损失超过保险最高限额,什么是不计免赔赔就不起作用了对吗

问题补充&&
2,不赔,不赔、车上部分零件被盗保险公司“五个不赔” 岁末年初。3。1。4、加装设备出现损失,不赔、发动机进水后再启动造成损坏,保险公司在以下五种情况下不负责赔偿、维修期间车辆出现损失、发生事故后车主放弃追偿权,是车辆续保的高峰期,不赔,不赔。安邦保险专家提醒。5,车主购买保险后发生事故或出现损失
江南一口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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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保险的保险专家指出,“不计免赔”也是不起作用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按对应的投保险种,通常对于500元以下的小额车损不予理赔。因此,消费者同样不能忽视“绝对免赔额”的概念、“附加险免赔率”与某些特定事故的免赔率是没有效用的,在关注“不计免赔”的同时,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不计免赔”并不是万能的。
此外,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有些车险产品条款内设有绝对免赔额。如发生车损险事故,对“加扣免赔率”,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其实是一种附加险,在损失低于“绝对免赔额”的情况下。如果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有“绝对免赔额”,“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所支付的理赔款将会扣除“绝对免赔额”部分。车险中的“不计免赔”,即使投保了“不计免赔”的客户仍然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不论发生什么事故就都可以得到全赔”的观点是一种误解
我从安邦保险了解到,“不计免赔险”,正式名称为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车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只要投保了这个险种,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到20%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于这个附加险保障全面,而费率却相对便宜,所以一经推出就很受车主欢迎。
通常是指车主在投保购买此险种后,将车主由于事故责任所承担的免赔金额转给保险公司,车主领到的理赔额会更多。但不计免赔险只将车损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
在购买车险时,车主应给车损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分别投保不计免赔险,使自身理赔权益达到最大化。
安邦提醒:警惕车险事故中的“八不赔”在购买车险后,甚至车辆出险后,许多保户仍然对什么情况该赔和不该赔混淆不清。在这里,安邦保险从车险案例中,为您逐条解读车险理赔中8个“不赔”。
不赔之一:超载、无牌照车出险
对于超载车或者没有上牌的车辆出险,保险公司都会将其拒之门外。
一旦发生事故且与超载有关,保险公司可以超载为理由拒赔。而对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保险公司也拒赔,原因很简单:所投保险还未生效。
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理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因此,提醒消费者,在新车上牌之前,切记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车不要被盗和被撞。
不赔之二:酒后驾车
和无证驾驶一样,酒后驾车通常保险公司也是不赔的。因为酒后驾车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通常保险公司都将酒后驾车列入免赔范围中。不过,此前国内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就推出了酒后驾车保险,但因为被质疑易纵容酒后驾车现象,该条款在市面上并不是十分畅销。
不赔之三:驾驶人未年审
有这样一个车险拒赔案例,有车主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车损险、盗抢险、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等几项保险。但在车辆发生碰撞后,车主却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理由是:因为刘先生没有年审。根据条款规定,驾驶员没有年审,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拒绝任何理赔。
不赔之四:未年检车辆出险
每年都有因为车辆没年检而拒赔的事情发生。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即使上了保险也是白上。消费者一定要按时年检,否则包括车损险、三者险等在内的所有赔偿将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不赔之五:收费停车场中丢车、刮蹭
即使上了车险全险,如在收费停车场中丢车,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因为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因此,无论是车丢还是刮蹭,保险公司一概不管。发生上述事件,消费者正确的方式是找停车场去索赔。因此,驾驶人一定要注意每次停车时收好停车费收据。
不赔之六:驾车撞了自家人
开车撞上家里人的情况虽不多见,但确实就发生过这样的事情,这一案例曾经轰动全国。
几年前,刘先生驾车快至家门口时,撞伤了自己的妻子,刘先生以投保了三者险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坚持拒陪。因为,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通俗地讲,第三者就是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不赔之七:对方全责你不追偿或事故后私了
有这样一个案例,邱先生开车不幸和人相撞,车辆损伤严重,而撞车的责任并非邱先生,而是对方。邱先生在未向对方索赔的情况下,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提出拒绝,认为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另外一种情况是,保险事故后,双方通过私了解决。如果车主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那么,保险公司通常都会拒绝,因为,保险公司认为当时车主没有及时报案,保险公司也没有去现场进行勘查,车主有骗保的可能性,存在......余下全文>>
“车险分为很多种,如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盗抢险、自燃险等等,没有一个单一的保险产品能够包罗万象。就车险而言,消费者普遍认为“全保”的概念是没有除外责任,就是说只要交了保费,不管发生什么样的事故保险公司都得承担。实际上,只要是保险就一定有除外责任。”因此没有全保的说法。--安邦保险某分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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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 不计免赔】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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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主要介绍了汽车保险 不计免赔、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
&&&&一位车主为了让保险公司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免赔金额,专门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然而,投保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却不同意全额赔付。无奈之下,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案件回放
&&&&合同特约不计免赔
&&&&日,桐柏县城关镇的刘树(化名)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该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共计交纳保险费3241.72元。其中,“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为: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保险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日,刘树驾驶投保的客车在唐河县境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树负次要责任。日,刘树与保险公司确认刘树的车损为4993.05元,残值100元,并签署了确认书。
&&&&随后,事故死者家属和伤者将刘树告至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树分别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70315.93元,伤者各项损失21385.91元(含2000元精神抚慰金),并负担诉讼费2010元和1225元。
&&&&理赔金额起争议
&&&&2006年8月,刘树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双方对理赔数额产生了争议。
&&&&刘树认为,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及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进行理赔,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告知只要不超过10万元限额,损失多少赔多少。
&&&&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理赔与一般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而成,理赔数额应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依据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相关免赔率不计免赔,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只应理赔41370.93元,即车损险2182.36元,第三者责任险36835.02元,不计免赔险2053.55元,查勘费300元。
&&&&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刘树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足额赔偿
&&&&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树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
&&&&司应及时理赔。刘树车辆损失额经双方确认为4993.05元,扣除残值100元,为4893.05元。因刘树投保了汽车损失险,且与保险公司签订“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故对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在赔付该款后依法取得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刘树已对事故伤亡方赔偿了91701.84元,并支付了3235元的诉讼费,扣除赔偿伤者的2000元精神抚慰金,理赔额为92936.84元。按照双方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损失计算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这与唐河县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数额之间的差额,应为保险公司免赔金额,但因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依据特别约定优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上述差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三者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需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可不计入保险单载明的10万元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树未提交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证据,故仍受责任限额的限制。因上述赔偿总额未超过双方约定最高责任限额10万元,故刘树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桐柏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树第三者责任保险金92936.84元,支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4893.05元,共计97829.89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树所投保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该条款所列五项与免赔率无任何联系,刘树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不属该条款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予以理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标准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依据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一
&&&&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目的是为转嫁风险
&&&&为了使被保险人注重控制风险,避免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对风险疏于防范,以及由此产生事故率增高,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制定了一套免赔率制度。即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一定比例的损失免赔,免赔的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同时,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又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车险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即无论投保人在事故中占什么责任,保险公司都应按100%赔偿。
&&&&以一起损失额为1000元的双车碰撞事故为例。假如车主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会在1000元理赔款中减扣20%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800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将获得1000元的赔付;假如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通常该车主要承担事故损失额的70%即700元,保险公司则会在700元的理赔款中减扣15%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595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他将获得700元理赔款。
&&&&因此,车主只要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就可把本应自身负责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责任损失越大,该险种的保障作用就越明显。
&&&&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这种说法没有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
&&&&解析二
&&&&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不等于什么都赔
&&&&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以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规定失效,但这并不代表投保人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能赔偿。
&&&&不计免赔特约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担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特约险无法将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包括:1.车损险中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3.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4.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5.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同时,不计免赔特约险只对应赔偿的项目赔多赔少有影响,对哪些项目可以赔没有影响。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首先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投保人的哪些损失可以赔,然后再根据免赔规定扣除免赔额,最后得到投保人应得的赔款。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再扣除免赔额,但仍然要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哪些损失能赔,哪些损失不能赔。如给伤者买营养品的费用,就属于不能赔偿的费用,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对此也不予赔偿。&浅谈未投不计免赔的商业险赔偿问题 - 淮上区法院网
浅谈未投不计免赔的商业险赔偿问题---是“先限后免”还是“先免后限”作者:穆莉、高翔&&发布时间: 08:43:32&&&&笔者在审判实践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以此探讨一下商业三责险有关免赔率的计算问题:是“先限后免”还是“先免后限”?基本案情:日,被告胡某驾驶皖MER666号轿车沿S101线行驶时,将骑自行车的徐某撞伤。该起事故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认定,原告徐某和被告胡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徐某的伤情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经鉴定构成四级伤残和部分护理依赖。另查,皖MER666号轿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但是商业三责险未保不计免赔。因协商不成,徐某将胡某及其承保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费用53万余元。保险公司抗辩: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但是皖MER666号轿车在本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的限额是100000元,由于徐某的损失远远超过商业三责险限额100000元,被告胡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扣除10%的免赔率,因此本案商业三责险赔款至多计算即为90000元,但是此前保险公司商业险已经赔付37934元,商业险限额只剩52066元,因此本次起诉本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实际应赔偿52066元。讨论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未投不计免赔的商业险赔偿计算问题,是“先限后免”还是“先免后限”:第一种观点:“在投保人未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实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超过三者险保险金额限额时,计算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向受害方承担保险金时,应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实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核定保险赔款,并且保险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例如】机动车方在穷尽交强险限额后应赔偿对方损失12万元,而三者险限额为10万元,因其未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其绝对免赔率为10%,因此确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时,应按‘先免后限’顺序,而非‘先限后免’:12万×(1-10%)=10.8万元(先除去免责部分),因超过限额10万元(再考虑不应超过限额),故应确定为10万元。”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投保人未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三者险限额时,在上述例如中应按“先限后免”顺序,而非“先免后限”,即10万×(1-10%)=9万元,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则为9万元。对此,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看:本案的关键点集中在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即认为按照他们的理解:“当确认的损失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而保户又购买了不计免赔率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全额赔偿;如果保户没有购买不及免赔率,则按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扣除相应的免赔率,当确认的损失没有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时,则据实扣除相应的免赔率”。实际上按照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会显然造成两种不同的理解,即对损失计算免赔率还是对责任限额计算免赔率?不同的理解在不同情况下对保险公司和保户均各有利弊,而保险公司在不同的情况下采取对己方有利的方式进行理解,这是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等基本民事原则的第二、从免责条款告知义务看。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其实是对其赔偿责任的一种部分免除的抗辩。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其对未投保不计免赔率的解释和理解方式已经明确告知投保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成立的理由不充分。第三、从合同解释角度看,保险合同系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以及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以上两种观点是对该合同条款的不同解释和理解而发生争议的,而根据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即作出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应该按照免赔率免赔。但是当确认的损失超出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的解释,即作出“不论确认的损失是否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据实扣除相应的免赔率后在责任限额内理赔,并且保险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结合笔者开头所提到的徐某案例,按照第一种观点的理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保险公司在应赔偿数额扣除交强险后还剩元,按照责任划分被告应赔元的60%为元。保险公司应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先将确认赔偿额中扣除10%的免赔率,即仍为元,保险公司需要在其商业险限额100000元内全额予以赔偿,减去第一次起诉时已经支付的37934元,商业险限额还剩62066元,因此本次起诉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实际应赔偿62066元,而非其抗辩意见的52066元。第1页&&共1页编辑:李思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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