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没定合也员工不买社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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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买养老保险将受罚
[导读]:《社保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与民众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息息相关,新《社保法》对养老保险有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用人单位不买养老保险将受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下称《社保法》),将于日起施行。作为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社保法》与亿万民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我国民生立法驶上快车道的标志之一。这部新法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个险种分章做出具体规定,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新法的最大亮点是统筹层次提高,保障能力增强;养老保险跨省漫游可接续;大龄人员参保有保障;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缴费可处罚和强制;被征地农民可获社会保障;将统一社会保障号码;还实现了信息共享。昨天,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全市实际,就未来新法如何实施进行详细解读。  《社保法》规定: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且在社保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保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基金支出或骗取社保待遇的,应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属于社保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往下看,下一页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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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 www.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政策解读
  为切实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于近期出台了《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超过规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本人自愿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曾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
  (四)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二、缴费标准
  超龄人员一次性往前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20%,缴费金额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计算。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人员,按其与60周岁相比,每多1岁(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按1800元减缴养老保险费,但最多减缴15年。
  三、待遇计发
  (一)月养老待遇
  超龄人员在日前完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2011年7月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在日及其以后完清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其完清缴费的次月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养老待遇由缴费性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和高龄养老待遇构成。
  缴费性养老金按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在此基础上,对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每满1年按18元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高龄养老待遇是对申报参保时已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才年满70周岁的人员增发的养老金。
  (二)死亡待遇
  超龄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其死亡时个人账户中有余额的,应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15个月养老待遇)。
  四、申报办理
  向本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直接主管部门申报;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向单位注册(登记)地区县指定的部门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填写并签字的《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主页、本人页复印件;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登记照2张;
  5、本人《职工档案》或证明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相关资料。
  五、已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的处理
  (一)日(含)前,已按照渝府发〔2008〕25号文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人员(不含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继续按原办法和标准享受养老待遇,其参保时一次性缴纳的统筹基金,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其中,对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人员,按18元/年的标准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从日起与原已享受养老待遇合并按月发放。具体办理时,由本人提供《职工档案》及能够证明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资料,向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直接申报。
  (二)已按渝府发〔2009〕85号文件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户籍人员中,符合渝办发﹝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可自愿选择按渝办发﹝号规定参保,并从其按渝办发﹝号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之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六、已享受生活补贴人员的处理
  已按渝府发〔号规定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的人员,可按渝办发﹝号文件参保,但应从其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之月起,停止享受生活费补贴。
  七、其他
  (一)曾经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龄时因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按规定办理了一次性支付手续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可参照《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未安置就业的退役军人和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统一安置就业人员,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二)、(四)款条件的,可参照《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重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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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ICP备号│版权所有: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信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一号│邮政编码: 401147你好,我在一家用人单位工作已6个月,仍未见劳动合同也不买社保,请问我该用怎样的方式去维权。盼复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好,我在一家用人单位工作已6个月,仍未见劳动合同也不买社保,请问我该用怎样的方式去维权。盼复
我爸今年61岁,从02年至今一直在我们县城一家工厂干杂工到现在(工厂开始属国营厂05年转制成私企),公司没给签过劳动合同也没给交纳社保等,现在由于身体原因想不干了,请问能得到一些补偿吗?
四年前我与一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其员工。合同一直都是一年一签,到了今年年初,物业公司说要把我换到另一家物业,工资和工作都不变,但必须签一个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字据,说是不签的话,下一家物业没办法给我交保险。我就签字了。也与另一家物业(即现在所在的物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这次的只签半年,说是半年一签,可到了该签下一个半年的时候了,这家物业说再签就不是原来的工作了,由于个人身体原因,不能从事其安排的新工作,所以只能选择期满合同自动终止,那么...
1.我本人与某单位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期为日,为一年,合同期满后单位未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本人最后工作日期为日,期间有3个月为签订劳动合同。,现已离职2个月,请问我可以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3个月双倍工资吗?
2.我自己提出离职的也可以吗?工作期间工资已支付,
3.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单位也帮我缴纳社保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用人单位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己拟定)有法律效力吗?合同也是自己拟定的。可以不参加社保吗?
王律师你好用人单位不受理辞职书请问怎样维权
我自03年3月份进入一家私企工作,一直到现在都没签合同,也没交社保,不知道要怎样维权,如果维权我又拿不出具体的证据,我只能说出我们公司发展的点点滴滴,因为我从03年开始一直管理全厂直到现在,我现在的工资实在是太低了{每月3000元},公司又不给加工资,真的不想干了,我这样能得到补偿吗?
工作一年四个月,用人单位只给买社保和失业保险,但是一直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打工者要维权的话,经咨询相关律师和有关劳动合同法,有赔偿两个半月的工资的说法,也有赔偿每月双倍工资的说法,
打工者可以同时要求以上两种说法的赔偿吗?
如果可以视为劳动合同,那么请教以下几个问题。
约定每天工作12小时,实际每天工作12.5小时,{未支付超时的工资}是否违反劳动法。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下班,是否视为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招工时,讲可以提供通勤车接送,可是每天上班要提前1.5小时上车,下班要延后1.5小时上车,有时会更长,有时还要等所有上车的人全了,才能开车,每天在单位的时间{包括工作的12小时,要超过17小时。是否视为未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
我1995年起在湛江市A公司工作,于日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给我买社会保险是从2008年6月起的,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之前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公司是从2010年6月起给我缴交的,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公司给我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只填写了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一项没有填写,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判定该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无效,要求从新出具。
上一家单位工作三年没签劳动合同,口头离职时工作已交接但没有清单,也没辞职报告。公司要告我未交接工作承担公司损失怎么办?现已离职并在新单位工作三月。需要补写离职申请吗?用人单位对旷工进行罚款是否合法!有没有相关规定!社保因在签订合同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用人单位对旷工进行罚款是否合法!有没有相关规定!社保因在签订合同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是否必须应当给劳动者缴纳!可以不缴纳吗?
我是江苏宜兴的,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用人单位帮农民缴纳保险的问题。
我父亲是1992年进入单位的,单位一直没有帮员工缴纳保险。直到2002年才开始缴纳。期间一直声称农民工一直没有政策。不给于缴纳保险,这个是合法的吗
我所在的公司未注册公司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缴纳社保,我生孩子的费用和产假期间的工资是否应该由公司出呢
我想问,在这情况下2013年12月份用人单位在没有跟本人协商,只是口头通知本人调部门,到2014年1月份本人就开始在新部门工作。到今年3月份本人要求用人单位帮本人买社保,新部门部就说暂时没有条件帮本人买社保,那本人就去要求用人单位原部门帮本人去买社保。那这情况原部门也有权利拒绝本人不帮本人买社保?还有就是到现在为止本人同用人单位是属于哪种合同关系? 那这个月就是今年3月份10日用人单位新部门就通知本人又要将本人调回原部门上班,本人问原因新部门主管就说:原部门主...
我想问,在这情况下2013年12月份用人单位在没有跟本人协商,只是口头通知本人调部门,到2014年1月份本人就开始在新部门工作。到今年3月份本人要求用人单位帮本人买社保,新部门部就说暂时没有条件帮本人买社保,那本人就去要求用人单位原部门帮本人去买社保。那这情况原部门也有权利拒绝本人不帮本人买社保?还有就是到现在为止本人同用人单位是属于哪种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劳动者还继续工作工作期间缴纳了社保,现在的单位还要把劳动者交给另一个单位要劳动者和另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想和另外的单位签订合同,也不想在现在的单位工作了,劳动者如何要求怎样的经济赔偿
与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单位会为其员工缴纳什么保险?
各位律师您们好!我于号在现在的公司上班至今,公司没有和我签订任何形式的书面合同,也没有按规定购买五险一金,还有平时遇到像五一、国庆这种法定假日还要值班,平时每周工作也只能休息一天,现在我想单方面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您们!
用工单位总公司在外地,分公司在北京,合同与总公司签订合法吗?社保和公积金要上哪的?
你好!我在1餐厅工作1年半。没签订过什么合同。用人单位没理由的辞退我。请问我能拿到什么补偿吗?应该怎样去维权。谢谢
个人与居委会签订合同,除乙方享有房屋所有权个人与居委会共同使用的路权相关规定,是否允许第三方排水,是否侵害合同签订方的利益。直辖市安徽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海南河北黑龙江河南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吉林辽宁内蒙宁夏青海山东山西陕西四川新疆西藏云南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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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不给签劳动合同也不买社保,而且扣押工资的问题:
城市:杭州
城市:杭州
如果确实是你工作失误,你是经办人当然要你办了,不过单位不给你办社保没签合同,你可以告他,且不可以扣工资
城市:杭州
你有证据能证明你在那个单位的工作时间的话就去劳动局举报他吧
城市:杭州
很明显,你们公司这样做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所以你完全可以去劳动局举报,去争取有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城市:杭州
你可以要求一年工资作为没有签合同的赔偿,补交全部工作期间的保险。给付扣发工资。
城市:杭州
1、请保留你的上班卡等物证,以备不时之需;(另:公司的工资是否通过转帐给你的,如果是的话,可以作为你服务时间的证据)2、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甚至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3、而这家公司快一年了也没签合同已严重违法,只要你愿意,已可到劳动局告他了。4、主要看你还想不想呆下去(毕竟现在工作不好找),如果不想呆的话,告他是可以得到应得的补偿的。但最好能双方协调解决。附相关法律条款给你参考: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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