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机构能开展同业借款管理办法业务?

银行业务中的同业拆放、同业借款(借出)和存放同业有什么区别?
【的回答(57票)】:
感谢广大朋友和行业前辈的指点,不断改善答案中。
今天刚好和同业的同事打球,向他请教了一下。我会用简单语言来描述一下理论和实战。
在市场中实战的东西,可能大家会更感兴趣。让不干的人也能津津有味的读一读。
同业拆借、同业拆出;同业存放、存放同业是同一业务的两个对手方的角度,我在下面可能说着说着就哪边更有意义就说哪边了,你懂的。
首先,基础理论知识网上是有现成的,
可以先拿这篇文章填一下肚子。
接下来与其我做个excel表格跟你一项一项的列举相同和不同点,不如分享一下三种业务是怎么回事。
一、同业拆放/借
同业拆放就是你头寸在一定期限内多出一部分余额的时候,将这笔钱借给同业收取利息的一种业务(但是和信贷业务不同,不占用信贷额度)。同业拆放分为线上和线下,我是做线上的。
条件:需要拆出方对拆入方进行授信,和存放同业共享综合授信额度。(除非你有质押物,一般是债券。)&--------括号里的话是错的!同业拆放都是指信用拆放,不涉及质押物的,谢谢 的提醒!我确实只做过信用的,但是看上面那个网址,以为同业拆放和信用拆放不同,包括了各种质押买断的回购,今天特地请教了Boss,应该是单纯信用的。
期限:从1天到360天不等。实际操作中线上为1D,7D,14D,1M就差不多了,不会再长了;而线下则最短为7天,也有半年一年的时候。
计息:参照上海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一般每天11:30就出来了是固定值,有时候也参照银行间市场的质押回购利率(Repo),这个只要没有闭市都会波动,是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值,但按业内行规一般情况下10:30左右就稳定了。线上一般加点10~50个BP(Basic Point,基点,你可以理解为0.01%),线下则贵一点,一般50~200BP都有可能。
风险:占用风险资产,根据新的巴III(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原始期限3个月内20%,3个月以上25%,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是按照100%。老版的,原始期限4个月内,0%,4个月内20%,其他金融机构100%。(感谢 的指正!)不占用信贷规模。
实战意义:一般当司库配置债券(用以回购)不足以覆盖头寸缺口的时候,一般会用信拆作为辅助融入工具,从对手方角度来说,用信用拆出可以稍微多赚一丢丢。而且从机构内部资金分配角度出发,可能回购借不到的钱,信拆反而能借到。现在因为已经有银行间市场,自动生成拆借合同,所以用线下的已经比较少了。而且线下的话合同细节、清算流程存在一定操作风险,如果线下的话宁可用同业存放、存放同业,风险小一点。毕竟拆放是你把钱打到其他银行账户上,存放是你把钱转到自己(在其他银行)的账户上。线上比线下价格便宜。
二、同业借款
除了非银机构之外,主发起行业可以外资银行或者村镇银行授信进行同业借款,感谢 、 以及 (其中村镇银行我在下面文章中提到过有些发起行称作非银,但是风险资产不是按照非银算的,晕。外资行我稍后会验证)。其中少少流提到的融资能力较差,我理解为没有信用拆借资质。而实际业务中我行一般来讲会采用同业存放的方式,因为比较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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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总体而言同业借款相对于同业拆借期限较长,风险较大,但用期限和风险来区分同业拆放和同业借款也还是稍微有些模糊的,只能说最大期限借款稍长,信拆稍短,但具体的期限和交易对手方都是不定的。而其实同业借款这项业务本身就没有明确的定义,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但是后来大家反响也不热烈,貌似到现在也没有正规办法推行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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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也要做授信。
期限:4个月~3年。一般很少有短期限的,都一两年,这和借款方的用途有关系,太短了不好操作。
计息:这个就完全是双方谈了,仍然和借款方用途有关系,它可能用来投资股权,放民间贷款什么的,反正高的离谱。一般可能会参照贷款利率,6以上什么的。
风险:占用风险资产100%,不占用信贷额度。
实战意义:这里面可以玩出好多有意思的东西来,转自某篇小说里的操作方法,可以规避监管的,把借款方当个通道。比如银行想购入一企业的股权收益权,可以借款给某非银机构,由非银机构出面购买股权,然后享有20%收益的通道费。注意这是小说里说的哦,实际操作我没见过,但是理论可行。
三、存放同业同业存放
条件:需要授信。与拆借放共享综合授信额度。可银行可非银金融机构。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当拆出方不是银行时,非银机构一般指集团内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只能吸收集团内客户的存款。有些时候把农信社也归入非银机构。
计息:和线下拆借差不多。
期限:随意。但这么折腾,一般不会太短。
风险:与拆借类似,不占用信贷规模。
实战意义:比线下拆放风险小,其他差不多。既然有成熟的线上拆借市场了,所以线下的不太做了,一般作为线下的替代品。银行是不可以存到非银的。同业拆放,这笔资金的所有权是转移的,这笔资金已经不是我行的钱,不是流动性最好的资产,是有违约风险的,就像上个月闹钱荒,就有很多违约;而存放同业,是在其他银行开户,所有权不转移,那些钱仍在我行账户(我行在他行开立的账户,户名是我行),是我行的钱,放在他那里也是我的钱,是流动性最好的现金资产,除非该行倒闭,否则我行是有权把钱提出来的。按照前辈 的说法:拆借:出钱人家划入的是非同名账户,一般为融资方的账户中;同存:存放出钱方在融资方开立同名存款账户,将资金划入,融资方必须开立存单。
此外科目的话,不同机构大同小异,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归属在一个大科目下的不同子科目,同业存放则自己在一个科目下。应 的问题,具体来说,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都在“同业拆借”这个大科目下,在这个“同业拆借”大科目下,同业拆借在“同业拆借”(同名)这个子科目下,同业借款在“同业借款”这个子科目下。
最后,总结性的说这三个的共同点是不占信贷规模、不交税,不同点是同业借款很烧风险资产,但利率高。至于线上线下的信用拆借的话,一般线下的交易,除了是长期头寸考虑外,还为了满足一些流动性指标,比如流动型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
【少少流的回答(6票)】:
首先我先解释涉及银行财务报表的三类同业业务,包括题目中提到的同业拆借和同业存款,以及未提到的回购返售。然后,我会用我自己的观点来解释同业借款的有关概念,仅供参考。
相同点:三类同业业务都是资金融入方向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支付利息,一定期限内偿还的资金融通行为。一般,综合授信体制建设较为完善的银行会把三类业务的资金融出纳入统一授信范围内。会计科目上,资金融出方在资产下设置拆出资金、存放同业和买入返售科目,资金融入方在负债下设置拆入资金、同业存放和卖出回购科目。但是这三类业务性质和特点不同,利率也不同,银行会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合理配置资产,完善资产结构。
同业拆借:金融机构之间(主要是银行)调剂资金的短期融资行为,为无抵押的信用方式。同业拆借分场内和场外交易,场内为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对场内同业拆借进行了规范,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申请进入,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可授权一级分支机构并申请进入。这个市场会自动生成合同,并且根据18家商业银行的报价形成 ,就是Shibor,按照拆借时间长短分为有隔夜(O/N)、一周、两周、一月、三月、六月、九月和一年。6月中旬飙升的就是就是这个利率的几个短期利率。场外的话就是两家银行私下确定报价,签订协议,但似乎很少有机构做场外的。至于同业拆借的资金用途,明确规定:“第四十六条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这一条在该法产生的1995年原版和2003年修订版中表述未发生变化。
产生原因:主要是为了确保准备金和清算资金的头寸。
会计核算:资金融出方:借 拆出资金(资产增加)
....................................贷 存放中央银行(资产减少)
资金融入方: 借 存放中央银行(资产增加)
.....................贷 拆入资金(负债增加)
比例影响:拆入资金不计入存款,拆出资金也不计入贷款,但要根据资本管理办法占用风险资产。
同业存款: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资金存入别的银行,一般是为了清算和投资需要。这个其实和一般单位存在银行的办法差不多,也分为活期、定期和通知,但是定期存款的利率往往由双方协议约定。值得注意的是,同业的定期存款是使用存款证实书的,不会用定期存单。
产生原因:清算主要是同业代理业务(比如小行通过大行联入人行系统、代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等)、银银柜面通业务(互相允许对方银行卡在他行使用)、资金托管账户等需要。投资则由于个别银行贷款业务较弱(如早期的邮政储蓄和某些金融不发达区域的银行)、存贷差的关系(存款金额的75%用于放贷,20%用于准备金和清算资金,剩下的5%)、以及未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系统的机构,利用同业存款赚取一定的利息,用以覆盖存款成本。最近也出现了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就是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将同业存款存入村镇银行,以助其在吸储能力较弱的基础上仍然可以开展信贷业务。
会计核算:资金的融出方主要是存放同业(资产)的科目、资金的融入方主要是同业存放(负债)的科目,与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现金等几个科目进行借贷记账。根据其用途,会设置存放同业清算款项和存放同业一般款项的子科目。
比例影响:同业存放不计入存贷比存款余额,存放同业也不计入贷款,活期存款视同现金,风险权重为0,定期存款则根据期限确定权重。由于同业存款不计入存款余额,所以银行一般不会把同业存款融入的资金再用于贷款业务,因为存贷比的分母没变,如果分子增大,容易超标。但是对此的争议也随之而来,一种观点是认同同业存款为银行资金的来源方式之一,应计入存款余额,做大分母(参考:、等),一种是认为村镇银行通过同业存款得到的资金用于放贷的贷款不计入贷款余额,减小分子(参考:)。
回购返售:将资产卖出并签订回购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后回购资产的业务,其实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质押授信业务。资产既有传统的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也有创新的信托收益权等权利。回购返售又分为买断式和质押式,买断式就是那些不记名的股票、债券,买入返售方可以将这些资产继续在市场上交易,只要在约定时间内将相同资产买回来并返售给卖出回购方既可。质押式就是那些票据或者特定标的物,买入返售方要妥善保管,并在到期如返售给卖出回购方。也分场内和场外,银行间的场内市场一般由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主办的和,而沪深两市中也有国债逆回购业务,如果交易对手刚好也是银行的话,6月中旬shibor利率飞涨的时候国债逆回购利率也跟着飞涨。
产生原因:与同业拆借这种无抵押的信用方式相比,回购返售有约定的标的作为资产,因此一般情况下,利率相对低一点。而与票据买断式贴现相比,卖出回购和卖断式贴现都可以融入资金,但卖出回购方可继续保留票据的规模(计入贷款余额里的票据融资)。由于我国存在信贷投放的窗口指导,人民银行给予每家银行一个新增贷款规模指标,完不成就没有而且下一年也不给多了,完成了最好但也不能超,因此规模这个指标就成了银行间可以赚取利润的工具。有规模缺资金的银行可以做卖出回购,无规模有资金的银行可以做买入返售,有规模有资金的银行可以做转贴现买入,无规模无资金有票的银行可以做转贴现卖出,无规模无资金无票的银行还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或者自身的同业授信优势,撮合上下家完成交易,俗称过桥或者通道。这样一来,大家都有得做,大家都有得赚,其乐融融。特别是年间,个别银行(信用社)未区分贴现和买出回购的会计科目,使得大量票据蒸发,逃离在信贷规模指标内(参考:)。
会计核算:资金融出方(买入返售方):借 买入返售(资产增加)
...........................................................贷 存放同业或存放中央银行(资产减少)
资金融入方(卖出回购方):借 存放同业或存放中央银行(资产增加)
...........................................贷 卖出回购(负债增加)
比例影响:卖出回购并不影响该资产原来的性质,比如票据,原来的会计科目为票据融资,计入贷款,将该笔票据卖出回购后,会计核算并没有减少原来的票据融资科目。但买入返售要根据资产性质计风险权重。
好了该掰扯同业借款的事了,这个词语的出现和使用就存在争议。比如工商银行把同业借款等同于同业拆借,而大部分银行则是将两者区分开了,比如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杭州银行是向外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融资业务,但没有中资商业银行间的互相借款。百度百科的看上去不靠谱。比较规范点的是人行于2002年发的两个文件,和,有几个回答引用的材料就是基于第一份文件,比如同业借款的期限。我仔细阅读了这两份文件并领会其精神,提出我自己的理解,注意,这是我的个人观点,不保证正确:同业借款和同业拆借最大的区别是同业借款借入的资金可用于放贷业务,而同业拆借的资金不行。上文提到同业拆借的资金用途被商业银行法这个规格较高的法律限制在“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中。而人行的两份同业借款文件中,前一份提出“在考核存贷比时,以同业借款资金所发放贷款的余额计入存贷比中的贷款余额考核”“同业借款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而后一份说“农村信用社通过同业借款借入的资金应用于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和其他农户贷款,不得用于债券投资,不得用于保支付,不得用于发放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显然肯定了同业借款的资金可用于放贷,这就是与同业拆借最大的区别。但是,前一份文件仅为征求意见稿,后一份文件是在农村信用社一级法人改造之前所发,且不适用于商业银行。事实上,同业借款属于国内银行的一种“文字创新”,既规避同业拆借对于资金用途的限制,又避免同业存款不计入存款余额使得存贷比超标的困境。实际操作中开展同业借款这种特殊业务的不多,上述几个开展此类业务的银行基本将那份征求意见稿作为参照规范 。如果这种解释成立,那么其实同业借款和普通的企业贷款差不多,只是刚好这个企业也是金融机构,会计核算就在贷款科目里,一般不设同业借款的科目。
总体来说,近年来,银行间的同业业务得到了飞速发展,但相应的监管政策似乎没有跟上业务创新的步伐。
【张伟的回答(5票)】:
如图,「存放同业」「拆出资金」是资产科目,「同业存放」「拆入资金」是负债科目。除此之外,现在常说的同业业务相关的资产科目还包括「买入返售款项」,负债科目还包括「卖出回购款项」。
另外,简单理解,存放就是银行在其他同业的活期存款,而拆放则是银行「借给」其他同业的资金,有固定期限。拆放还可进一步细分为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这两个词儿都是央行定义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包括:
期限长短:前者一般在3个月以内,后者4个月到3年;
授信形式;前者是无担保信用融资,后者适用银行的一般对外授信办法,可能需满足更多条件;用途:前者只限于短期、临时性头寸调剂,后者可用于各项用途(比如对外放贷);操作方式:前者在银行间市场统一办理,后者则有可能是场外进行;监管:两者的规模上限与是否纳入存贷比考核皆有不同。P.S. 非银行专业人士,以上纯属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知乎用户的回答(57票):
谢谢邀请。
不是同业方面的专家,尝试回答一下。
同业拆放是金融机构之间的头寸调拨,一般来说属于资金交易性质,短期的。拆借款项只能用于拆入行内短期资金周转,不能用于长期投资或用于扩大信贷规模。
而同业借款,一般走比较正规的同业授信流程,授信通过额度之后在额度项下提款。存放同业,会计上属于本行资产,资金在同业客户账上。
同业拆放既然是资金业务,应该在交易账户上。同业借款是信贷业务,在资产负债表上科目差别还是很大的。具体的细节,比如到底是哪个科目,会不会各行稍有不同。但我想资金交易和信贷业务的差别,会计处理上差距应该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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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日志热评日志随机日志五部门联手整顿影子银行 同业借款最长期限三年
中国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外管局昨日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又称“127号文”,界定了六种同业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并提出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图:近年来,内地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发展迅猛,但风险问题也逐渐暴露,被广泛认为是去年6月&钱荒&的最大诱因之一/资料图片
  大公财经5月17日讯(记者陈小囡 倪巍晨) 令内地银行业躁动已久的同业业务监管新规终于落地。昨日,&一行三会&及外管局五大部门联手发布&127号文&,对各项同业业务做出具体界定,全面加强同业业务监管。分析认为,该文监管力度为近年来最大,主要目的在于控制非标准化债权(下称,非标)等影子银行业务扩张,利于维护金融系统稳定。
  中国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外管局昨日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又称&127号文&,界定了六种同业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并提出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银行同业资产4年增3倍
  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研究员杨驰认为,这份通知是近年来监管机构关于同业业务整改力度最大、针对性最强的文件,反映了监管机构对于同业业务规避金融监管、影响宏观调控效果的忧虑,同业业务的整顿将进入新阶段。
  从具体规定来看,&127号文&要求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并要求提取必要资本和拨备。交银金研中心高级分析师许文兵认为,这是文件最大亮点,可以制约同业业务盲目扩张,令银行提前做好一定风险储备,并控制银行同业业务规模。但同时,业内称,这将对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和利润有明显影响。对此,央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梁世栋表示,银行对于同业业务规范已经早有预期,并事先进行了调整,因此市场反应整体会比较平稳。
  近年来,内地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发展极为迅猛,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和主要利润来源之一。央行数据显示,2009年初至2013年末,银行业同业资产从6.21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增加到21.47万亿元,增长246%,是同期总资产和贷款增幅的1.79倍和1.73倍。不过,在迅猛发展过程中,同业业务风险也逐渐暴露,并被认为是去年6月&钱荒&的最大诱因之一。梁世栋就表示,对同业业务进行进一步规范早已是业界共识。
  中金固定收益研究团队认为,近年来买入返售类的非标业务增加明显,导致货币和信用的扩张脱离监管,&127号文&主要的目的在于约束同业类型的非标业务。
  同业借款最长期限三年
  新规明确,买入贩售项下的资产应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标准化债权,排除了非标业务。泰康资产固定收益分析师张明表示,这基本上堵死了银行通过同业业务的渠道来做非标的方式。
  新规还要求,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金认为,这一要求也明显约束了非标业务的扩张,因为非标业务大部分依赖于银行的信用支撑,如果不能进行显性或者隐形的担保,没有银行信用的明显支撑,非标业务本身也难以大规模扩张。
  此外,新规明确,金融机构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考虑到存量借道同业科目的非标融资期限一般在三年以内,因此该规定显示了平稳过渡的务实立场。
  事实上,新规落地前,业内已经嗅到了同业业务将遭整顿的气息。上周六,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和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同时提到,应整顿金融同业业务,被业内视为放风。
责任编辑:陈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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