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同法问题

劳动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概述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合同、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于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
给另一方。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自愿原则
  合同的订立完全由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来决定。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依照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平等地签订和履行合同条款。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真诚实在,恪守信用,不滥
用权利,不弄虚作假,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尊重和维护社会共同利益。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
color:#)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由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合同是合法的行为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种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
二、合同的主体、形式及内容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要求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可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的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终止。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内容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标的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数量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质量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价款或酬金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违约责任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的订立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要约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定义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即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对方称受要约人。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法定的条件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内容具体确定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要约一般应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效力
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 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要约的失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承诺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
color:#)定义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全部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法定的条件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方式
   承诺一般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即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肯定把承诺送达要约人。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缔约过失责任
  定义: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 适用的三种情形: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第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四、合同的效力
定义:合同对各方当事人的强制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方可生效的合同,合同成立后必须经特别手续方能生效。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有效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保护。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
color:#)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
color:#)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
color:#)合同必须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0color:#、无效合同
 是指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合同,主要情形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法人或社会组织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
因内容不合法而无效的合同,主要情形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0color:#、效力未定的合同
指合同有效要件的某个方面存在瑕疵,其效力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才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无效,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其处分行为无效;若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处分行为有效。
两个相关问题:
表见代理问题,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
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
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代表权暇疵问题,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
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可撤销的合同
 是指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对此类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合同自开始时即没有效力。
合同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合同的履行
合同当事人要遵循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的履行原则,切实完成合同义务。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0color:#、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切实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双方就合同的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依交易习惯确定。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0color:#、合同履行的特别规则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
color:#)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债务清偿期届满,一方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他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暂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后履行抗辩权
 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行为。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不安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出现不能保证其债务履行的法定情形,可以终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行为。
& 适用下列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中止履行
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定情况的出现而暂停合同履行的行为。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
 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或部分履行债务。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合同的保全
 是指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正当减少给债权人权利带来危害而设置的一种保全形式。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代位权
 定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到期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以保全自己的利益实现。
& 符合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撤销权
 定义: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符合条件: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 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
&&&&&&&&&&&
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务成立之时或之后
&&&&&&&&&&&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合同的担保
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为确保合同切实履行而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措施。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
color:#)保证
 定义: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 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以作保证人。
但有下列情形除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抵押
 定义: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 抵押物的范围: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永恒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等;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 抵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法律规定必须要进行登记的,要办理抵押物登记。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质押
 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享有的并可依法转让的财产权利凭证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下列权得可进行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留置
  定义: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符合条件:债权人须已合法地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
该财产须与该合员有关
&&&&&&&&&&&&&
债务已届清偿期
&&&&&&&&&&&&&
不违反约定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定金
  定义: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六、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合同的变更
 指的是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以前,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行为。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合同的转让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合同的终止
 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的行为。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合同解除
  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债务互相抵消
  可分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指由于合同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音乐会合同标的物或担保物时,合同债务人或担保人将该标的物或担保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或保证债务履行。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债权人免除债务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合同纠纷的解决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0color:#、违约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要有违约事实存在
     违约方当事人必须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条件
  合同法确立违约责任的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违约方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条件,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要承担违约责任。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除合同、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实际履行、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支付违约金、请求强制履行、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支付违约金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违约责任的免除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
color:#)因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出现而免责
lang=EN-US style='font-size:9.0color:#、合同纠纷的解决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关于经济合同法的问题_百度知道
关于经济合同法的问题
请教各位专业人士,我公司与另一公司A签定了产品购销合同,但是因为成本问题,A公司认为按合同价执行将亏损,于是将我公司的20万定金退了回来,这样A公司就违约了。合同上规定,如违约按经济合同法执行,但是我查了下,好象经济合同法已经失效,那如果我公司进行起诉,我们会赢吗?会不会得到赔偿?赔偿的金额是不是等于定金?希望各位大侠帮忙回答下!!!谢谢,回答的详细的话,我再加分。
提问者采纳
1、《经济合同法》确实已经失效。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只规定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合同纠纷中的管辖法院、而且不允许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却没有规定合同当事人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仲裁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或是不仲裁,也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对于起诉到法院的合同纠纷应适用什么法律来审理、裁判,由法院确定。所以:不管《经济合同法》是否失效,你们的约定都是无效的。3、你们案件的审理,应适用《合同法》。4、“如果我公司进行起诉,我们会赢吗?”:会赢。对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会不会得到赔偿?赔偿的金额是不是等于定金?”:(1)会得到赔偿,但不只是定金:应是定金的2倍。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此外,对方还应赔偿你方因对方违约而受到的损失,但主要限于你方为履行合同已经做的准备工作的实际损失、合同实际履行后可能会给你方带来的收益(应以在订立合同时对方能预见到的收益为准)。依据是:《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提问者评价
谢谢大家的回答.这个比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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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会赢,能得到赔偿。
并不影响按现行合同法执行,定金是可以要求双倍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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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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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选取的是作者曾经办理过的一些典型案例,希望不管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对劳动者,都能有一定帮助和借鉴意义。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第一章 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 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第二章 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到底是辞职还是解雇? 曾某是单位的主管,工作能力一般,与同事相处也不和谐。人力资源总监与其谈话,要求自动离职,并且手写一份辞职申请书。曾某写完辞职申请书并且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非常后悔,认为自己被单位算计了。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而单位称曾某是自己提出离职了,有辞职申请书为证。 本人观点:本案看似复杂,其实关键一点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劳动者同意了,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申请书只是一个表象。本案既不是辞职,也不是解雇,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进一步讲,本案的关键在举证。如果曾某能举证证明人力资源总监的谈话内容,则应认定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举证,那么辞职申请书就具有强大证明力,足以证明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第三章 因劳动合同的终止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无效。 魏某(女)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在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几天后魏某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随要求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称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 本人观点:《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劳动者在医疗期等,如遇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上述期限届满。本案中魏某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已经怀孕,实际上此时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予续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魏某有权回单位上班,并享受相应孕期待遇。 进一步说,女职工的三期以及医疗期等可以改变劳动合同期限,使其延长,可以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变得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这些期间不能对抗《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性解除&&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即使正处于医疗期,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因调岗调薪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增设部门总监,对部门经理是否意味着调岗 张某是公司的财务经理,是财务部的一把手,全面负责财务部的日常管理。后公司架构调整,在财务部设立财务总监的职位,其级别高于财务经理。张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没有协商一致,要求恢复自己对财务部全面管理工作。 本人观点:公司出于发展需要进行必要的战略调整,增设或者减少一些部门或者岗位,法律是允许的,只要不调整薪酬,问题就很好解决。所以,对于某个员工欲进行调岗调薪,可以分两步走,先调岗不调薪,待其接受这一事实或者劳动仲裁败诉后,再相应的调整薪酬。 并且,就调岗的合理性来说,财务经理原先承担着巨大的工作压力,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给付工资,劳动者的权利是获得报酬)。现在增加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的义务少了,相当于用人单位放弃了自己的部分权利,从民法原理角度,是符合权利可以放弃的原则的。 案例二:岗变薪不变,员工拒绝到新岗位报到被企业辞退 陈某是单位的技术总监,在总部北京工作。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在南京开设了分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和陈某协商,希望调任陈某至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陈某认为公司将自己调往南京,是想把自己支走,因此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仲裁委。 本人观点: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是劳动合同重要条款。将陈某调往外地,是对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双方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案双方已诉至劳动仲裁委,可以预见陈某将胜诉。除非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陈某将继续在北京总部工作。 公司的快速多元化发展,在各地设立分公司,并派驻总部人员常驻是常有的事。但从法律角度,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提出两点对策,一是充分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作为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而是不任命分公司的职位,以出差的名义排其前往工作,即不形成对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五章 因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设计师昼夜加班,离职时索要加班费 本人观点:由于岗位需要,广告公司平面设计人员一般是晚上工作,并且每天实际工作时间是超过8小时的。因此比较稳妥的方法是申请综合工时制,这样即不存在延时加班等情形。当然,劳动者主张延时加班,是要由劳动者举证的。这些证据包括&&与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在延长时间内完成的工作并有相应记录、证人证言(效力较弱)、往来收发的邮件等等。 案例二:客户毁约,离职销售员索要提成工资 白某是一家培训公司的销售人员,一次与某事业单位顺利签单。该培训公司与事业单位的合同约定总款项30万元,分3个月支付。根据培训公司提成制度,当月回款额5%作为提成发放。 合同签订后,白某因为身体原因而提出离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是商海难料,事业单位解除了该培训合同。白某得知后,认为自己在职时签下此单,根据规章制度公司应支付提成,至于该合同时候履历,则不关自己的事情。 本人观点:剥茧抽丝,本案的关键就是提成制度的效力以及执行的问题。只要该制度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协商或者公示并有劳动者签字,同时内容合理合法,就是有效的。具体本案中,提成制度明确规定,支付提成的前提是当月有回款,而不是签订合同就支付,所以白某的要求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第六章 因日常管理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员工拒不交接工作,却反诉企业拖欠工资 岳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单位不打算续签。在向岳某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后,岳某表示反对,称自己找不到其他工作,于是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仍然每天来上班,并且每天在公司门口,拿一份当天的报纸拍照,以证明自己每天来上班。岳某为人蛮横,公司同事都不愿招惹。此状况一直持续两月之久。鉴于岳某每天都来,公司也支付的工资。 后单位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自X月X日起将不再支付工资。岳某随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等。 本人观点: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完全有权利不续签。个别劳动者的蛮横无理,用人单位应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 本案中用人单位大意失荆州,岳某每天来上班,单位还支付工资,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劳动关系相当于原劳动合同的续签,因此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在发出解除通知书后还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拒不交接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停发工资,停止缴纳社保,谨防因为拖延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二:预休年假,企业想收回不容易 2008年颁布了《国务院年假管理条例》,对于年假有了详细的规定。除非与员工有书面协议,否则年假不能存入下一年度,即在当年必须使用完,或者按照300%来支付。支付300%,包含本身工资,其实是多支付2倍,这一点与法定节假日支付300%是不同的。 【作者简介】 常大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集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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