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参战军人权益残疾人保障法试题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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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代表团共提交203份建议 涉军人权益保障法
&&&&&&&& 按照日程,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3日上午闭幕。这意味着,军队人大代表们即将返回各自工作岗位,开启强军兴军新征程。
  这9天,只是短暂一瞬,但在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伟大征程中,必将留下坚实的足印。
  根据大会秘书处提供的资料,此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共提交了9件议案、203份建议,内容涉及制定军民融合促进法、军人权益保障法、国民经济动员法等各个方面,主题重大、针对性强、对策具体,一经采纳,必将对经济社会发展及国防和军队建设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这些议案建议,体现了军队人大代表的真知灼见,凝聚着他们的辛勤汗水。2013年两会结束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安排,总政治部和各大单位于5月至9月、12月至今年1月,分别组织军队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形成了一批接地气、查实情的议案建议。此次参会,军队人大代表、海军南海舰队副政委杜本印共提交了8份建议。他说:&作为军队人大代表,就要反映好百姓和官兵的呼声,为国家发展和军队建设献策出力。&
  解放军代表团将落实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中央军委&十项规定&以及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特别是纠治&四风&的成果带进了会场,充分彰显了人民军队在作风建设中&标准更高、走在前列&的精神风貌。
  会风实,建言献策更实。为了准备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德育模式的建议,军队人大代表、空军工程大学教授唐宏,先后走访了53位专家教授,到数十所院校抽样调查;为了加快军民融合促进法立法进度,军队人大代表、解放军战略规划部部长张鸣,不仅写好了议案案由、案据、方案,还附上了自己参与起草的法律草案;军队人大代表、第二炮兵某部政委梁晓婧领衔的关于制定军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在研究起草阶段,因其与官兵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共有77名与会代表给予关注与支持。
  2014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强军目标、推进新一轮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化拓展军事斗争准备的重要一年。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3月11日上午,习主席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号令全军和武警部队官兵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开拓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局面,为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而努力奋斗。
  连日来,通过深入学习习主席重要讲话,军队人大代表们强军的思路越来越清晰,奋进的意识越来越强烈。&面对新的形势任务,必须以只争朝夕的精神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军队人大代表、总参陆航部政委陈向东对习主席这番话里的&只争朝夕&四个字体会尤深。
  如何把军队建设得更加强大?军队人大代表话使命、明职责,建实言、献良策。大会闭幕在即,他们准备回到各自岗位,甩开膀子紧抓快赶、为强军兴军大干一场。
  建言献策尽职责,强军路上勇担当。在习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指引下,乘着此次盛会的强劲东风,军队人大代表阔步走在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大道上。
文章来源:中国老兵网【可编辑】再论制定《军人权益保护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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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再论制定《军人权益保护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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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知识竞赛复习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共2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日期是(&& C&&& )& A.日&&&&&&&&&&&&&&&&&&& B.日& C.日&&&&&&&&&&&&&&&&&&& D.日2.下列行为中哪一种属于遗弃行为(&& D&&& )& A.经常打骂妻子&&&&&&&&&&&&&&&&&&& B.限制子女人身自由& C.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 D.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3.妯娌作为一种姻亲,她们属于(&&& D&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4.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 D&& )& A.一般共同制&&&&&&&&&&&&&&&&&&&&& B.劳动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5.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哪一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B& )& A.婚后一方接受亲友馈赠的财物& B.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D.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6.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发给离婚证时,对于双方原来的结婚证,应当(&& B&& )& A.由双方妥为保存&&&&&& B.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注销& C.由婚姻登记机关监督自行销毁&&&&&&& D.交双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保存7.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B&& )& A.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C.祖父母与孙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8.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C&& )& A.社会福利机构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B.未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C.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D.死亡一方的兄弟姐妹有优先抚养的权利9.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 D&& )& A.办理收养公证&&&&&&&&&&&&&&&&&& B.订立收养协议& 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 D.进行收养登记10.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配偶一方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时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这个时间为(&& B&& )&&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11.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A& )A.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B.一律至子女18周岁为止&& C.一般至子女结婚成家时为止& D.一律至子女结婚成家时为止12.生父主动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称为(&&& C& )&A.注定认领& B.约定认领& C.任意认领&&&& D.强制认领13.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 C&& )& A.劳动所得共同制&&&&&&&&&&&&&&&&&& B.一般共同制& C.婚后所得共同制&&&&&&&&&&&&&&&&&& D.分别财产制14.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B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15.“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 B& )A.婚姻自由原则B.男女平等原则&& C.保护妇女、儿童忽然老人合法权益原则D.一夫一妻原则1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A)施行。A、日&&&&&&&&&&&&& B、日C、日&&&&&& D、日17、妇女在(B)受特殊保护。A、青春期、生育期、更年期&&&&&&& 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C、生育期、哺乳期&&&&&&&&&&& D、经期、生育期18、离婚时,妇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A)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A、子女&&&&&&&&&&&&&&&&&&&&&&&&& B、妇女&&&&&& C、男方&&&& D、老人19、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省、市、县(市、区)级不低于(B)。A、30%&&&&&&&&&&&&&&&&&&&&&&&&& B、25%&&&&& C、15%&&& D、20%20、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D )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A、一年&&&&& B、一年以上&&&&& C、二年&&&&&& D、二年以上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共20题)1.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证件和证明,是当事人在申请离婚登记时所必须出具的(&& ABCD&&&&&& )&A.户口证明&&&&&&& B.居民身份证&& C.离婚协议书&&&&&&& D.结婚证2.婚姻终止的原因包括(&& BCD&&&&&& )&& A.婚姻无效&&&&&&&&&&&&&&&&& B.婚姻当事人一方自然死亡&& C.婚姻当事人一方被宣告死亡&&&&&&&&&& D.离婚3.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必须按诉讼程序办理的情形有(&& AD&&&&&& )&& A.一方为外籍华人&&&&&&&&&&&&&&&&&&&& B.一方为港、澳同胞 && C.一方为海外华桥&&&&&&&&&&&&&&&&&&&& D.一方为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侨民4.依照有关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有(&&& ABD&&&&& )&& A.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B.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下的&&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D.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贵重生活资料尚不满4年的5.在我国,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是指(&&&& AC&&&& )&& A.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B.继父母与继子女&& C.生父母与婚生子女&&&&&&&&&&&&&&&&&& D.养父母与养子女6.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条件的限制(&&&& BC&&&& )A.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B.收养人须无子女C.只能收养一D.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7.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BCD&&&& )&& A.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B.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或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 C.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或取得的债权&& D.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8.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解决方式有(ABCD)&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B、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C、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D、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9.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BC&&& )& A.寄养不产生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B.社会福利机构对孤儿、弃婴和儿童的收容养育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 C.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的自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 D.收养与立嗣没有什么不同10.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BC&&& )& A.生父母与已认领的非婚生子女&&&&&&& B.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C.养父母与养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11.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ABC) A、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B、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C、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下列哪些情形下,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BCD&&& )& A.尚在大学就读的& B.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C.丧失劳动能力的& D.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ABCD& )A.直系血亲B.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C.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D.表兄与表妹1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ABC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D.只属于男方继承的财产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ABCD& )A.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16.具有下列那种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ABCD&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17.具有下列那种情形,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ABC )A.女方在怀孕期间B.女方分娩后一年内C.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D.女方怀孕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18.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ABCD&& )A.甲经常暴力打老婆& B.乙在外面长期与一男子同居,乙的丈夫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要求 C.丙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妻子提出了离婚请求D.丁与妻子因感情不和从2000年分居到2004年的,双方都提出了离婚的诉讼请求19.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BCD& )A.重婚的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C.实施家庭暴力的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0.我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有&& (&& ABCD&& )A.禁止包办婚姻&& B.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C.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暴力& D.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填空(共10题)1.& 婚姻家庭的属性是 社会属性 。2.& 我国实行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 婚姻自由 的婚姻制度。 3.&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 街道办事处、市辖区的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 民政部门 。4.& 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案件,应适用 简易 程序或& 普通 程序。5.& 婚姻法规定的禁婚亲的范围是& 直系血亲& 、&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6.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 买卖&&&& 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7.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8.女方在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内& 或& 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9.我国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 无过错&& 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10.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 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 夫或妻一方&&& 所有的财产清偿。四、判断对错。(共20题)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可以不进行调解,直接进行判决。( ×)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4.夫妻双方离婚后,得了传染性疾病的父亲前去探望随母亲生活的子女,母亲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中止父亲探望的权利。( √)5.离婚前,男方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存款),离婚后,女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再次分割被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6、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7.甲乙双方协商后同意离婚,乙委托丙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照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丙须取得甲同意后始得代理。(&&& ×&& )8.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离婚,按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 ×&& )9.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义务。(&& ×& )10.依照我国现行法规定,姻亲关系只具有伦理上的意义。(& √&& )1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在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1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3、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1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法第七十七条15、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16、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用人单位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 )劳动法第80条17、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但可以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18、竞业限制的原则适用于用人单位任何职员。( × )劳动合同法第24条& 19、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法第83条20、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劳动法第94条
五、名词解释(共5题)1.婚姻(按一般概念表述)答: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在精神上、身体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2.家庭暴力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3.亲属答: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4.夫妻财产制答: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等,均以夫妻财产制为依据。5.法定婚龄& 答:法定婚龄是法定结婚年龄的简称,是指法律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即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年龄以下不得结婚六、简答题(共31题)1.简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2.简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答: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应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3.依照我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且不受该法那些规定的限制?收养继子女可不受以下限制:答:(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2)收养人无子女;(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5)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6)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4. 试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什么?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 (一)必备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有一定血亲关系的,禁止结婚,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一定疾病的:禁止结婚。我目婚姻法第6条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的人,禁止结婚。&& 5、劳动者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答:(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一般劳动合同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答:(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十九条7、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答:(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8、《妇女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答: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2、促进男女平等;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9、对婚姻、家庭的广义和狭义理解是什么?答:在广义上,婚姻、家庭泛指群婚制出现以后的各种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如群婚和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婚和对偶家庭、一夫一妻制和个体家庭等。在狭义上,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来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10、一般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概念是什么?答:就法学而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11、《婚姻法》规定有哪些情形禁止结婚?答:(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12、《婚姻法》规定与哪些情形婚姻无效?答:(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13、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那个部门请求撤销该婚姻?答: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1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哪些归夫妻共同所有?答:(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5、父母对子女有什么义务?子女对父母有什么义务?答: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16、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谁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答:父母17、有哪些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答:(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8、女方什么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或那个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答: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19、离婚时对于债务应如何处理?答: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0、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答:(一)重婚的; &&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答: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2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哪些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答:(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23、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答:(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2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答: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25、哪些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答:(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26、劳动者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答:(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7、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答:(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8、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答:(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29《婚姻法》对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是怎么规定的?答:一、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30、《婚姻法》规定妇女在收到家庭暴力、遗弃时可以怎么做?答:一、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三、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3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应怎么处理?答: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予以公布,自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 第五章 财产权益 & 第六章 人身权利 &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 第八章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权益。 第三条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本市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四条 本市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妇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妇女发展纲要、规划; (三)研究解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六)协调办理其他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事项。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并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监测、评估工作和分性别的统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听取和反映妇女的意见和要求,教育、引导妇女全面提高素质,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为权益遭受侵害的妇女提供帮助;发挥社会监督职能,支持、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鼓励志愿者组织以心理咨询、法律援助、教育培训等方式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和居民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事项,应当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维护妇女权益。 第九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进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宣传、教育,营造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对保障妇女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十一条 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妇女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及社会事务的管理创造条件。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应当占有适当比例;本市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和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三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本市有关部门在制定干部规划时,应当重视女干部的培养、选拔,确定女干部的比例并逐步提高;采取组织措施对女干部进行培养和交流,全面提高女干部的能力。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数量;女性比较集中的,领导成员中女性成员的比例应当逐步提高。 本市逐步完善女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 本市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妇女享有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十五条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学校应当进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并根据女性青少年特点,进行青春期的心理、生理卫生教育,开展适合女性青少年特点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妇女教育培训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乡妇女的不同特点,利用学校、现代远程学习平台、图书馆等教育资源,开展相应的职业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重视培养女性专业人才,在评审科研项目、派出学习深造、安排继续教育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女性。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面向妇女的法律知识教育和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妇女就业,鼓励、支持妇女自主创业;通过多种途径开展面向妇女的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拓展妇女就业渠道,为就业困难的单亲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妇女及残疾、失地等妇女提供就业援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妇女就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用标准。 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规章制度中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用人单位在招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事项,不得含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歧视性内容。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条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就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纳入集体合同。 区域或者行业工会与相应的企业组织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的女职工特殊保护的集体合同。 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中一般应当有女职工委员会成员或者女职工代表。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享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因怀孕或者哺乳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与本人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取消或者减少女职工的产假、哺乳时间。 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除符合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权益。 本市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妇女的卫生保健和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生育费用和生育津贴的落实。 本市逐步健全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的社会覆盖面,使适龄妇女享有生育、节育等方面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本市建立妇女特殊疾病定期普查制度。 女职工进行妇女特殊疾病检查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担;不属于单位职工的妇女的检查费用,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行政部门制定。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妇女特殊疾病普查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五条 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处理家庭共有财产时,不得侵害妇女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村民会议制定或者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事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妇女财产权益。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集体福利和保障待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宅基地使用及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因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收回或者侵占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 第二十九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妇女,分配遗产时,应当依法予以照顾。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三十条 离婚、丧偶妇女有权自主处分本人所有的财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妇女离婚、丧偶、再婚为由侵害其财产权益。  &&&&&&&&&&&&&&&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受侵犯。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遗弃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二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剥夺、限制妇女人身自由。依法检查或者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三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采取对被投诉人批评教育、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支持投诉人起诉等措施。 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以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五条 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女方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的状况。 第三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男方处置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征得女方同意。 夫妻在申请办理房屋及其他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登记时,可以申请联名登记;申请联名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第三十七条 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后,男方不得干扰女方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及其正常生活。 第三十八条 禁止对女性家庭成员施加或者威胁施加使其身体、心理遭受伤害或者痛苦的家庭暴力行为。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单位提出救助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救助,必要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参与对家庭暴力的调解,并可以根据受害妇女的请求出具证明或者提供帮助。 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会同司法行政、卫生、妇联等有关方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接受庇护的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医疗救治、心理咨询。 &&&&&&&&&&&&&& 第八章 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四十一条 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为权益受侵害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四十二条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在录取学生、评审科研项目、派出学习深造、安排继续教育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无法定理由拒绝招用妇女、对妇女提高招用标准,违法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村民会议制定或者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事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害妇女财产权益的,受侵害的妇女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本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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