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诈骗罪释放后还可以补交养老金怎么交和领养老金吗?

社保局职工篡改保险信息 领取养老金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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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杨某系某区社会保险局综合科工作人员。2011年初,杨某之兄杨秀伦去世。2012年7月,杨某利用该局养老保险科肖某的办理权限,在养老保险电脑系统中将杨秀伦的养老保险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篡改成了王书安的信息和账户。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杨某以王书安的名义领取养老金16731元。&&&&【评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方便条件。与此不同的是“利用工作之便”,指行为人因在工作中形成的机会或偶然情况接触到他人管理、经手的财物,或者因工作关系熟悉周围环境而对非法占有财物形成便利条件。显然,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对非法占有的财物是否具有管理与支配的权限或地位。贪污罪是职务犯罪,以行为人对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具有职务上的管理与支配的权限为要件。本案中,杨某利用他人的办理权限,擅自登录电脑系统并篡改身份信息的行为,与杨某的职权职务无关,不属于职务行为。杨某利用的是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作案目标等方便条件,属于“利用工作之便”。因此,杨某不构成贪污罪。&&&&杨某的行为欺骗了养老保险机构并骗取养老金,属于“三角诈骗”。诈骗罪的受骗人与被害人通常是同一个人。但也存在受骗人受行为人欺骗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他人财物的情形,此时受骗人与财产损失的被害人并非同一人。这种情况是刑法理论上的“三角诈骗”。在“三角诈骗”的场合,尽管受骗人与被害人出现了分离,但由于受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权限或地位,受行为人欺骗而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了被害人的财物,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仍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杨某篡改身份信息,显然是欺骗养老保险机构,即养老保险机构是直接受骗人。养老保险机构是国家养老保险的管理机关,具有基金征缴、存储管理、核定保险待遇、发放养老金等方面的权限和地位。养老金以实现公共的养老利益为目的,是公共财产。杨某欺骗养老保险机构,骗领养老金的行为,导致国家财产损失,被害人是国家。此时,受骗人和被害人并非同一人,属于“三角诈骗”。&“三角诈骗”仍然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杨某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作者单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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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子在其父去世后冒领3万养老金被判诈骗罪
[导读]: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首例冒领养老金入刑案公布,淄博市周村区的徐某在其父亲去世后仍冒领养老金,从2008年12月至2010年8月共冒领养老金32080。80元被判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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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首例冒领入刑案公布,淄博市周村区的徐某在其父亲去世后仍冒领养老金,从2008年12月至2010年8月共冒领养老金32080。80元被判诈骗罪。
  2010年9月,淄博市周村区处工作人员在审查冒领养老金情况时发现某退休职工(徐某之父)已经去世,其家属有冒领养老金的重大嫌疑,立即停发了该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要求其家属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由于在当地殡仪馆、医院未查询到该退休人员死亡信息,淄博市周村区社会保险处调查人员到其居住地对其死亡情况进行调查,其家属提供由村委会开具的其于2010年11月去世的证明材料。鉴于证明材料真实性无法保证,淄博市周村区社会保险处又派工作人员到滨州市邹平县殡仪馆查询死亡人员档案资料,发现该退休人员死亡登记信息,确认其死亡时间为日。
  经审查确认,该退休人员之女徐某2008年12月至2010年8月共冒领养老金32080。80元,淄博市周村区人社局采取措施,及时追回徐某冒领的养老金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徐某进行行政处罚。徐某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于2012年9月向周村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2年11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下达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要求移送司法处理。淄博市周村区人社局于2012年11月将徐某骗取养老金案件移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立案侦查。2013年2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刑诉〔2013〕30号起诉书指控徐某犯诈骗罪,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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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注排行冒领养老金将以诈骗罪入刑
哈尔滨新闻网-新晚报 02:34
  以往,骗取、多领、冒领社保金或社保待遇只是违规行为,记者昨天从省人社厅了解到,今后,再骗取、多领、冒领社保金或社保待遇就是违法,将以诈骗罪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目前,我省正开展清理冒领养老金行为,对冒领养老金者将以诈骗公私财物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严惩。
  据省人社厅相关人士介绍,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管理漏洞和法律缺失,骗取社会保险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受到威胁。针对新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解释,将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列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均属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哈尔滨新闻网-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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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后养老金被冒领7年 继子涉嫌诈骗罪被公诉
  红网株洲1月6日讯(通讯员 吴永平 袁华成)现年49岁的湖南株洲醴陵籍男子许某在他继父已去世的情况下,还以继父的名义冒领养老保险金长达7年的时间,共骗领8.2万余元养老保险金。2014年 1月6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许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许某的继父许某某原系湖南省醴陵市(归属株洲市,是株洲市的一个县级市)某工厂职工,于1986年退休,其退休后搬至湘乡市东郊乡碧星村老家居住,其养老金由株洲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采用邮政汇款的方式进行发放。
  日,许某某在湘乡市老家去世,但其继子许某却隐瞒其去世的真实情况,继续多次使用湘乡市东郊乡碧星村村委会提供的证明材料,持许某某的身份证到湘乡市新研邮政储蓄所以许某某的名义向株洲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冒领许某某的养老金,直至2011年11月中旬。
  经查明,自2004年10月至2011年10月,许某从株洲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骗取了许某某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共计82 953.40元,并将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他个人欠款。
  2012年,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原标题:去世后养老金被冒领7年 继子涉嫌诈骗罪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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