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政府部门指定专属功能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个人账户有哪些?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信贷支农作用的意见的通知_百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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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信贷支农作用的意见的通知(酒政办发〔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酒有关单位:  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信贷支农作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信贷支农作用的意见(人行酒泉市中行支行)  农业政策性银行是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酒泉市分行是我市辖内唯一一家政策性银行,自成立以来,已累放各类贷款250.8亿元,为全市粮棉安全以及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信贷支持,已成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骨干力量。近年来,农业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信贷产品不断丰富,形成了粮棉收购储备、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综合开发等多领域、全方位支农的信贷格局。为进一步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优势,有效促进全市"三农"经济快速发展,提出以下意见。发挥信息导向作用,积极推介农业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服务产品  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在国家政策框架内有力地支持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其经营宗旨是"保本微利",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其信贷范围涉及农、林、牧、副、渔产业、农村路网、水网、信息网等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能源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及农田水利等(具体贷款品种和方式见酒泉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其提供的金融服务具有相对明显的优势:一是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对于确实优质的项目还可下浮;二是资金供应充足,不受存款规模的限制,凡属合理资金需求均可足额提供;三是贷款品种齐全,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涉农企业或项目,具备贷款条件均可提供信贷支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信贷政策,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用好用活信贷政策,进一步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促进我市"三农"经济快速发展的作用。深化沟通协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银政、银企联系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银行信贷资金的供求模式也随之发生变化。政府相关部门应切实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一方面,及时了解和掌握涉农企业的实际运营和资金需求状况;另一方面,主动向农业政策性银行推荐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诚信度好的客户或项目,逐步建立和完善银政、银企对接机制,提供良好的信贷资金供求信息交流平台,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为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加强银政合作,进一步拓宽非经营性项目的融资渠道  农业政策性银行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是其政策性职能不断完善的重要体现,不仅为涉农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也为政府职能的发挥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特别是农业政策性银行近年来增加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涵盖的内容丰富,涉及的领域广泛,在支持政府主导的市、县及以下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开发利用等非经营性项目方面,还提供了办贷程序简便、资金量大、筹资成本低等优惠条件,改变了以往政府规划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筹资渠道单一、建设周期长、项目见效慢等问题,为政府提前完成规划、及早发挥基础设施功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筹资观念,充分运用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信贷政策,进一步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努力创造条件,促进银政、银企合作共赢  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央行再贷款和发行金融债券,不吸收个人储蓄存款,资金成本相对其他商业银行较高。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信贷产品的利润空间十分有限。为了使农业政策性银行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各有关涉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与政策性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尤其是涉及到农业政策性拨款、补贴或财政事业性存款等,要积极与政策性银行合作,争取由农业政策性银行代理拨付。加强诚信建设,切实为金融支农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良性循环需要良好的外部信用环境来支撑,为更有效地促进农业政策性银行的信贷支农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帮助政策性银行化解已经出现的信贷风险,构建和谐、稳定的信用环境,为农业政策性银行更有效的发挥支农作用创造条件。  农业发展银行主要贷款品种介绍  目前,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贷款品种有以下26种:中央储备粮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中央储备粮贷款,是用于解决从事中央储备粮(含油,下同)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执行中央储备粮计划的资金需要。  贷款对象:1.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  2.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并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从事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企业。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直接承储中央储备粮的其他企业。  贷款种类:借款人经营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包括中央储备粮贷款和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  贷款用途:中央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中央储备粮储存计划的资金需要。  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轮换中央储备粮的资金需要。具体包括:借款人先购后销轮换中央储备粮的价款需要;借款人先销后购轮换中央储备粮,在销售货款未回笼情况下轮入中央储备粮的价款需要;垫付借款人必要的轮换费用(包括购进、销售、出口等费用);借款人在增储计划下达前准备粮源的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应持有中储粮分公司(联络处)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代储企业还应取得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代储资格证,并持有与中储粮总公司或中储粮分公司(联络处)签订的代储合同。  贷款期限:中央储备粮贷款期限一律按一年期确定,并可多次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为一年。  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中央储备粮轮换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并可办理展期,但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原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  贷款利率:中央储备粮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贷款方式:1.中央储备粮贷款和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均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2.对借款人先销后购轮出中央储备粮的回笼销售货款可以不收回相应的中央储备粮贷款,由借款人直接用于轮入粮食。在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到期前,对借款人轮出中央储备粮的回笼销售货款可以不收回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由借款人继续周转用于轮入粮食。地方储备粮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地方储备粮贷款,是指为支持粮食企业经营地方储备粮(包括省、市和县级储备,含油,下同)而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从事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  贷款种类:借款人经营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包括地方储备粮贷款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  贷款用途:地方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地方储备粮计划的资金需要。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先购后销"轮换储备粮和"先销后购"轮换储备粮货款未回笼时轮入粮食的价款需要,以及垫付借款人必要的轮换费用的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1.具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储资格。  2.达到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3.持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  4.持有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价差亏损等各项补贴的文件或相关依据。  贷款期限:地方储备粮贷款原则上按一年期限确定。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地方储备粮贷款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  贷款利率:地方储备粮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贷款方式:地方储备粮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于地方储备粮利费和价差亏损实行据实补贴的或具有规定比例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粮食调控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食调控贷款,是指为支持企业开展粮食调控业务而发放的收购资金贷款。粮食调控业务就是在国家粮食储备业务以外,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粮食政策性购销业务。  贷款对象:凡是通过招标或指定等方式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调控业务的企业,均属于粮食调控贷款对象。企业原则上是接受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委托,企业接受地市级(含)以下人民政府委托从事粮食调控业务,所需资金需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持的,应事先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同意。  贷款用途:1.政府为解决农民"卖粮难",或为掌握粮源,增强调控能力,委托借款人按政策规定直接从收购市场收购粮食的资金需要。  2.政府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委托借款人从国内市场调入或从国际市场进口粮食的资金需要。  3.政府为完成救灾粮、军粮供应等特定政策性任务,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资金需要。  4.政府委托借款人承担其他粮食政策性调控任务的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1.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确认的贷款资格。  2.具有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文件或相关的调控粮食购销计划,并落实购进粮食的贷款利息、企业相关费用及销售价差补贴资金来源。  3.借款人已承借的粮食调控贷款的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或落实了补贴资金的到位计划及相关措施。  贷款期限: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政府调控粮食购销计划和粮食经营周期确定,一般为一年。符合条件的可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  贷款利率: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含展期)的,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  贷款方式:粮食调控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粮食收购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食收购贷款,是指向企业发放的用于自主收购粮食所需资金的贷款。粮食收购贷款仅包括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四个粮食品种的收购贷款。粮食收购贷款是准政策性业务。  贷款对象:凡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均属粮食收购贷款对象。包括:粮食购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其他企业。  贷款用途:粮食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粮食收购市场收购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品种的合理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1.具备粮食收购贷款资格。  2.具有与申请贷款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包括在粮食经营过程中能够做到"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或者能够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抵押、质押、保证)条件;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等。  3.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付,无违约行为发生。未能按期偿付的,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贷款期限:粮食收购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或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贷款利率:粮食收购贷款利率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准政策性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对资信状况较好、能确保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或者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的借款人,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风险较大的借款人,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或在办理企业有效资产抵押、担保或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抵、质押后,部分采用信用贷款方式。油料收购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油料收购贷款,是指向企业发放的用于在国内油料收购市场自主收购油菜籽、花生、芝麻、胡麻、油葵、油茶、油橄榄和棉籽所需资金的贷款。油料收购贷款是准政策性业务。  贷款对象:凡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从事油料收购加工的企业,均属油料收购贷款对象。包括:从事油料收购的油料购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油加工和转化企业,以及从事油料经营的其他企业。  贷款用途:油料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油料收购市场收购油菜籽、花生、芝麻、胡麻、油葵、油茶、油橄榄和棉籽等油料品种的合理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1.具有与申请贷款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包括在油料经营过程中能够做到"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或者能够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抵押、质押、保证)条件;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等。  2.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付,无违约行为发生。未能按期偿付的,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贷款期限:油料收购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或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贷款利率:油料收购贷款利率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准政策性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对资信状况较好、能确保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或者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的借款人,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风险较大的借款人,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或在办理企业有效资产抵押、担保或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抵、质押后,部分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粮食调销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食调销贷款,是指向企业发放的用于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企业购入粮食(含成品粮,下同)和按照国家调控政策进口粮食所需资金的贷款。  贷款对象:1.具备粮食收购贷款资格的粮食购销企业。  2.获得国家从事粮食经营许可的贸易、物流企业(包括储运、粮食批发市场及粮食批发交易企业)。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转化企业。  4.经总行批准的其他从事粮食流通的企业。  贷款用途:借款人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粮食储备、购销、粮食物流贸易等企业购入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以及用于借款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口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包括调入价款和用于调入的必要费用支出。  贷款条件:粮食调销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经营效益较好,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2.具有与申请粮食调销贷款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能够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抵押、质押、保证)条件;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等,具体比例由省级分行确定。  3.具有真实有效、与申请粮食调销贷款相对应的粮食购销合同,在粮食经营过程中能够做到"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除购入粮食自用加工或转化外,购入粮食用于物流贸易的,还应具有调入粮食的销售计划和销售合同。  4.历史信用记录良好,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付,无违约行为发生。  贷款期限:粮食调销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和粮食购销合同规定的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贷款利率:粮食调销贷款利率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准政策性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方式:粮食调销贷款一般采取担保贷款方式。对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能确保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或者借款人的自有资金达到30%(含)以上,或风险准备金达到15%(含)以上;或者借款人的全部有效资产办理抵押,并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办理抵、质押后,可部分发放信用贷款。粮食加工企业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食加工企业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依据国家政策规定,为以粮食为主要原材料,通过加工转化方式,实现粮食转化增值的粮食加工企业自主购进粮食所需资金,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其他流动资金所提供的贷款。  贷款对象:凡以粮食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企业,包括粮食系统的加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用粮企业,均为粮食加工企业贷款对象。  贷款种类:粮食加工企业贷款可分为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商业性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贷款用途:1.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食市场收购粮食的流动资金需要。  2.用于解决借款人从粮食经营企业购入(含进口)粮食的流动资金需要。  3.用于解决借款人与加工转化粮食相关的其他原材料、费用支出等所必需的其他流动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粮食加工企业申请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  1.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并能够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具备从事借款相关行业的资质和能力,按规定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认证或许可的,应能提供认证或许可的证明材料。  3.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规定应进行信用评级的借款人,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4.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5.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能够积极配合落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风险防控措施。  6.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需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外汇用途,如进口付汇等。  申请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上述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提供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2.本笔贷款发放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主营业务突出,因其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确有必要发放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4.经营效益较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  5.能够提供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求的担保。  6.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  申请循环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上述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销售款回笼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金额与其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50%,或上一年度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月均贷款余额与其月均销售款回笼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数额的比例低于50%。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提供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3.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本笔贷款发放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4.经营状况稳定,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  5.能够提供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担保或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为其提供的保证担保。  6.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借款用途、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发展特点,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确定。  贷款利率:粮食加工企业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利率。符合条件的贷款其利率可以在总行利率管理政策范围内上下浮动。  贷款方式:粮食加工企业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对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或者信用状况良好、贷款风险较低,或者落实了相应的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油脂加工企业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油脂加工企业贷款,是依据国家政策规定,以油料为主要原材料,通过加工转化方式,实现转化增值的油脂加工企业自主购进所需资金,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其他流动资金所提供的短期贷款。  贷款对象:凡以油料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企业,均为油脂加工企业贷款对象。  贷款种类:油脂加工企业贷款可分为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商业性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贷款用途:1.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市场收购油料的流动资金需要。  2.用于解决借款人从油料经营企业购入(含进口)油料的流动资金需要。  3.用于解决借款人与加工转化油料相关的其他原材料、费用支出等所必需的其他流动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油脂加工企业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所规定的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督。  2.具有与申请贷款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达到A级(含)以上。  3.依法合规经营,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4.已借贷款履约情况良好,无不良贷款,或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贷款期限:油脂加工企业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借款人用途、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发展特点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确定。  贷款利率:油脂加工企业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利率。符合条件的贷款其利率可在总行相关利率管理规定的范围内上下浮动。  贷款方式:油脂加工企业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或者信用状况良好、贷款风险较低,或者落实了相应的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农业科技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农业科技贷款,是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支持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领域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等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而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贷款对象主要是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生产的企业法人,以及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和科研院校(所)等事业法人。  贷款范围: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明确提出的农业科技发展优先主题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项目,均可作为农业科技贷款的支持范围。  贷款种类:农业科技贷款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贷款用途:1.短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流动资金需要。  2.中长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承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固定资产性质(包括知识产权等)的中长期资金需求。  贷款条件:1.转化或产业化的农业科技成果应当属于以下几种类型之一:列入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并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鉴定的农业科技成果;通过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评定,颁给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科技成果推广证书、科技进步奖励证书等的农业应用科技成果;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鉴定的特殊品质的农业科技成果;已经获得国家专利的农业应用科技成果;从国外引进并经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认定或推广的农业科技成果。  2.借款人具备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借款人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20%的资本金;属于政府承诺为借款人还本付息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可适当降低。  4.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借款人为事业法人的,对其信用等级暂不作规定。  贷款期限:农业科技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周期或生产经营周期,以及借款人的综合还款能力,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确定。短期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最长不超过8年。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可根据项目建设期限或达产期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贷款利率:农业科技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利率。贷款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  贷款方式:农业科技贷款一般采用担保(包括知识产权权利质押)贷款方式。对由市(地)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财力较强的县(市)政府财政部门承诺对项目或借款人还本付息的,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粮油流转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油流转贷款,是指向从事粮油流通的企业发放的除粮油政策性和准政策性贷款之外的,用于解决企业粮油经营资金需要的短期贷款。  贷款对象:1.粮油购销企业。  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油经营资格的商业、贸易、物流(包括储运、粮食批发市场及粮食批发交易)企业。  3.具有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从事粮食种子经营的企业。  4.其他从事粮油流通的企业。  贷款用途:1.借款人调入粮油(含原粮、成品粮以及粮食副产品)的调销资金需要。  2.借款人从粮油收购市场收购除准政策性粮食品种(稻谷、小麦、玉米、大豆)之外的粮油品种收购资金需要。  3.借款人经营粮油种子的合理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1.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2.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合规的财务、统计制度。  3.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原则上为A级(含)以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  4.历史信用记录良好,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付,无违约行为发生。  贷款期限:粮油流转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  贷款利率:粮油流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商业性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对资信状况较好,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或满足总行特别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发放信用贷款。粮食合同收购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食合同收购贷款,是向粮食企业发放的,专门用于粮食企业为履行收购合同,预付给种粮农户部分生产性资金所需的贷款。  贷款对象:凡从事粮食合同或定单收购业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含储备)、粮食加工企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子经营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均可作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的对象。  贷款用途: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用于借款人为获得比较稳定的粮源,依据收购合同或收购定单预付一定资金给种粮农户进行生产的合理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1.企业信用等级达到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确定。  2.经营效益好,且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收购资金。  3.与种粮农户签订具有合法有效的收购合同(定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收购的粮食定价合理。  4.诚实守信,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过去两年内或新建企业成立以来无挤占挪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行为。  对具备上述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借款人贷款支持:  1.预付给种粮农户的资金中,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超过30%以上。  2.借款人预收了一定比例的粮食销售合同定金。  3.粮食生产大户参加了自然灾害保险。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展期。  贷款利率: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利率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商业性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对资信状况较好,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或满足总行特别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发放信用贷款。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是指为解决粮食经营企业在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自有资金不足而发放的中长期贷款。  贷款对象:1.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直属库。  2.粮食购销企业。  3.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骨干企业。  4.粮食批发市场及粮食物流企业。  5.从事粮食经营和交易的其他粮食企业。  贷款用途: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专门用于借款人从事粮食仓储及市场设施购建的资金需要,主要包括:  1.粮食仓储设施购建与维修。  2.粮食烘干设备的购建。  3.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  4.粮食运输专用工具购置及专用交通设施建设。  5.车站、港口粮食专用货场建设等。  6.其他专门用于粮食储运和流通的基础设施建设。  贷款条件:1.借款人为实施政府粮食宏观调控任务的仓储设施项目,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承诺对贷款本息予以全额归还的。其中,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申请仓储设施项目贷款的,应由中储粮总公司或分公司出具全额归还贷款本息的承诺;地方粮食储备企业申请仓储设施项目贷款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全额归还贷款本息的承诺。  借款人自主经营需要贷款建设的仓储设施项目,信用等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评定或相当于)应达到A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在80%(含)以下、参与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比例在20%(含)以上。  2.借款人经营效益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承借仓储设施贷款本息偿付正常或落实了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3.项目布局合理,预期效益良好,规模适度。  贷款期限: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最长不超过8年。仓储设施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  贷款利率: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  贷款方式: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储备棉贷款业务  储备棉贷款业务,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配合国家对棉花市场的宏观调控,对符合储备棉贷款条件的企业从事中央或地方储备棉收储、轮换、移库等业务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经国务院批准从事中央储备棉经营管理的棉花企业和经地方政府批准从事地方储备棉经营管理的棉花企业。  贷款种类:储备棉贷款业务可以分为中央储备棉贷款和地方储备棉贷款两种。  贷款用途:1.中央储备棉贷款:用于解决棉花企业从事中央储备棉收储、轮换、移库等业务的资金需要,贷款发放要与财政部核定的成本相一致。  2.地方储备棉贷款:用于解决棉花企业从事地方储备棉收储、轮换、移库等业务的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1.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具有中央或地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或省级分行联合下达(核复)的中央或地方储备棉收储、轮换和移库计划文件。  3.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中央储备棉入储要优先使用直属库。  贷款期限:一般情况下,储备棉贷款期限按一年期确定,同时,储备棉贷款可办理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储备棉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含展期后达到一年以上的),一律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  贷款方式:1.中央储备棉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2.地方储备棉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国家储备糖贷款业务  国家储备糖贷款业务,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从事国家储备糖业务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国家储备糖贷款的对象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或受国家委托管理储备(存)商品的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家储备糖承储企业。  贷款条件:1.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2.必须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立收购(储备)资金存款账户、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和企业应付利息存款账户。在其他银行开户必须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和人民银行批准。  3.持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主管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的国家专项储备(存)计划。  4.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5.按国家有关规定专库、专账、专人管理储备(存)商品,将储备(存)商品与企业自行经营的同类商品严格分开。  6.落实财政负担的利息、费用补贴以及储备糖出库销售形成的价差损失。  7.及时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储备(存)商品进出口、收储、出库、轮库、移库计划和有关库存、财务、统计报表,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和监督。  贷款期限:储备糖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但在正常保管期限内,储备糖占用贷款可以多次展期。  贷款利率:国家储备糖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国家储备糖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棉花收购贷款业务  棉花收购贷款业务,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从事棉花收购业务发放的贷款。棉花收购贷款属于准政策性贷款,棉花收购贷款应按照商业化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贷款对象:棉花收购贷款对象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具有从事棉花加工经营资质的企业。  1.供销社棉花企业(含供销社控股的棉花企业)。  2.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企业。  3.改制后延续或承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债务的棉花企业。  4.国有农场所属的棉花企业。  5.棉花产业化龙头企业。  6.收购加工一体的棉纺企业。  7.其他棉花购销企业。  8.国务院确定的其他企业。  贷款用途:用于解决借款人收购加工(指籽棉加工成皮棉和棉籽)棉花供应给用棉企业或进行深加工(指皮棉加工成棉纱和棉籽加工成棉油等的)合理资金需求,包括收购价款和用于收购的必要费用。  贷款条件:1.具备棉花加工经营资质。  2.原则上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确因特殊原因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要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因融资结算等需要在他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要及时告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信用等级达到规定标准,具体标准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确定。  4.担保贷款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5.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具体比例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确定。  6.对于信用达不到规定标准,担保能力、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不足的借款人,必须承诺将贷款形成库存纳入独立第三方库存监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准政策性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担保贷款或信用贷款。棉花调销贷款业务  棉花调销贷款业务,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向企业发放的从中国农业开发银行开户企业调入棉花(含皮棉及棉副产品),以及企业配合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和储备需要的棉花进出口所需资金的贷款。棉花调销贷款属于准政策性贷款,棉花调销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执行政策、控制风险、以销(效)定贷、封闭管理的原则。  贷款对象:棉花调销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具有从事棉花经营资质的企业,主要包括棉花购销企业和棉花深加工企业(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贷款用途:棉花调销贷款专门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企业调入棉花直接供给用棉企业或进行深加工的合理资金需要,以及用于解决借款人配合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和储备需要的棉花进出口的合理资金需要,包括调入价款和用于调入的必要费用。  贷款条件:1.资信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经营效益较好,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2.具有与申请棉花调销贷款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能够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抵押、质押、保证)条件;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等,具体比例由省级分行确定。  3.具有真实有效、与申请棉花调销贷款相对应的棉花购销合同,在棉花经营过程中能够做到"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除购入棉花自用加工或转化外,购入棉花用于物流贸易的,还应具有调入棉花的销售计划和销售合同。  4.历史信用记录良好,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付,无违约行为发生。  贷款期限:棉花调销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和棉花购销合同规定的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贷款利率:棉花调销贷款利率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准政策性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棉花调销贷款一般采取担保贷款方式。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1.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能确保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的自有资金达到30%(含)以上,或者风险准备金达到15%(含)以上。  3.借款人的全部有效资产办理抵押,并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办理抵、质押后,可部分发放信用贷款。棉花预购贷款业务  棉花预购贷款业务,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为履行棉花收购订单而预付给棉花生产者生产性资金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棉花预购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具有从事棉花经营资质的企业。  贷款用途:用于解决借款人与棉花生产者签订棉花收购合同而预付给棉花生产者进行生产的合理资金需求,主要是棉花生产的物化成本投入。  贷款条件:1.与棉花生产者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棉花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2.信誉状况良好,已借贷款本息按期偿付,无违约行为发生。  3.信用等级原则上为A级(含)以上。  4.原则上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确因特殊原因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因融资结算等需要在他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要提前告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具体比例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确定。  6.借款人原则上要为贷款支持的棉花生产办理保险。  贷款期限:棉花预购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年。棉花预购贷款原则上不予以展期。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商业性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已经落实贷款风险防范措施,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借款人信用等级为A级,在有效资产应抵尽抵的前提下,或在其他贷款进行有效资产抵押后无有效资产的情况下,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棉花良种贷款业务  棉花良种贷款业务,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从事棉花良种繁育、经营等业务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具有从事棉花良种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  贷款种类:棉花良种贷款业务分为棉花良种繁育贷款和棉花良种经营贷款两种。  贷款用途:1.棉花良种繁育贷款:用于解决涉棉企业在棉花良种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后生产繁育过程中的合理资金需要。  2.棉花良种经营贷款:用于解决涉棉企业收购、调销、加工等经营良种的合理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1.依法从事棉花良种生产繁育、经营的企业,应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  2.生产加工经营的棉花良种必须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具有相关证明材料,并符合国家《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达到可在国家、区域或省(区)推广的品质要求。  3.原则上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确因特殊原因,也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4.信用等级达到规定标准。  5.担保贷款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6.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  贷款期限:1.棉花良种繁育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  2.棉花良种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棉花良种贷款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状况及不同贷款种类采取担保贷款或信用贷款。棉花流转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棉花流转贷款,是指向从事棉花流通的企业发放的除棉花准政策性贷款外的,用于解决企业棉花经营资金需要的短期贷款。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具有从事棉花经营资质的企业,主要包括棉花购销企业和棉花深加工企业(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贷款用途:用于解决借款人从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企业调入棉花(含皮棉、棉副产品、棉纱)直接供应给用棉企业或进行深加工的合理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1.具有真实有效、与申请贷款相对应的棉花购销合同,在棉花经营过程中能够做到"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购入棉花用于物流贸易的,还应具有购入棉花的销售计划和销售合同。  2.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借款人及其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3.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低风险担保贷款条件的可不受此款限制)。  4.原则上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确因特殊原因,也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5.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具体比例由省级分行确定。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和棉花购销合同规定的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半年。  棉花流转贷款一般应在期限内实行购贷销还,封闭运行,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与上下游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的借款人,贷款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周转使用。  贷款利率: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利率管理规定,可在授权范围内,以同期次基准利率为基础进行适当浮动。  贷款方式: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一般应采用担保贷款方式。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或满足总行特别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可发放信用贷款。棉花企业技术设备改造贷款业务  棉花企业技术设备改造贷款业务,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配合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支持棉花企业技术升级、技术设备改造项目设备投资所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具有从事棉花加工经营资质的企业。目前,该项贷款的对象仅限于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并列入国家棉花技改设备更新总体规划的棉花加工企业。  贷款用途:用于解决棉花企业加工设备的改造更新、加工技术升级、购置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棉花加工设备及其辅助设备的合理资金需求。  贷款条件:1.技术设备改造项目要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资本金。  2.有不低于30%的自有资金。  3.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4.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5.原则上要求借款人近两年连续盈利,如果其中一年有亏损,必须在第二年弥补到位或有切实可行的弥补措施。  6. 近两年或三年内新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本息能够按期偿还,并按计划归还陈欠贷款本息。  7. 年皮棉加工能力在4000吨以上。  8.必须到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生产厂家采购机器设备。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的实际情况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按1-4年掌握,最多可展期1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利率政策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棉花企业技术设备改造贷款采取担保贷款方式。商业储备贷款业务  商业储备贷款业务,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从事商业储备业务发放的贷款。商业储备包括国家和地方化肥储备、地方糖储备、国家和地方肉储备、国家羊毛储存。  贷款对象: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储企业。  贷款用途:用于借款人储备相关物资的合理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1.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原则上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确因特殊原因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须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提供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下达的商业储备计划和利息补贴承诺文件,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规定。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且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的借款人,可不要求具有利息补贴承诺文件。  4.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统计等政策法规,并按要求及时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商业储备物资进(出)口、收储、销售和财务、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5.近两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且净资产增长率不低于2%(存续不足两年的以当年实际经营情况为准),月平均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90%;对政府承诺补贴全额价差亏损和贷款利息且纳入财政当年预算的商业储备,审批时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6.按不低于贷款金额(剔除抵押担保贷款部分)5%比例的自有资金缴存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  贷款期限:开户行应结合借款人储备期、结算期及近年销售规律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商业储备贷款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采用担保贷款或信用贷款的方式。对业务发展稳定且前景较好的AA级(含)以上借款人可发放信用贷款;对承担省级(含)以上化肥、食糖储备且信用等级为A级的借款人,在有效资产应抵尽抵后也可发放信用贷款。农业生产资料贷款业务  农业生产资料贷款业务,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维护农民利益,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从事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而发放的贷款。该类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资质,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农资公司、农机公司、农用燃料公司、生产企业的销售公司、科研机构、农技推广组织等。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中合理的经营资金需求。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按贷款性质属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条件:借款人除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3.原则上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须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4.信用贷款按不低于贷款金额5%比例的自有资金专户缴存风险保证金,存单、有价证券质押和抵押担保贷款可不要求缴纳风险保证金,其它质押和保证担保贷款按不低于贷款金额3%比例的自有资金专户缴存风险保证金。  5.近两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4%且净资产增长率不低于2%(存续不足两年的以当年实际经营情况为准),月平均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90%。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期限,期限一般为1年(含),其中农机具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予展期。借款人确有合理的理由,应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贷款展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展期。  贷款利率: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农业生产资料贷款一般实行质押、抵押、保证担保贷款方式。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业务  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业务,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配合国家构建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农村市场体系,推动城乡统一市场的形成和新农村建设,对符合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条件的企业从事农村流通体系建设业务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从事农村流通体系建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贸易企业、批发市场、再生物资回收企业、物流企业等。  贷款种类: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按照贷款性质,可分为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可分为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贷款用途: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强化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包括流动资金需求和固定资产投资需求。  贷款条件:1.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贷款条件。  2.需进行信用评级的企业,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评定为A级(含)以上。  3.拟支持的农村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应取得有关部门的用地规划、土地使用、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等相应行政许可。  4.拟支持的农村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20%。  贷款期限:农村流通体系建设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贷款利率相关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农村流通体系建设项目贷款原则上实行担保贷款方式。  农村流通体系建设流动资金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或满足总行特别规定条件的企业,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是指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的,用于包括流动资金以及技术改造、仓储等农用设施建设和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的中长期贷款。  贷款对象:凡经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农、林、牧、副、渔业范围内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对象。  贷款种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分为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商业性项目贷款。  贷款用途:1.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所需的流动资金需要。  2.商业性项目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转化过程中进行技术改造、仓储等农用设施建设和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的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  1.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并能够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具备从事借款相关行业的资质和能力,按规定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认证或许可的,应能提供认证或许可的证明材料。  3.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规定应进行信用评级的借款人,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4.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5.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能够积极配合落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风险防控措施。  6.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需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外汇用途,如进口付汇等。  申请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上述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提供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2.本笔贷款发放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属种养业、加工业等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因其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确有必要发放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  4.经营效益较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  5.能够提供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求的担保。  6.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  申请循环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上述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销售款回笼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金额与其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50%,或上一年度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月均贷款余额与其月均销售款回笼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数额的比例低于50%。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应提供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3.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本笔贷款发放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4.经营状况稳定,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正。  5.能够提供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担保或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为其提供的保证担保。  6.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商业性项目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  1.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的机构出具(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并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2.对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其项目申请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已履行备案手续。  3.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关产业、区域政策,以及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要求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  4.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资本金来源及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不得低于20%。  5.借款人或项目实施需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件。  6.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规定应进行信用评级的借款人,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7.借款人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8.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调查评估及贷后管理,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能够积极配合落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风险防控措施。  9.申请外币贷款,需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外汇用途。  贷款期限: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借款用途、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发展特点,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等确定。  商业性项目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确定,一般为1-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贷款利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利率。符合条件的贷款其利率可以在总行利率管理政策范围内上下浮动。  贷款方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中期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商业性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只能发放担保贷款。商业性项目贷款原则上实行担保贷款方式。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业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村路网、电网、水网、信息网、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改造、农业生产基地开发与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贷款对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贷款种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按照项目的目标,可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按照贷款性质,可分为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可分为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贷款条件: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有效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特殊行业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或经营许可证。  2.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3.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恪守信用,遵守合同。  4.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未做规定的,可提供具有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总经理)对外借款的决议。  5.持有中央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补贴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等主要财务指标达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规定的要求。  7.不符合信用贷款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8.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规定;非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可参照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标准执行。  贷款期限: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贷款利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在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同时,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予以优惠政策支持。  贷款方式: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既可采用担保方式,也可对优质客户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农业小企业贷款业务  农业小企业贷款是为解决农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农业小企业贷款对象为农、林、牧、副、渔业从事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企业。  按照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行对小企业授信泛指银行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授信。  贷款种类:农业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两种:  1.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生产经营周期在1年以上的从事种植和养殖的农业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贷款条件: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有效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或经营许可证。  2.持有中央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恪守信用,遵守合同。企业主、经营者及主要股东个人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4.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补贴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企业法人资产负债率等主要财务指标达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规定的要求。  5.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6.申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30%。  7.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产品优势:1.担保方式更加适应小企业特点。农业小企业贷款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可采取企业联保、担保公司保证、林权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并积极鼓励企业主、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个人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抵(质)押或提供保证的担保方式。  2.贷款利率优惠。农业小企业贷款实行风险定价,以风险与收益对称为原则,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幅度30%。  另外,农业发展银行还开办以下中间业务:  (一)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代理业务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接受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其办理的保险业务。业务范围包括存贷款客户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代理财产保险险种: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包括船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包括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国内运输货物保险)、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保险、机器损坏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责任保险(包括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代理人身保险险种:人寿保险(包括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简易人寿保险、变额寿险、万能寿险、变额万能寿险、团体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包括医疗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重大疾病保险)。  银保合作伙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内保函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保函受益人保证,当申请人未按有关合同偿付债务或履行义务时,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约定履行保函所规定的义务,适用于申请人和受益人均为中国境内客户的人民币保函业务。  业务种类:1.非融资类保函包括:投标保函、承包保函、工程维修保函、质量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付款保函、租赁保函。  2.融资类保函主要是借款保函。  申请条件:1.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合同,且条款完备、责任明确。  2.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能力。  3.能够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内保函业务保证金比例一览表》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存保证金并就保函额度扣除保证金后差额部分提供足额反担保,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除外。  4.能够按规定交纳保函费。  申请程序:申请人可向所在地开户行申请开立保函,并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要求提供相应文件资料。  (三)委托贷款业务  委托贷款是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不垫付委托贷款资金和利息。委托贷款业务宗旨是为"三农"领域提供融资服务。委托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企业。  申请条件:1.借款人需符合《贷款通则》有关借款人条件的规定。  2.委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  3.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4.委托贷款利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5.委托贷款不损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整体利益。  申请途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条件等贷款要件由委托人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也可以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委托人要求向其推荐,并由委托人最终确定。发布部门:酒泉市政府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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