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我们镇湖南农村信用社社工作了二十年,一直是临时工的身份,工资到现在才八百元,也没有任何保险,我今年都66岁

广东梅州市平远县——“全国社保先进县”,“全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先进县”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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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梅州市平远县——“全国社保先进县”,“全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先进县”曝
广东梅州市平远县——“全国社保先进县”,“全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先进县” 曝料出来的惊天“内幕”。
质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方潮贵厅长: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去种蕃薯!!!
我就不明白?!!!: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方潮贵同志在对电视台夸夸其谈,大谈特谈如何去维护职工(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时候,可曾想到过???有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正受到严重侵害,正在告他的所管辖的本厅职员,试问:其自身机关的本厅职员违法乱纪的行为,他有没有管一管?!!!
广东省劳动厅方潮贵厅长对本厅职员欧阳光华违法违纪的行为熟视无睹. “吃粮不管事”,浪费纳税人的钱粮,枉当全国人大代表!!!
------关注弱势群体:
平远中医院领导:既不诚信,也不遵守劳动法和劳动法律法规!!!,医院门口冕冠堂煌挂着招牌“什么爱国诚信守法,简直是一派胡言!!!”口号喊的震天响,横幅一拉就是好几条!!!都是形式主义,又有什么用?!!!凡是公然违反国家法律的人都爱把自己粉饰为爱国者,我最痛恨这种虚伪君子“小人”(连名字吴良君,(无良君子)不良君子这三个字都可以看出:是给人穿“小鞋”的“小人” !!!“什么爱国诚信守法????”简直就是滑稽可笑,让人看了啼笑皆非,十分可笑!!!如果是爱国诚信守法的单位,我会告到法院去吗?这个十分可笑的横幅,简直是该单位不遵守劳动法和劳动法律法规的十分鲜明,生动的绝妙讽刺!!!以为在单位门口和里面到处都挂横幅,或者横幅撤掉了,就能洗刷掉自己的污点吗?????????????
———平远中医院领导金玉其外,败絮其中!!!不管本身的职工的死活,置职工的生死冤屈而不顾,不闻不问,不管不顾,简直是社会的人渣,只顾着自己给自己脸上贴金,这样又有什么用?!!!!!!
广东省梅州市平远中医院 罗东2005年(05)号 关于广东省劳动厅欧阳光华严重违反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恣意践踏劳动法规严重损害基层职工合法权益的 情 况 反 映
尊敬的有关部门领导:
您们好!我是梅州市平远县中医院固定职工罗东,男,今年35岁。1986年7月初中毕业后从坝头镇农村户口顶替入伍,从事中药剂工作。现将原省劳动局仲裁处欧阳光华严重违反劳动争议程序,严重损害基层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反映呈上,请详阅!现将事情的经过陈述如下:
日,我因旅游意外摔伤致腰椎骨折, 由于人为原因至今未愈。 1991年7月,原平远县卫生局长黄佛泉蓄意打击报复,把我由固定工错误当成合同制工看待,突然发文解聘,此后,我到处求公道讨说法,原平远县劳动局长张世春未作任何调解,袖手不理。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是, 1993年8月,原广东省劳动局仲裁指导处科长欧阳光华(河源客家人)在事先未到平远县作实地调查的前提下,偏听偏信平远县劳动局长张世春提供的不全面、不真实的材料,贪赃枉法,涉嫌收受贿赂,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仲裁委员会逐级办案原则,乱发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乱下结论,乱管一通,这种指手划脚高高在上的官僚主义作风,严重败坏了我的声誉,给基层职工的精神和肉体造成了极大伤害!
日, 我带着伤痛独自到广州上访,由于没有钱坐公交车,因迷路走失了24小时,造成脚底大面积肿胀溃烂,到省劳动局却无人接待; 日、11月又先后两次拖着伤残的腿到省劳动局上访,由于涉及当事人,被该局仲裁指导处官员大声吆喝,推推搡搡, 甚至连茶水都不准喝, 捱了两天无人受理,教育路88号那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机关衙门作风,令我及我的家人感到悲痛和失望。
此后,我陆续写了数百封信给原省劳动局孔令渊局长、甘兆炯厅长、阐述了我的各项理由,有关领导亦作了批示,93年10月15日, 该处来了两位官员到我家,对方根本不听我的辩解,随即敷衍了事,不了了之,其后均是石沉大海,毫无音讯。“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种蕃薯”,这是钟启权副省长就东莞市清溪镇30多名打工仔“断指”事件给原省劳动厅负责人的一封信中所说的。在此,作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基层职工,我期盼省劳动厅新任厅领导能就事论事,不护短、不偏私,将我的劳动纠纷查个水落石出,给群众一个公正的、客观的说法。
我相信,是非曲直,自有公论。
一、我的劳动纠纷过程
1、焦点一:我是受蒙骗被迫签订合同的。
在86年8、9月间,原县卫生局长有意压下我的劳动关系,使之无法及时在86年10月1日前国家废除“顶替”制度之前转县劳动局备案。而且,在我到单位上班约1个月以后,便参加由县总工会主办的升高中补习班,希望通过补习考上中等专业学校,成为一名从事医学的国家干部。留职停薪1年得到了县劳动卫生部门的批准,由于诸多因素,我留职停薪读书没有考上中专,返单位上班的时间是8 7年8月(当时留职停薪1年的期限未满)。此时,中医院办公室主任传原卫生局长的话说:“罗东不签合同书就不准返单位上班”,当时的合同书连总则、内容、待遇都没有写清楚,合同格式很不规范。由于受到言语挟迫,我在不知道合同制是怎么一回事,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懵懵懂懂地签了合同,如果当初有国务院的《规定》和广东省的《实施细则》那样详尽的话,我就不会误签合同,造成今天尴尬局面的!我误签合同书的时间是87年,获批留职停薪的时间是86年,留职停薪的时间和事实在前,误签合同的时间和事实在后,焉能颠倒时间,混淆是非?仅凭一张受骗而误签的合同书,乱说我是合同制工人?从而否定我的固定工事实。
这张在我留职停薪返单位以后误签的合同书,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因它蒙骗了我,偏离了中央、省的两个文件透彻公开的原则性。按省劳动厅文件规定:“合同制工人不能办理停薪或辞职,如在合同期内要求停薪留职或辞职的可以双方协商同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省劳动局《创业者》杂志92年10期P24) 。我在86年顶替单位接收留职停薪这一系列事实表明了在那年我已是单位注册了的老职工(即固定工)。我87年留职停薪,期限未满去上班,单位又拿合同给我签,显然是把我这位当时的老职工(即固定工)又人为地当成新职工(即合同工)看待,怎能不令人愤慨?假设我是合同制工人,当初(86年)就应该签合同,何致以要等1年以后(87年)才签呢?如果86年我不是中医院的职工,我就不用受纪律约束,不用经过申请留职停薪这套关卡和手续了,正因为我当时有单位并工作了约1个月,有组织纪律性,所以我才要申请留职停薪。 (至于留职停薪的证明材料遗失是我单位中医院、劳动局的事)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职业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劳人计[1984]39号)“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引自《劳动人事法规规章文件汇编》 P269)。
自我受到不公正对待以来,便一直在奔走申辩。我认为,如果是“照顾”来的,是“内招”职工子女,自然无话可说,只能心服口服地接受开除解聘,但我恰恰是名正言顺“顶替”来的,所以强加于身的处分,我永远不能接受,心口不服!至今,近十年来,我仍然名正言顺以中医院职工自居,一直不承认、也不签字承认被解聘开除,我是固定工而不是合同制,这是谁也无法改变的事实!
只有触犯了刑法或劳动法规,职工才会心服口服接受开除的处分,我没有触刑法,也没有违反劳动法规,怎么可以莫名其妙地受到开除呢?国家尚且有水旱地震等自然灾害 (如98年长江水灾、云南丽江地震),何况凡夫俗子能没有人祸?三灾六难谁都不能避免的。
2、焦点二:平远县从事实和理论上看,在83年都不可能实行劳动合同制。
日, 国务院四个文件的颁行,标志着全国劳动制度开始实行重大改革。中央明文规定:“全国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同时废除了顶替,顶替的就是固定工人。”省局仲裁处称“广东省1983年试行劳动合同制后还可以继续顶替,顶替的可以是固定工,也可以是合同工,全凭领导一句话。”这样,中央政策与广东政策由于执行日期不同对广东省落后山区又是顶替的职工产生了政策上的“断层”(不衔接),显然不公平。
“以推行劳动合同制时间为限,在此以前是固定工,在此以后是合同工”(引自《中国企业制度改革研究》一书),那么,平远县是何时真正贯彻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呢?广东省虽然有(83) 108号文规定在全省试行,平远县是个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作为边、远、穷的山区小县,在83年温饱尚未解决,人们观念比较固执,对自己的身份看得重要,不象珠江三角洲那样经济发达就业率高,固定工还是合同工都无所谓。衡量一个地区是否实行劳动合同制,应该看该地有无文件?是否有条件实行?能否真正得到贯彻落实?文件执行的对象是人,怎么能光喊口号而脱离实际?
每一项重大政策的出台,譬如八十年代的劳动合同制和九十年代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制度,往往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关系到千千万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我认为,边远穷山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同样实行劳动合同制,执行起来在时间上应有先后之分,不宜采用“一刀切”,只有给职工退休“顶替”制度划出一个自然的缓冲过程,让国家政策自然过渡到劳动合同制,这样才能体现公平性,使83年广东政策与86年中央政策紧密衔接,不致因执行日期不同而发生“断层”,实际上平远县根据本地实际, 因地制宜地贯彻省文件的, 如平府发(84)10号文《批转县劳动局一九八三年招工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吃商品粮的城镇待业青年中实行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实行劳动合同制”,这样就对实施劳动合同制的对象划了一个范围,并与农村户口靠“顶替”参加工作的人员严格区别开来。
县裕达建筑工程公司职工谢小勇与我是同时办理顶替入伍手续的(我们两人的父亲都在同一科室工作, 又同是申请退休子女顶替的同事) ,据了解,谢自86年工作以来,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县劳动局原负责人称现在可以让其补签,“亡羊补牢”已晚,事实胜于雄辩,谢是固定工人,我也应该是。
日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劳动改革四个规定有关问题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复函》(劳人计[1986]号)“你区从一九八三年起试行劳动合同制,这项改革工作已有一定基础。你们所反映的困难,在其他地区也程度不同地存在,……因此,你区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四个规定的时间,仍以按国务院通知的规定办理为宜” (即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关于改革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由此可见,平远县是个偏僻的山区小县,环绕周围的大埔、五华都是“国家级贫困县”,当时的情形与内蒙古自治区一样,在83年,无法按省规定的时间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而是向86年的中央文件看齐,发生了劳动纠纷,理应要以86年中央政策为基准进行调处。广东的贫困山区也应该与内蒙古比照执行。
3、焦点三:现在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并不等于在86年之时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我认为,虽然梅州市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比深圳、佛山迟几年) ,但我的劳动纠纷的焦点是十年前的事,86年的时候仍然有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两中制度并存。现在是现在,过去是过去,应该有时间上的区分。以前国家对大学生实行统包统配,自九四年起逐步实行缴费注册自主择业的并存制度,介于两者交界入学的大学生,仍然采用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制度的规定。
同样,我是在86年10月1日前“顶替”的,在平远县固定工与合同制并存,还没有并轨之前,仍有固定工这个事实存在,这是原则问题。诚然,实行全员劳合制,这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我作为固定工本应享受的合法权益失去了几年时间,要把固定工改成合同制身份,仲裁处应起协调作用,要求单位给我无形的补偿,由单位拔出一部分钱让我做手术,卸下当年锁在我背椎上的钢钉。身体恢复到原来的样子,什么身份都无所谓。
4、焦点四:即使是非因工受伤,也应该享受与固定工相应的待遇
固定工与合同制,平时工作待遇相同,但如果是非因工受伤,停工医疗期满后,前者可以续领部分工资,吃“劳保”;后者则会被开除。正因为固定工有这样或那样的弊端,国家才将之废除。我是国家规定搭上“顶替制度”最后“末班车”固定工人,退一步来说即使我是合同制工人,根据广东省《实施细则》:“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改做其他工作。”至于我当时身体状况,完全可以胜任原工作或改做其它工作,这是单位广大职工有目共睹的事实。
由于仲裁处受县局原负责人蒙蔽所发的复函,以致我今天右脚底积血起泡发炎,化脓溃烂,形成一个大窟窿,臀部长出一块肿块,使我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我不敢奢求雪中送炭,只是祈求不要雪上加霜,十多年来,我之所以一直不停地写信申诉就是为了讨一个合理、公正的说法。
二、仲裁处复函的程序不合法
自从劳动纠纷发生后,91年7月我几次向县局县劳仲委写了要求仲裁的申请书,当时他们接受了我的投诉,根据《劳动争议暂行规定》:“劳动部门应该在60天内以书面形式把仲裁结论通知当事人,县局两年来一直不给我书面答复,显然是犯了失职的错误。在这种情况下,我只得写信向梅州市劳动局吴局长反映,最后写到了省厅孔厅长,请求厅长过问并责成县局负起调解和仲裁责任。作为基层普通职工,在焦急之中一盼再盼仍无结果的情况下被迫向上级劳动部门反映事实无疑是对基层不满并希望上级起督促作用。这是可以理解的。
本来县劳动局原负责人(94年11月已退休)受理劳动纠纷两年以来却不以书面形式给当事人负责任的答复,这本身是犯了一个失职错误了;又违反劳动法,仲裁法规定的级别管辖程序,乱写报告,这又是更大的错误,是错上加错!
作为我的劳动纠纷,只有梅州市劳动局有了结论,经当事人申诉省劳动厅才可以复议,现在不要说市劳动局没有下结论,连平远县劳动局都还没有仲裁决议,说句不客气的话,关你仲裁处什么事?!县局原负责人直到厅领导过问也不理,甚至火上浇油,把“顶替”就是固定工这极明白显眼的政策上报,又拿出我写信给省厅领导作为我罗东不要县局仲裁而要省处仲裁的借口,以上我已经说明白,正是由于县局经办人对我的劳动纠纷一拖再拖,久拖不结,造成职工的不满以致写信向省厅领导反映情况,这不是我的过错。
《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下列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仲裁处作为省级劳动部门仲裁工作机构,担负着对全省重大过去争议案件的查处指导,该处欧阳光华越俎代疱,越梅州市局、平远县局两级发文直接对我进行复函,显然是有悖于劳动法的。既损害了仲裁处的威信,也难以令人口服心服。我认为, 答复来函解释政策需涉及某一职工姓名应慎重用某某代替(只有表扬通报才能特指)。仲裁处在如此正规文件里特意点我的名,拿我做例子,又将错误结论的复函抄送给我,显然是用“高压”政策,我当然意见很大!
省厅仲裁处既是全省主管部门,又是执法机关,仲裁工作涉及面广,群众性很强的工作,稍有疏忽,老百姓就会不满意,基层职工就要告状,我一直非常遗憾,省处经办人当时工作粗心不细致,受平远县劳动机关原负责人蒙骗,事先未作调查就草率复函,想想看,这份看似复函的仲裁文件到了基层,群众中会给当事人造成何等严重的影响!
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虽然仲裁处经原厅领导的指示和职工电报信件催促发函后,第二个月(即93年10月)匆匆派人来平远县一趟作补充调查,但是没有能够回答我的政策质疑,我对该复函中的每处错误,都在旁边作了批注进行驳斥,提出自己的申辩意见。
一般来说,只是对现行政策法规不甚了解,才向上作政策或工作性请示我的劳动纠纷,前面已经写了,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县劳动局前任局长却以我向上申诉并写专门报告给省劳动局仲裁处,欺下罔上,越级借“高压”手段征服我的质疑,这份复函严重败坏了我的声誉,损害我的身心健康,致使我的家人比我的不幸打击更大。
我一直是循规蹈矩,对国家法规和单位规章不敢逾越,与县劳动局原领导在纠纷发生之前并没有什么矛盾,即使是现在乃至将来也只是对事而不是对个人。解决问题的方法千千万万,难道把劳动纠纷矛盾扩大化才是处理的唯一办法吗?
总之,我认为,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第一是仲裁结论错误,第二是仲裁程序不合法。即使仲裁结论无误,职工有一定范围内的名誉权,不喜欢扩散,极不愿看到仲裁书“满天飞”,以致日后再就业困难。劳动仲裁机关更应该严格依照级别管辖程序依法办事。
我单位属于国营事业单位,是县级医院,它有别于工厂企业。中医院实行人道主义,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试想,这样连本身职工都毫无人道,撒手不管,又谈何承担对待社会上恕不相识的病人呢?按劳动法规定,下岗职工、贫困居民、伤残人士每月都有一定数额的救济金,以维持生存。而十多年来,我单位不按国家政策,拒发基本生活费,不给最低生活保障。对我这位老职工的悲剧遭遇不是帮一把、扶一把,而是在背后踢一脚,这是什么行为?这是乘人之危、落井下石、毫无人道的行为!!
作为医院应该是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讲人道的地方(场所),应该月月讲人道,天天讲人道,更应该时时刻刻去讲人道!!!如果连人道都不讲了,都抛弃了,那还算什么医院?!!!职工(我)有一种强烈的被出卖被抛弃愤慨(愤怒和感慨)的感觉!!!医院如此做法,如此不讲人道,简直使职工们寒心!!!我单位的这种做法,简直与医院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的宗旨格格不入,背道而弛,简直是“一团狗屎!!!”
“金玉其外”的背后是什么?!!医院是讲人道的地方却不讲人道,究其最深层次的就是:“金玉其外”的背后就是对本身职工不讲人道!!对本身职工不负责任,对职工生死冤屈不闻,不问,不管,不顾,置之不理,拿职工不当人!!(———详见检控信,揭穿平远中医院领导的虚伪本质!!我最痛恨那种打着所谓的“公正的招牌”去欺负人的那种“小人”“虚伪君子”!!)
现在社会上处处都倡导以人为本,要讲人道,医院有它的行业性,有它的行规,在以人为本的社会里,怎么来体现人道?!!怎么来体现人性的关怀?!!医院是讲人道的地方,有它的行业性,有它的行规,更要讲人道,更要体现出它的讲人道的行业性和特殊性!!
中医院领导自己衣食无忧,自己工资很高(有一千五百多元,加上每月各种各样的补助,如:领导职务补贴,车费,电话费通讯费如此等等,加起来每月工资近两千多,虽然是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县,但已经是当地很高的工资,该单位的领导的工资简直与大都市大城市的工资差不多高了, 甚至远不以此,平远中医院领导,既要负担老人,还有小孩读书,却私人自己有三幢楼房,是三幢不是三层也不是三套而是每幢四层的楼房,用来出租给人做店面,还有两部高级私人小车)奖金很足(每年有上千元的奖金加上其它诸如此类的奖,领导年终奖每年也有近两千元的奖金),上边又还不断的拨款,拨了那么多钱,一拨就是上百万,就是这样一个单位,却不讲人道,对于父子两代人在这单位工作了几十年的老职工不闻不问,不管不顾,对老职工的悲剧遭遇不是“帮一把,扶一把”,而是在背后“踢一脚”,这还有天理良心吗?!!还说的过去吗,还有天理良心吗?!!如果人与人冷漠到这种程度,如果社会冷漠到这种程度,那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前途?还有什么用?如果每个单位都象平远中医院的领导,那样不讲人道,那样去做事,那这个社会就没有希望和前途了。
欧阳光华同志在不同场合曾经说过,发生了劳动纠纷,应该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单位,处理在萌芽状态,以免事态扩大和恶化。他这样不经调查,乱发复函的做法,显然是言行不一、是非颠倒、沽名钓誉的行为!
作为劳动部门,不只是对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劳纠案件进行查处,(我这个就是企业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其自身也要自觉地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才能得到广大职工的信任。单靠《创业者》杂志来为仲裁处这方面工作说好还不够,还要有广大普通群众异口同声称赞仲裁处是公正的,是在全心全意办实事,对职工负责,那才是好,真正的好!
我相信:是非自有公论,结果任人评说。
我依法保留起诉原省劳动局经办人欧阳光华的权利!
愿所有具有正义感和同情心的人们:一致都来鄙夷、唾弃、谴责、口诛笔伐,这种极其没有人道的行为!!!
十几年来,我一直在盼望此案能引起有关方面领导的亲自过问。
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中医院职工:罗东
(我对以上陈述事实负责)
联系电话:广东省劳动厅 020-(仲裁指导处) 020-(厅长办公室) (平远县府办) (县府主任办) (县卫生局局长办)
送: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广东省各市、县、区劳动局,各新闻单位
就是这个执法不公正的仲裁指导处现如今堂而煌之变成了劳动举报中心,真是不可思议!!!试问:“自己自身都是不公正的机构,又怎么去受理别人的劳动纠纷案件呢?!!!这样能服众吗?!!尽管这是欧阳光华自己的私人行为,但难道这劳动举报中心(仲裁指导处)就没有一点责任吗?!!!”
------检控信!!!
尊敬的梅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同志:
我是广东省梅州市平远中医院职工,我的姓名叫罗东,男,今年三十五岁。86年“顶
替” 在平远中医院参加工作,父亲在平远中医院工作了三,四十年时间,父子两代人为该单位工作了近四十年时间。90年8月,我因在一次旅游的意外事故中受伤,至今没有全愈。却受到单位领导不公正的对待!国家政策规定:“城镇贫困居民,下岗职工,伤残人仕,他们每月都有一定数额的维持生存的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而我单位却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没有人道每月连1分钱的生活费都不发给我。
由于单位不公正的对待,93年3月我父亲被气的突然脑出血过世,我母亲在县人民政府领导的关心过问责成下和社会舆论的一致谴责下做上了计划内临时工。自我母亲做临时工十多年来,单位领导经常大声喝叱,以各种各样的所谓的“理由”和借口不断无理克扣职工的工资。在工作上不断加大我母亲的工作量,加大任务加大工作量,以迫使我母亲自己主动不做这临时工的工作,用心险恶,恶毒。不断编造各种各样的借口克扣我母亲的临时工工资,93年到97年,我母亲临时工工资是每月90元(一天3元)当时的90元,远远低于梅州市人民政府当年规定的:“临时工工资不得低于每月工资二百零五元的规定”当时中医院职工的工资已经有七。八百元,领导的工资已经上千元。我因为由于意外伤残单位不管不顾,不闻不问,我父亲又因为领导不公正的对待脑出血过世,94年我弟弟又因为考上大学,我母亲只好下班的工余时间靠捡人丢下的瓶子和废纸壳维持家用,其状之惨,不忍淬睹。97年到99年,也就是我弟弟大学毕业以后,工资才由90元上梯子般艰难提到三百元,由于住的是公房,扣去房租水电我母亲每月临时工工资不足百元,此外,还要应付承受“落托”医院(客家方言:简直不为过!金玉其外,败絮其中!)中医院花样繁多的无理克扣,所以我母亲每月工资才几十元不足百元,一直到现在都是如此的临时工工资,自99年姓吴的上任以来,我母亲临工工资一分一厘不见长,相反工资无理克扣的更厉害了他凭什么?不就是凭广州天河区对口扶贫有大量的扶贫基金吗?才让他如此的气焰,如此的嚣张!!
2000年3月,我母亲因为中医院经常让其做这做那和无理克扣工资,在这种情况打击下患了恶性肿瘤,要数万元的巨额医疗费,只好在我弟弟读大学借债没还的基础上借债,东挪西借东拼西凑数万元巨额医疗费,单位领导医疗费不但一分钱不予报销,连最起码的慰问都没有。(自己规定的政策自己不执行,自己打自己的嘴巴——中医院2000年规定:计划内临时工医疗费报销50%,现在中医院领导姓吴的以他没有批准去梅州市人民医院为“理由”医疗费不予报销,试想,我母亲当时恶性肿瘤大出血,情况紧急,在紧急状态下紧急情况下,难道要等到人不能治了没有救了病情很危险了还要等他的批条?我母亲大出血脸色苍白这岂不贻误病情,这还有没有人道?这还有什么人道?怎么可能等到他批准以后在去治疗呢?这只不过是其人医疗费不予报销的一个借口!简直是岂有此理!其人用心是多么险恶,恶毒!随信附平远中医院2000年职工医疗费报销规定)人与人之间冷漠到这种程度,那社会还有什么用?!
不仅如此,还明知我母亲患病的基础上大量的疯狂的无理克扣工人治病期间工作了的工资(治病期间没有工作的工资扣了还说的过去,其实这也是国家政策所不允许的)无所不用其及,令人发指,令人非常气愤。我母亲每月工资七扣八扣之后不足百多元,令人荒唐可笑的是,就这不足百多元,还要无理病假按照事假去乱扣(病假是每天五元,事假是每天十元),就这样,我母亲患恶性肿瘤要放疗化疗十天(去梅州市人民医院黄糖医院,只有那里才能治恶性肿瘤治癌症,才有这技术和设备放疗化疗),除去这十天外二十天仍然上班,这十天一分钱没有还说的过去(其实,这也是国家政策所不允许的,根据国家政策有关规定:计划内临时工和合同制工在治病期间的的待遇相同)还要拿出此外二十天的工资去治病按照事假十元的工资去乱扣,这简直是强盗的逻辑(强盗的逻辑就是:公然偷东西抢东西,还怪主人不开门迎接他)所以我母亲带病工作了不但没有工资,不足百元还不够扣(辛辛苦苦工作二十天的工资血汗钱被十天的化疗放疗就扣完了,令人心酸),就这样治疗了三年,扣了三年的工资和奖金(别人过年的奖金是一千二百元,我母亲是一百多元工资,一百多元奖金,加起来才二百多元),大家都知道我母亲患病,中医院领导却装着不知,病假按事假乱扣,简直没有一点人道!!众所周知,人在困难的情况下就是一分钱都是重要的,我是固定职工,这是谁也无法改变的事实,退一步说,即使我是合同制,中医院这种做法也是令人所不齿的。我家是在极其困苦的情况下,在有同情心的社会人仕和亲戚朋友的支援(支持援助)帮助下,度过了一年又一年。
我不敢奢求我单位有任何形式的照顾,只祈求我单位不要雪上加霜,趁人之危落井下石,简直没有一点人道!!
现在中医院“瞎子吃汤元”装傻充愣—硬说“我母亲做临时工的时候已经超龄了”,并大肆宣传出去想以此改变事实,其实事实就是事实,想改变是改变不了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企业的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关停并转的企业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我母亲是93年参加工作的,按计算(48年12月出生)做临时工时还不满45周岁,在此期间,中医院领导故意违反《劳动法》,藐视《劳动法》的存在,迟迟不给我母亲签订合同,直到县人民政府领导亲自过问责成下,94年12月才给我母亲签定合同,违反《广东省临时用工管理规定》(93年执行),迟迟不给我母亲交纳社保基金,直到95年才给我母亲交纳社保基金,妄图使我的事又一次重演,用心阴险。恶毒!!
由于中医院领导的所作所为,我母亲非常担心中医院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次性发退休金,造成她十多年白白赚辛苦,在这种打击下我母亲突然神智昏乱要抢救,用去了数千元的医疗费才使我母亲转危为安。
凡此种种,说明中医院领导的虚伪本质,欺下瞒(骗)上,是一堆狗屎。因此我家非常希望通过法律的方式和途径起诉我单位这种没有人道,咨意(任意)妄为,无法无天,随心所欲,肆意妄为的行为!在此肯切希望得到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能够帮助我家争回我母亲由于中医院领导故意刁难强加于身造成身心(身体和精神)伤害,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家医疗费报销规定给我母亲报销医疗费,以减轻我家的负担!
广东省梅州市平远中医院 罗东
------揭穿平远中医院领导的虚伪本质!!!
尊敬的平远县劳动局领导同志:
经查,我母亲胡利华93年3月参加工作,94年12月签的合同,95年7月入的社保是中医院人为故意造成的,这种人为造成的故意,责任不应由我母亲胡利华承担,而应该由中医院承担。
作为中医院的老职工,父子两代人为该单位勤勤恳恳,竞竞业业工作了几十年时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作为我本人罗东在中医院在职期间,对领导惟命是从,勤恳工作,这是广大职工有目共睹无可否认的事实,单位却以种种借口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拒发基本生活费,不给最低生活保障(国家政策有关规定:下岗职工,城镇贫困居民,伤残人仕他们都有维持生存的每月一定数额的救济金)这已是没有人道了,与医院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的宗旨格格不入背道而弛,职工(我)有一种被出卖被背叛被抛弃非常愤慨(愤怒和感慨)的感觉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的责成和过问下以及社会舆论一致谴责监督下,我母亲做上了计划内临时工,至于我母亲做上临时工以后,该单位对我母亲好不好,这是明眼人单位广大职工都有目共睹的事实,自我母亲做临时工十多年来,该单位领导经常大声喝叱(特别是我母亲患重病期间更是如此),以各种各样的所谓的“理由”和借口不断无理克扣职工的工资,简直不把职工当人,辟如:在工作上不断加大我母亲的工作量,加大任务加大工作量,以迫使我母亲自己主动不做这临时工的工作,用心险恶。恶毒。不断编造各种各样的借口克扣我母亲的临时工工资,这样的事无所不用其及,不胜枚举。
93年到97年,我母亲临时工工资是每月90元(一天3元)当时的90元,远远低于梅州市人民政府当年规定的:“临时工工资不得低于每月工资二百零五元的规定”当时中医院职工的工资已经有七。八百元,领导的工资已经上千元,我因为由于意外严重伤残单位不管不顾,不闻不问,我父亲又因为单位领导不公正的对待脑出血过世,我弟弟又因为考上大学读书,我母亲只能下班的工余时间靠捡人丟下的瓶子和废纸壳维持家用,其状之惨,不忍淬睹,97年到99年,也就是我弟弟大学毕业以后,工资才由90元上梯子般艰难提到三百元,由于住的是公房,扣去房租水费电费我母亲每月临时工工资不足百元,此外,还要应付承受“落托”医院(客家方言:简直不为过!)中医院花样繁多各种各样的无理克扣,所以我母亲每月工资才几十元不足百元,一直到现在都是如此的临时工工资,自99年姓吴的上任以来,我母亲临工工资一分一厘不见长,相反工资无理克扣的更厉害了,他凭什么?不就是凭天河区对口扶贫有大量的扶贫基金吗?才让他如此的气焰,如此的嚣张!!
2000年3月,我母亲因为中医院经常让其做这做那和无理克扣工资,在这种情况打击下患了恶性肿瘤,要数万元的巨额医疗费,只好在我弟弟读大学借债没还的基础上借债,东挪西借东拼西凑数万元巨额医疗费,单位领导不但一分钱的医疗费不予报销,连最起码的慰问都没有。还大量的疯狂的克扣工人治病期间工作了的工资(治病期间没有工作的工资扣了还说的过去,其实这也是国家政策所不允许的)无所不用其及,令人发指,令人非常气愤。我母亲每月工资七扣八扣才不过不足百多元,令人荒唐可笑的是,在这不足的百元,还要病假按照事假去无理乱扣(病假是每天五元,事假是每天十元),就这样,我母亲患恶性肿瘤要化疗放疗十天,除去这十天外二十天仍然照常上班,这十天一分钱工资没有,还说的过去(其实,这也是国家政策所不允许的,根据国家政策有关规定:计划内临时工和合同制工在治病期间的待遇相同),还要拿出此外二十天的工资去按照事假十元的工资去乱扣,这简直是强盗的逻辑(强盗的逻辑就是公然偷东西抢东西还怪主人不开门迎接他)所以我母亲带病工作了不但没有工资,不足百元还不够扣(辛辛苦苦工作二十天的工资血汗钱被十天的化疗放疗就扣完了,令人心酸),大家都知道我母亲患病,中医院领导却装着不知,病假按照事假乱扣,简直没有一点人道!!众所周知,人在困难的情况下就是一分钱都是重要的,我是固定职工,这是谁也无法改变的事实,退一步说,即使我是合同制,中医院这种做法也是令人所不齿的。我家是在极其艰难困苦的情况下,在有同情心的社会人仕和亲戚朋友的支援(支持援助)帮助下,度过了一年又一年。
我不敢奢求我单位有任何形式的照顾,只祈求我单位不要雪上加霜,趁人之危,落井下石,简直没有一点人道!!
现在中医院“瞎子吃汤元”装傻充愣—硬说“我母亲做临时工的时候已经超龄了”,并大肆宣传出去想以此改变事实,其实事实就是事实,想改变是改变不了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企业的男职工退休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关停并转的企业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我母亲是93年3月参加工作的,按计算(48年12月出生)做临时工时还不满45周岁,在此其间,中医院领导故意违反《劳动法》,藐视《劳动法》的存在,迟迟不给我母亲签订合同,直到县人民政府领导亲自过问责成下94年12月才给我母亲签订合同,违反《广东省临时用工管理规定》(93年执行),迟迟不给我母亲交纳社保基金,直到95年才给我母亲交纳社保基金,妄图使我的事又一次重演,用心阴险。恶毒!!
凡此种种,说明中医院某些领导的虚伪本质,欺下瞒(骗)上,是一堆狗屎。作为劳动部门有权有责任有义务按照《劳动法》的有关政策阻止中医院某些领导的这种咨意(任意)妄为,无法无天,随心所欲,肆意妄为的行为,如果中医院某些人在执意(一意)孤行的话,由此带来的一切严重后果和责任由其承担,由其负责。
广东省梅州市平远中医院职工:罗东
12:08:12
寻求尊敬的广大网民朋友的支持,声援!!! 我的邮箱: 广东省劳动厅方潮贵厅长对本厅职员欧阳光华违法违纪的行为熟视无睹.&吃粮不管事&,浪费纳税人的钱粮,枉当全国人大代表!!! 广东省劳动厅方潮贵厅长对本厅职员违法乱纪的查处行政不作为!!!广东省劳动厅欧阳光华&死猪不怕开水烫
原告:胡利华 女 , 58岁,广东省平远县人,现住平远中医院
被告:广东省梅州市平远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吴良君
依法判决:平远中医院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的职工医疗费报销办法和平远中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日)依法给职工报销医疗费!!!
事实和理由:
我是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中医院计划内临时工胡利华,女,今年58岁。90年8月我儿子罗东因意外事故中伤残,是固定职工。平远县中医院领导迫于舆论压力和县人民政府领导责成,过问让我1993年5月做上了计划内临时工。
自我做上计划内临时工后,除做好本职工作以外,一直在为我儿子罗东的用工身份鸣冤叫屈,鸣不平。自我上班以来,1993一直到1997年这四年时间,单位———平远中医院领导从来没有给我加过1分钱的工资,以每月90元(每天3元的极低工资发给我!)严重违反了梅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计划内临时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205元的规定!在这期间,只能靠兄弟姐妹送米送菜和亲戚朋友的援助度日,其外我还要在工作之余捡废纸壳,啤酒瓶以外维持生活,其状之惨,不忍淬睹!就这样一年度过了又一年时间!
直到97年我的工资才从每月的90元工资上楼梯般艰辛慢慢提高到(先是150元,然后是160元,180元,二百多元,220元,250元)三百零九元,期间经历了十多年时间。就这三百多元也不能足额领取,还要每月扣一百二十多元的房租,水费,电费等,此外,还要应付中医院领导编造的各种各样的所谓的“理由”去无理克扣,每月无理克扣达几十元之多,再加上交社保费,所剩每月工资才百多元。
2000年3月,我因患妇科恶性肿瘤———卵巢癌不停疴血, 由于其他医院由于病情严重不敢收治, 最后转院到市人民医院———黄塘医院做了大手术, 切去了卵巢, 子宫, 附件等组织并放疗, 化疗了三年时间, 每隔一, 二个月就要去放疗, 化疗一次,一次数千元,因为病情好转,最后每隔三个月去放疗, 化疗一次, 根据平远中医院规定: 职工请假事假每天扣十元, 病假每天扣五元. 我每次去化疗就要十多天时间, 平远中医院却把我病假按照事假去乱扣,每天扣十元,致使我在这三年时间几乎没有领1分钱的工资!还用去了东挪西借,东拼西凑的数万元巨额医疗费。至今平远中医院领导装傻充愣,装着不知这回事,严重违反国家劳动部制定的:“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时工,不论在社保,医疗,失业,保险等待遇上同等对待” 的有关政策!以及平远中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日)
可以这样说:我1993年5月参加工作以来到2005年5月共12年(除去3年的放疗,化疗的工资)还领了不到1万五千元的工资, 我父亲在平远中医院上班三, 四十年时间, 是平远中医院在全县当地有名气的口腔科———牙科医生,我在平远中医院工作了近五年时间, 我母亲在平远中医院该单位工作了十二年时间, 所领的十二年工资还不够抵对我母亲东拼西凑,东挪西借的数万元巨额医疗费用, 所以我一定要为我母亲讨回这个公道!!! 要讨回这个说法!!! 要法律给个说法!!!
希望人民法院能够秉公办事,依法办事,根据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职工医疗费报销办法等文件和政策以及平远中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为职工主持公道!!!
一:请求依法判决,我母亲在2005年上班期间患妇科恶性肿瘤———卵巢癌放疗,化疗期间的医疗费和中医院“自己打自己嘴巴”医疗费不按比例报销造成我母亲患病期间的医疗费,共计:24884。85元
二:请求依法判决,我母亲在2005年期间治疗期间三年内被克扣的工资(309元/月X 10次治疗=3090元,按病假一天扣五元计,5元/天X 10天/次X 10次治疗=500元,3090元—500元=2590元
以上事项恳请尽速审理。
平远县人民法院
平远中医院职工:胡利华
子:罗东代笔
上诉驳斥书
上诉人:( 原审原告)胡利华,女,58岁,现住平远县平城中路68号
被上诉人: ( 原审被告) 平远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 吴良君
上诉人因不服平远县人民法院(2006)平法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回胡利华当年辛苦劳动被无理克扣的工资。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虽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够为弱势群体主持公道,但是仍然有不够完善地方。
针对被告人不顾事实进行蛮不讲理的狡辩,再次驳斥如下:
一、事实方面,从事实上看:
(一)关于被告人所说的超过时效问题:
1:从日到日这三个月时间,
从7月到10月,是劳动仲裁部门审理案件的时间,后十五天是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加起来应该是三个半月时间,如此算来,就是糊涂的人都知道:———原告非但没有超过诉讼时限,还提前了几天时间,请尊敬的法官明察。
不知写这答辩状的律师平远县司法局副局长,平远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县人大代表候选人李杏李副局长,这两名不援助弱者,对弱者不予援助,不提供任何的司法援助,反倒援助起强者平远中医院的所谓的律师,究竟是脑子有问题?还是脑子“发烧“在说胡涂话,以至脑子都被烧糊涂了?!!糊涂到连时间观念都记不清楚了!!!脑子那么糊涂的人怎么去做律师?我真不明白?!!
2:我母亲胡利华日很气愤随即向平远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的种种不怀好意、居心叵测的行为,中间起诉过程没有经过任何时间的停留。这点首先要明确!!!(因为吴良君自己制定政策自己首先出尔反尔、不算数、不认帐、不作数,给大家和中医院职工们闹了个大笑话!!!,不执行,天下在也没有这样荒唐的人和这样荒唐的事了,自己制定的政策自己首先不执行到头来自己还不认帐),从7月18日平远县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到(请注意:县劳动仲裁部门要经过三个月的时间去调查,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劳动仲裁部门审理案件的时间。)10月26日起诉到人民法院,前三个月是劳动仲裁部门审理案件的时间,后十五天是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完全是在规定的诉讼时间内。
3:国家劳动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原告在受到用工单位(包括医疗,社保,意外,工伤等)不公正待遇,在三个月内可以向
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我母亲胡利华2007年5月退休,于一个月之后,2007年6月向平远县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并没有超过时效。之所以不处理:完全是因为平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简称:劳仲委)负责人,曾经是中医院职工———我的同事(这点要说明),对企业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不敢象人民法院的法官那样为了法律的庄严神圣而刚正不阿,铁面无私,公正无私,不怕得罪任何人!!该负责人刘文钫就因为怕得罪曾经的上级而不敢处理,其左右为难,不知怎么处理,说超过时效,其实根本就没有超过时效!!
4:被告说:“被上诉人胡利华一直未对被告提及医疗费报销一事,`这简直是编瞎话骗人,糊弄那些善良有同情心的人们,睁着眼睛在说瞎话,因为我母亲生病很严重,中医院个个职工都知道都很同情,唯独中医院领导吴良君心怀恶意不想承担中医院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装糊涂装着不知道,还进行疯狂的报复,极无人道的报复编织各种各样“所谓的理由“,想方设法去无理克扣职工的工资(请看长达30页的民事驳斥书)
5:原告认为,其人说话十分荒谬,明明是我母亲在上班期间,就天天提医疗费用报销问题,而且提了无数次,不但向吴良君本人提了无数次,而且向平远中医院其他领导王标文副院长和现在的赖科明副院长提了无数次,而且在公开场合,不同的场合和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县卫生局和县劳动局都提了无数次,以至他们的耳朵
都听出茧来了,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找了他谈话以后,还是我行我素,置之不理。。。。。。(请看民事驳斥书:P12页、P13页、P14页、P15页)我母亲医疗费未报销与吴良君发生了冲突这事早在几年前的2000年,中医院全院职工就是人尽皆知的事实!!
(二)关于是未经请假还是我母亲病情极其严重要出人命了还故意刁难的问题:
在此,我要问问善良的人们:问一下“救死扶伤”的道貌岸然的被告人,在当时紧急情况下,紧急条件下究竟是人命重要?还是医疗费报销重要?当然是人命重要!!!!!!(请看民事驳斥书P9页、P10页、P11页、P12页、P13页)
1:被告人说:“本人未经批准,就不准到外院治疗。。。。。。。”
我认为那要看什么情况下的不批准,如果是病人病情严重,情况紧急之下,你不批准就是故意的刁难!!我不禁要问:在这种情况下,你不批准,我母亲就不用治疗了吗?!!天下那有这样的道理?那有这样的歪理?如果我母亲不停的流血,中医院能够止住或是中医院能够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措施止住我母亲的不停流血的话,吴良君这样说话还说得过去!!我母亲的不停的疴血,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学医药的,我从小在医院长大,我虽然没有在正规的医学院校读过,但我根据平时刻苦掌握的医学理论知识和我耳闻目染那么多的病例,第一个反应就是要止住我母亲的血,这是人的本能的反应,直觉的第
二个还是要止住我母亲的血,而中医院连我母亲的血都止不住,而且止了那么多天,一个星期都无法止不住大出血,在这种情况下,我当然强烈要求向上级医院转院先止住了流血不止在说,然后看病情是不是很严重,如果血止住了,查出不严重就回中医院治疗,如果很严重,就一定要在那里治疗,从我的感觉来看,我母亲当时病情特别严重,不停的疴血,连血都止不住,拖下去必定有生命危险,而且被告人又说治不了不干他的事。(客家方言)从被告的答辩书中:就可以看出,那时候我母亲住了一个星期的院,而且大出血都止不住,用了几百元的医疗费用,用的都是常规药物,没有采取任何得力有效的措施来制止住我母亲的出血,换句话说跟等死强不了多少,到时不光我弟借来的钱用完了,拖下去还会发生生命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吴良君却说出来治不了不关他的事如此不负责的话来,这分明是治不了还要留着人,你这不是把人往死路上逼吗?!!我家毅然决然强烈要求送上级医院先止住了流血不止在说,所以说被告人品德败坏有主观行为的故意!!至于严正和吴良君交涉的结果如何,后面有详尽的叙述经过!!
事实证明我母亲确实病情严重,确实是卵巢癌,确实是恶性肿瘤而非良性肿瘤,而且是二期的卵巢癌,属于中期的癌症,要立即实施放疗化疗,是妇科中最大的手术要立即割去子宫,卵巢,附件等一系列组织并立即实施放疗化疗,才能挽救我母亲的生命。正如市人民医院的医生对我说:象你母亲这样流血不止的病例很少见,好的来得早(客家方言),要不早就有生命危险了,你母亲是二期属于癌症中
期是晚了点,但还来的很及时,不算太晚!!所以说被告人道德品质恶劣,道德品质败坏有主观行为的故意!!
话说回来,如果我母亲在向上级医院制止住大出血以后查出来没有什么大病不是很严重,我家就会回中医院治疗,也不会坐在法庭这里告他,请尊敬的法官明察!!!在治好病的情况下,能省钱谁不想省钱而且我家又欠了那么多债。事实证明:职工患有极其严重的病,流血不止,止不住血,而且拿不出任何得力有效的措施,你不批准就不用治疗了吗?这句话被告就是说到那里去说到天边去都说不过去的!!!谁不批准,就是居心不良,用心不良,故意刁难,对于居心叵测,别有用心的人,必然会(就会)受到一切具有正义感和同情心的人们一致的谴责和唾骂!!奉劝中医院的某些人:做人不要太过份,还是正直一点好!!!
2:被告人说:“中医院能治疗这种病,不用去外院治疗”
众所周知,平远中医院只能治疗良性肿瘤,不能治疗恶性肿瘤,恶性肿瘤必须要进行放疗化疗,而中医院就目前而言根本没有这方面的人才,没有放疗化疗的医疗设备和药物,更无法对恶性肿瘤进行根治。我从小在中医院长大,中医院在医疗领域上,在治病的方面上什么病能治,什么病不能治,我知根知底一清二楚!!我母亲是卵巢癌,中医院根本无法对淋巴结进行彻底的清除和根治,更不能进行放疗和化疗这一类型的手术!!!就我母亲的手术当时市人民医院妇科所有
的重要的医生都到场了大家进行会诊并由妇科主任和专门做淋巴结的医生亲自进行彻底的淋巴结清除术,市人民医院妇科有好几位对恶性肿瘤淋巴结进行彻底清除的专家,正如市人民医院妇科一位资深的医生说:对于切除良性肿瘤县级医院都会,但对于恶性肿瘤淋巴结进行彻底的清除不是那个医院都会,要有专门的人才和专门的药物才有用!!你以为那个县级医院都能做恶性肿瘤的手术吗?要是发现的迟或是淋巴结清除不彻底就会复发。
3:我母亲的用工情况患病的事实真相和事情经过:
原告首先要说明白一点:我母亲去市人民医院,在此之前,是向平远中医院领导请过假的,当时我母亲恶性肿瘤大出血,脸色疮白,血都止不住,不停的疴血,我第一的反应就是心急如焚去找吴良君本人商量办法我是在中医院办公室和吴良君本人见面的并严厉请求在中医院没有任何可行的治疗方案的情况下要转院送上级医院治疗以免发生危险,当时谈话(对话)我还历历在目,我说:“吴院长,我母亲病那么严重,血都止不了,而且患的是恶性肿瘤,已经一个星期了血都止不住,我请求要尽快送上级医院检查和治疗,我母亲现在脸色那么苍白,在止不住大出血看来不能在这样拖下去了,其人呆坐在办公室一动不动并大声咆哮,你有什么资格向我说话,你出去!!!我当时极其悲愤的说,我怎么没有资格向你说话?!!我以中医院职工家属的身份都有资格向你说话,我不但是中医院职工有资格向你说
话,退一步说,我以职工家属的身份都有资格向你说话!!!我干吗要出去?!!我妈出血出了一个星期了,你拿不出任何的治疗和抢救的措施,在拖下去我妈发生了生命危险,你要付全责!!!他跳起来指着我的鼻子大骂,你行开(客家方言)!!你出去!!这时中医院办公室的卓柏林看到这走到别的地方去了,只有当时的王标文副院长还坐在那里,吴良君随手扔了一份《平远县中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并说:“你这个治不了就这样了,出了什么事,不关我事,。。。。。。” 老天也看不过眼,想不到这份规定正是我日后打官司的最有力的证据!!我愤怒的说,那你当什么院长,治不了还要留着人,你这不是把人往死路上逼吗?!!于是我只好同王标文副院长商量,王标文副院长说我没有权,你去和吴院长讲,我还说:“你是管医疗的副院长你怎么没权?!!”他听了非常尴尬的坐在那里,表露出非常同情的心情,当时我深深感触到了这一点,感到这个人在这残酷冷漠的社会里是难得的好人!!(事后我和我弟是这样评价他的)于是商量无果,我只好打电话向我弟商量紧急寻求办法,只记得那时什么都顾不得那么多了电话费象水一样付了出去,商量的结果是:既然吴良君不同意出钱,不同意送上级医院检查治疗,我母亲的生命是第一位的,就是在多钱,那怕是借钱治疗,都一定要想办法,把我母亲从生命线上拉回来,那时我母亲连坐客车都不能了,于是在和我弟紧急商量以后,我弟紧急打电话给王标文副院长请求援助(由于吴良君横蛮无理不讲人道和其人说僵了的缘故)说明我母亲坐不了车的事实,要求中医院
派天河区对口援助发的急救车送我母亲到市人民医院,从我母亲坐不了车的事实,从我母亲治了一个星期血都止不住,可以看出当时是多么的紧急多么的严重性!!!王标文副院长再次表示他没有权,可见吴良君是多么独断专横的人,紧急情况下连副院长都没有权力派车。
由于当天又大出血,于是我和我弟只好花了近二百元紧急请了一部小车,和几位亲戚把我母亲送到了市里的医院。几天以后,检查出我母亲是二期卵巢癌,必须立即手术,我当即打电话把我母亲的病况告诉我弟和当时的王标文副院长,我弟弟也立即打电话给吴良君,但其人听了接通电话喂了一句就关机了,我弟弟只听到他熟悉的声音。市医院妇科的主任说:手术后要放疗化疗,切去子宫,卵巢,附件等一系列组织,还要进行淋巴结彻底清除术,这些都是县医院目前医疗技术做不了的,是妇科恶性肿瘤当中最大的手术,当时市医院妇科几个最主要的主任和医生都来会诊和做手术,由于病情很严重,别的病人住了一个星期十天半个月就出院了,我母亲住了一个多月才出院。(请看民事驳斥书:P14页、P15页、P16页、P17页、P18页、P19页、P20页、P21页)
(三)证据认定方面:
(一)、在此,我要申明几点:
1:单据提供的都是原件,为此我为了原件交给了人民法院,还复印留了复印件。
2:并不是市第三人民医院和梅县人民医院没有“疾病证明书”是因为被告说市第三人民医院是我母亲2005年退休以后的是治疗精神病的不予报销,所以没有拿给被告律师看。既然不给报销,当然就没有拿给对方看,如果要看随时可以看,但我家到现在为止,都认为我母亲精神出现异常,这是吴良君合情合理合法的医疗费故意人为不报销造成的严重后果,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这笔费用中医院应当承担。也应当报销这笔医疗费用。(祥情请看:民事驳斥书P6页)
3:医疗费用又不是我自己能乱写的,市人民医院是梅州市医疗技术最高和医疗档案管理最严格的单位,在那里我家不单没有认识的人,要是很厉害也不至于被吴良君这家伙欺负到现在连应该报销的医疗费用据理力争都拿不到,而且医疗档案管理极其严格,要拿档案看,根本不可能,只能由经手的主治医生才能看到。被告人以这作为医疗费用不报销的借口,那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荒天下之大唐,滑稽,荒唐!!!
4:医疗单据不规范并不能说是医疗费用不真实,要是不真实,就不可能是才二万多元的医疗费用,最起码是三四万,四五万才对。对于癌症来说:二万多元的医疗费用,算是最少的了,有的癌症都要十几万、几十万,而我母亲只不过是医疗费用的50%,实在不公平,而且到现在我家用去了很多诉讼费用到现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医疗费用都还没有依法得到赔付,中医院领导的思想道德可见一斑,思想
道德极为骯脏!!!宁愿花公家大量的钱聘请律师去挡职工合情合理合法的医疗费用,这算什么思想道德品质?治疗癌症是市人民医院的独家技术,它能够将自己的技术,用什么药都告诉你下级医院吗?分明不可能,被告律师一看就知道是在胡搅蛮缠、蛮不讲理,被告要看用药明细单,你要看,你自己可以拿着司法证明去市人民医院看。
5:在此要说明的是:不是我想补开市人民医院的“疾病证明”,而是2000年3月我母亲重病抢救期间,我家多次要求市人民医院的妇科肿瘤主任和经治医生开“疾病证明”, 妇科肿瘤主任和经治医生都说你母亲的病情极其严重,不是一下子就能治好的,必须立即做手术,要不,大出血,不停的流血,不停的疴血,都会疴死人(客家方言),而且还要经过三年的放疗化疗,严重的时候,每隔两个月去一次,病情好转时每隔三个月去一次,一次十多天,又要经过三年的临床观察,6年总共要去十几次之多,你母亲的病不是一下子就能治好的,说等到治疗终结后才能写证明。
6:还有一点要特别说明的是:那时市人民医院2000年之时还没有电脑,那来的电脑打印发票?这简直就是乱弹琴!!!直到两年以后才有电脑打印发票。
7:2000年那时,市人民医院分为门诊收费和住院部收费,门诊收费有四、五个收费窗口(不象现在门诊收费有十几、几十个窗
口收费那样轻松,我清楚的记得:直到我母亲放疗化疗快结束,最后
几个疗程的时候,几年以后,市人民医院才采用电脑收费),,当时
住院部只有一个窗口,这个窗口负责要收住院部的所有科,如:泌尿科,内科,妇产科,外科,肿瘤科等等所有科,都要在这个住院部的收费窗口收费,不能到门诊的收费窗口收费,所以住院部的收费窗口,经常每天人头攒动,人头涌涌,挤满了住院部各科的交住院费用的病者家属,病者家属连人的头都伸不进去,交费的窗口只能伸进几个手,可以看见里面有七八个、十多个工作人员在各自分工,有的在用算盘计数,在算每个病人的药费,有的在复核,里面特别忙碌,外面等收费的病人家属等得不耐烦,经常怨声载道,都说住院部的收费窗口怎么那么少,怎么不象门诊收费窗口那样多设几个这样的收费窗口,分明是鸡蛋里面在挑石头。
8:我母亲是极其严重的病,我家当时极其困难,我弟在读大学,我母亲每月才90元的工资(每天3元),、是全县有名的“特困户”,我弟读书借了很多债,那时我母亲患重病,在旧债未还的情况下,在能治好病又能省钱的话,谁不想省钱?除非是脑子不正常。
最后奉劝中医院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做人还是要正直一点好!!!不要在这些铁证如山的证据上进行无畏的狡辩了,事实胜于雄辩,事实就是事实,你想变为不是事实都不可能,因为它就是事实,来不得半点虚假!!!同时还奉劝被告律师要讲良心、道德、公平、
正义,要讲律师的最起码的职业操守,不要谁有钱就帮谁打官司,有
奶就是娘,而置极其明显清楚的事实而不顾。我最痛恨:那种宁愿拿着公家的大量钱财去聘请律师挖空心思、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去阻挡职工本应该报销的医疗费用不报销的那种貌似“君子”的其实极其卑鄙无耻,实则用心不良、居心不良、居心叵测的“小人”!!!让所有具有正义感和同情心的人们都来一致谴责这种自己制定的政策自己不执行,既要做“烂渣又要讲赢话”(客家方言)出尔反尔,言尔无信,说话不算数的“小人”。
二、请求追加:职工被无理被横蛮随意乱克扣的,本该辛苦得到的劳动所得:
由于中医院被告人吴良君肆意编造谎言,挖空心思,想方设法,千方百计躲避他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极无人道对待职工,对职工医疗费 “耍起无赖”,平远县人民法院依法于日作出了[2006]平法民一初字第108号非常公正的宣判,限令被告:平远中医院日必须依法报销职工的医疗费。多年来的屈辱,冤屈得到洗雪,大快人心,我在不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现在终于明白了法律还是公正的!!!人民法院的法官还是会主持公道为弱势群体说话的。使我深深的懂得,在这世上还是好人多。在大快人心之余,我觉得法律还不是很公正。因为:
1:我母亲被克扣的工资还没有完全依法被追补回来:
我母亲在2005年期间治疗期间三年内被克扣的工资(309元/
月X 10次治疗=3090元,按病假一天扣五元计,5元/天X 10天/次X 10次治疗=500元,3090元—500元=2590元,(详情请看:起诉书P3页和民事驳斥书)附上,没有提供过的新的证据:(2002年我母亲被随意乱克扣的工资)我母亲被无理克扣工资的工资单。
2:被告人指使他人造假,伪造假帐单一事:
特别岂有此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伪造假帐单一事,吴良君指使中医院会计室人员,人为非常恶意,在我住院期间采用以少充多不顾国家法律,去伪造假帐单,行为极其恶劣,法院还没有依法判决,除日以外的都是假帐单,我是日住院到日出院,日以外的都是吴良君指使中医院会计室人员人为伪造的假帐单,写多了我一千多元的住院费用,这伪造的假帐单,向法院提供伪证,是公然貌视国家法律,极其恶劣的行为!!!多扣部分中医院必须一分不少的追补回来。(详情请看:民事驳斥书P24页、P25页、P26页)
3:还有我母亲加煤火的工资,职工流血流汗做了,却没有得到工资,还没有被依法追回,劳动法律、法规得到了亵渎,法律的庄严神圣得到了侵犯,法律的庄严神圣得到了亵渎。
中医院1993年在工资外,每月以30元的额外补偿发放了我母亲加煤火的工资一年(30/月X 12月=360元),从1994年到1998年这四年工资被人为的故意的停发,共计:30/月X 12月X 4=1440
元。(详情请看:民事驳斥书P2页,P3页内容)职工流血流汗做了,却没有得到工资,职工不能“白白的做”,不能“白做”, 不能“白白的”流血汗, 这部分工资,中医院必须一分不少的追补回来。
法律的庄严神圣不可侵犯,法律的庄严神圣不可亵渎,这些都与《劳动法》相违背的恶劣行为,这些都是企业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置国家法律不顾的恶劣行为!!作为律师,也要讲良心道德公平正义,也要讲律师的职业操守,不能谁有钱就帮谁去打官司,严重违背、违反律师的职业操守,试问:你律师不为我弱者提供法律援助(我多次去司法局请求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而律师都不予理睬)反而为强者提供法律援助去打官司,在此我不禁要问?在你律师眼中———还有没有良心、道德、公平、正义?!!还有没有律师的最起码的职业操守?!!
作为律师,不遵守国家法律,你律师不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我多次去县司法局请求该局的律师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而律师都只是问问,都无动于衷),反而为强者提供法律援助(确切的说:吴良君是“强弩之末”),因为吴良君理亏在先,而且年纪大了,本来有一定年纪的人,都是很重视名誉很宽善仁慈慈祥的应该是很讲道理的很值得后生晚辈尊敬的人才对。而作为吴良君非但不讲名誉,非但不宽善仁慈,反而是变本加厉变着法子去欺负人欺负职工,宁愿花公
家的大量钱财聘请律师来想方设法,千方百计来阻当我母亲按政策应
该报销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想方设法,千方百计躲避单位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这是什么行为?这是令所有具有正义感和同情心的人们所不齿的行为!!说句非常难听,非常严厉,非常愤怒的话,吴良君所作所为,简直是“猪狗不如”!!!特别令我不服气,特别令我气愤的是:吴良君自己(自家,客家方言:)都年纪大了,自己都“强弩之末”了,竟然还敢变着法子去欺负人、欺负职工,试问:其人还有没有良心?良心都被狗吃了,简直是“狗屎”,简直是为老不尊!!!到老了都不值得人尊敬,到老了都不值得后辈人的尊敬!!!
最后我要说:一个企业,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也要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和义务,不能想怎么样就怎么样,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不能有超越于法律之外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最后还是那句话:每个人都有父母,每个人都会生病,每个人都要经过生老病死,职工为企业服务,企业为职工报销医疗费,都是天经地义的事,随着医疗制度进一步的改革和发展,(如现在的农村医疗保险,大病统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如此等等),在严厉谴责吴良君这种恶意故意拖欠职工医疗费之时,在此希望,尊敬的人民法院的法官能够明察秋毫,辩明是非,彻查事实,分清是非,为职工主持公道,为职工主持正义,还职工一个公道,让正义始终战胜邪恶!!!我始终坚信:正义能够战胜邪恶!!!也一定能够战胜邪恶!!!!!!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平远中医院职工 胡利华
子:罗东 代笔
强制执行申请书
尊敬的平远县人民法院法官:
我是平远中医院职工胡利华,我因医疗费问题与平远中医院发生医疗费纠纷,并委托我儿子罗东代理此事。
平远县人民法院于日判决发出「2006」平法民—初字108号,判令被告平远中医院应承担原告医疗费11035.72元和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11035.72元。该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清楚。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判决发出(2007)梅中法民—终字第155号按原审判决执行。
现在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规定的期限即将到期。而平远中医院置国家法律而不顾,迟迟不予执行,蔑视法律的尊严和存在,致使国家神圣的法律得到了亵渎,平远县人民法院和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判决成了一纸空文。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的严肃性,在此请求:平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能够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启动法律程序,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
平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母亲)胡利华
委托代理人:(子)罗东
17:18:01 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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