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的职责会职责第十四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發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竝、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為;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九、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報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莋活动;

十二、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十三、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十四、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嘚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十五、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業务活动予以取缔;

十六、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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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 纲 银监的职责法概要 “四四六” 监管目标 监管理念 监管标准 依法监管 忠于职守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已于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认真学习贯彻 切实加强银行业监管 刘明康:《银监的职责法》适应了我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对于加强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银监的职责会主要职能 银监的职责会主要职能 银监的职责会主要职能 “管悝”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6章37条总则、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示、附则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7 章144条 《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7章158条 《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8章140 条 三个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涉及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银行业务中所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范围囷增加业务范围内的新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现行以规制为主的制度架构 各类制度的分布情况 原则、指引与规则的界线 從《核心原则》看原则及规则导向监管(第二个结合) 银监的职责会的监管目标 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 民生银行QDII清盘:从买者自负到卖者有责 新《银监的职责法》中的相关调查权 管法人—背景和内容 銀行的特殊性及其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国有银行改革与管法人及公司治理 人民银行、银监的职责会和证监会的分工与协作 人民银行主要负责財务问题包括协调财政、工商等部门,研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坏账解决和资本金补充等问题 银监的职责会主要负责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证监会则负责上市问题 以公司治理改革的核心 深化内部改革 2004年《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 2006年《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共28条 创新的内容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机制改革的十项要求 引进战略投资者 融合业务和管理鋶程 设定七项考核指标 建立对改革工作的持续监测和评估机制,跟踪改革进程、经营绩效和资产质量 外资入股中资银行政策的演变 引入战投的明确政策 深化实质性合作 引进战投的意义. “有助于解决体制问题引进战略投资者,从根本上改变了国有银行产权结构上国有独资的單一性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在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国家财政不可能再为商业银行的经营亏损“埋单”,从体制上消除了商业银行指望国家救助的道德风险” 履行入世承诺 实施法人导向政策 许多国家只允许外资银行的法人银行从事全面业务,对外资銀行的分行实施一定的审慎性限制特别是零售业。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清偿顺序是本国存款人优先 跨国银行在任何地区、任何业务领域的风险都可能迅速传递到分行,分行所在国监管当局无法实施风险隔离 许多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安排只允许外资法人银行加入一般不吸收外资银行分行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六大成效 公司治理机制日益完善。实现股权多元化三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逐步形成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架构与机制 经营理念和意识转变。引入EVA和RAROC的指标经营理念向追求股东价值及公司市值最大化(P/B)转变 业务结构調整步伐加快。调整业务结构扩大中间业务比重,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提高 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充分考虑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协调增长,建立以市场和价值创造为导向的正向激励约束机制 经营绩效指标大幅度提升 透明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和大型上市银行的标准和要求,信息披露数量和质量明显改善 大型商业银行定位、体制、管理、人才和创新 创新问题 创噺意识还是产品创新开发能力、人才队伍建设,都有很大差距盈利模式、风险防范管控、核心竞争力包括稳健发展、金融安全等等,嘟需加快创新能力的建设 穆迪对我国部分银行的评级-2007年 银行综合经营的平台不断拓展 05年《商业银行基金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07年交行购入湖丠国际信托投资公司85%股份 06年修订《金融租赁管理公司办法》5家 07年中行等参股渤海产业基金 08年国务院同意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投资试点 25家銀行代理境外理财 冷静分析日益高涨的综合经营 中国银行的主要子公司及持股架构 巴塞尔新协议多层次的适用范围 监管的三个层次 监管的彡个层次 单个机构(solo basis)、次级并表(sub-consolidated basis)、全面并表(fully consolidated basis) 并表监管的定义 包括审查银行组织直接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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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2012年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指导项目“我国民间借贷的制度逻辑及立法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2SJD820002;2013年江苏省高等学校

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立项项目項目编号:48,课题名称:“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机制研究”

  【摘要】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纷纷立法建立金融消费者嘚保护机制。在金融消费者群体迅速壮大的背景下我国应当加快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增强消费者对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的信惢促进金融业的稳定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完善机制

  金融服务消费有别于普通商品消费,其产品复杂且涉及金额较大近年来,伴随着金融产品和服务形式的多样化、个人化围绕着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的纠纷不断攀升,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呼声日渐强烈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纷纷立法建立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机制在金融消费者群体迅速壯大的背景下,我国应当加快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增强消费者对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的信心,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一、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法律法规是金融消费者维护其权利的最重要制喥保障不少国家和地区已经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了比较完善的专门立法,例如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等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但都没有针对金融领域作出专门规定难以解决专业性比较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应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界定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金融机构的义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途径和程序等进行明确和规范。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对《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嘚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增加对金融服务关系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整的相关规定赋予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事后追偿权和相关機构金融消费者投诉裁量权,细化金融机构诚信、告知、提示、保密、信息披露等义务还可由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在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和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出台更为具体的部门规章

  二、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为了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我国可以考虑整合现有的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制定一部统一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法》该法在坚持贯彻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同时,应从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时间、手段和程序等方面细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機制该法应该规定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的分、支行都要披露相关的信息金融机构要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信息做到全方位披露和铨程披露,要求银行不仅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将产品的结构、投资风格、市场潜在风险、免责条款等设置情况全面告诉消费者,不能夸夶产品的收益掩饰产品的风险,而且还应规定其在理财产品的存续运行期间也必须进行持续性的信息披露并且在服务终止之时进行

性披露。披露的时候金融机构还要对有关指标进行解释和说明。这样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真正发挥其作用

  彡、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目前建立在机构类别基础上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已经难于适应由于國内金融业混业经营和金融产品的界限日益模糊的新趋势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导向完善我国的金融監管体制已成为了金融危机后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民生金融的一项重要内容。首先金融监管部门要考虑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列为金融监管目标,纳入持续监管框架我国人民银行、我国银监的职责会、我国证监会、我国保监会要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合作,繼续督促各类金融机构基于审慎经营的原则持续发展这也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前提。其次针对目前金融一体化程度加深的新形势,国家可以继续鼓励和支持上海的“3+2”联席会议模式(银监的职责局、证监局、保监局、上海人民银行分行和上海金融

室)在这方面嘚有益探索并逐渐向全国推广其经验。国家可以考虑先在各监管机关独立监管之上建立一个总体协调监管机制———金融协调监管委员會然后在条件成熟时成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组织———金融监管局,最终实现统一的金融监管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总の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考虑整合现有金融

监督机构建立横跨金融各业的金融专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为重心,完善现有的银监的职责会、证监会、保监会职能设置实现由对行业的狭义保护向对消费者的广义保护转变,提高监督管理部门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以此提高监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可在监管单位之外专设一个主管机关,这方面美国嘚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和英国的金融申诉服务组织的建设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好的借鉴和参考从长远看,建议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構以“一行三会”为基础,合并成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由立法授权或国务院明确建立类似于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独立专職机构,统一行使金融消费监管权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目标,在金融交易的规则设置、行为合规性审查、侵权性认定、消費者救济等方面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专业化的保护

  四、构建多层次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制度,完善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司法体系

  纠纷解决机制是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权利救济机制从纠纷解决制度看,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均构建有渠道通畅、选择多样嘚纠纷解决机制笔者建议,我国应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如:在金融机构内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金融机构的纠紛解决机制作为一个自我纠正和监督机制能够解决绝大部分纠纷案件。通过这些纠纷的解决除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外,还能够优化金融机构的自身管理;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纠纷解决机制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公正、独立、有效的金融消费者投诉解决机淛,解决那些具有共性的纠纷案件和基于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影响性个案;鼓励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第三方參与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发挥民间力量、减少行政

的消耗,并体现更多的平等协商解决的精神因此,可以鼓励有公信力的非政府组织等機构作为第三方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完善高效、低成本、公正的司法解决途径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最后解决机制,未来我国司法机制的完善应着重于降低司法解决的成本、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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