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多人借款用于建厂和什么厂子赚钱经营,支付部分利息,拖欠不还,起诉拘留

 两位美国科学家做过一个有趣的试验:在两个玻璃瓶里分别放进5只苍蝇、5只蜜蜂,然后将瓶底对着亮光,瓶口朝向暗处。几小时后,5只苍蝇从瓶子后端暗处找到出口,爬了出来,5只蜜蜂全都撞死。
  科学家分析认为,蜜蜂把有光源的地方看作唯一出路,每次都朝同一方向飞,而苍蝇不死盯着那点儿亮,碰壁后知道向后看。蜜蜂与苍蝇,一前一后,一生一死,揭示了成功的秘诀。将昆虫换成人类,道理同样适用。在困境中学会向后看,另谋出路,是一种智慧人生。
  人生有亮点,自然就有暗点,而且经常发生错位。懂得向后看,修正自己,调整人生,重定坐标,当前面天空遮盖浮云失去色彩时,回头同样能看见蔚蓝。这是积极的人生态度,是珍重生活的方式,是一种生命的支撑,是生活的主色调之一,是大聪明、大智慧。回头感悟人生哲思,重新理解生活,从容面对喧嚣纷杂的世界,就不会因昨天错过今天。
  一家纺织厂有两个四十岁的女性同时下岗,一个是工程师,一个是工人。工程师愤怒、吵闹、谩骂,无法解脱。女工则很快走出阴影,发挥烹调特长,在亲友的帮助下,开了个小火锅店,一年多不仅还清了借款,生意还扩大了好多倍,如今已是当地小有名气的餐馆。
  生活总喜欢把荣辱、成败、得失等对立的东西同时呈现在人们面前,考验人的心性。这时往往需要向后看,理清思绪,拥有一颗平常心,学会平静地说再见,避免误入激流,剑走偏锋,伤及他人和自身。
  电视剧《九岁县太爷》里的酒店女老板说,任何人一生或许有两件事都躲不过:讨饭、坐牢。许多人猜不透话中玄机。其实她是指“形与神”。有些人形没讨饭,但神在讨饭,形没坐牢,但神在坐牢。这种心态监牢、心理监牢、情绪监牢、精神监牢,恐怕不少人都坐过。不“坐牢”,是人生的成熟。
  向后看,不是消极回首,而是一种前瞻;不是刻意逃避,而是一种壮行;不是甘于平庸,而是角色转换;不是砸碎原有生活框架,而是在现有框架里构建新生活。张果老倒骑驴,“功夫向后看,功效向前进”。
  人生之旅风一程雨一程,人生脚印或深或浅,美好事物常从指缝滑落,悲伤与阵痛,链接冷暖更迭,交替人生苦乐。美好的过去值得留恋,但不能指望谁都给你阳光。回头想想,人生如戏,自己才是唯一的导演,前半部戏不管如何让人后悔,也无法重新改编,唯一的选择是让后半部日臻完美。
  一个人的欢喜或悲情,能在另一个人走过的时间里找到映照;一个世界的欢喜或悲情,能在另一个世界走过的时间里寻到轨迹。客观规律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从往日失落中找出借鉴,成功要尽人力,也要顺天意。
  哲人说:“一个人的幸运在于恰当时间处于恰当的位置。”人生道路崎岖,不管痛惜还是悔恨,生活终究还要继续。向后看,从时间里寻觅真理,收拾好心情,领悟人生,准确定位,用智慧汗水兑换幸福。
阅读:人次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培训超市& (5000多套光盘)中国裁判文书网
&&/&&&&/&&&&/&&
李清贷款诈骗、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忻中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清,小名&百岁&,男,日生,身份证号码:O6271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繁峙县下茹越乡瓦磁地村人,2009年任繁峙县三益实业有限公司庆宇纸制品分公司负责人,捕前暂住太原市迎泽区东岗路。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繁峙人民检察院以骗取贷款罪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辩护人侯玉萍,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忻检刑诉(201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清犯贷款诈骗、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连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虚假收入证明,编造贷款理由,在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期间向繁峙农村合作银行下茹越信用社、繁城信用社、杏园信用社、金山铺信用社、联社营业部贷款诈骗共计7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李清无实际履行能力,隐瞒纸厂一直亏损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008年9月至2010年8月期间,分别向师某某、张三某、张俊某、张利某多次骗取钱款共计3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其中20l0年9月15日李清的父亲李九某与张三某签定协议将繁峙县三益实业有限公司庆宇纸制品分公司150万元股权转让于张三某。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李清与他人合伙注册成立繁峙县三益实业有限公司庆宇物资再生利用分公司,并于2009年任该公司负责人。该公司在经营期间一直亏损,李清谎称纸厂一直处于盈利中,多次向繁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茹越信用社等五家信用社实施贷款诈骗,同时以借款形式骗取他人钱款,因无力偿还债务,切断联系方式并逃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法庭,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第一组证据,全案的共同证据
(1)证实被告人李清借款、贷款时就明知无偿还能力,大量借款后积极逃避还款责任,举家外迁,切断联系,致使债权人无法联系到其本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1)被告人李清供述:繁峙县三益实业有限公司庆宇纸制品分公司,2OO7年建厂时法人代表是乔福某,到2009年时变更成我。法人是乔福某时股东有乔福某、乔培某、吉某某和我。2009年变更之后就剩下我一人了。股份建厂时投资440万,吉某某12O万,乔福某125万,乔培某35万,我160万。2008年我和乔福某、乔培某合开的鑫宇石料厂股份重组,我就用我在石料厂的股份将乔福某、乔培某在纸厂的股份对换,纸厂其余人全部退股,我钱没有全部退清,欠乔福某50万,欠乔培某25万,欠吉某某47万。我又投资了200万左右,总投资达到640万元左右。纸厂一直都是因为市场不景气断断续续生产,没有盈利过,一直在亏损。2010年我贷的这些款到现在2010年二季度的利息我付清了。20l0年8月24号,阴历七月十四晚,我离开繁峙县到现在就再没有打过利息。在我走的前十多天,八月中旬我想到离开繁峙的。当时我除了银行的贷款,向私人跟前借的钱也不少,纸厂本来也亏损,自己已经没有周转偿还能力,没办法只能选择离开。离开繁峙县后我们一家在太原租房住。石料厂是2010年的三、四月份,我和张巨某开办的,当时共投资了130多万元,张巨某投了17万,剩余的都是我投资了,日我走后就没管过那里的事,后来我把股份全部转让给梁某了。
我离开繁峙之后,我将我在雁门关后腰铺石料厂转让给梁某的。我们俩签订过转让协议。我之前借过梁某四十万元,后来还有些其他费用,我就连我的股份转让给他了。很早了,而且也不是一次性借的。没有借款协议。
我从2006年开始就贷上款了,先用于石料厂。金山铺信用社的贷款从2004年就开始了,石料厂干了三年,一直不景气、亏损,2006年开始建纸厂,年底又重新投了回资,2009年开始,纸厂经营亏损,到日我离开一共亏损了200多万元,由于亏损向个人转借资金有投入经营的,还有支付利息的。
2)询问李九某(被告人李清之父)笔录,证实从李清2009年正月开始承包过两年纸厂,到2010年8月份李清出走时一共生产过四个月,效益不好,赔钱,纸厂生产出的纸卖不了,没钱买原料就停了。纸厂就李清经营,我给他照料一下。李清走的时候也不和我说,后来我听别人说是因为我儿子外债太多躲债了,到现在也没和我联系,他的手机现在不通的。
(2)庆宇纸厂的经营情况及李清将鑫宇石料厂股份转让情况
1)询问乔福某笔录:2005年或2006年我、乔培某、李清合伙开过鑫宇石料厂,2007年,我、乔培某、李清、吉某某合伙开了庆宇纸厂。2009年李清将他在鑫宇石料厂的股份和我、乔培某在庆宇纸厂的股份全部对置,鑫宇石料厂就没有李清的股份了。纸厂的法人代表变更为李清,虽然股份全部对置,但是当时李清资金周转不够,他还欠我、乔培某、吉某某的钱,欠我们三人总共l00多万元,我也记不清了。建纸厂时李清出了一百六、七十万,吉某某出了一百二十万左右、乔培某出了三十五万左右、我出了一百二三十万,总投资大概在四百四十多万。后来纸厂又陆续投资了一百六七十万,这一部分是李清自己搞的。2010年李清给我打电话说,外债太多,他走了。
2)询问乔培某笔录:庆宇纸厂是2007年乔福某投资一百三十万元、李清投资一百六七十万元、吉某某投资一百二十万元、乔培某投资三十五万元合伙成立的,后李清又追加了一百六七十万。2009年李清把在鑫宇石料厂的股份与庆宇纸厂的对置,欠吉某某三十多万元,欠乔福某四十多万元,欠我三十多万元,共欠一百多万元。
3)询问梁某笔录:李清在2003年夏天在杏园乡泽萌泉建石料厂借了我2O万元。月份李清在雁门关后腰铺村建石料厂,又借了我20万元,当时是他和张巨某一起合建的厂,说这个买卖肯定挣钱,等建起厂以后就连本带利还我。后李清说没钱,不行就把石料厂顶了,我就同意了。因他借我40万一直没有还,利息也没给,也没有细算,我把李清在石料厂三分之二的股份顶了过来,算了55万,张巨某和他名下的郑永某还占他原来三分之一的股份20万。现在张巨某和郑永某已经退股了,2011年5月份退了他俩12万。
4)书证,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提供人梁某,李清将雁门关后腰铺石料厂整体股份的三分之一股权合人民47.5万元转让于梁某。
1、日,被告人李清提供虚假收入证明,编造贷款理由,通过时任繁峙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下茹越信用社主任李新某,以侯海某为申请人、以王贵某为担保人,在原下茹越信用社贷款45万元,到期时间为日;2OO9年1O月21日,李清采取相同的手段,以刘延某为申请人、高付某为担保人在该信用社贷款75万元,到期时间为日;2O10年1月27日,李清采取同样手段,以赵北某为申请人、柴建某为担保人在该信用社贷款80万元,到期时间为日。李清为上述贷款支付部分利息,李新某为避免下岗为上述贷款垫付全部本金200万和部分利息。
第二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清三次以他人名义骗取下茹越信用社(现为山西繁峙农合行下茹越支行)贷款共计200万元。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3份及立案决定书3份,可证实:日繁峙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侦查中发现,被告人李清于日、10月27日、日分别冒用侯海某、刘延某、赵北某身份在繁峙农村合作银行下茹越支行贷款诈骗45万元、75万元、80万元。该局于日立案。
(2)、李清在繁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茹越信用社借款相关手续三套,包括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人承诺书、信用社贷款本息收回凭证、借款借据、取款凭条、下茹越支行说明、下茹越支行贷款本息收回凭证。
(3)、证人证言
1)询问侯海某笔录:2009年l0月21日在下茹越支行贷45万元是李清拿我的身份证办的,还拿了我妻子魏计某的身份证,他拿身份证时没说做什么,就说用用我的身份证,我不清楚他用我身份证贷款的事。下茹越信用社贷款的相关手续,李清叫我去签字我没去,包括我的财产证明也不是真实的,这笔款也没发到我的手上。
2)询问王贵某笔录:2009年夏天李清说贷款需要用我的身份证作担保,侯海某是贷款申请人,然后他让司机接上我们夫妇去下茹越信用社办贷款手续,在那里我见到了同学侯海某夫妇,当时我们只是按照信用社工作人员的要求签了名字按了手印,在信用社我也没见到李清,具体金额也不知贷了多少钱。我没有资产,到现在还是租房,打工年收入3万左右。
3)询问刘延某笔录:我没向下茹越信用社贷过款,是我连襟李清用我夫妇的名字贷的款。我们只管按信用社工作人员的要求签了字,具体金额是多少我们都没注意。我们在信用社的时候李清的三大兄哥高付某作为贷款担保人,他夫妇也去签了字。我从没给银行结过本息。我夫妇不是李清纸厂的职工,也没有从事废品回收行业。我家的固定资产只有四间窑洞,年收入两万元左右。
4)询问高付某笔录:2O09年1O月份,李清说他想以我姐夫刘延某的名义从信用社贷款,李清让我做担保,李清的司机伟伟开车接上我和刘延某去信用社办手续,李清和信用社的人让我和刘延某在已经填好的几张表上签上了各自的名字,表上我妻子的名字不知道谁签的,我不清楚钱是不是贷出来了,还有一次是我和我妻子韩金某、我姐姐高美某、我姐夫刘延某一起去的,我们俩都带着结婚证,每个人在填好的几张表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就回来了。
5)询问赵北某笔录:2009年腊月的时候,李清说他开纸厂需要资金,就用我的身份证从银行小额贷款,因为我平时给他干活就同意了。我还给他提供了我老婆郭双某的身份证、我两口的结婚证。是从农合行下茹越支行贷的。当时我不知道贷了多少,是后来银行人员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贷了8O万元。当时去银行办理手续的有我和柴小毛(柴建某)、李清的司机一起去的,李清没有去。我是申请人,柴小毛是担保人,我和柴小毛在几张空白表上分别签上了我们的名字,我老婆郭双某没有去签字。这笔贷款我没给银行支付过利息或本金。
6)询问柴建某笔录:2010年1月份,李清给我打电话说想用我的身份证从银行小额贷款,我还提供了我和我老婆高彩某的身份证、结婚证,第二天李清让他的司机伟伟用车把我接到下茹越联社,伟伟拿出几张表,在指定的地方签了我的名字后就走了。当时还有赵北某,他是贷款人,我是担保人,实际上真正用钱的是李清,只是用了下我们的身份证办了手续。这笔贷款我没给银行支付过利息。
7)询问李新某笔录:经李清介绍给刘延某、侯海某、赵北某贷过款。2008年(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刘延某到支行贷款75万元,用于购买原料。2009年10月贷款到期后支行与刘延某履行了换押手续,直到2010年6月份这三笔款结息正常,2010年8月下旬听说李清外债太多跑了,2010年9月份结息时我们支行的工作人员对刘延某进行催款,刘延某才告诉我们这笔贷款是李清用他的名义贷款,款项用于周转纸厂资金。2008年10月份,侯海某到支行贷款45万元,用于纸厂周转,2009年l0月到期,支行与侯海某履行了换押手续,到2010年9月下旬结息支行工作人员对侯海某进行催款,侯才说李清让用他的名义进行贷款,将款项用于周转纸厂资金。201O年1月份赵北某贷款8O万元。用于装潢门市周转,到期后赵北某说外面赊账太多,归还不了贷款,至今也没有归还。当时刘延某、侯海某都是瓦磁地纸厂工作人员,李清就跟我打招呼说他二人过支行贷笔款,纸厂进料资金不够周转。赵北某是李清说他的朋友装潢门市需要资金周转。办理贷款时三名贷款申请人都在贷款合同上签了字。这三笔贷款结息李清给结到2010年6月份。2010年8月份听说李清跑了,我们要利息、要贷款都要不上,当时因为农合行要求比较严,如不结息就下岗,我就给他垫付了两个季度的利息,一共十三万元多,到2Ol1年因为我垫付不起了,就没再替他垫付。
日询问李新某笔录:日我归还了侯海某、刘延某的贷款,日我归还了赵北某的贷款,合计二百万元,三名借款人知道此事。我是这三笔贷款的信贷责任人,我们行有规定贷款到期逾期不还,贷款责任人要承担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这三笔贷款虽经多次催要,仍无法归还,我面临下岗失业,为保住工作,我只能四处筹借归还贷款。
(4)、下茹越支行出具的刘延某、侯海某、赵北某贷款本息收回凭证,证实该三次贷款本金共计200万已经归还。
2、2009年l2月16日,被告人李清提供虚假收入证明,编造贷款理由,通过时任繁峙县农村信用联社繁城信用社主任谢国某,冒用侯某廷的名义、以王应平为担保人在繁峙县农村信用联社繁城信用社贷款6O万元,到期时间日;2009年l2月13日,李清采取同样的手段,以高秀某为申请人、侯二某为担保人在该信用社贷款140万元,到期时间日。李清为上述贷款支付部分利息。谢国某为上述贷款垫付部分利息。
第三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清两次以他人名义骗取繁城信用社(现为山西繁峙农合行繁城支行)贷款共计200万元。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份及立案决定书2份,日繁峙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侦查中发现,李清冒用高秀某身份在繁峙农村合作银行繁城支行贷款诈骗人民币110万元;日李清冒用侯某廷身份在繁峙农村合作银行繁城支行贷款诈骗90万元。该案于日立案。
(2)、李清在繁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繁城信用社贷款相关手续两套,包括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取款凭条等。
(3)证人证言
1)询问侯某廷笔录:我弟弟侯海某借过我的身份证,2012年繁峙信用社来了催款通知我问我弟弟侯海某,才知道他把我的身份证借给李清贷过款。
2)询问侯海某笔录:那年李清贷款让我找农户身份证,因为我和他是同学,把我大哥侯某廷、大兄哥魏某的身份证借给过他,侯某廷和魏某都没去办过手续。我大哥当时不知道用他的身份证干什么,后来信用社来了催款通知书,我老大才知道的。
3)询问王应平笔录:我村的侯海某找我说要用我夫妇的户口本、身份证给他自己贷款,让我作担保。我也同意了。后来他办贷款手续时叫我进城关信用社签字,签字时海山对我说是给同学李清贷款,只用一年,年底就还上了。具体贷款人是谁我也没注意,我只在担保书上签过字。
4)询问高秀某笔录:前两三年,李清和我说他开的纸厂要扩建,需要资金,用我的身份证从银行贷些款来周转,因为我们是亲戚,所以我就同意了。在繁城支行时我在几张填好的表上签上了我的名字后就走了。这笔贷款有担保人,李清找来的,我不认识。
5)询问侯二某笔录:李清问我要过身份证,没说要做什么。李清派司机伟伟把我接到繁城信用社,在路上伟伟就说李清用我的身份证贷了款,在信用社银行的工作人员就让我在填好的几张表上签了我的名字。我是这笔贷款的担保人,申请人是高秀某,但我不认识他。
6)询问谢国某笔录:我在2006年9月到2010年12月底在繁城支行担任主任,李清介绍侯某廷和高秀某各贷过一笔款,办手续都是李清领着去的。他跑了以后我才知道这两笔款都是李清使用的。侯某廷是在2009年12月份贷了90万,高秀某在2009年12月份贷了110万。这两笔款都没有归还本金。利息是李清打了两个季度的,我给打了两个季度的。
3、日,被告人李清提供虚假收入证明,编造贷款理由,通过时任繁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杏园信用社信贷员张高某,以侯润某为申请人、张月某为担保人在杏园信用社贷款20万元,到期时间日;2009年l2月16日,李清采取同样手段,以高某寿为申请人、魏某为担保人在该信用社贷款20万元,日到期。李清为上述贷款支付部分利息,张高某为上述贷款垫付全部本金40万和部分利息。
第四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清两次以他人名义骗取杏园信用社(现为山西繁峙农合行杏园支行)贷款共计40万元。
(l)、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份及立案决定书2份,可证实日繁峙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侦查中发现李清用侯润某身份在繁峙农村合作银行杏园支行贷款诈骗人民币20万元;日李清冒用高某寿身份在繁峙县杏园支行骗取20万元。本案于日立案。
(2)、李清在繁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杏园信用社贷款相关手续两套,包括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取款凭条、杏园支行说明。
(3)、证人证言
1)询问侯润某笔录:李清用我本人身份证、我媳妇王换某的身份证以及我夫妇的结婚证在繁峙县农村信用社杏园联社贷过20万元。李清的司机开着一辆车来接我到了杏园信用社,当时李清也在那里,在那李清拿上我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了一些,并填了一些表,我当时就在两三张表上签了我的名字,那时我才知道用我两口的身份证、结婚证在那里贷了20万元,担保人也在场,我不知道叫啥。为我们办理手续的人是杏园联社张高某。在2011年底时张高某给我打电话说,年底我们要检查,有人一会儿给你打电话问你呀,你就说你贷了40万。我当时还问他我贷了20万咋就成了40万张高某也没说原因就叫我按他的吩咐去说就行了。后来的确有个女的给我打电话问我贷款的事,我就按张高某吩咐我的说了。今年8、9月份银行给我寄过一个单,上面写的是我从杏园联社贷了40万元,要我偿还连本带利457000元。我未向银行支付过利息,因为不是我拿钱。
2)询问张月某笔录:2009年冬天,李清借用我和妻子贺新某的身份证在繁峙农合行杏园支行贷了20万元。侯润某是申请人,我是担保人。当时我、侯润某、李清、高某寿在场,我去了银行就在好几个表格上签了字就走了。我不清楚这笔贷款有没有结过利息。高某寿和另外我不认识的好像也是给李清办贷款手续了。
3)询问高某寿笔录:2009年李清说贷点款,用我和我老婆的身份证,我是申请人,我不知道担保人是谁。当时在场的有李清、张月某,剩下的人不认识。张月某应该也是李清叫来办理贷款手续的。办理的时候是李清一手办的,我就是去信用社签过字。这笔贷款我不清楚还款和结利情况。
4)询问张高某笔录:经李清介绍我为侯润某、高某寿各贷过20万元,我是责任信贷员。侯润某那笔是日办的手续,张月某为担保人;办理时有李清、侯润某夫妇、张月某、我。高某寿那笔是2009年l2月20日办的手续,魏某为担保人。李清当时说侯高二人是经营家电的,要贷款用于家电周转。办完手续五六天后就分别打到贷款申请人专用的个人结算账户上。李清为这两笔贷款打过两个季度的利息:侯润某那笔日结息6847.80元,日结息5966.40元;高某寿那笔日结息6576.60元,日结息5966.40元。在此之后,李清再没结算过利息,都是我垫付的。侯润某那笔我在日结息6712.20元,日结息5769.78元,共计:12481.98元;高某寿那笔我在O日结息6712.20元,日结息5749.44元,共计12461.64元。两笔合计24943.42元。后来我得知是李清使用了这两笔贷款,所以我就将这两笔贷款于日归到了侯润某名下,侯润某的贷款由20万变成了40万,之后我又替这笔贷款垫付了一个季度的利息,支付了1717.20元。
日询问张高某笔录:以侯润某为借款人、高某寿为担保人的40万元贷款于日已归还。其陈述的还款原因与李新某一致。
(4)、杏园支行出具的侯润某贷款本息收回凭证,证实该该笔贷款本金40万已经归还。
4、日,被告人李清提供虚假收入证明,编造贷款理由,通过时任繁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山铺信用社主任王奋某,以韩小某为申请人、赵四某为担保人在金山铺信用社贷款40万元,到期时间为日。李清支付部分利息。王奋某为避免下岗垫付全部本金40万和部分利息。
第五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清以他人名义骗取金山铺信用社(现为山西繁峙农合行金山铺支行)贷款共计40万元。
(l)、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可证实:日日繁峙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侦查中发现,李清冒用韩小某身份在繁峙县农村信用合作银行金山铺支行贷款诈骗人民币4O万元。本案于日立案。
(2)、李清在繁峙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山铺信用社借款相关手续一套,包括贷款合同、保证合同、信用社借款借据、金山铺支行说明一份,取款凭条一张。
(3)、证人证言
1)询问韩小某笔录:2010年1月初,李清说他纸厂周转不灵要用我和我妻子李利某的身份证、结婚证在金山铺支行贷40万元,我只是签字、按手印,就没见过这笔钱。之后十几天我和李清的司机去金山铺支行说是去取贷款,银行工作人员让我填了好像是核实类的表格,签名后我就离开了。我在李清的庆宇纸厂没有股份,只在那儿干过几个月的活。
2)询问李利某笔录:李清跟我丈夫韩小某说用我们的身份证贷过一笔款,钱是李清用了,办手续时我应该没去。
3)询问赵四某笔录:2010年1月份,李清说要用我的身份证做贷款担保,贷款40多万,具体不太清楚,李清说他自己使用。当天李清就开车把我拉到金山铺支行办理贷款手续,我在贷款合同书上签了几个字就走了,其他信息都是李清提供的,当时有我、李清、李清的妹夫,还有银行的工作人员。
4)询问马志某(金山铺支行职工)笔录:2010年1月份韩小某办理了贷款40万元,担保人赵四某,期限1年,支付过两个季度的利息,相关手续是韩小某和赵四某提供的。
5)询问王奋某笔录:2010年1月初,李清给我打电话说他妹夫韩小某是庆宇公司的股东,想在金山铺支行贷款用于纸厂周转。1月16日李清带着韩小某到支行办理贷款业务,24日支行与韩小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当天发放了贷款。办手续时李清、韩小某、赵四某、马志某、我都在场。李清在日支付过7593.6元利息,日支付过12475.2元利息,后李清再没付过利息,我怕因此事下岗,就替李清垫付了两个季度,日垫付12475.2元,日垫付了13465.28元,共25940.28元利息。
日询问王奋某笔录,称韩小某的贷款40万元其已于日以借款人韩小某的名义全部归还,韩小某知道此事。其陈述的还款原因与李新某一致。
(4)、金山铺支行出具的贷款本息收回凭证,证实韩小某的贷款已归还本金40万。
5、日,被告人李清提供虚假收入证明,通过时任繁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王伟某,以自己为申请人、张某白为担保人在该营业部贷款150万元,到期时间为日,李清支付部分利息,本金至今未还。日,李清采取相同手段,以吴兰某为申请人、侯文某为担保人在该营业部贷款90万元,到期时间为日,李清支付部分利息,王伟某为避免下岗垫付全部本金90万。
第六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清以自己和他人名义骗取金山铺信用社(现为山西繁峙农合行金山铺支行)贷款共计240万元。
(l)、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份及立案决定书2份,可证实日繁峙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侦查中发现,被告人李清以购原料为由提供虚假担保向繁峙县农业合作银行贷款150万元,同年1月31日骗到该笔贷款。2010年8月底,李清不知去向。至日,李清欠银行贷款本息元。日该队在侦查中发现,2010年3月李清冒用吴兰某身份在繁峙农村合作银行联社贷款诈骗人民币90万元。两案分别于日、12月19日立案。
(2)、李清在繁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相关手续两套,包括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借款借据、取款凭条、繁峙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说明一份、繁峙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说明一份。
(3)、证人证言
1)询问张某白笔录:2010年我给李清担保贷过款,日期记不住,也不知道从哪个银行贷的款,只是李清问我夫妇借身份证说贷款做担保用。我夫妇没有去银行办过贷款手续,也没签过字,不知道李清贷了多少,做了什么用。
2)询问薛春某(张某白之妻)笔录:2010年1月份,我把我夫妻二人的结婚证和身份证给了李清的司机,我们两个也没去,第二天他的司机就把证件送回来了,签字的事我不知道。
3)询问吴兰某笔录:2010年过了春节的一天,李清的妈问我妻子取上结婚证和别的证件,说是李清贷款用,过了几天,李清派司机开车把我夫妇接到信用社让签字办手续,李清用刻我们名字的章盖了几个章。我在李清的纸厂没有股份。
4)询问焦二某(李清之母)笔录:两三年前的一天,李清和我说纸厂转不开了,想去银行贷些款让我去村里找几户人家的结婚证和身份证,我就找村里的侯文某和侯继某借的,侯继某丈夫是吴兰某。
5)询问侯文某笔录:李清借过我的身份证担保贷过款,听吴兰某说是用他的名字贷的,我们夫妇作担保人,90万元现在也没还,担保书上不是我夫妇的签字,我夫妇都不是李清纸厂的职工。
6)询问张长某(繁峙县农合行职工)笔录:2010年1月份李清来我们联社营业部贷款150万用于纸厂周转,期限一年,支付过两个季度利息。2010年3月份吴兰某贷款90万元用于纸厂周转。
7)询问王伟某笔录:2010年1月份,李清在联社营业部申请贷过一笔150万元的款,李清说用于他开的庆宇纸厂进原料,办理手续时有我、李清、担保人和张长某,款发放后转到李清的存折上,李清支付利息到2010年6月份,至今本金没有还。从2010年6月份到现在连本带利差不多有200万呀。2010年3月份李清找我说吴兰某是他开的庆宇纸厂的股东,因纸厂资金周转不开,以吴的名义贷款90万元用于庆宇纸厂购买原料,担保人是侯文某,办理这笔贷款手续时有吴兰某、侯文某、我和张长某。申请人、担保人的签字都是本人签的。款打到吴兰某的存折上,至于钱是谁取的我们不清楚。催款时吴兰某说这钱一直是李清使唤着,结利直到2010年6月份,到现在连本带利差不多114万多元。
日询问王伟某笔录:以吴兰某为借款人、侯文某为担保人的90万元贷款于日已归还。其陈述的还款原因与李新某一致。
(4)、杏园支行出具的吴兰某贷款本息收回凭证,证实该该笔贷款本金90万已经归还。
第七组证据,贷款诈骗罪的共同证据,关于该罪被告人李清之供述:我从繁峙县农合行一共贷款了720万,共九笔,我贷款时有的只是和他们说我的纸厂需要流动资金,办理贷款手续时我自己身份证是我办的,别人身份证是我委托我原来的司机石田某给办的,他也只是负责叫一下人往银行拉一下人,我只知道他拉上别人去签字,具体个人申请写什么内容我不太清楚。我2010年初在繁峙县信用联社,现在叫农合行贷的款,具体时间记不住了我贷了一共四笔,联社营业部两笔,一笔150万,一笔90万,通过王伟某贷的,金山铺信用社一笔40万,通过郎凤某和王凤某贷的,杏园信用社一笔,我拿了40万元,通过张高某贷的,这笔我不知道怎么办的手续。一共是320万。贷款期限都是一年,年息是11.7%。我从2002年就开始贷款了,一直每年都贷,这些款主要是用于投资,投资未见成效,贷款逐年增加。2009年冬天,我归还下茹越乡信用社80万元的贷款是四处筹借的,因此就有了亏空。2010年2月份左右,为了偿还亏空和纸厂周转,我就准备用二侉球团厂的手续和我纸厂的手续到信用社贷款,后来因为手续不全没有做成。经李新某向王伟某推荐,最后王伟某同意我用个人名义贷款150万元。我就按照信用社个人贷款所需要的手续来办理业务,我提供了担保人张某白、薛春某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我及妻子高某某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我纸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章,具体填写不知道是谁填的,但是该我签字的都是我签的。办理完手续大概20多天后,就贷下150万的款,其中80万还了2009年冬天还贷款时向私人借的钱,其余的都投资纸厂了。过了一个多月,我和张巨某在代县雁门关脚下投资了个石料厂,共需资金110万,张巨某出了20万,我从繁峙联社营业部又贷了90万元,全部用于投资。150万以我的名义贷的,以用于纸厂购买原料名义贷的,这150万元还了80万的借款,剩下的70万买了一辆双排工具车花了近4万,剩下的就买了废纸、化工原料等用于生产了。80万的借款还了师某某30万,还了韩永某30万,还了韩利某20万。张某白夫妇都是村里农民,张某白是我的隔山叔叔。是种地和打临工的,他们两口在我的纸厂里打过临时工。我贷款时需要提供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财产收入证明。我办这150万贷款时,张某白夫妇在办理时不在,后来需要他们签字,张某白去了,他老婆没去。后来贷9O万不是以我本人的名义贷的,具体是谁我记不清了,应该是以我村的人的名义贷的。这笔款的用途我记不清了。金山铺信用社贷的这笔款我从2002年开始一直贷,逐年增加,后来一直是通过郎凤某给办理,2O1O年的这笔款是在还了2009年的贷款以后又贷出来。这笔款是以谁的名义袋的我记不清了,反正不是我本人。贷款的用途及手续是我当时的司机田某代理办的。杏园信用社的这笔当时我是向同学张高某手里分批次拿的,我没办过手续,这笔没付过利息。我到现在都没还本钱。除了上次认定的那280万外,我还在下茹越支行贷过三笔200万,在杏园支行贷过40万,在繁城支行贷过200万。下茹越支行的贷款这三笔都是李新某给办理的,他应该清楚每笔贷款的具体情况。这200万都是我用了。这些钱一部分用于投资石料厂,一部分用于投资纸厂,至于各是多少,我就记不住了。银行发放的2OO万元贷款每笔贷款发放时银行都把款打到贷款申请人名字开户的存折上,这些存折一直由我保存着,每次取钱都是我去银行办理取款手续费。这些钱我也不是一次性取出来的,是分成好几次,每次取钱都是提现,没转账。繁城支行贷那200万元一共分两笔,都是从当时的主任谢国某手中贷出来的,钱是我使用了,用于纸厂流资,也是我多次去银行取的现金。杏园支行那40万元是我从张高某手中贷出来的,这部分钱也是用于纸厂的流资,钱也都是我在使用并取走的。这440万元的贷款利息都是打到2010年的6月份。
庭审中,被告人李清对该罪无辩解,无证据提供。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应定性为骗取贷款;2、案发后涉案的370万元贷款已偿还,繁峙农合行的资金损失已大为减轻,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证据分析,第二到七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清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贷款理由,以自己或其亲友名义多次向信用社贷款拒不返还。第一组(1)到七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李清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骗取信用社贷款共计720万元,获取贷款后潜逃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作为信用社责任信贷员为避免责任和下岗,共还款370万,现仍有350万损失未追回。
1、日,被告人李清隐瞒纸厂一直亏损的事实,以支付利息的手段诈骗师某某20万元;2008年l0月7日和日,李清又以同样的手段,分别诈骗师某某10万元和20万元。李清在逃匿前支付部分利息,案发后将本金全部返还。
第八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清两次诈骗被害人师某某共计50万元。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可证实:被害人师某某报警称:日至日期间,李清先后三次以经营纸厂周转资金为由,并许诺高额利息,骗取其人民币50万元后下落不明。本案于日立案。
(2)、师某某报案材料,公安局于日接收该材料。陈述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一致。
(3)、询问师某某笔录(询问时间日):2008年至2010年李清先后三次以经营纸厂周转资金困难为由向我骗取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且在2010年8月携款潜逃。第一次是日李清到我家找到我说纸厂急需资金,让我以月息2分/元找人借20万元,我知道他有纸厂,就找人给他借了2O万元,他给我立了字据。第二次是日李清找到我说还需要10万元,每月也付2分/元,我相信了,又给他找了10万元。2009年整一年李清结了利息说本钱还想用,等转开了一起结。日李清又找我说再借20万元,最多10天就还,所以没说利息就借给他了。前两次都说一年。结果没几天有人说李清跑了。我打他手机也联系不上,去纸厂找人看门的说李清出门了,再后来社会上许多人说李清骗了好多钱还有信用社的贷款,两年以来找他也没有消息,只好报警。所借的钱,开始是我问别人借的,现在我都还了,套在我身上了。李清给我结了7.2万元的利息。后来我听说他以这种方式骗了好多人的钱,其中卖钢材的张三某的200万元,听说他走的时候带着好几百万的现金。
(4)、书证,借据三份,证据来源:师某某提供,借款人李清。证实借款内容与师某某陈述一致。
2、2009年l2月19日,被告人李清隐瞒纸厂一直亏损的事实,以支付利息的手段诈骗张三某l00万元;2010年1月l9日、2010年7月l9日李清以同样的方式再次诈骗张三某l00万元。李清在逃匿前支付部分利息,案发后还款100万。
第九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清两次诈骗被害人张三某共计200万元。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可证实:任美某报警称:日至日期间,李清先后三次以经营纸厂资金周转困难及许诺高额利息,骗取其人民币200万元,至今下落不明。本案于日立案。
(2)、任美某(张三某之妻)报案材料,公安局于日接收该材料。内容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一致。
(3)、证人证言
1)任美某陈述(询问时间日):日,李清到我门市找我说他的纸厂资金周转不开,问我借100万元,还说拿纸厂的全部固定资产做抵押,并提供了他的身份证复印件、纸厂的税务登记证、商品条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纸厂的土地证和营业执照的原件。我觉得纸厂能赚钱,再加上手续这么全就信了他。借钱时李清给我写了借款协议,我也找了担保人郭建某作担保,说好都是每月每元3分的利息,按月打利息。李清打过三四个月利息。日李清又说纸厂资金无法周转,再借他50万元,还是拿纸厂作抵押,他说他的纸厂也不只值150万,到最后还还不了我的钱就用他的纸厂还。这次我没用人担保,他给我写了个借条。加上上次的一共150万,他的利息打到日。日李清又找我说纸厂一吨能挣1000元,但没有资金买原料,让我再借50万元,说用10天半月,我说这50万元用十天半月就不用给利息了,他借了钱给我打了借条。8月l9日他没还我那50万元,我就给他打电话无法接通,别人都说他跑了。这100万元的利息也是每月每元按3分结算,是月月结息。李清问我借钱时说是为纸厂周转用,至于他是不是把钱花在纸厂我就不清楚了。2010年三、四月份,李清问我要纸厂的营业执照,说去环保局办环评,20多天还给的我,当时我没看,他跑后我一看,发现他把营业执照换成鑫宇石料厂的了。日,乔三和郑四去找我,说纸厂不是李清一个人的,他只占四分之一的股份,按照纸厂投资600万元算,李清才150万,他们把李清借款时提供给我做抵押的纸厂所有手续原件拿走了,却把李清占纸厂150万元的股份转给了我,还和我签了合同。
2)询问乔福某笔录:2010年8月份李清给我打电话说,外债太多,他走了。纸厂欠我和乔培某、吉某某的钱意思是让我把纸厂作起来,该卖的卖,欠张三某的二百万给他作纸厂一百五十万的股份。后来我和乔培某、李九某(李清的父亲)、张三某签了关于纸厂股份转让协议,并且加盖了繁峙县三益实业有限公司公章。我给张三某打了一张条,就把李清抵押给张三某的有关纸厂的手续拿回来了。
3)询问乔培某笔录,李清离开繁峙后,我和乔福某、李九某、张三某签定了关于纸厂股份转让协议,意思是李清以前欠张三某的钱,因为李清下落不明,李九某就经过我和乔福某的调停,张三某接手李清在庆宇纸厂四分之一的股份。因李清在建厂时投资占四分之一。
(4)、书证
1)借据复印件三份,证据来源:任美某提供,借款人李清。证实日,李清以庆宇纸厂的手续及固定资产做抵押向张三某借款l00万元,期限半年,月息3分。日、日,李清两次向张三某借款共100万元,每次50万元,庆宇纸厂作抵押。与任美某陈述一致。
2)股份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实张三某200万元中的150万元债权转成繁峙县三益实业公司庆宇分公司的四分之一股份。
3)任美某提供的抵押手续复印件,证实李清借款时向张三某提供的抵押资料,包括繁峙县三益实业有限公司庆宇物资再生利用分公司税务登记证、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繁峙县下茹越乡选纸厂茹越乡瓦磁地村集体土地证复印件、繁峙县鑫宇石料厂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2OO9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清隐瞒纸厂一直亏损的事实,以支付利息的手段诈骗张俊某10.6万元;日、日、日,李清以同样的方式分三次诈骗张俊某16.2万元、21.2万元和l0万元。李清在逃匿前支付部分利息,案发后将本金全部返还。
第十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清四次诈骗被害人张俊某共计58万元。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张俊某报称日至日期间,李清先后三次以纸厂周转资金困难为由与张俊某签订借款协议,骗取其财产,至今下落不明。本案于日立案。
(2)、张俊某报案材料,公安局于日收到该材料。陈述的借款情况与询问张俊某笔录一致,并称:日,我打电话给李清,结果联系不上,后来有传言说李清携款外逃了,我多次给他手机发信息,杳无音信,后来听说他的纸厂也作销给了其他股东,民间传言李清借了很多人的钱,目的就是为了骗钱。我认为李清以高额利息回报做诱饵,并且开始以如期还息的办法取得本人的信任,最后大笔骗取我的钱财的行为是以借款之名行诈骗之实。
(3)、询问张俊某(小名张二小)笔录(询问时间日):第一次是日,李清给我打电话说纸厂周转不畅要问我借钱,我拿了10.6万元给他,李清承诺2009年12月归还。第二次是日,李清以同样的理由在城关信用社对面问我拿走l6.2万元,也说年底归还。第三次是日,李清开车到我家说他在雁门关弄了个石料厂周转不灵,问我借走21.2万元。第四次是日,李清到我家说他给金山铺乡学校改造买装潢材料,拿走我现金1O万元。他都给我打借条,当时第一笔和第二笔说的是3分钱的利息,其余两笔因为他说用的时间短就没算利息。2009年12月份给我结过5.6万元的利息。
(4)、书证,借条复印件四份,证据来源:张俊某提供,借款人李清。证实四次借款共计58万元。
4、20O9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清隐瞒纸厂一直亏损的事实,以支付利息的手段诈骗张利某20万元。李清逃匿前支付部分利息,案发后还款4万。
第十一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清诈骗被害人张利某20万元。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可证实:张利某报警称:日李清以修路开石料厂为由向其以月息二分借款20万元,2010年5月之后李清音信全无。多次找寻无果,欠款至今未还。本案于日立案。
(2)、张利某报案材料,公安局于日接收到该材料。与其询问笔录陈述一致。
(3)、询问张利某笔录(询问于日):日李清来我办公室说他要修路、开石料厂,资金不够周转,问我借20万元,月息2分,日,李清支付了我5万元利息,到8月份后李清就再没有消息,至今下落不明。当时李清去我办公室拿钱时我丈夫郝彦某(已去世)也在,李清给写过借据,包括他给我打了的利息也在借据上写着。
(4)、书证,借条复印件一份,证据来源:张利某提供,借款人李清。证实借款内容与询问张利某笔录一致。
第十二组证据,关于诈骗罪李清之供述:我向卖钢材的张三某借了200万,向西义村的师某某借了50万左右,还有向老家下寨村现在在县城居住的张二小应该借了50万左右。2010年3月分,当时我资金紧张,有一天张三某给我打电话正好我在外地,他知道我资金紧张有了钱让我回来过去一趟,回来后我就去了他的钢材门市,在门市上他问需要多少钱,我说一百五十万,他就说现在只有一百万,答应借给我,要我将纸厂的手续作抵押,月息三分。后来我就带着他去了我的纸厂,当时纸厂还没有生产,我取了纸厂的营业执照以及相关手续,去了他门市,我给他带了个借条,借条上写的以纸厂全套手续作抵押。我从他老婆跟前拿了一百万。过了两三天,我去他门市又从他老婆跟前取了五十万。这些钱到手后,我就又还了别人的借款,用于周转。在月份的时候,我去他门市上给他结算利息,正好他老婆在,她问我最近怎么样,我说还是转不动,他手上还有五十万了,我就又打了个借条,把这五十万也借上了。平时隔三差五的我去张三某夫妇门市,他问纸厂的效益如何,我说还行。在我走以前不欠她整月利息,都结了。我和师某某认识的年不多,从2008年开始就有了经济往来,经常向他周转资金,也付一部分利息,也没有具体标准。经常借,经常还,也没有还清过,我都给他打过欠条,2010年的就没有给他打过利息。月份我从张三某跟前借得五十万,先给师某某还了一部分,过了一段时间,资金又转不开了,又向师某某借了过来。借钱的时候我对师某某说最近周转不开,用多少他都给我准备好,我取钱的时候给他打借条,短期周转不付利息,经常向他借贷。2009年开始我就向张二小开始借钱,都是因为周转不开,后来累积借钱本金达到五十多万。记不清楚给张二小打过几张借条。我这些个人借款利息借张二小的是月息6分,按月结息。记不太清楚分别给这些人付过多少钱的利息。我离开繁峙之前借张三某的五十万其中二十万还了师某某,其余三十万付了张三某、张二小共计十来万的利息,剩下的金山铺工地垫资金用了。最后借张二小的十万也是金山铺工地开工备料用了。最后借师某某的二十万元是雁门关石料厂用了五六万,其余的我花了。前期我借这些人的钱用于还2009年以前的个人借款和付利息,部分也用于石料厂和纸厂,但是没有账目,我也说不清楚具体数字。2009年都借过王某峰的五十万,乔培某四、五十万,乔福某五、六十万,都是2009年底借的,还了城关信用社90万元的贷款、下茹越信用社50万元贷款,后来我借张三某的150万都基本上还了这些人的借款。前期借师某某和张二小的钱都用于平时资金周转,具体我记不住了我问郝彦某拿的钱,张利某也在场。2009年,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借的20万,用于纸厂周转。我打过借条。当时没说借款期限,印象中是月息2分。利息我打了大概五、六万。我和郝关系一直挺近,经常在一起,我的纸厂股份及经营状况他都比较清楚,2009年时正赶上我需要资金周转,郝就主动给我打电话说他手头有20万,问我需不需要周转,我说正好这几天纸厂需要周转,说把这20万拿上了。这笔款就打过利息。因经营不善,纸厂亏损已无力偿还。我离开繁峙时没有和郝打过招呼。
庭审中,被告人李清辩解,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系民间借贷行为。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系民间借贷而非诈骗;2、本案在案发前被告人李清之父作为李清的代理人与张三某签订了150万元的股份转让协议,且经被告人追认,该150万元应从涉案诈骗数额中扣除。3、案发后李清的朋友代为偿还了被骗方部分欠款,且均取得谅解,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并提交证据:1、张利某的4万元收条一张、李清借张三某的各50万借条两张、李清借师某某的20万、20万、10万借条共三张。2、师某某、张三某、张俊某、张利某出具的请求从轻处理的谅解书,共四份。
证据分析:第八到十二组证据,证实被告人隐瞒纸厂亏损情况,编造纸厂资金周转等虚假理由,诱以高额利息,以借款的形式骗取4名被害人钱款共计328万元,将借款用于还款等其他用途。第一组证据(1)及第八到十二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李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款328万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全部返还师某某欠款50万元、张俊某全部欠款58万元、张三某100万元,张利某4万元,共还款212万元,仍有116万未返还。
第十三组证据,本案的其他证据
(1)、关于对庆宇纸厂全部资产评估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繁价认鉴[2O13]26号:估价合计为4480276元人民币。
(2)、户籍证明,证实李清的真实身份及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抓获经过,日,尖草坪分局民警在太原市东岗中160号4号楼1单元501家中将李清抓获。
(4)、繁峙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综合分析全案证据:(1)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信用社贷款、他人钱款的目的。理由如下:被告人李清的纸厂亏损且自身无其他经济收入,还款能力严重不足,被告人李清在向繁峙农合行贷款及向个人借款时对其还款可能性不大的事实是明知的,被告人贷款、向个人借款后并未积极创造条件偿还贷款和个人欠款,而是切断联系,举家外迁逃匿,恶性逃避还款责任。被告人称贷款及借款部分用于纸厂经营,但未能提供会计凭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贷款和借款后,到期不还,且不能说明巨额钱款去向,在被告人逃匿前仍向师某某、张三某、张俊某借款,可见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2)诈骗张三某的诈骗数额应为200万,被告人之父与张三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无权代理,为效力待定合同,但被告人李清未向张三某表达追认的意思表示,也未提交股东变更的相关工商手续,且经本院向张三某本人核实,其称该转让合同已无效力,故该合同并未经追认,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该150万不应扣除。
关于贷款诈骗罪中辩护人之辩护意见第一项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第二项,经查案发后并非被告人还款,而是信贷责任人为避免责任和下岗风险而还款,该还款行为与被告人无关,不能作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关于诈骗罪被告人之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第一项、第二项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以采纳;第三项已作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编造虚假贷款理由,多次以自己和他人名义骗取原繁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茹越信用社、繁城信用社、杏园信用社、金山铺信用社、联社营业部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李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款支付高额利息的形式骗取多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退赃212万,且取得被害方谅解,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清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为了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银行资金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清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至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清退还尚欠的赃款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其中二百万元退还山西繁峙农村合作银行繁城支行,一百五十万退还山西繁峙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
三、责令被告人李清退还尚欠的赃款人民币一百一十六万元,其中退还被害人张三某一百万元,退还被害人张利某十六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永胜
代理审判员  孟 飞
代理审判员  马丽珍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嘉芮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开厂子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