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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振辽、庞伟组织卖淫罪,王勇、魏海霞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甬镇刑初字第5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振辽,农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剑波,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海波,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庞伟,农民。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日到案,同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惠芳,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勇,农民。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饶进平、李达,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魏海霞,农民。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罗国平,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振辽、庞伟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勇、魏海霞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振辽及其辩护人王剑波、黄海波、被告人庞伟及其辩护人李惠芳、被告人王勇及其辩护人饶进平、李达、被告人魏海霞及其辩护人罗国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姚振辽在镇海区招宝山街道中河路151号三楼经营丽琴洗浴中心期间,与被告人庞伟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庞伟负责洗浴中心的经营和管理,被告人王勇、魏海霞等人负责安排房间及收银等工作,组织梁某、曾某、杨某甲等人在洗浴中心内以每次220元的价格卖淫。期间,该洗浴中心非法获利15万余元,组织卖淫600余次。日晚该洗浴中心在从事卖淫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振辽、庞伟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勇、魏海霞协助他人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姚振辽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次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姚振辽、庞伟、王勇、魏海霞予以判处。被告人姚振辽辩解其在2014年1月之前已经将涉案洗浴中心转予被告人庞伟经营,其未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姚振辽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振辽犯组织卖淫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庞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并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庞伟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关于卖淫次数600余次的指控证据不足,被告人庞伟在组织卖淫的犯罪中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请求法院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勇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勇在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系从犯,且其犯罪情节不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魏海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海霞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600余次卖淫中存在非卖淫行为,被告人魏海霞在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系从犯,且其犯罪情节不属情节严重。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姚振辽在镇海区招宝山街道中河路151号三楼经营丽琴洗浴中心期间,与被告人庞伟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庞伟负责洗浴中心的经营和管理,被告人王勇、魏海霞等人负责安排房间、小姐及收银等工作,组织梁某、曾某、杨某甲等人在洗浴中心内以每次220元的价格卖淫。期间,该洗浴中心非法获利15万余元,组织卖淫600余次。日晚该洗浴中心在从事卖淫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另,被告人庞伟被取保候审前已被实际羁押2日,被告人魏海霞被取保候审前已被实际羁押30日。被告人姚振辽犯前罪时于日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同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取保候审,期间被实际羁押2日,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梁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在2013年底进入丽琴洗浴中心,工号是77号,在店里提供220元一次的性服务,其拿100元,店老板拿120元。店里吧台、安排小姐的服务员和小姐所在的房间各有一个对讲机,服务员王勇负责安排小姐,在2013年底就来了。吧台处有报警装置,按动开关里面房间的顶灯就亮起来,小姐就能躲起来。还有一扇门是遥控的,遥控器在安排小姐的服务员和吧台服务员那里。如果有检查的来要绕道进入房间,就拖延了时间。吧台的服务员魏海霞工作时间不长。避孕套是小姐自己买的,每个房间的床角有按钮,按一下按钮床边就会弹出一块板放避孕套。经理庞伟告诉小姐如果被抓不要说任何东西。店里小姐有10多个,但不是每个每天都上班,其记得的有:18号李娜、9号胡海霞、16号李伟、69号杨子荣、8号姓万的、33号姓曾的、12号尹红、58号何玲,还有2号是一个年龄小的。其每天好的时候有五六个客人,差的就一二个,平均每天三四个。被抓当天做了4个全套。工资是押10天发10天,都是庞伟拿现金发的,到现在其已经赚了2万余元了。其听说店里还有一个姓姚的老板等事实;2.证人曾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在丽琴洗浴中心为客人提供性服务,220元一次,王勇在店里负责安排小姐的事实;3.证人杨某甲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日晚上其进入8217号房间为客人提供性服务,服务一次220元,其拿100元,店里拿120元,其每天二三个客人。店里共有10个左右的小姐,平均每天有四五十个客人,店里老板是一个姓姚的,王勇是服务员,魏海霞在吧台收钱,庞伟负责安排小姐,具体服务项目也是庞伟告诉其的。其工资是每10天结一次。服务所需的避孕套是其自己买的,果冻、冰块等是店里的,其工号是69号等事实;4.证人李清英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从2013年下半年进入丽琴洗浴中心上班负责打扫卫生,1月份回了老家,5月12日又来上班了,后被查获。其工资会在吧台那里用信封装着。店里的小姐有八九个,王勇是服务员,一开始管理小姐后来管理衣柜的男子,庞伟是管理服务员的,吧台的服务员是魏海霞,店里面的小姐穿着都很暴露等事实;5.证人郑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于日晚上与朋友杨家雄听说丽琴洗浴中心有卖淫服务,就一起到丽琴洗浴中心,其进入23号房间,一个衣着暴露的女子进入房间问是否需要服务,其同意后尚未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房间里面的灯就亮了,小姐就出去了,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辨认王勇是在大厅安排房间的男子,梁某是为其服务的女子等事实;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日晚上其进入镇海丽琴洗浴中心8221号房间,拿的手牌号为21号,一个年轻女子进来问是否要服务,其同意后该女子就开始为其提供性服务,但不久房间的顶灯亮了,该女子就跑走了,后来公安民警就来将其查获的事实;7.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日晚上其到丽琴洗浴中心洗澡,拿了12号牌子进入8217号房间,其与一个女的正在进行性交易时,房间顶灯亮了,那女的就跑掉了,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其辨认杨某甲是为其服务的女子,王勇是安排房间的服务员等事实;8.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日晚上其到丽琴洗浴中心,在里面一个房间正在接受一个小姐按摩时突然房间顶灯亮了,小姐跑出去,其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9.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日晚上其到丽琴洗浴中心洗澡,拿了19号牌子进入8222号房间,其正在等待小姐提供服务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10.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日晚其来到丽琴洗浴中心,拿着7号手牌进入房间内,一女子问是否需要服务,其答应后该女子打电话报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11.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日晚来到丽琴洗浴会所,一个男服务员叫其进入225房间,后一个女子进入房间为其提供服务,后房间顶灯亮了后该女子跑出房间,后其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1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日晚其来到丽琴会所,一个男服务员让其进入包厢内,一女子正要为其提供性服务,房间顶灯亮了,该女子就跑开的事实;13.证人林某、高某、吴某乙、叶某、彭某的证言,证实日晚该五人分别进入丽琴洗浴会所,在大厅等待接受服务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14.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丽琴洗浴中心的房子是姚振辽向金阁舞厅租的,租约是日姚振辽与金阁舞厅的股东签订的,租期到日止,丽琴洗浴中心一开始叫浪情洗浴会所。丽琴洗浴中心的老板是姚振辽,但姚振辽一般不在洗浴中心。2013年丽琴洗浴中心拖欠了水电费,姚振辽这边过来付了钱后其才把电送上,自此丽琴洗浴中心都按时缴费了的事实;15.抓获经过,证实日公安机关在镇海区招宝山街道丽琴洗浴中心内检查时发现卖淫嫖娼行为,遂将店内魏海霞、王勇带回;日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接到指令称本市江东区中山东路泰隆银行内有一名逃犯姚振辽,该局东胜派出所民警在该银行内抓获姚振辽;日20时许,被告人庞伟来到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招宝山派出所投案的事实;1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姚振辽、魏海霞、王勇、庞伟的身份情况;17.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从中国建设银行世贸支行调取卡号为62×××67的银行卡交易信息,证实该卡持卡人为姚振辽,开户日期为日,其中日从宁波镇海茗园分理处存入2万元,5月11日从镇海车站路储蓄所存入1万元,5月14日从镇海车站储蓄所存入2万元的事实;18.光盘制作说明、光盘、手机短信记录,证实被告人魏海霞在2014年1月至5月多次在凌晨向号码为133××××8618的手机发送短信的事实;19.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丽琴洗浴中心分别查获人民币35395元和6320元、记账单、房屋租赁协议、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书的事实;20.房屋租赁协议,载明金谷俱乐部将镇海中河路151号三楼局部商业用房租赁给浪情洗浴会所开办浴场项目,租赁期限自日至日止,第一、二年每年租金11万元,后每年递增5%,租金半年付一次,先付后用,出租方签字为胡俊鹤,承租方签字为姚振辽的事实;21.记账单6张,其中3张载明日丽琴洗浴中心有37笔生意,其中9笔未完成,1张载明“4月30日姚总20000元”,1张载明5月1日至10日3共计39720元,1张载明4月21至30日3共计34800元,魏海霞写明为4月21日至5月10日丽琴会所内的小姐工资和庞伟的提成的情况;22.文书检验意见书,证实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振辽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落款时间为日的租房协议中乙方落款处的“庞伟”签名笔迹与案发后庞伟笔迹的样本不为同一人所写的事实;23.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姚振辽于日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同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取保候审,期间被实际羁押2日,日被该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的事实;24.呈请认定检举立功报告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批准逮捕决定书、询问笔录、讯问笔录,证实被告人庞伟向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检举揭发他人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犯罪嫌疑人,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经呈报认定被告人庞伟的举报立功情节等事实;25.被告人姚振辽的供述,供认其2008年从金谷舞厅的老板“阿四”处租来房屋开设了镇海区丽琴洗浴会所,租房合同上一开始写的是浪情洗浴会所,后来改成了丽琴洗浴会所,租金是一年13.38万元。该会所提供洗澡和敲背服务。庞伟是工作人员。2013年11月开始庞伟在经营,12月8日其把会所转给了庞伟,并签订了租房协议,费用是14万一年,但其未亲眼见到庞伟签字。后其再未去过该会所。庞伟通过自动存款机向其支付转让费,共支付了数万元。其手机号码为133××××××××5685。会所里有个服务员在2014年1月份给其手机发了几个短信,其就打电话问原因,那收银员说是庞伟让发的,其就告诉收银员不要发了。短信是关于多少个的内容;26.被告人庞伟的供述,证实其于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2年4月份其开始帮姚振辽管店。后来其提出要加工资,姚振辽就决定每笔生意其提成10元,到2013年年底涨到了每笔20元,再加3500元的工资,直到被抓。2012年开始店里只做全套的性服务了。平时店里的小姐是其在管理的,工资是姚振辽定好时间其负责发放的。姚振辽平时不在店里,一般4、5天来一次,不固定地来看看店里的营业情况,拿剩余的营业款。其没有与姚振辽签订过洗浴中心的转让协议。店里的营业款有时姚振辽自己过来拿,有时打电话让其汇给他。其给姚振辽汇过很多次钱,1月份汇过3万元,4月份也汇过2次,一次2万、一次1万。其叫王勇也汇过一次。其一般是通过镇海电影院那边的建行汇钱的,汇给姚振辽的建行和泰隆银行的账户。4月30日其叫王勇给姚振辽汇过2万元钱。5月14日姚振辽说要钱,其就从18号小姐李娜那里借了2万元钱从电影院旁的建行汇过去了。2014年1月至被查获,店里的营业额共计40万左右,2月中旬到4月1日期间店里是关门的。一般收银的人每天下班都会给姚振辽发短信告知营业情况,姚振辽有时也打电话来问。店里的账目都放在大厅10号衣柜里。店里生意时好时坏,平均每天20多个客人,每天营业额有四五千元,一个月有15万左右的收入,其每个月有一万五六千元的收入。魏海霞是2014年1月底来上班的,王勇是2013年底来的等事实;27.被告人王勇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日,其受庞伟之邀到丽琴会所上班,在大厅内上班直到会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当中其回过3次老家,每次10至20多天。客人在吧台换拖鞋、拿手牌后,进入大厅,负责帮客人开衣柜,后其再问吧台有没有空房间,如果有的话其就用钥匙开防盗门让客人进去接受服务,里面有服务员关上门用对讲机叫小姐来房间,如果客人对小姐满意的话小姐就用房间里的电话打给吧台报房间号、客人的手牌号和小姐的技师号码后就开始算钟提供全套性服务,一个钟是60分钟。一次全套服务是220元,客人接受完服务后到吧台凭手牌付钱。如果没有空房间,其就安排客人在大厅休息。其有时也帮忙打扫卫生、倒水之类。会所里的楼梯口有监控,如果发现来检查就会有人按报警开关,房间里面的报警灯就会亮起来,里面的小姐就全部回休息房间,其再打开防盗门让警察进来检查,就查不到了。店里的小姐都是庞伟招来的。店里管吧台的姓魏的女的负责接待客人、发手牌、收钱、报警,是日左右来上班的。庞伟是经理,平时管着店里的事情。庞伟告诉其店老板是一个叫姚振辽的本地人,其见过姚振辽来过一次,2013年下半年姚振辽来过店里看到店里卫生不好就让人打扫打扫。店里的营业款一般都是庞伟拿去的,有3次庞伟会让其从吧台拿钱给姚老板汇过去,每次都是一万元,庞伟把姚老板的账号发到其手机上,是:建行天一世贸支行的账号,账号是62×××67,账户名姚振辽。其在白龙小区对面的建行汇款过去。店里全套服务220元一个,店里分100元,小姐分100元,庞伟可以分到20元钱。店里只提供全套服务一种服务,平时有10多个小姐给客人提供性服务,每天有20来个客人。以及其当庭供认2014年1月至5月间其曾负责安排小姐30日等事实;28.被告人魏海霞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于日到丽琴洗浴中心应聘,庞伟接待的,当时说的是一个月3500元。在吧台收银,客人来了后其将客人的鞋子放入鞋柜,给客人手牌,客人进去洗澡后在包厢里的小姐会打电话出来说上钟,其就在账单上记下客人的手牌、小姐的手牌、房间号,上钟的时间。进去的客人都是220元一个钟。小姐在包厢里提供性服务。庞经理告诉其警察来的话就按下收银台下方的报警开关通知里面的小姐,其知道店里在卖淫嫖娼。店老板姓姚,庞伟是管理人员,庞伟还给其一个手机号码说是姚老板的,让其每天营业结束后大约凌晨2点给姚老板发个短信,报告一下生意。其手机号码是155××××0761,姚老板的手机号码是133的,具体在手机上面存着,存的是“姚总”。洗浴中心一般有7、8个小姐。小姐是10天发一次工资。姚老板不常来店里,其只见过几次,第一次是庞伟介绍说这是姚老板。姚老板有时也打电话来问店里的经营情况。姚老板不在店里的时候就是庞伟负责管理,有时庞伟会从吧台拿钱给姚总汇过去,其就把账记上。有时庞伟也打电话让其拿钱给王勇,让王勇寄给老板。小姐的工资也是庞伟从其处拿去发放的。小姐卖淫一次的220元,店里拿100元,小姐拿100元,剩下的20元是庞伟的提成。其平时将营业款放在一个保险箱内,店里的收支其都在记账。王勇来拿过一次2万元钱,庞伟拿过3次共计约5万元钱,其中包括其提成和小姐的工资。庞伟还让其缴纳水电费1万余元,保险箱内还有3万余元。其在1月10日来上班,2月中旬又关了,到4月1日重新开起来直到5月15日被抓。共计上班2个月左右,在过年前拿过2000多元。其上班期间店里营业额共计有15万左右,包括在保险箱内被公安机关查获的3万元,店里每天有20多个客人等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振辽、庞伟共同组织多人卖淫,共计600余次,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勇、魏海霞明知被告人姚振辽、庞伟组织卖淫,仍予以积极协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亦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姚振辽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庞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庞伟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勇、魏海霞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查扣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姚振辽犯前罪时曾被实际羁押的2日应予折抵刑期。被告人庞伟被取保候审前已被实际羁押的2日,被告人魏海霞被取保候审前已被实际羁押的30日,均应予折抵刑期。关于被告人姚振辽是否实施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审理认为,在案被告人庞伟、王勇、魏海霞均清晰指认被告人姚振辽为涉案洗浴中心老板,且有银行交易明细、短信通话记录、租房合同等客观证据予以充分印证,同时被告人姚振辽关于其已将涉案洗浴中心转予被告人庞伟经营的辩解并无任何证据证实,故被告人姚振辽伙同庞伟等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已确实充分。关于涉案洗浴中心内的卖淫次数: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庞伟、魏海霞关于该洗浴中心营业收入的供述,就低指控该洗浴中心违法所得15万余元,并折算出卖淫次数600余次的做法并无明显不当,且根据公安机关查扣的记账单,在日至5月10日期间该洗浴中心内卖淫的次数就已合计超过600次。同时,被告人姚振辽、庞伟在他人协助下,主观上以提供卖淫服务为直接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招募、雇佣、容留、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并计价收费的行为,犯罪行为就已实施终了,卖淫次数就应计入犯罪数额中。至于在具体卖淫活动中性关系是否发生、怎样发生,并不构成扣减卖淫次数的合适理由。关于被告人姚振辽、庞伟、王勇、魏海霞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审理认为,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振辽为组织、策划、指挥者,被告人庞伟为直接负责实施管理者,二者角色不同,但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在协助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勇安排房间、曾直接安排卖淫服务,被告人魏海霞负责具体记录卖淫、记账、管理账目并向老板汇报业绩,二人虽分工不同,但均为积极实施者,亦不能区分主从犯。关于被告人庞伟主动投案能否认定为自首: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庞伟向公安机关投案之前,公安机关已经从被告人王勇、魏海霞等人的供述中,掌握了被告人庞伟的基本犯罪事实。被告人庞伟投案后,第一次供述中并未如实供认其主要犯罪事实,而是虚构事实、推诿责任,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不构成自首。但被告人庞伟主动投案的事实,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上述相符者,本院予以采纳;不符者,不予采纳。据此,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姚振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庞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勇、魏海霞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振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2)甬东刑初字第77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姚振辽以开设赌场罪宣告缓刑的判决,将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的刑罚与本案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七千元(尚未缴纳的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被告人庞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三、被告人王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四、被告人魏海霞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五、公安机关查扣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乾锋人民陪审员  石伟标人民陪审员  洪志远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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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首家金属产品专业服务旗舰营业部落户沈阳铁西
编辑:李明news
2012年8月1日,渤海商品交易所东北服务中心的首家营业部----北一路金谷营业部在中国钢铁物资有限公司(钢材市场)举行了隆重的开业庆典。渤海商品交易所钢铁事业部总经理张雄军,抚顺新抚钢、凌源钢铁、通化钢铁、四平现代钢铁代表,中储发展股份沈阳物流中心、沈阳中兵物资代表,哈尔滨、吉林、辽宁钢协代表,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大连银行代表,省融资担保协会代表,沈阳工业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张孟才,渤海商品交易所东北服务中心主任马培强,渤海商品交易所北一路金谷营业部总经理郭志刚及众多钢材贸易商、知名媒体等相关单位的领导、嘉宾共计五百余人出席了本次开业庆典仪式。
渤海商品交易所北一路金谷营业部开业庆典于9时18分正式开始。渤海商品交易所钢铁事业部总经理张雄军宣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北一路金谷营业部验收达标,准许正式开业,郭志刚同志任总经理。同时强调指出,螺纹钢(沈阳)是渤海商品交易所在东北推出的第一个交易品种,近期即可上市交易,将对东北钢铁产业的发展带来重大影响。北一路金谷营业部是渤海商品交易所批准设立的集交易、交收、仓储、金融等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营业部,为交易商搭建了一个现代的大宗商品现货电子化交易平台。渤海商品交易所非常重视北一路金谷营业部的发展,全力支持将其打造成为东北地区专业特色的金属产品产业渠道营业部。同时张雄军总经理代表渤海商品交易所董事长闫东升对北一路金谷营业部的开业表示热烈的祝贺。
参加此次庆典的重要领导和嘉宾为北一路金谷营业部开业以及渤海商品交易所东北服务中心与沈阳工业大学共同建立的辽宁省应用经济实践教育基地的落成举行了揭牌仪式。铁西区招商服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孙成军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渤海商品交易所北一路金谷营业部是铁西金谷金融创新工作的重要成果,它的开业填补了铁西区历史上没有期现货营业部的空白,提升了铁西区的整体实力。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供销副总经理孟昭杰表示,北一路金谷营业部的开业为钢厂扩展了销售渠道,缩短了钢厂与贸易商的时空距离,非常愿意参与到平台中,提供丰富、标准的产品资源。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物流中心总经理程锦钰在讲话中提到,中储库始终支持北一路金谷营业部的发展,将切实做好货物的安全和质量监督工作。辽宁省钢铁流通行业协会会长高俊强调指出,金谷营业部的开业是钢铁行业的一件喜事、幸事,能够满足钢铁生产经营企业交易、投资和保值等多种需求,鼓励协会会员积极参与。中国银行铁西支行行长孙中军积极支持北一路金谷营业部发展金融商务嵌入式,将与营业部携手开发更多基于平台的金融产品,为钢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周到的服务。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书记王宝、辽宁省融资担保协会秘书长丛龙恩、沈阳工业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张孟才也做了重要发言。
随后,渤海商品交易所北一路金谷营业部总经理郭志刚对各位领导和嘉宾的到来表示由衷的谢意,并与现场的钢铁生产经营企业探讨了目前钢材市场的整体形势,以及新型贸易工具对于钢铁企业转型和发展的重要意义。他指出,渤海商品交易所北一路金谷营业部以大宗商品现货贸易为基础,为钢铁生产经营企业搭建了一个新型的贸易平台,现已拥有一支专业的服务团队,有信心也有能力为钢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做好开户指导、交易结算、货物交收和钢铁贸易融资等相关服务。
渤海商品交易所北一路金谷营业部开业庆典于10时在响亮的礼炮声中圆满结束!
铁西区招商服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孙成军(左)与渤海商品交易所钢铁事业部总经理张雄军(右)为金谷营业部开业揭牌
沈阳工业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右)与渤海商品交易所东北服务中心副主任李永鹏(左)
为培训教育基地落成揭牌
参会领导为雄狮点睛
参加开业仪式的领导和嘉宾合影留念
参加开业仪式的领导和嘉宾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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