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交易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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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规定及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1、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批复、函)对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性质的规定  我国现行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转让和取得应当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否定了没有交易背景的票据买卖取得方式。1998年,国务院颁布《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管理办法》,将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民间票据贴现)界定为“非法活动”并予以取缔,并规定了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罚。针对全国越来越多的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现象,2009年,安徽省、河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向公安部经侦总局请示,就赵某某、李某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性质问题作出定性。公安部经侦总局在去函征求中国银监会后答复:“此类注册虚假公司,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赚取利润,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属于刑法修正案(七)中的“非法资金结算业务,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随后,温州徐某涉嫌非法经营、骗取银行承兑罪案件中,温州银监会和公安部经侦总局也做出了同样的批复。  2012年5月,杭州最大的票据中介林某等300余人因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被刑事拘留,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就个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请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认为“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是票据中介行为,不是贴现,不属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资金结算业务”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故司法实践中,在没有新的明确的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出台前,对买卖承兑汇票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对于在买卖票承兑汇票过程中,实施伪造公司企业印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依照手段行为定罪处罚。”同样是“批复”,最高检公诉厅与公安部经侦局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解释。  2、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司法实践包括民事和刑事两个层面,民事层面上,尽管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违反行政法规,但是,一般法院在查清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对价后,不会以“买卖票据违法”属于无效法律行为而撤销,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的判例早已确定了“没有基础关系但已经支付对价能够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则[14]在我国现阶段,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现象大量存在,而且票据已经流转(甚至已经贴现或付款),基于基础法律关系撤销已经流转的票据转让行为没有法律任何依据;其次,基于银行承兑汇票本身的“无因性”,如果票据买卖以后被企业买来作为支付手段,就不能撤销先前的买卖行为,否则会产生“连环撤销”的问题。  在刑事层面上,河北赵某某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开创了单纯以买卖承兑汇票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案。2010年,温州徐某等7人因为买卖承兑汇票以及申请开票时提供了虚假发票,被以“骗取银行承兑罪”和“非法经营罪”两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开创了因开票时提供假发票被以“骗取银行承兑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案。随后,无锡、宜兴、吴江等地法院均有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买卖汇票者刑事责任的判例。目前,江浙一带法院似乎已经形成一种共识,买卖票据就是“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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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企业业务结算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常见问题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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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以银行信用为主的票据,具有支付、信用、结算和融资等功能,极大地便利了贸易企业的交易活动,对付款方来说,减轻了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对收款方来说,可以依据企业资金情况的需要随时到银行贴现融资。但在业务实践中,由于对银行承兑汇票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够,或对银行承兑汇票相关风险的防范意识不足,贸易企业遭遇的与银行承兑汇票有关的风险和问题日益增多,给企业带来了不少困扰甚至经济损失。下面就几项在贸易实践中常见的风险及处理办法,结合实际作一些分析。 中国论文网 /2/view-4707671.htm  一、 在业务核算中的常见问题及处理   贸易企业在业务核算中,与银行承兑汇票相关的问题主要有漏计、少计汇票贴现成本等,致使相关业务到期无法实现预期收益。   在进口业务、代理进口业务中与下游客户的结算,在内贸业务中与上、下游客户的结算,当企业与客户谈定价格时,一定要考虑支付方式对价格的影响,要在明确支付时间的同时明确支付工具,而不是简单的约定为“收到货物XX天内付清货款”。支付工具的不同,会使业务最终结算的收益大不同。如某贸易企业的一笔进口业务,向国外客户订购2500吨某商品,进口后价税约合人民币3940元/吨,共支付了现金985万元,旋即将这批货卖给了国内客户,单价4000元/吨,收到国内客户金额为1000万元的3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员以为该笔业务盈利15万元,实则不然。如果将1000万元的3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贴现,需向银行支付利息.5‰=13.5万元(以日贴现市场行情计);如不贴现,向上游客户支付的985万元的现金,如是自有资金,资金成本为985×3×2.17‰=6.41万元,如是银行贷款,资金成本为985×3×4.67‰=13.80万元。因此,在业务的初始评估中,必须充分考虑支付工具的差异带来的收益差异。   在业务核算中,现金支付和票据支付的收益差异因金额的大小和时间的长短不一而差异很大。以1000万元交易金额为例,以现金支付不会产生收益,若将1000万元存在保证金账户开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需开支的财务费用为0.5‰ ,即‰=0.5万元,而产生的存款利息为.333‰=14万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半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例),企业可增加收益13.5万元。反之,若企业支付的是现金,收到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则在业务成本核算中不仅要考虑现金收付的时间差异引起的资金成本,还必须考虑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无条件的远期支付票据,贴现时的利息成本。由于各银行对贴现利率没有统一标准,且变动频繁,在业务实践中,交易双方可以约定以企业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某一基准时刻某一银行的贴现利率作参考,或者将收到银行承兑汇票的时间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的时间差异考虑进现金收付的时间差异成本中。   二、 在汇票交付中的常见问题与处理   贸易企业在结算中,交付银行承兑汇票可能发生的问题主要有汇票背书不完整、汇票交接手续不规范等,致使企业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一经银行开出,作为支付工具,一直在交易各方手中流转,直到进银行贴现。这种由前手至后手的流转,由交易双方直接进行,不再通过银行,充分体现了票据流通的便利性。但这种流通便利性,风险也蕴含其中。   在业务实践中,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在交付时,背书或交接不周产生的问题越来越多,如某贸易企业经“中介人”介绍向某供应商定期购买一批货物,前几笔业务均通过银行向供应商划付货款,最近一笔购货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在交付银行承兑汇票时,该企业将空白背书的票据交给了“中介人”转交供应商,供应商也口头认可其作为“客户代表”。后来,该企业发现收到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向供应商提出交涉,而供应商则辩称其公司未收到货款,所谓“客户代表”不是其公司员工,不代表其公司行为,结果引发了一起复杂而繁琐的争议。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转让应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在贸易业务中,汇票背书的连贯性反映了前后手之间的交易关系,在交付中,仅有背书人的签章而在被背书人记载上留有空白的银行承兑汇票,犹如放弃声明谁应是该票据的受让权利人,而任由接收方处置就留下了风险敞口。在上述案例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交付的是空白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上面未载明所交易客户的名称;二是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了所谓的“客户代表”,未取得盖有所交易客户财务签收章的签收证明。这些都使票据的合理流向、有效交接可能产生问题,也给风险发生时票据流向的举证带来了重重困难。   究其原因,一是对重复的业务掉以轻心,以为以前没有出现过风险的业务今后也不会出现风险;二是过于相信“中介人”,以为任何手续交给其代办都可靠;三是怕麻烦,担心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被背书人记载上发生书写错误;四是接受对方对银行承兑汇票空白背书的要求等等。在基于交易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交付中,完整背书和安全交接是重要环节,关系着业务的安全运转,贸易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尊重票据的特点,遵守汇票操作的规定。   三、 在汇票接收中的常见问题与处理   贸易企业在结算中,接收银行承兑汇票可能遇到的问题主要有汇票伪造、汇票背书和记载不规范、汇票到期前被挂失等,致使企业到期无法收到票款。   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联次、颜色和规格的式样,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刷厂印制,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应当齐全,各项签章符合相关规定,背书必须有效并且连续,汇票的期限符合规定,如汇票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汇票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出票日期至到期日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等。如银行承兑汇票的交付方不是汇票的出票人,贸易企业还要了解其汇票的来源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或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市场上通过民间非法买卖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一般不可以接受,因为一旦贴现不成,贸易企业在向前手追索时遭遇的困难会更大。   贸易企业即使收到真实、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也不能保证在汇票到期时就一定能收到票款。汇票在到期前被假挂失,是一些不法分子常用的诈骗手段。如某贸易企业于2012年6月收到前手背书的一张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履行合同交付了货物,由于期间贴现汇率较高,汇票便被锁进保险柜,在10月份汇票到期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却被告知该汇票已于8月底被挂失,且票款已被冒领。经查,其前手于4月份与该汇票的出票人建立了交易关系并取得汇票,在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该企业并取得货物后,立刻到付款地的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声称其汇票遗失,要求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法院由于并不能了解其汇票已经背书转让的事实,因而予以受理并立案,并通过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由于该企业身处异地没能及时看到公告,且付款行也不知期间汇票为何人持有,待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法院便作出除权判决,申请人持法院判决向付款银行取得了票款并逃匿。   在上述案例中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制度本身存在的设计缺陷,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没有规定上限,伪报票据灭失的申请人就有隙可乘达到诈骗目的。二是汇票权利人风险意识和专业知识不足,如果该企业在取得背书转让的汇票时,能以书面形式向付款人进行备案,即明确对票款的权利,就能预防票款被他人冒领。在基于交易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接收中,为防止伪造的汇票、汇票到期前被挂失等,关系着业务的安全运转。企业应积极普及相关的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建立必要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提示备案制度,防范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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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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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通常都是6个月可以向银行兑现钞票,也可以向银行办贴现提前兑现钞票。据初步了解,目前市面上民间私下交易承兑汇票的贴息月利率大约在3%到4%之间,而通过银行交易贴息的月利率在1%以下。在百度里搜“中国优秀律师李广健”更详
银行承兑汇票,通常都是6个月可以向银行兑现钞票,也可以向银行办贴现提前兑现钞票。据初步了解,目前市面上民间私下交易承兑汇票的贴息月利率大约在3%到4%之间,而通过银行交易贴息的月利率在1%以下。特别是从一些地方民间借贷出现信用危机时起,非法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及其私自承兑,一些投机钻营的人开始把目光瞄准了这个不是商机的商机。按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只能在发生真实贸易的背景下,方可在企业或个人之间自由转让,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此外,还可以用于质押作为融资的担保物。银行承兑汇票具有金额起点低、风险小、期限短、周转快等特点,已逐渐被社会认知,小小的一张汇票甚至还能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普遍认为银行具有较高的信誉,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必然具有稳定的保障等这些心理,打起了银行承兑汇票的主意。中国著名票据律师李广健认为,目前,根据我个人所掌握的有限资料看就有以下几个案例:1、中国农业银行市某支行副行长严重违规出具承兑汇票,酿成了我国最大的承兑汇票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3.7亿元,给国家造成7599万元巨额损失;2、银行女职员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亏空1.13亿;3、农业银行李某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亏空近亿;4、山西&候某特大票据诈骗团伙&涉嫌&诈骗陈某等受害人1亿8千万票据款项&案;5、倒卖银行承兑汇票10.84亿元&首例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案7人获刑;6、宜兴曝5亿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主犯在逃;7、农行员工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涉2亿;8、不久前,每天私下承兑3―5亿元特大承兑汇票案。其他类似案件还在出现。浙江知名律师李广健对买卖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风险作如下提示:只要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参与银行承兑汇票的主体,都有法律风险!只是风险大小和类型不同而已。银行承兑汇票买卖法律风险类型目前主要有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现就卖票人、买票人、承兑银行、出票银行、中间人的民事风险进行简单列举&:一、民事责任方面(1)、卖票人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方法提示:如果直接将票据卖给中间人,最好一手交票一手收钱,票钱当场两清为好,否则,存在让你的票据权利就无法兑现的风险。(2)、买票人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方法提示:购票方有必要审查一下你的直接前手,其签章的真实性。因为《》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所以,如果一旦被追索而直接前手签章不真实的话,那么作为购票方是要承担民事上的不利后果的。买票人的直接前手最好是你熟悉的。(3)、贴现银行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作为贴现银行,一定要实时关注人民法院等相关报纸或者相关ji网站的票据挂失或者除权判决信息。以便于及时采取申报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利益的措施。当然即使错过了这个时机也还有其他司法救济措施,只是需要承担的救济成本大和最终胜诉的标的款未必能够全部得到执行。(4)、出票行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一般地说,贴现银行受理票据后,都会向出票行发出查询通知,以明确受理票据的真实性及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即票据未被挂失或者除权判决。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出票行会回复后贴现行才放心办理贴现。关键是,如果贴现行查询以后,日后再有人民法院发来的挂失支付通知书时,出票行一定要及时通知贴现银行票据现在被申请挂失,让贴现行及时申报权利。同时告知人民法院票据并没有丢失的事实。以让挂失申请人选择其他司法救济途径维权。如果出票行既受理了贴现银行的查询并发出无误通知后,又受理人民法院的挂失支付通知,那么出票行在行为上是有过错的。将来也会因之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5)、中间人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在交易时最好和卖票方签定一个合同,或者,即使不签合同,至少结算时用转帐并在转帐清单上注明原因。其实作为中间人不要厌烦,不要觉得这是多此一举。这样做的理由是:即使将来万一被后手某家追索的话,由于中间人没有体现在票据上,就是没有在票据上背书,不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和抗辩,但至少能证明通过你交易的票据其来龙去脉。二、刑事责任方面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刑事风险方面,《修正案(七)》第五条对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定性为。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案例,除了票据诈骗案件外,也有多起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刑(江浙地区有多个判例)。三、知名票据律师李广健关于规范票据市场的我之见处于当前经济形势下,全国各地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获利投机行为很普遍,目前有些地方悄悄地形成了一个单纯的“倒票行业”。这种行为至少有两种危害:一是这种纯票据买卖扰乱金融秩序;二是,这种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倒票行为无形中也进一步加大了通货膨胀。票据行为亟需进一步规范。知名票据律师李广健对自己从事票据纠纷案件情况进行总结,他认为,票据诈骗是严重犯罪行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应当区别对待。我国的现行规定了除了商业银行外,任何人不得从事票据买卖和贴现活动。但此类规定并不是强制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而且没有规制条款,从立法意图上看,只是为了交易安全性的考虑和设计。如果完全强调非真实交易基础不可或者基础关系的话,势必阻碍票据流通性的实现。以现有法律框架的视野,以票据换现金也是有合法性的一面:因为可以将汇票质押,以合法的民间借贷方式融资。既然如今地下票据市场如此活跃,说明有此市场需求存在,堵不如疏,顺应潮流,放宽限制,制订规范,加以引导,建立规范化的票据流转市场,为民间票据融资创造有利条件。从总体上来说,当前的银行汇票买卖行为,反映了我国银行票据业务的滞后和票据技术的落后,票据的功能没有完全体现,票据流转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无论在技术上、操作上,还是用途上、信息上,都没有与现代科技紧密结合,没有与时俱进,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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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个人手里贴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票据被挂失,后边的个人能向前一手的个人通过法律追索吗。谢谢。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书写错误,企业证明已开,银行要求对证明做公正,是否合理?
在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时,不小心把前面某一家的公司名称最后三个字转行写出格可。扣章单位拒绝出具相关证明,打电话咨询了开票银行,电话里她说可以承兑。由于心里还是很担心,所以想让您帮忙,告诉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我公司有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离到期日还有5个多月,为了融资如果我公司将其转让给一家无贸易往来的公司,对方当时即可付款给我们并收取一定的利息。请问这种交易合法吗?如果可以做,需要什么协议之类的文件吗?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字样怎么处理?是手写还是怎么处理?是写在汇票正面还是在背书栏中和背书人印章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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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公司收到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其中有一家只在右边的背书人签章处盖了单位财务章,而未在前一张粘贴单的上方被背书人处写上自已的单位名称,而我公司在填写时将他单位的名称写错,这时须要开证明,可是我找不到这家公司了,在网上留的号码都是空号,找到了他的下家背书人竟然说不是他的客户,这时,我改怎么办?而且这张承兑汇票得开票行打印的收款人名称和他后面的章的名称是不一致的,那这张汇票是否不能用了?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千分之一的手续费。手续费每笔不足十元的,按十元计收。
我行2009年7月份承兑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现持票人来我行要求付款,请问需要怎样的手续才可以付款?
借款人如果用银行承兑汇票做质押贷款后还能将汇票做挂失吗?作为银行如何防范?谢谢!
我家本是农村小型养殖户,有一批货卖给某企业后,一直未付款,经过多次上访,企业先拿了几十万的浦发银行的承兑汇票给中间人(把我们家的货联系给厂家的人,厂家也是把款打给他,再由他下发)据说是12月才到期,该厂欠了很多家供货商的货款,这只是货款的一小部分,由该中间人经手的几家供货商按比例分配。
有的供货商急用钱,要求现在就提现。该中间人说只能转手不能提现,开始说4%的损耗,后说6%,后说要10%并明确表示要弄几个酒钱。如果一次性把款付清,10%我们也只好忍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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