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从银行贷了8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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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贷款后办理差额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账务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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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具体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8:56 中华会计网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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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汇票持有人在资金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凭承兑的商业汇票向办理贴现,以提前取得货款。分以下几步:  (1)申请贴现。  汇票持有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交给银行,向银行申请贴现, 填制一式五联&贴现凭证&, 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收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期间的利息,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净额交给汇票持有人。  一式五联&贴现凭证&的基本格式如下图:  第一联(代申请书)交银行作贴现付出传票;  第二联(收入凭证)交银行作贴现申请单位账户收入传票;  第三联(收入凭证)交银行作贴现利息收入传票;  第四联(收账通知)交银行给贴现申请单位的收账通知;   (注:贴现凭证收账通知(第四联)& 如中的第二张图片)  第五联(到期卡)交部门按到期日排列保管,到期日作贴现收入凭证。   贴现单位的员应根据汇票的内容逐项填写上述 &贴现凭证&的有关内容,如贴现申请人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贴现汇票的种类、发票日、到期日和汇票号码,汇票承兑人的名称、账号和开户银行,汇票金额的大、小写等。  其中,贴现申请人&&即汇票持有单位本身;  贴现汇票种类&&指是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 为& 承兑银行 即付款单位开户银行,  商业承兑汇票 为 付款单位自身;  汇票金额(即贴现金额)&&指汇票本身的票面金额。  填完贴现凭证后,在第一联贴现凭证&申请人盖章&处 和 商业汇票第二联、第三联背后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然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信贷部门。  从上面图片可以看出 商业汇票的贴现&第二联、第三联纸质不一样(厚度差异,注意背书)  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加盖有关人员印章后送银行会计部门。  (2)办理贴现。  银行会计部门对银行信贷部门审查的内容进行复核,并审查汇票盖印及压印金额是否真实有效。审查无误后,按规定计算并在贴现凭证上填写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其中:  贴现率&&是国家规定的月贴现率;  贴现利息&&是指汇票持有人向银行申请贴现面额付给银行的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是指汇票金额(即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即汇票持有人办理贴现后实际得到的款项金额。  按照规定,贴现利息应根据贴现金额、贴现天数(自银行向贴现单位支付贴现票款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和贴现率计算求得。用公式表示即为: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  日贴现率=月贴现率&30  贴现单位实得贴现金额则等于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用公式表示为:  实付贴现金额=贴现金额-应付贴现利息  银行会计部门填写完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后,将贴现凭证第四联加盖&转讫&章后交给贴现单位作为收账通知,同时将实付贴现金额转入贴现单位账户。  贴现单位根据开户银行转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按实付贴现金额作银行存款收款。  (3)票据到期。  汇票到期,由贴现银行通过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向付款单位办理清算,收回票款。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到期,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 如果付款单位有款足额支付票款,收款单位应于贴现银行收到票款后将应收票据在备查簿中注销。  ② 当付款单位存款不足无力支付 到期商业承兑汇票时,贴现行将商业承兑汇票退还给贴现单位,并开出特种转账传票,并在&转账原因&中注明&未收到&&号汇票款,贴现款已从你账户收取&字样,从贴现单位银行账户直接划转已贴现票款。  贴现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和特种转账传票时,凭特种转账传票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同时立即向付款单位追索票款。  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单位   贷:银行存款  ③如果贴现单位账户存款也不足时, 贴现银行将贴现票款转作逾期贷款,退回商业承兑汇票,并开出特种转账传票,在&转账原因&栏注明&贴现已转逾期贷款&字样,贴现单位据此编制转账凭证,  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单位   贷:短期借款【】 责任编辑: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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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李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烟牟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居住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牟平区看守所。辩护人梅山敢、胡亚丽,上海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女,日出生于烟台市莱山区,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莱山区,居住地烟台市莱山区,原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都军基,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牟公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李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文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李某及辩护人梅山敢、胡亚丽、都军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被告人杨某伙同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12月至2013年7月间,采取签订虚假购货合同、伪造变造发票等手段,先后十三次骗取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共计19442.8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杨某伙同李某,于日、日、日,采取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公司签订虚假购货合同等手段,先后三次骗取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贷款共计5300万元。2、被告人杨某伙同李某,于2012年2月至2013年7月间,采取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公司、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货合同、变造、伪造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等手段,先后十次骗取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共计人民币14142.86万元。(二)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杨某在担任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间,先后多次挪用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420万元,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杨某在担任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日,挪用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资金30万元,借给施某某进行营利活动,施某某于日将该款归还。2、被告人杨某在担任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日,挪用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资金70万元,借给金子午进行营利活动,金子午于日将该款归还;于日,挪用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资金100万元,借给金子午进行营利活动,金子午于日将该款归还。3、被告人杨某在担任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日,挪用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资金200万元,借给林万相进行营利活动,林万相于日将该款归还;于日,挪用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资金60万元,借给林万相进行营利活动,林万相于日归还;于日,挪用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资金160万元,借给林万相进行营利活动,林万相于日将该款归还。4、被告人杨某在担任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日,挪用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承兑汇票贴现款800万元,借给金子午,后金子午将该款借给梁某某用于收购高行山金矿。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挪用资金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帮助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李某予以惩处。被告人杨某认为贷款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是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不能认定是其个人行为,关于挪用资金部分的指控认为与施某某、金子午、林万相的账户资金往来是其代表公司经过总经理姜培浩的同意,建立与往来客户的融资平台。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涉及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的行为未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本案所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的行为应判定为百恒金矿的行为,而不是杨某的个人行为,认定犯罪也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本案中施某某、金子午、林万相向百恒金矿的借款由董事长杨某和总经理姜培浩共同批准,并未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杨某通过金子午借给梁某某的800万元不属于百恒金矿的资金,杨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表示无异议。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李某是在公司领导的安排下,在本职工作范围内被动的从事相关工作而触犯了法律,没有主管恶意,也没有造成金融机构任何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其为从犯;其在公安机关未掌握案情的情况下如实供述罪行,应视为自首,并且当庭认罪悔罪,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原烟台市牟平区高陵金矿改制后成立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简称烟台百恒金矿),法定代表人为曲延波。2011年6月,烟台百恒金矿与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杭州柏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杭州柏源公司支付6600万元取得烟台百恒金矿60%的股权。按照协议,杭州柏源公司委派被告人杨某担任烟台百恒金矿的董事长,总经理由原烟台百恒金矿股东姜培浩担任。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10月任财务部经理。烟台百恒金矿经全体董事同意决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简称中国工商银行牟平之行)申请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人杨某及总经理姜培浩等人安排被告人李某具体实施。2011年12月至2013年7月间,烟台百恒金矿采取签订虚假购货合同、伪造变造发票等手段,以烟台市百恒金矿的名义先后十三次骗取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共计19442.8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杨某伙同被告人李某,于日、日、日,先后三次以烟台百恒金矿的名义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公司签订虚假购货合同,后经烟台百恒金矿全体董事同意向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申请贷款,共向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贷款共计5300万元。2、被告人杨某伙同李某,于2012年2月至2013年7月间,先后十次以烟台百恒金矿的名义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公司、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货合同,后经烟台百恒金矿董事同意向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人杨某安排被告人李某变造、伪造了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共向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共计人民币14142.86万元。上述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均全部归还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甲证实:我现在中国工商银行牟平区支行营销部任主任,如果企业、公司需要办理贷款需向银行提供如下手续:一是申请;二是董事会同意决议或者股东东会同意决议;三是董事会同意抵押决议或者股东东会同意抵押决议;四是担保企业或公司董事会同意担保决议或者股东东会同意担保决议;五购销合同。三、四项为担保方式任选一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决议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同意人员的比例数。企业、公司贷款的额度是根据企业、公司的审计报告,银行系统来确定企业或公司贷款的额度。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最高融资额度是7000万元,包括贷款、承兑。根据银监局统一规定:企业或公司办理贷款后,银行直接将款项打到销货方账户。企业、公司办理承兑汇票业务所需要的手续与办理贷款所需要的手续是一样的,另外办理承兑根据企业的信用要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存入专户,承兑汇票开出后购货方在2个月内需向银行提供购销发票的复印件。我们工商银行规定:承兑后,要在2个月内收集加盖税务认证章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并核对收付款方、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与交易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是否相吻合。核对后再留有复印件存档用。承兑保证金的额度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来确定,信用高也可以不收,最高上限为承兑汇票的金额。承兑汇票的贴现流程:承兑汇票开具后,收款方可以直接到银行贴现,也可以经背书后转让给另外的公司或企业,企业之间在承兑期限内可以互相转让,最后的贴现单位到银行贴现后,承兑汇票只能在银行之间转贴现,承兑汇票到期前应回到发票银行,由发票银行支付款项给贴现行。承兑汇票贴现需要的手续:贴现单位需向贴现银行提供与上一家背书单位的购销合同和发票,银行核实后留存复印件。企业办理贷款或承兑汇票到期后是这么还款的:到期前办理贷款或承兑汇票的企业应在公司的账户存有足额的款项,银行通过账户进行划转,企业也可以通过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企业或者公司办理贷款、承兑汇票不存在转贷的问题。企业或公司办理贷款或者承兑汇票后,根据企业的受信额度的经营情况只有在已经还款的基础上才可以办理下一笔贷款或者承兑汇票,不存在后一笔贷款或承兑还上一笔的情况。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自2011年6月份以来在我们中国工商银行牟平区支行共办理过三笔合计金额5300万的贷款。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办理的三笔贷款是会计李某到银行办理的。这三笔贷款与以上所提到办理承兑汇票的流程和提供的资料都是一样的,只是贷款不需要提供发票的复印件。三笔贷款办理的时间分别是00万元、0万元、00万元。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在牟平工商银行办理的九笔承兑业务共十七张汇票,我们牟平工商银行具体承办人是我和李胜,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去牟平工商银行办理这些业务的人全部是会计李某,办理每一笔承兑后,李某有时候通过邮箱发过来发票的扫描件,然后我这边把扫描件打印出来,还有几笔承兑业务连扫描件也没有发。有时候我打电话跟李某要,她问我发个扫描件行不行,我觉得肯定是真的才能扫描出来,就说行,这样她就发个扫描件过来。再有的时候我业务忙忘了要,她也没给我。因为前期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承兑业务的手续都有,我以为是真的业务了,所以对后来的发票原件这方面把关不严。(2)证人孙某乙证实: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自2011年6月份以来在中国工商银行牟平区支行办理过贷款和承兑汇票。根据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与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合作的协议规定,我们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办理贷款和承兑需经过70%的董事会成员通过。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办理贷款和承兑没有召开过董事会。2013年1月份前董事有杨某、何泽刚、林万相、姜培浩、还有我;2013年1月份以后姜培浩去世后,由李某甲顶上。侦查人员向我出示的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办理贷款的董事会决议3份,会议时间分别是:日、、日,这些董事会决议上的签字都是我签的,不过不是在公司召开董事会上签的字,都是公司的会计李某拿着已经打印好的董事会决议找到我,说公司需要办承兑或者贷款,需要董事签字,我看其他董事都签字了,我就在上面签了字。侦查人员出示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所提交给银行的3份购销合同我都没见过,也不是我们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的真实业务。侦查人员向我出示的烟台市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办理银行承兑的董事会决议8份,这些董事会决议上的签字都是我签的,不过不是在公司召开董事会上签的字,都是公司的会计李某拿着已经打印好的董事会决议找到我,说公司需要办承兑或贷款,需要董事签字,我看其他董事都签字了,我就在上面签了字。我们公司与烟台柏源矿业有限公司、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我们公司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有业务往来,我们公司采购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材料金额一年约一百万左右。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购买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的原材料未签订合同,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十份购销合同均未发生真实的业务。(3)证人李某甲证实:我从1989年9月份在高陵金矿(改制后叫百恒金矿)工作至今,高陵金矿在2006年左右改成股份制后,更名叫百恒金矿,我在公司占2%的股份,属于小股东。我现在在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干生产科科长。2013年1月份,我们公司董事会的总经理姜培浩因病去世后,2月份,公司的股东选举我担任董事会的董事,当时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有董事长杨某,还有董事孙某乙、林万相、何泽刚和我,共5个人组成。我担任董事时具体行使的职责就是公司的决定、人事任免、公司重大决策等事项,行使否决权。经杨某提议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于日召开董事会,在商议银行贷款时董事孙某乙、我未签字,此后我再未参加过董事会。(4)证人林某甲证实:我于2003年到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出任会计,2004年开始任财务经理,一直到2011年杭州柏源节能投资工程有限公司与我们百恒金矿合作后,杨某出任董事长,任命李某任为公司财务经理,任命我为副经理。2012年9月份前后又免去我财务副经理的职务,任命我为公司销售经理。2013年3月前后,公司由于出现资金问题,公司总经理又临时让我负责财务工作,一直到现在。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与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我干财务期间,账面上没有出现购买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的矿石的支付资金账目。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与烟台市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公司有业务往来,一般是采购恒邦经贸分公司的材料。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与烟台柏源矿业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公司向外借款不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的股东有原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的19个股东,再加上杭州柏源节能投资工程有限公司过来的股东。董事有董事长杨某、董事何泽刚、林万相、董事兼总经理孙某乙、董事李某甲。经查会计账目发现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2012年至2013年所办理的贷款和银行承兑都全部还清了。(5)证人曲某甲证实:我从2012年9月在百恒金矿总公司任会计后,所有的承兑汇票及贷款业务都是公司财务经理李某经手办理的。百恒金矿有限公司向外支付资金的流程:按财务管理规定必须经手人、分管领导、财务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方可支付。实际操作中也有经领导安排后,不经过以上流程支付的情况。(6)证人林某乙证实:我从2010年10月份到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生产科工作一直到现在。月份至月份,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李某、会计刘某到生产科扫描过发票。(7)证人刘某证实:在李某的安排下,我于2012年冬天至2013年4月到生产科,让林某乙帮助扫描过4-5次材料,扫描好的材料存入李某的U盘内交付给李某。2013年年初的一天,在李某的授意下为李某扫描过3-4张空白通用机打发票。(8)证人金某某证实:我现在任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财务部部长。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与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自日至日所签订的三份购销合同系虚假合同,并未发生真实的业务往来,日签订的第一份合同系邹某某安排我办理的,其后的两份合同系李某持打印好的合同找我盖的印章;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所申请的贷款5300万,经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账户打到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账户后,根据李某的要求,由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开具转账支票或电汇单给李某,李某到银行将贷款转走。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与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自日至日所签订的七份购销合同系虚假合同,并未发生真实的业务往来,日签订的第一份合同系邹某某安排我办理的,其后的九份合同系李某持打印好的合同找我盖的印章;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未给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出具过该七份虚假合同的发票,12张银行承兑汇票每次都是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的会计李某将承兑拿到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由公司盖章背书后,李某将承兑汇票带走。(9)证人邹某某证实:我是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总经理,孙某丙是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与我们公司每年都有大约100万至200万元的业务往来金额。2011年12月份前后,有一次孙某丙找我说是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贷款需要与我们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盖个章,因为我们公司与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我就同意了,安排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金某某办理。烟台恒邦集团经贸分公司为帮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融资,双方自日至日间先后签订三份购销合同,该三份购销合同均未发生真实的业务。双方自日至日间先后签订七份购销合同,该七份购销合同均未发生真实的业务。(10)证人孙某丙证实:我现在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担任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与我们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有业务往来,主要是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采购我们公司的钢材等原材料。每年的业务量大约是100万元至200万元左右,从2014年年初以后再没有业务了。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采取定期结算的方式运营,没有签订购销合同。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办理银行贷款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购销合同系虚假合同,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往来。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七份购销合同系虚假合同,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往来。(11)证人梁某某证实:我系烟台柏源矿业有限公司股东,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是烟台柏源矿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与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杨某联系我帮忙在合同上盖章,后签订三份矿石购销合同(合同编号:E、E、E),该三份合同是帮助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在银行办理承兑汇票签订的虚假购销合同,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没给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开具过发票,但购销合同及发票上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的印章是真实的。(12)证人施某某证实:我保管烟台柏源矿业有限公司和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的印章,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与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签订的3份购销合同上的印章系经梁某某同意后由我盖的。(13)证人李某乙证实:我在烟台柏源矿业有限公司任会计工作,同时兼任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的会计。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是烟台柏源矿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烟台柏源矿业有限公司是100%控股股东。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和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烟台柏源矿业有限公司与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有借款、贷款、承兑等款项的资金往来。(14)证人毛某某证实:2012年下半年,浙江省慈溪市龙凤纸业有限公司对安徽省亳州根宝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两张承兑汇票进行背书,两张承兑汇票的日期均为:日,金额均为8500000元,承兑号分别为:736929。(15)证人宗某某证实:我是安徽省铜陵市京华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我们公司与山东省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和资金往来。侦查人员向我出示的承兑汇票(开票日期:日,汇票号码:,金额:1150万元)的背书复印件上的印章不是我们公司盖的印章。(16)证人吕某某证实:杭州市通达纸业有限公司与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陆某某持两张烟台市百恒金矿的承兑汇票(日,票号,金额300万;日,票号,金额300万,共计600万元)找我贴现,贴现用的税务发票是杭州市富阳明达废纸购销有限公司的税务发票。(17)证人陆某某证实:日我持两张承兑汇票(日,票号,金额300万;日,票号,金额300万,共计600万元)到杭州通达纸业公司找到吕某某贴现,共计579万元,我将贴现款给孙某丁。(18)证人孙某丁证实:一、出票日期日,票号:,金额850万元,出票人: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收款人: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二、出票日期日,票号:,金额2300万元,出票人: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收款人:烟台市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三、出票日期日,票号:,金额1350万元,出票人: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收款人: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以上银行承兑汇票系周某乙委托我帮忙贴现,第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我找到亳州根宝废旧物资回归有限公司贴现,第二、三张银行承兑汇票我找到陆某某进行贴现。(19)证人于某证实:2013年7月底,经工商银行李胜介绍,我帮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贴现过两笔承兑汇票,共计3650万元。(20)证人曲某乙证实:于某是我外甥,他在工商银行牟平区支行工作。今年大约7月份左右,于某找过我借款给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我共凑200万元给了于某。(21)证人曲某丙证实:我是烟台市聚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经理,通过于某我单位帮其他单位贴现过三笔七张承兑汇票。8月21日贴2300万(3张),8月23日贴1350万(2张)。(22)证人徐某某证实:我在烟台市聚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任出纳员。我们公司帮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贴现承兑汇票一事是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的于某与我们公司曲某丙经理联系的。具体的承兑贴现业务是我办理的。第一笔承兑汇票:开票日期:日的1张,承兑汇票的金额是500万元,汇票号码是:,开票日期日的2张,金额都是900万元,号码分别是204961。第二笔承兑汇票:开票日期:日,2张承兑汇票的金额分别是800万元、550万元:汇票号码分别是:204963。(23)证人周某甲证实:2013年1月份,杨某曾向烟台迪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借过600万元,烟台迪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转账600万元,转账给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日,由烟台市柏源矿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分两笔(100万、500万)转账至烟台迪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账户。2013年8月份,杨某向烟台迪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借款500万,打往烟台市柏源矿业有限公司账户。(24)证人陈某某证实:2013年1月份,烟台迪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往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账户打款600万元,8月份,烟台市柏源矿业有限公司分两笔(100万元、500万元)打回到烟台迪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账户。8月份,烟台迪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贷款500万元打到周某甲的个人银行卡上。(25)证人韩某某证实:今年8月29日,烟台市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先后从烟台市浩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借过两笔钱,一笔60万元、一笔500万元,合计560万元,8月30日,还款120万元,9月2日,还款540万元,我不知道这几笔款的往来情况,肯定是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客户经理于某经理办理的,那段时间我把浩丰生物科技公司转账密码器交给于某拿的,都是他办理的。(26)证人刘某甲证实:烟台市东海制盐公司与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向该公司借过一笔贰仟万元的款。在归还借款时用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是,出票日期:日,出票人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收款人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出票金额:700万元,汇票到期日是日;另一张承兑汇票票号是,出票日期:日,出票人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收款人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出票金额:700万元,汇票到期日日)顶账。(27)证人周某乙证实:我从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在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从2013年6月以后我就离开了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现在是烟台柏源矿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1年9月份前后,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任命我为公司副总经理。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2013年6月份以前办理的承兑汇票都是杨某安排我找人贴现的。我都是找杭州一个叫孙某丁帮忙贴现的。2、书证(1)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日)、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一份(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BH年12月13日、金额元)、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凭证两份(编号No.0901093、日期日、借款人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贷款金额1000万元、还款日期日,编号No.0901095)、提款通知书一份(时间为日);提款通知书一份(时间为日),证实: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于日签订金额为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于日召开2011年第3次董事会一致同意向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整,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于日、日分别放款1000万元、共计2000万元。(2)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日)、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一份(日)、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E、日、金额元)、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凭证两份(编号No.0866044、日期日、借款人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贷款金额1500万元、还款日期日,编号No.0901095、日期日、借款人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贷款金额1500万元、还款日期日)、提款通知书一份(时间为日),证实: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于日签订金额为元的购销合同,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于日召开2013年第1次董事会一致同意向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整,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于日两次分别放款1500万元、共计3000万元。(3)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日)、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一份(日)、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E、日、金额元)、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凭证一份(编号No.0901096、日期日、借款人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贷款金额300万元、还款日期日)、借款合同一份、保证合同一份、提款通知书一份(时间为日),证实: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于日签订金额为3343500元的购销合同,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于日召开2012年第12次董事会一致同意向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00万元整,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于日放款300万元。(4)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账户明细,证实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5300万元贷款在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账户进行周转的情况。(5)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出具“关于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银承、贷款归还等情况说明”一份及还款凭证,证实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所申请贷款共计5300万元已归还银行。其中3000万元贷款由烟台市大河东选矿有限公司归还。(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一份(日)、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一份(日)、银行承兑汇票清单一份(出票人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收款人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对应交易合同号E,汇票金额3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242.86万元)、中国工商银行核保书一份(日)、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E、日、金额元)、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张:开票日期均为日、(No.、价税,No.、价税,No.、价税)、银行承兑汇票四张:出票日期均为日、出票人均为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汇票到期日均为日、付款行均为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票号、金额300万,票号、金额300万,票号、金额300万,票号、金额2428600元)、四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情况:票号:,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邹某某→杭州通达纸业有限公司、吕某某→富阳明达废纸购销有限公司;票号,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邹某某→杭州通达纸业有限公司、吕某某→富阳明达废纸购销有限公司、董泉娣→杭州富阳支行→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委托收款;票号,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邹某某→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金子午→杭州宏禾科技有限公司、李帮涛→上海创盈物资有限公司、盛军→浙江东南金属薄板有限公司、郭林林→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武钢华东销售有限公司、郭海安→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程赣秋→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计财部、赵小明→中冶南方(武汉)威仕工业炉有限公司、郑剑辉→交行青山支行、委托收款;票号,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邹某某→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金子午→杭州宏禾科技有限公司、李帮涛→上海创盈物资有限公司、盛军→浙江东南金属薄板有限公司、郭林林→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证实: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于日签订金额为元的购销合同,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于日召开2012年第2次董事会一致同意向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1142.86万元,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开具四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共计1142.86万元,盖有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张价税共计元。(7)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一份(日)、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一份(日)、、银行承兑汇票清单一份(出票人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收款人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对应交易合同号E,汇票金额600万元、750万元)、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E、日、金额元)、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日期日、No.、价税)、银行承兑汇票二张:出票日期均为日、出票人均为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汇票到期日均模糊不清、付款行均为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票号、金额600万,票号、金额750万)二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情况:(票号:,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邹某某→河南万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卓贸易;票号,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邹某某→河南万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卓贸易)、收条一张:(内容:梁某某于日收到烟台市百恒金矿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两张,票号736806、金额600万元,票号736807、金额750万元),证实: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于日签订金额为元的购销合同,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于日召开2012年第4次董事会一致同意向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135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开具二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共计1350万元,梁某某于日收到该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盖有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价税共计元。(8)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一份(日)、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一份(日)、银行承兑汇票清单一份(出票人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收款人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对应交易合同号E,汇票金额85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核保书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质押核实书一份、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E、日、金额元)、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日期日、No.、价税)、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为日、出票人为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汇票到期日日、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票号、金额850万)、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情况:(票号:,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邹某某→慈溪市龙凤纸业有限公司、毛国军→亳州根宝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兰樟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市支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收款)、收条一张:(内容:梁某某于日收到烟台市百恒金矿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金额850万元),证实: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于日签订金额为元的购销合同,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于日召开2012年第5次董事会一致同意向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85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开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共计850万元,梁某某于日收到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盖有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价税共计元,(9)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一份(日)、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一份(日)、银行承兑汇票清单一份(出票人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收款人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对应交易合同号E,汇票金额85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核保书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质押核实书一份、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E、日、金额元)、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日期日、No.、价税)、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为日、出票人为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汇票到期日日、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票号、金额850万),证实: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于日签订金额为元的购销合同,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于日召开2012年第6次董事会一致同意向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85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开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共计850万元,盖有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价税共计元。(10)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一份(日)、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一份(日)、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E、日、金额元)、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为日、出票人为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汇票到期日日、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票号、金额1150万)、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情况:(票号:,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邹某某→铜陵市京华商贸有限公司、宗某某→杭州杭邦贸易有限公司,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委托收款),证实: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于日签订金额为元的购销合同,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于日召开2012年第14次董事会一致同意向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115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开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共计1150万元。(1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二份(于日依据合同E申请1350万元、于日依据合同E申请2300万元)、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二份(日董事会同意申请银行承兑1350万元、日董事会同意申请银行承兑2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清单(出票人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收款人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核保书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质押核实书一份(有杨某签字)、矿石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E、日、金额元)(杨某名字为打印)、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张(日期均为日、号码、金额9400000,号码、金额9400000,号码、金额7050000)、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E、日、金额元)、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金额元)、银行承兑汇票二张:(出票日期均为日、出票人均为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付款行均为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汇票到期日均为日,票号、收款人为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金额2300万元,票号、收款人为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金额1350万)、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情况:(票号:,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崔志阳→盐城金木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秦道丽→盐城鑫之东商贸有限公司、刘玲玲,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委托收款;票号,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邹某某→盐城金木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秦道丽→盐城鑫之东商贸有限公司、刘玲玲,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委托收款),证实: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与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于日签订金额为元的矿石购销合同,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于日召开2013年第5次董事会一致同意向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23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开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2300万元,盖有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财务发票专用章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张金额共计元。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于日签订金额为元的购销合同,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于日召开2013年第4次董事会一致同意向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135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开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共计1350万元,盖有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价税合计元。(12)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一份(日)、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一份(日)、矿石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E、日、金额元)(杨某名字为打印)、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为日、出票人为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日、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票号、金额1500万)、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情况:(票号:,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梁某某→武汉华宏达商贸有限公司、蔡书华→武汉鸿润世纪商贸有限公司),证实: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与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于日签订金额为元的矿石购销合同,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于日召开2013年第4次董事会一致同意向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15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开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共计1500万元。(1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一份(日)、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一份(日)、中国工商银行质押核实书一份(有杨某签字)、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E、日、金额元)、银行承兑汇票两张:(出票日期均为日、出票人均为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汇票到期日均为日、付款行均为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票号、金额800万,票号、金额550万),证实: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于日签订金额为元的购销合同,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于日召开2013年第17次董事会(出席会议人员:杨某、何泽刚、林万相、李某甲)一致同意向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135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开具两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共计1350万元。(14)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一份(日)、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一份(日)、中国工商银行质押核实书一份(有杨某签字)、矿石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E、日、金额元)、银行承兑汇票三张:(出票人均为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均为日、付款行均为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票号、出票日期日、金额500万,票号、出票日期日、金额900万,票号、出票日期日、金额900万)、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情况:(票号,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梁某某→烟台聚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曲英治→烟台汇泉金属有限公司,票号,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梁某某→烟台汇泉金属有限公司、曲某丙→烟台聚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曲英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行、陈光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马洪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厦门分行、林宏→黄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算中心,票号,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梁某某→烟台汇泉金属有限公司、曲某丙→烟台聚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曲英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陈光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马洪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厦门分行、林宏→黄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算中心、委托收款),证实: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与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于日签订金额为元的矿石购销合同,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于日召开2013年第17次董事会(出席会议人员:杨某、何泽刚、林万相、李某甲)一致同意向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230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开具两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共计2300万元。(15)烟台市牟平区国家税务局证明一份,证实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未从烟台市牟平区国家税务局领购发票代码均为,发票号码为174014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证实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售的通用机打发票上注明的开具金额超过十万元无效。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未从烟台市牟平区国家税务局领购发票代码为、发票号码为的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16)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出具说明一份、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六张,证实: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于2012年给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开具六张真实发票的情况。(17)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出具证明一份、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出具更正证明一份,证实:十二张承兑汇票共计8042.86万元,均由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办理,出票后由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背书,背书完毕后由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财务李会计带走;贷款共计5300万元系通过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通过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账户放款,该公司收到款项后均由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转至其他账户。(18)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七份,证实该公司自日至日没有召开过关于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办理银行承兑、贷款的董事会会议。(19)中国工商银行牟平支行出具“关于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银承、贷款归还等情况说明”一份及还款凭证,证实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所申请承兑汇票共计14142.86万元均已归还银行。其中汇票号码为204963共计1350万元的承兑汇票由烟台市大河东选矿有限公司归还;汇票号码为、金额为1500万元的承兑汇票由烟台市富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归还。(20)公安机关出具案情说明一份,证实真实发票与变造发票的对应情况及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伪造四张发票的情况。(21)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日2300万元承兑贴现、日1150万元承兑贴现流转情况的证明材料,证实票号为202715的两张承兑汇票的贴现款回到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账户。(22)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对账单,证实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账户资金流转情况。(2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一份,证实该案由孙某乙于日报案至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牟平分局于日立案。(24)人口信息二份,证实被告人杨某于日出生,被告人李某于日出生。(25)被告人杨某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某系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杭州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出具李某归案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日李某被取保候审。(26)股权质押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一份、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一份、股权质押合同一份、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股权质押合同一份、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一份,证实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出质情况。(27)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于日出具证明一份,证实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于日停产至今。(28)烟台市工商局牟平分局出具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变更情况证明,证实日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某;日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曲延波,经营期限至日。(29)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证实烟台百恒金矿原股东与杭州柏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内容。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杨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1年5月份,我去百恒金矿找到姜培浩总经理,我们经过多次协商,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购买百恒金矿的60%的股权,购买股权共计6600万元,在日,委派我到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在2011年10月份左右,法人代表人变更是我,接着就召开董事会选举我为董事长。我们与烟台恒邦集团公司经贸分公司、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签过购货合同,签的购货合同都是真实的,可是办出来的贷款和承兑汇票都没有用在这些购货上,而是到外面进行了贴现,贴现的钱都用在百恒金矿上。烟台恒邦集团公司经贸分公司的税务发票是我让百恒金矿的李某会计,用扫描机把恒邦集团经贸分公司的税务发票扫描好,我把做发票那个人的电话号码给李某会计,让她联系做好的发票,具体事情都是李某联系做的。扫描做好的恒邦集团经贸分公司和高行山的税务发票不是真的。我们提供给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的购货合同、税务扫描发票是因为要贷款,给工商银行提供的。每笔承兑汇票,有时我到杭州去贴现的,也有周某乙告诉我电话号码我去贴现的,我们需要现金。在李某手里拿走承兑汇票,都要在承兑汇票复印件上签字。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所办理的承兑贴现款的去向,我不清楚。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所办理的承兑贴现款全部回到了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我问过姜培浩、孙某乙、还有财务李经理,他们告诉我承兑贴现款全部回到了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2)被告人李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我是2011年10月底到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工作,现任财务部经理。百恒公司办理承兑汇票和贷款都是我去办理的,在工商银行牟平支行办理。办理承兑汇票和贷款的流程是,由董事长杨某先与工商银行牟平支行的信贷人员商议好,回来告诉我准备银行贷款申请,由董事长杨某签字并盖杨某的个人印章,再找办公室盖烟台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行政章、董事会决议、购销合同和银行委托支付协议等材料,我们将这些材料一起交到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贷款的银行,最后等银行放款。每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贷款都要开董事会,都要董事会同意。董事会有杨某,姜培浩,孙某乙,何泽刚,林万相,后期李某甲也进了董事会。我所讲的购销合同是与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和烟台高行山金矿有限公司这两家的购销合同。我拿的购销合同范本是杨某给我的,购销合同是我按照范本打印购销合同。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办理的第一笔贷款是2011年底向银行申请的,根据银行的要求,我向杨某汇报需要向银行提交的手续,其中涉及购销合同一事,杨某让我找副总经理孙某乙,后来我找孙某乙时,孙某乙将一份盖有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交给我,杨某告诉我合同金额等内容后,我将合同的内容手工填写完成。以后办理的贷款和承兑所需要的购销合同,是我电话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的金部长联系的,因为之前已经沟通好了,我去办理就行了。我在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共在牟平区工商银行办理了3笔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总金额是5300万元。2012年4月第一次办理承兑汇票,银行要求我们单位提供发票的复印件,我就向董事长杨某、总经理姜培浩(已故)汇报,杨某与总经理商量后都同意找人做个复印件。杨某就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让我与那个人联系。我与那人联系后,对方让我把我们单位的真实发票的扫描件通过QQ传给他。我在我们三楼生产科的电脑和扫描仪进行操作后给他,对方经加工又通过QQ传给了我,我将伪造的复印件打印出来后交给了银行。以后每次办理承兑都是这样办理的复印件。我在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共办理了9笔17张承兑汇票,承兑汇票总金额14142.86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采取签订虚假购货合同、伪造变造发票等欺骗手段为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承兑汇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本案属于单位犯罪,本院已建议公诉机关对烟台市百恒金矿有限公司补充起诉,但是公诉机关以自然人犯罪起诉,本院依法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被告人杨某、李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李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涉及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其关于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其关于被告人李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被告人李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初进伟人民陪审员  高承模人民陪审员  王学尧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曲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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