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安徽新农合合缴费800 政府补贴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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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农合个人缴费增至80元 政府补助涨了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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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日前联合下发文件,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府补助水平。从2014年起,全省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人均430元,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80元。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通知指出,2014年起,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从2013年的人均365元提高到人均430元,其中政府补助从2013年的人均300元提高到人均350元,个人缴费标准从2013年的65元提高到每人80元。新农合地方负担的提标部分,继续按照分类补助、分级负担的办法,由省、市、县财政分担。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从2013年的人均不低于300元,提高到人均不低于35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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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706142我省明年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将再次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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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记者赖劲松)昨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2015年我省将再次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即在2014年基础上再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360元的标准,加上个人缴费90元,年人均保费投入达到450元,这将是自2009年以来我省连续6年提高新农合政府补助。
2009年以来,我省新农合政府补助从年人均80元提高到320元,增长300%。同时实施了包括住院报销、门诊报销、门诊特殊病种补偿、特殊病种住院补偿、重特大疾病补充补偿等多种措施,有效提升了农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了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2013年全省参合农民报销医药费达91.28亿元,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补偿比达72.9%。
2015年的提标,各级财政约需投入补助资金91.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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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版权所有青海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政府补助和农牧民个人缴费一步到位_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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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政府补助和农牧民个人缴费一步到位
日 来源: 信息中心
&&& 根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2008年2月29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决定,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增加补助实行政府补助和农牧民个人缴费一步到位的办法,将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政府补助标准从人均24.3元提高到44.3元,新增加的20元补助全部由省财政承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从20元提高到40元;农牧民个人缴费标准从10元提高到20元。这样,我省新农合筹资标准从原人均54.3元提高到新筹资标准的104.3元。农牧区五保户、特困优抚对象、低保户、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等救助对象个人缴费从特困医疗救助基金中资助。
这是2003年以来,我省第三次提高补助标准。第一次是2006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各增加补助10元,达到人均筹资50元,地方财政增加的补助资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第二次是2007年,省财政安排1400万元资金,人均又增加补助4.3元,设立了大额度住院费用二次补助基金。我省新农合筹资水平从2003年的人均30元达到今年的104.3元,5年间筹资水平翻了两番,政府补助增加了4倍。
我省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党委、政府的精心组织下,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目前已基本建立了与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形成了政府组织、部门配合、农牧民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了基金封闭运行和专业审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实行了符合现阶段水平的统筹补偿和结算报销办法,规范了诊疗服务、基本药品目录和评价监督措施,新农合与互为补充的农牧区贫困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我省新农合整体呈现出参合率逐年提高、补偿水平和受益率持续提高,农牧区卫生服务提供能力稳步提高、农牧民的卫生服务利用能力不断提高、健康水平同步提高,农牧民疾病费用负担明显下降、因病致贫返贫率大幅下降的良好发展态势,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新农合已成为农牧民基本医疗保障的一个重要实现形式。
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和政策措施的不断完善,农牧民群众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实惠。到2007年底,农牧民参合率达到95.6%,累计受益人口达到574.85万人次,补偿医药费用达32951.8万元,住院基金使用率92.5 %,门诊基金使用率62%。最高补偿住院费用达到2.5万元。2007年,全省农牧民受益面达到73.4%,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达到38.99%。新农合制度的有效实施,使很多患有重病的农牧民因得到及时救治恢复了正常生活,很多农牧民家庭因得到及时补偿免于陷入贫困境地。新农合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和返贫状况、保障农民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七大将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目标,要求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国务院决定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将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翻一番,省政府决定2008年一步到位,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提高农牧民医疗保障水平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行动。为认真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使广大农牧民群众进一步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进一步提高受益水平,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我省将按照增加补助、扩大受益、加强监管、巩固提高的总体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广泛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活动。我省将在4月和5月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广泛深入的政策宣传工作,使广大农牧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增加补助、扩大受益、加强监管、巩固提高的重大政策措施,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增强参合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提高补偿水平,扩大受益面。按照公平享有、公平受益的原则,充分管好用好基金。基金主要用于农牧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重点提高补偿水平和扩大受益面,适当调整住院起付线,提高补偿比例和封顶线,适当扩大补偿范围,完善补偿程序和办法,使更多的农牧民受益并享受政府增加补助带来的实惠,巩固和扩大新农合成效,进一步增强新农合的吸引力。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实施国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县、乡、村三级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今年,省财政将投资5000多万元,建设1637个标准化村卫生室,对4000多名乡村医生进行培训,实现村卫生室房屋、设备、人员、管理、服务“五配套”。同时,组派19支省级医疗队帮扶国定贫困县和开展巡回医疗服务,安排二级以上医院对口帮扶90所乡镇卫生院,努力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能力,让农牧民群众得到更加方便可及的服务。
(四)加强基金监管和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进一步完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规范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和封闭运行机制,严格落实财政专户、经办机构、代理银行三方基金划转支付制度和定期对账制度,实行经办机构、财政专户、财会制度、代理银行和工作规程“五统一”,做到工作规程紧密衔接,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制度,深入推广解放军301医院“三用三不用一分析”经验,全面推行单病种质量控制和单病种付费,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严格实行医药费用分析评估和考核制度,把医药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与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范围。充分发挥中藏(蒙)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优势,开展适宜的中藏(蒙)医药服务。
(五)开展三项试点。选择地方政府积极性高、经办管理能力较强、服务体系较为完善的地区,开展以州级为统筹层次的试点,大病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试点,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试点,探索和解决新农合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全面推行新农合单病种质量控制和单病种付费工作,促进新农合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西宁市所辖各区的新农合提高统筹管理层次,以市为单位统筹管理。
(六)加强新农合经办机构管理能力建设。把县、乡合管办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经常性预算,农牧民人口在10万以下的县按人均1.5元安排,10万以上的县按人均1元安排,保证经办机构正常运转,切实做好审核、结算、报销以及指导、监管工作,确保管好用好新农合基金。省财政将投入近1000万元,配套建设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结算、报帐等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同时加大各级经办机构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办管理人员的政策执行能力、分析协调能力和操作服务能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新农合管理经办队伍,更好地为农牧民提供服务。
主办: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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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关于印发《南昌高新区2013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
所属主题:
洪高新管字〔2013〕109号      &
关于印发《南昌高新区2013年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南昌高新区2013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南昌高新区管委会
2013年3月10日
南昌高新区2013年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8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洪发〔2009〕25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并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缓解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提高我区农民健康水平和农民幸福指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二条 &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的是为了有效缓解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重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弃医问题,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制度建设;引导农民病后及时就医,以为民、利民、便民为出发点,努力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
第三条 &2013年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是:覆盖全区二镇一处所有行政村,各镇(处)农业人口,参合率为95%。
第四条&新农合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参加,互助共济。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新农合资金。探索建立农民、集体和政府相结合的多方筹资机制。树立农民互助共济的思想,农民参合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2.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坚持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地确定住院起付线、封顶线、补助比例和补助范围,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程度。
3.强化监督,公开公平。从实际出发,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从组织、民主、制度等方面强化监督,落实公示制度,让农民真正公平受益。
4.大病统筹,重点扶持。把大病(住院)患者作为扶持的主要对象,达到有效增强这类人员抵御疾病风险能力的目的。
第五条&新农合基金以区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并坚持区、镇(处)级两级把关的原则。
第六条 &积极探索建立新农合的筹资机制、运行机制、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并不断加以完善。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医办)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编制新农合发展规划和年度新农合工作方案;
2.拟订新农合的制度、管理办法等;
3.负责新农合的宣传培训、考核等工作;
4.对承担新农合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对其医疗服务质量、收费、入出院及直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编制新农合基金的预、决算方案,负责全区新农合基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6.接受农民群众的咨询,开展新农合工作调研,管理和指导镇(处)农医办工作,向区管委会提出建设性意见;
7.负责参合农民补助凭证的审核及补助款的发放工作;
8.建立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负责网络管理、参合人员信息纠错及处理日常事务;
9.执行区工委、管委会和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上级领导和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镇(处)农医办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镇(处)政府收缴参合农民自缴资金;
2.审核农民参合资格,发放百福新农合卡,负责参合农民补助凭证的收集整理,建立参合农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补助材料及财务做帐,以备上级部门审查;
3.做好新农合的宣传和公示工作;
4.协助区农医办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5.负责参合农民补助凭证的初审工作,送区农医办复审;
6.定期向镇(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新农合运行情况;
7.负责新农合信息管理和上报;
8.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完成上级领导和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镇(处)农医办宣传新农合政策、收缴农民参加新农合的自缴资金,监督检查参合农民医药费报支情况,并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村委会可设立联络员(或代办员),宣传新农合政策,反映农民意见,代理农民办理补助。
村卫生所协助村委会开展新农合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条&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和社会多方赞助等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十一条&凡本辖区内农业人口(包括各类企业的农民职工、外出工、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及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内),均有资格参加新农合。不允许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商业保险除外)。
第十二条&每人每年缴纳60元作为新农合自缴基金,一次性收缴。农民应在2013年1月31日前缴交完2013年度的新农合资金,2013年1月1日起开始运作,至2013年12月31日为一年度。截止参合时间后,不再接纳要求参加本年度新农合的农民。
超过缴费期限出生的新生儿,其父母等家庭成员按规定参合的,自出生之日起,随母亲享受当年新农合待遇,补助额计入其母封顶限额。
第十三条&各镇(处)农医办指导村委会与农民签订自愿参合协议后,可采取村委会上户收缴、农民自缴、信用社代缴等方式进行。农民自缴资金可由信用社从农民个人存款帐户中划缴至镇(处)财政所过渡帐户。积极鼓励企业资助农民参加新农合。
第十四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给予补助。其补助标准为:
1.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6元;
2.省、市、区地方财政每人每年共补助124元(92.4元、3元、28.6元)。
 & 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应及时全部转入“南昌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以村委会为单位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户进行登记造册,以户为单位按名册人数收取新农合资金。各村委会在将名册和农民自缴资金上交镇(处)财政所的同时,要以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核对无误后,由镇(处)农医办将参合农民名单、身份证号等信息按时录入微机,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百福新农合卡》的制作和发放。
第十六条&区财政资助农村低保对象、独生子女户及二女户、14类参战退役人员等缴纳个人应负担的自缴资金,使其参合,享受新农合待遇。
第十七条&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区本级由区财政每年年初按全区农业人口每人每年1元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镇(处)财政按本镇(处)农业人口每人每年1元列入财政预算,并进入区财政新农合工作经费专户,由区新农医办每季度按一定比例拨付到镇(处)农医办。
第十八条&按有关程序、规定接受社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捐助资金。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新农合所筹资金全区统一集中管理,并在国有控股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和支出账户。为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实行“双印鉴”制度(即使用基金同时加盖区财政局和区新农合管理中心的财务专用章)。区农医办在信用社设立基金支出账户,并进行微机联网管理,严格按照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 第二十条&新农合基金的预算分配,主要分为医疗基金和风险基金。
 & 1.医疗基金
(1)门诊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门诊统筹补助。从统筹基金中划分出来,提取比例为20%。
(2)住院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和本方案规定的其他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助。从统筹基金中划分出来,提取比例为80%。
2.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的提取、使用等管理按《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04〕124号)和《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赣财社〔2008〕30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镇(处)使用新农合资金实行月临界线管理制度。“临界线”是指各镇(处)按参合人数计算的住院医疗基金扣除风险金后每个月可使用的平均数。各镇(处)每月报销一般不超过临界线。对有的镇(处)因病人合理报支超出部分,全区统一平衡,调剂余缺,做到区、镇(处)两级共同把关。如果因镇(处)审核不严而使补助资金超过临界线,超出部分由镇(处)财政支付。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
第五章&补助管理
 & 第二十二条&补助模式
 & 实行“门诊统筹+住院可报费用按比例补助+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助”模式。
 & 第二十三条&住院补助
 & 1.住院补助设置
(1)住院起付线
设立三级起付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区外定点医疗机构6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800元,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线累计不超过800元(同级医院只扣除一次)。
(2)住院补助比例
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按住院费用分段累加补助,即不设起付线,300元以下(含300元)报销比例为30%,3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90%,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助比为75%,市级60%,省级55%,民营定点医疗机构为50%,非定点医疗机构为45%。
在计算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助金额时,应用可报费用减去起付线金额后,再按规定的补助比补助。
(3)住院补助封顶线
住院补助封顶线为8万元,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助金额累计计算。住院期间发票金额一次性达到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给予直接封顶补助(外伤且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患者除外)。
(4)实行住院最低补助额
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后,农民的最低补助额不少于总费用的20%,参合农民1年内多次住院,只能享受1次最低补助额待遇。
 & (5)恶性肿瘤、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尿毒症、心(脑)手术病人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用(江西省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中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除外)不予剔除。
 & (6)参合农民急诊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当日门诊检查和治疗费用可纳入统筹基金补助范围。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上一级医院进行检查,其发生的检查费用按在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助比例计算,并列入补助范围。急诊留观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住院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7)在区、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中(成)药费用补助,在同级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10%。在本区内乡镇卫生院住院,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5%。药事服务费按参合农民使用基本药物总量的15%,通过购买服务转换机制由新农合基金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95%。
(8)为充分体现新农合对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就医意向的导向性,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强化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职能,将单纯性阑尾炎、小儿疝气、胆囊结石、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的手术治疗,其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标准降低10个百分点给予补助。
(9)参合农民在省、市精神病专科医院及南昌三三四医院治疗精神病,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按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标准计算。
(10)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按《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修订稿)》(赣合医办字〔2007〕31号)执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用按70%列入新农合可报费用,操作中须与我区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相一致。 
(11)对参加新农合的尿毒症需维持性血透的困难患者(农村低保、五保、福利院供养孤儿、新增四类优抚对象和低保边缘户),按收费标准的70%报销,民政部门按收费标准的20%给予医疗补助,剩余10%救治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减免,具体规定参照《南昌市尿毒症免费血透救治工作方案》。
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根据《江西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限价规定,新农合对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1)正常分娩。参合农民在镇(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新农合补助200元、在区及区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新农合补助400元,双胎新农合增加补助150元。
(3)剖宫产。参合农民在镇(处)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剖宫产手术,以1800元标准计入可报费用,在区及区以上医疗机构,以2000元标准计入可报费用,按对应医疗机构级别的住院补助标准进行补助。低于标准的按实际金额计入可报费用。
(3)阴道手术助产。参合农民在镇(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阴道手术助产补助300元、区及区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补助400元。
(4)在分娩过程中,发生产后出血等并发症的分娩情况,按住院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3.“光明·微笑”工程补助
参加新农合的白内障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手术治疗,其补助方法按《关于印发&江西省“光明·微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卫医字〔2009〕48号)规定,实行定额补助每例800元。
4.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救治
按照《关于印发&江西省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救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0〕61号)要求,新农合对符合救治要求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
5.爱心医疗救助对象补助
江西省革命老区爱心基金会在全省开展爱心医疗救助活动,对城乡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中,简单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实施手术治疗救助。新农合对爱心救助对象补助按《关于做好爱心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费用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赣民发〔2009〕8号)要求执行。
6.对参加了商业保险等保险的参合农民,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又要新农合补助时,参合农民可将住院发票原件交商业保险公司履行赔付手续,新农合经办机构使用商业保险公司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和赔付清单原件对参合农民进行补助。商业保险赔付款与新农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外伤、中毒参合患者,须持原始凭证申办新农合补助后,再持复印件申办商业保险。
7.对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等15种重大疾病,实行按病种付费,具体按《关于开展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试点工作的意见》(赣卫农卫字〔2012〕22号)和《关于印发南昌市农村居民耐多药肺结核等15类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方案(试行)的通知》(洪卫基卫字〔2012〕58号)文件执行。
8.对外伤住院的病人,除明显有第三方责任人承担费用的患者,一律按照就诊医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按以下补助比例补助: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助比为50%,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为40%,非定点医疗机构为30%。
第二十四条 &门诊统筹补助
门诊统筹补助指参合农民在镇(处)级定点医疗机构及村级定点卫生所就诊的门诊补助(具体操作见门诊统筹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门诊大病补助
门诊大病补助范围:心脏病、高血压病、慢性肾病、脑卒中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艾滋病、精神病、糖尿病、肝炎、晚期血吸虫病、结核病、肝硬化、体外碎石等门诊大病的补助比例按可报费用的为45%予以补助,每次门诊带药量不超过2个月,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封顶,不设起付线,补助额不列入住院补助限额内。
恶性肿瘤放(化)疗、肾衰透析、血友病输血(含Ⅷ因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的门诊费用视同住院费用进行补助,不扣除起付线,补助额列入住院补助限额内,每次带药量不得超过2个月。
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属于新农合补助范围:
 & 1.未列入《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11版)》、《关于将部分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内部制剂纳入省新农合用药的通知》的药品和《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市、区所规定的诊疗项目;
 & 2.镶牙、美容、义肢、手术矫形、救护车费;
3.住院期间的伙食费、陪护费、营养费、会诊费、冷暖气费、婴儿费、保温箱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医疗垃圾处理费、特需服务费(特护费、重症监护病房费);
4.因违法犯罪,如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斗殴的,自杀自残的;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的;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的;有第三责任人负责的;
5.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以及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的费用。
6.收费超《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标准的;江西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7.进口材料不列入可报费用。
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部分费用不属于新农合补助范围:
1.特殊手术治疗费,如伽玛刀、中子刀、细胞刀等的30%部分;
2.特殊材料费用,如心脏起博器、人工晶体、人工瓣膜、人工耳蜗及其植入治疗、骨科固定物、人工关节等材料费用的30%部分;
第二十八条&对外出(区外国内)打工人员参加新农合,可享受住院补助,其在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助须出具当地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院)原始正规发票、出院小结和住院费用清单,按非定点级别补助。
第二十九条&补助程序
(一)住院补助
1.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直接向参合农民垫付应补助的金额。
2.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直补工作按照《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农合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直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卫农卫发〔2008〕14号)执行。
3.在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携相关补助凭证到参合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补助。
4.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主动为参合农民办理住院登记及出院补助,落实“在哪住院、在哪补助、当天出院、当天补助”和直补率达90%的要求。镇(处)农医办负责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有特殊情况的补助凭证初审。
(二)门诊大病补助
在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大病(慢性病)的参合农民携带新农合证、户口本、门诊病历、门诊发票及清单到当地农医办办理补助手续。
住院费实行限时结报制度,出院一个月内可随时办理结算补助,超过一个月视为放弃补助。镇(处)农医办接待农民办理补助,3000元以下的须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结算完毕;3000元以上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
农民住院后申领补助款,为了安全、方便,各镇(处)农医办须将补助资金划入农民(百福新农合卡)账户,若出现(百福新农合卡)遗失等情况,可将补助资金划入患者本人或户主账户,不得划入与本人无关的账户中。
第六章&医疗服务
第三十条 &新农合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确定,实行年检制度和动态管理。经审核验收符合条件,并与区新农合管理中心签订服务合同,方可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区卫生办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定点医疗机构如下: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昌东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丘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艾溪湖管理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市第三医院。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市第九医院、市洪都中医院、市男科医院、市结石病专科医院、江西省精神病医院、江西省皮肤病专科医院、江西省中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南昌三三四医院、市第五医院、江西陆军预备役师医院。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江西省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江西省肿瘤医院、江西省儿童医院、江西省妇幼保健院。
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南昌爱尔眼科医院、南昌新时代妇科医院、南昌华夏医院、南昌丰益肛肠专科医院、南昌博大耳鼻喉专科医院、南昌曙光手足外科医院、江氨医院、仁爱妇产医院、江西协和医院、东大肛肠医院。
第三十一条&医疗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为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严格按照医疗操作程序,规范诊治,不得滥开药、滥用大型物理检查、开大处方,不得随意放宽入院指征和标准,严格执行用药目录范围,超过15%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己承担。
第三十二条&镇(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并全面达到江西省农村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标准。
第三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收费微机系统,实现微机管理,并积极配合新农合工作,使本院的微机管理系统与新农合的微机管理系统联网,为新农合微机管理系统提供参合农民住院信息。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管委会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向管委会汇报一次新农合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各村、镇(处)每月将农民就诊及补助报销等情况进行一次公示,保证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建立和完善各类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对新农合有关信息按职责收集、整理、分析、上报。
第三十七条&实行新农合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新农合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各镇(处)政府必须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领导,列入目标管理。每年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新农合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定期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第三十九条 &各镇(处)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农合的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农合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做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农合。
第八章&考核奖惩
第四十条 &区新农合管委会负责对全区新农合工作进行考核。对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由管委会予以表彰。对弄虚作假、贪污、挪用新农合基金,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农医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新农合医疗处方权并建议单位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未按要求直补(直补率&90%)的;
2.对新农合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进行的;
3.不严格执行新农合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4.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放宽入院指征,随意检查的;
5.不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新农合资金损失的;
6.不核实身份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7.违反新农合用药规定,开人情处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8.利用工作之便,代购药品、搭车开药,或为患者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串换成基本用药的;
9.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名同意、违反用药及诊疗项目等规定而产生费用的;
10.不按照有关规定审核,不及时将补助款发放给农民的;
11.在办理农民补助过程中,接受患者或家属的吃请,向农民索、拿、卡、要的;
12.为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参合农民报支标准全区一致&,人工审核需与网络直补相同,随意放宽审核标准或与网络直补不相符的;
13.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将新农合证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持虚假医药费发票、清单,冒领新农合补助资金的;
3.因不遵守新农合章程,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助而无理取闹的;
4.私自涂改(彩印、套印)医药费发票、病历、清单、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5.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6.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因突发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围危、重病人的救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列入本办法之内,由各镇处综合协调解决。
第四十四条&本方案随社会经济增长和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试行后逐步完善。
第四十五条&本方案由南昌高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昌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 2013年3月11日印发
南昌市人民政府主办 南昌市经济信息中心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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