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资源税改革是不是可以增加国家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收入

我国资源税制现状及其改革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两型社会”口号的提出,资源税改革的条件日益成熟。资源税是环境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征收资源税,可以将开采、利用资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促进节能减排,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真正做到环境和经济统一协调,和谐发展。当前,我国可持续发展遭遇资源瓶颈制约,资源存储量严重短缺,资源税制到了必须进行改革的时候。本文从我国资源税制的现状着手,系统总结了现行资源税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资源税制现状及经验,提出了完善资源税收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资源税 环境税收 征税范围 计税方法 税制改革
一、我国资源税制的现状
&&&(一)资源税的产生和发展
资源税是环境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征收资源税,可以将开采、利用资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浪费,促进节能减排,从而更好的做到环境保护,真正做到“资源节约型社会”。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资源产品征税已经成为经济社会通行的措施了,资源税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成为了绿色生态税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我国资源税也是在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式下应运而生的。
资源税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煤炭三种资源产品进行征税,采取按销售利润率设起征点、超率累进征收的办法。同时,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将盐税从原工商税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税种,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资源企业情况的变化,资源税在多方面开始不适应现行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日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日起施行。财政部于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次改革主要是从以下各方面进行调整:1.扩大了瞌睡范围,将实际征收范围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七个类别,同时取消了盐税;2.拓宽了资源税纳税人范围,将资源税的纳税人拓展为在中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3.改变税额标准的确定办法,在沿用原有从量定额征税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对税额进行了重新核定;4.以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销售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5.规范了纳税地点,明确规定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在采掘地。
同时,按照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除了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财政收入以外,其余资源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1994年全国资源税收入仅有45.5亿元,2008年已经达到301.64亿元,收入增长很快,但是,资源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仅略高于1%,比重很小。尽管如此,资源税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稳定来源,具体到某些地方甚至是重要的收入来源。&
&&&&2000年以后,根据资源税实施中的实际情况,国家对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的税额、征收管理等方面又相继进行了局部调整,这些调整说明中国政府对资源税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断深化,运用资源税改变过度开采资源现状的意图也日趋明显。尤其是2007年之后,对煤炭、有色金属矿产品、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的税额调整是在中央大力倡导节约型社会建设、大力促进节能减排的形势下提出的,针对性较强。
&& (二)现行资源税的主要特点
现行资源税的总体征收原则可以概括为“普遍征收,级差调节”——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产品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的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与其他税类相比较,现行资源税主要有以下特点:
1.对自然资源课税。广义资源税包括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源;狭义资源仅指物力资源或者自然资源,即经人类加工改造前就天然存在的物质财富,是人类生活最基础的条件。我国现行资源税只对完全商品化的矿产品开采阶段的自然产品和盐类资源征税,对其深加工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2.兼具强制性和有偿性的特征。在我国,国家是资源的所有者,又是政治权力的行使者。资源税实质上是国家凭借自身的政治权力和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这种双重权力对自然资源的开采者征收的一种税,缴纳资源税后才可以开发利用,因而具有强制性和有偿性的特征。
3.从量定额征税。现行资源税按吨、立方米等自然计量单位确定应税产品的税额,从量定额征收,而不是像多数税种那样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方法具有简便易行、征纳成本低的优点,但也有调整不及时带来的资源税几乎没有价格弹性的缺陷。
4.对级差收益课税,分档进行调节。自然资源有丰裕和稀缺之分、品质高低之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的资源,由于储存量不同、开采程度不同、利用效率不同,取得的经济收益也不同。现行资源税基本上是根据资源开采条件(包括资源品位、储量、开采难易等)的优劣并适当兼顾企业负担能力而确定差别税额的,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对同一个应税产品可按不同开采者的资源状况设计几个甚至更多档次的税率,这是资源税最显著的一个特征。资源税既可以横向调节不同产品之间的级差收入(如目前原煤的最高单位税额低于原油的最低单位税额),又可以纵向调节同一产品内部的级差收入(如原油的资源税率按不同条件的采油企业从每吨8元到30元不等)。
5.税负的转嫁性。资源税对自然资源课税,税收无论构成资源产品价格的一部分或者作为资源产品价格的附加,都会随着商品流通环节的不断延伸,向下游产品转移,最终由商品的购买方或消费者承担。
二、我国当前资源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资源税的立法精神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仍有距离&
资源税按照征收目的不同,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一般资源税是对占用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者普遍征收的一种税,通过对国有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达到政府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级差资源税是对占用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者因资源条件不同获得的级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通过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我国现行资源税是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结合普遍征收来实施的,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
通过资源税的征收,调整资源开发企业之间的级差收入虽然很重要,但单纯的级差征税性质却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应有的作用:1.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没有有效实行,因而政府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去实现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目的,当然也就无法发挥保护资源的作用。2.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没有体现出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不利于促进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无法起到遏制资源被掠夺和浪费的作用,不能更好的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3.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严重忽视了开采资源背后造成的环境问题,资源税这种立法精神与当前提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不完全相符,不利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不利于环境质量的优化。&
  (二)资源征税范围比较狭窄,调控作用难以发挥&
当前资源税征税范围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等六种应税矿产品和盐。征税范围狭窄必然会带来以下弊端:1.难以遏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2.造成资源后续产品比价的不合理,刺激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3.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发展。因此,导致资源税调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资源税的从量定额计税方式导致收入增长缓慢&
  1994年税制改革,资源税沿袭了原以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的计税方法。仅从征管的角度看,按销量征税具有简便易行、征管费用相对较低等优点,但是从资源税的征税目的看则是不可取的。从量定额计征方式使资源税丧失了对资源级差收入的“自动调节”功能,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使资源税对应税产品价格变动完全丧失了“弹性”。&
  资源税的从量定额计税方式导致收入增长缓慢。据统计,年,资源税的收入由45.5亿元增加到301.64亿元,平均年收入为109.27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4.27%,大大低于同期全部税收收入17.83%的增长幅度。具体来看,除1995年加强征收管理后资源税收入增长较快外,其他年份增长缓慢,年基本上是“原地踏步”,1997年甚至出现下降。资源税增长的停滞趋势,同其他税种以及整个税收的高速增长形成较大的反差,导致资源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逐年下降。2004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国家先后调整了部分资源税税额,资源税收入有了迅猛的增长,2005年与2006年的增长速度分别高达43.9%和45.6%。即便如此,2008年资源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也只有0.52%,与1994年相比,资源税的比重下降了近一半。&
  (四)税率设计不合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一是税率明显偏低。我们现行资源税税率的设计是1993年,税率的设计是根据当时的经济水平及产品价格等因素确定的,忽视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没有考虑同一自然资源在不同开采时期、不同的品位等级等可变性特征,而且单位税额明显偏低。如煤炭、成品油等的市场价格已提高了二倍到三倍,但原油的资源税额从1994年以来一成不变,因此,国家并没有因为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而增收。
  二是对确定适用税额的权限过分集中。现行资源税制采用了分级核定的办法,即对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确定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目、税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一部分子目和一部分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但是矿产开采单位和个人开采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及负担能力却在不断变化中。一般来讲,资源条件3-5年(或更长一些)会出现一次较大的变化。而资源税条例除确定了7类应税资源的幅度税额外,还对全国的原油、天然气、煤炭、铁铜铅钨锡镍资源等大的开采企业,以及部分非金属矿原矿的适用税额,做出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自1994年以来变化不大,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经济情况做出灵活的选择,也难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三是没有充分体现税收组织收入的功能。现行资源税实行的是从量定额计征办法,即按应税资源产品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征办法,如每吨原油的单位税额在8-30元之间,每吨煤炭的单位税额在0.3-5元之间,然后在这个范围内按不同区域、不同等级确定具体的单位税额,这只反映了优质资源与劣质资源的单位级差收入,没能考虑自然资源的环境价值和财政价值,对资源输出量大的地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因为这些地区并没有从资源输出中得到相应的税收收入,而对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却需大量的投入,产出投入比例失衡,严重阻碍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我国建立起系统而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并且落后地区提供低价的资源,发达地区消耗廉价资源的现状还进一步拉大了区域发展差距。&
  (五)资源税减免政策较多,调节作用衰退&
1.从财政角度看,资源税优惠是以政府直接放弃和让渡部分税收收入为代价的,导致地方政府收入中规范性的税收减少。从市场角度看,一些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实际上就是其他纳税人遭受的税收歧视,不利于税收公平和企业公平竞争。
2.从适用地区看,目前资源税优惠中存在地域性减免政策,例如,从日起,江苏海盐由北方盐每吨20元,改为按南方海盐每吨12元征收资源税;自日起,将北方海盐资源税由每吨20元暂减按1
5元征收: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根据其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可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对本省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这类减免政策显然不利于地区之间的公平竞争。
3.从征税对象看,现行资源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利用不同资源品而制定优惠政策,例如,井矿盐、湖盐资源税从日起由每吨1
2元暂减为每吨10元,液体盐每吨由3元暂减为2元;冶金矿山(包括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所属的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缴纳。这种减免政策不利于经营不同品种的同行业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4.从资源配置看,资源税减免最终使得资源配置向那些在开发利用中享受减免优惠的企业和资源品转移。从国家资源基础角度看,资源税优惠政策将对资源开采者产生暗示作用,有进一步刺激自然资源过度开采之嫌,不利于资源保护。
三、我国资源税制的改革
&& (一)我国资源税制改革方向
在2010年3月份的“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关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的报告》中,均有提及要积极推动资源税制的改革。2010年政府重新提起资源税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资源税改革有利于有限资源的开采与节约,与2010年我国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高度契合。由此可以看出,资源税制改革,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要求。
那么在我国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际情况下,我国资源税制改革的方向是:
1.要进一步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加大对森林资源、水利资源、草场资源、湿地资源等的调节力度,使资源税在调节生产条件、鼓励平等竞争和保护国有自然资源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2.要在理顺资源品与加工品价格关系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率标准,增强人们保护资源、爱惜资源、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的观念,同时为地方政府筹集更多的财政收入。
3.资源税不仅要对级差收益征税,还要对绝对收益征税,即是凡开发或利用国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向国家缴纳资源税。
4.加快资源税费改革的步伐,将与税收类似的收费与资源税合并收取,以规范税制,理顺分配关系,减轻资源开发企业的总体经济负担。
&& (二)国外资源税制现状及其借鉴意义
1.国外资源税制现状
在我国,资源税是一个单独的税种。开征资源税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最先提出的,他的观点已经为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接受。欧美各国的资源政策逐渐减少直接干预手段的运用,越来越多地采用生态税、绿色资源税等多种特指税种来维护生态环境,针对开掘、污水、废气、噪音和废弃物等突出的“显性污染”和滥采滥掘进行强制征税。但是,多数国家并没有把对资源征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来设立,而且其他税类的征收对资源的开采和使用也是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1)课税范围。资源的开采、加工和使用,都是作为一般经济活动或经营行为,需要同其他经济活动一样的缴纳税费,有间接税和直接税。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前所有具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开采活动和自然资源品都应纳入税收的课征范围。但是自然资源开采活动与一般经济活动相比有自身的特点,因此在税收上有所不同:对自然资源开征特别税,或者在普通税种的征收中适用特别规定。但鉴于各国或地区间资源禀赋的差异及其经济影响的不同,实际纳入特殊课税的资源范围也就存在差异:有的涉及范围较广,如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对自然资源产品征收的资源开采税,其自然资源就包括各种矿物、其他天然矿床、岩盐、海盐、各种木材(包括纸浆原材和松脂以及其他林业产品)。被特别课税的自然资源最常见的是矿产资源,特别是石油和天然气,如安哥拉、澳大利亚、加拿大、以色列、荷兰、挪威、丹麦、法国、马来西亚、菲律宾、西班牙、泰国、英国等,都对石油和天然气征收特别税或适用特别规定。有些国家如加拿大、菲律宾以及上面已提及的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等还特别对林业产品征税,法国则对森林砍伐征森林砍伐税,泰国单独对柚木征税。有些国家还对一些特殊资源征税,如安哥拉对钻石征税,泰国对燕窝、水产征税等。此外,对于石油的下游产品如汽油、柴油,不少国家都纳入消费税应税项目征收消费税。
(2)课税方式。从各国的实践看来,对资源课税主要有3种类别:第一,对资源不特别课税,只是将其与其他经营行为同等课税,如瑞典、智利、卢森堡等;第二,对资源不单独设税种征税,但在征收普通税收时适用特别规定,如法国、埃及、西班牙等;第三,对资源征收特别税费,即在按一般规定征税以外,还对资源开采、经营活动单独征收特别税费,如安哥拉、澳大利亚、挪威等。
(3)资源课税特点。通过上述自然资源课税方式的比较可以看出,资源课税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第一,对自然资源课征税费,兼具强制性和有偿性特征。自然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天然财富,理应为整个社会所共同享有。个人和企业要开采和使用自然资源,政府以矿区使用费、租金或类似的税费方式参与分配,可以说是自然资源社会属性的一种体现。&
第二,对矿产资源的开采收益课税,普遍允许提取“折耗准备金”或在折旧、亏损结转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反映了资源勘探、开采、耗竭的周期性特征,有利于协调矿产资源开采利润的均衡实现。&
第三,鉴于石油资源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战略意义,石油税收在资源课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石油资源的收益的高税负课征,实质上是政府直接参与石油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体现。因此,荷兰对石油企业征收的“利润分享”税,或许更名副其实。&
&&&&第四,资源课税体现了政府的特定目的。对不同资源及不同矿区征收不同的资源开采税,不仅可以调整资源条件差异造成的级差收益,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采和节约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特别是在可持续发展理论兴起以后,资源课税的环保目的日益突出。
另外,国外税收具有健全的法律保障,严厉的税收惩罚措施,二者相辅相成。
许多国家制定单独的税收基本法,将税收征管的基本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保证国家税收不受侵犯。例如1959年日本颁布的《国税征收法》和《国税征收法施行令》两项法律、法规,构成了日本国税征收的基本法律制度。它赋予了国税局行政执法权、国税优先权、纳税义务扩张权、加强征收权以及拖欠税款处理权等一系列权利并附有严格的刑事处理规定。
法律的健全要求严格的执法。通过严厉的税收惩罚措施的实施,从而促使公众形成高度自觉的纳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成功经验。税收惩罚措施一般包括经济惩罚和刑事惩罚两类。美国公司纳税人逾期申报,按应缴税额的5%-25%罚款,对拒绝税务人员审计的行为每次罚款500美元,对查处的偷税不但要收回所偷税款及利息,而且要处以75%的罚款,严重的要查封财产并判处有期徒刑5年。国外这种严查重罚的做法,加重了税收犯罪的成本,起到了杀一儆百的效果。
2.国外资源税制的借鉴意义
从国外资源税制的现状来看,对我国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转型之际的资源税制改革借鉴意义主要有:
(1)从课税范围来讲,我国现行资源税课税范围比较狭窄,只是对完全商品化了的矿产品开采阶段的自然产品征税,对其深加工产品不征收资源税。那么,这就导致资源品企业外部竞争条件的不公平,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开采和利用,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国外资源税制从资源的开采、加工和使用,都是作为一般经济活动或经营行为缴纳税费,扩大的资源税的课税范围,同时利用税收这一宏观调控手段,有利于控制资源的有效利用,也扩大了财政收入,保护环境发展,从而更好的达到了开征资源税的目的。
(2)我国现行资源税是从量定额征税,对级差收益课税,进行分档调节,这种课税方式简单易行,但是有一定的局限性,没有考虑到资源品的开采难易程度和质量档次。而国外对资源课税的3种课税类别,则是在充分考虑了资源品在经济活动和经营中的作用的基础上实施征税的,能更好对由于资源品产生的级差收益进行调节,缩小贫富差距,保持社会稳定。
(3)我国目前针对资源征税只是限定开采阶段的资源品,对其深加工产品不征收资源税。这就没有考虑到资源品的开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也忽略了资源品深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而国外对资源课税则充分考虑到上述问题,更注重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采和节约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提高了相关资源品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4)国外税收健全的法律保障,严厉的税收惩罚措施启示我们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应当健全法制,严格执法,维护税收法律的尊严。
&& (三)我国资源税制改革措施
1.建立健全“绿色资源税收”体系,建立起系统而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增强资源税的宏观调控能力。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资源税制,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使现有资源达到最优配置,从宏观上调节社会总供给及总需求结构和总量的平衡。征收方式由目前地税征收改由国税统一征收后,采用中央和地方按收入总额比例分配的办法。这种分配方案主要考虑到中央要从宏观上实施资源战略计划,需要掌握一定财权财力。包括宏观方面的资源开发、资源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治理等资源战略计划的实施;对于更多的资源保护、资源补偿和环境治理等要靠地方完成,总额分配比例应高一些。
2.规范资源税的立法,加强资源税税源管理。及时调高资源类收费的征收比率,逐步实施税费合并改革;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和核心,规范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降低征管成本。同时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加重税收犯罪的惩处力度,形成一个以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税收犯罪处理体系。
3.扩大源税征收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并没有全面的发挥出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应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入其中。例如,课征水资源税,以有效保护我国短缺的水资源;课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防止森林草场等生态资源的退化,对其他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收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所以,可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以避免征收范围过窄、减免过宽、税率过低的弊病,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进一步促进我国资源的合理保护和开发。
4.改变资源税的征税方式。资源税的征税方式应从从量定额(按销售数量征收定额税)向从价定率(按销售额征收定率税)方式转变,以实现差别计税、分档调节,体现勘探、环境污染、生产安全等长期的可持续成本。过去按照从量定额的方式征税,实际就是按企业生产实物产品数量征收,没有考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资源浪费和对环境的破坏成本,以及价格变动因素。建议改为从价征收,初期可按照销售收入定率计征,待对资源储量等技术指标管理完善后,应实现按资源可采储量征收,将税率与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保护等挂钩,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达到降耗、减排、增效的目的。
5.合理设计资源税税率。税率是计算应征税款的尺度,反映征税的深度,是税种构成的核心要素。合理设计税率是决定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因而也是征纳双方利益矛盾的焦点。合理设计资源税的税率,可依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保证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达到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目的,也有利于建立起系统而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有效限制区域发展的差距。
6.适度下放资源税的管理权限。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产品,由中央根据资源状况确定浮动税率(税额)标准,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资源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同时对享受资源税减税优惠的废矿、尾矿,中央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标准。扩大地方政府自主权,这样有利于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出灵活应变策略,保证经济发展与地方实际相结合,提高经济发展效益,同时有利于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7.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宣传,促进居民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在税收宣传中,要进行资源税法规、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开展纳税辅导、业务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要通过与纳税人进行直接的交流和沟通,为纳税人释疑解惑,了解纳税人关心的热点和难点,确定进一步优化服务的重点。要开展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工作,指导纳税人正确理解资源税政策和办理纳税事项,提高他们的办税能力和税法遵从度,为资源税征管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 四、结束语
现今,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我们提倡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两型社会”,尤其在近年来资源短缺严重、环境恶化的今天,资源税课税有必要进行深化调整改革,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节能减排,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当前对资源税制的改革的绝不能仅仅着眼于财政收入,而应该是力图最大效率地使用自然资源、保护资源和公正地分配自然资源收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才是正确的制定资源税征管法律的根本出发点。
当然,从优化我国中长期税制结构的角度来看,资源税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并不仅仅只是涉及税种自身的改革。资源税作为我国整体税制中的一个税种,在整个税制体系中的功能定位确定之后,要遵循”简税制”的税制改革指导思想,切实做好资源税与增值税、消费税以及未来将要开征的环境税之间的协调、配合,防止在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环节出现税种重复设置或税收调节空白现象发生,从而更好的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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