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问题

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_百度知道
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一)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增值税转型,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根据财税[号通知第三条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三)根据财税[号规定: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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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固定资产能抵扣,哪些不能抵扣,我们用排除法,看哪些不能抵扣,不能抵扣相关规定如下:
A、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涉及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是:凡是用于应税项目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类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购进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类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
B、哪些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扣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对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进项税额不准抵扣予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
购进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除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房屋等不动产(包括附属设施)之外的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帐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能取得专用发票的抵扣,比如机器,汽车,没有的就不可以抵扣,比如房产等,有时候还可会计处理有关系。建议看实际情况处理。
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抵扣,像房屋,建筑物和汽车等都是不能抵扣的,人家也不会给你开增值税票。
固定资产涉及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是:凡是用于应税项目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类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购进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类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
生产用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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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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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日起,允许企业扣除购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器设备等所含的增值税。$ X! l3 o% t- M& ~3 n' R
  企业发生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时,必须关注下列税收政策规定:
  一是取得专用发票抵扣时限要求。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9 T3 r' @; u# L
  二是取得运输货运发票时的抵扣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规定,从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另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三是企业购进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动车。其扣税凭证的取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号)要求,从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必须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从机动车零售企业购进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动车,其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当然如果企业从机动车生产企业购进机动车,其增值税扣税凭证则为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对企业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 W&&O* u/ c5 M% {
  四是实行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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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微信平台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情况的调查
自日起增值税实行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以来,国税部门为实体经济减税减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撑。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擅自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等问题。为进一步了解**县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抵扣)的总体情况,促进税源管理,近期我们进行了专题调查分析。在调查分析过程中,采用了总体情况统计分析、抽样调查、下户核查等办法。
一、基本情况分析及调查对象的选择
2011年度全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总户数(含开业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户、筹建户)6277户。其中发生固定资产抵扣的申报总户数(含开业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户、筹建户)为2463户,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39.24%,申报抵扣总税额元。申报抵扣中取得国内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元(占总额的77.70%)、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元(占总额的22.3%)。
1、所有固定资产抵扣情况
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申报的全部企业中固定资产抵扣申报总税额占当期该部分企业申报抵扣的总进项税额的3.51%。从统计数据来看,固定资产抵扣相对比较集中,抵扣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367户,占总户数的15%,抵扣税额却要占88%。同时,从变化趋势来,固定资产抵扣越大,占总进项税额的比例越高。由此可见,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规模化扩张和技改可持续发展的投入有明显的拉动作用。
2011年度所有固定资产抵扣基本情况表
申报抵扣税额区间
占总户数比例
固定资产抵扣税总额
占总税额比例
抵扣税额占总进项税额的比例
10至50万元
50至100万元
100万元以上
2、根据所得税归属分类分析情况
开业状态为正常的企业所得税归属地税系统管辖的申报户数为1010户,占总户数的41%,申报抵扣税额占总固定资产抵扣税额的12%,固定资产抵扣税额占该部分企业总进项税额的2.57%。开业状态为正常的企业所得税归属国税系统管辖的申报户数为1436户,占总户数的59%,申报抵扣税额占总固定资产抵扣税额的88%,固定资产抵扣税额占该部分企业总进项税额的3.71%。从统计变化趋势来,企业所得税归属国税系统管辖的企业逐年增长,固定资产抵扣税额归属国税系统管辖占比上升与新开办企业的不断增多的实际情况基本相吻合。同时,由于企业所得税归属国税系统管辖的企业中新企业相对比较多,所以,固定资产抵扣税额占该部分企业总进项税额的比重相对要大。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分类管辖情况表
所得税归属
占总户数比例
申报抵扣总税额
占总税额比例
抵扣税额占总进项税额的比例
3、固定资产抵扣对增值税税负率的影响
固定资产抵扣对增值税税负率的影响不能简单地将申报抵扣税额进行简单全额剔除计算,而应采用虚拟已抵扣税额办法进行测算。在进行虚拟计算时应将企业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期末无留抵税额。该类型企业的固定资产抵扣实际已全部发生,故虚拟已抵扣税额为其全额。二是期末留抵税额>固定资产抵扣税额。该类型企业的固定资产抵扣即使没有取得也对当期税负率不会产生影响,故虚拟已抵扣税额为0。三是期末留抵税额<固定资产抵扣税额。该类型企业的固定资产抵扣的实质影响是不足于划归到期末留抵税额中、对当期税负率产生影响的部分,故虚拟已抵扣税额为“固定资产抵扣税额-期末留抵税额”的差额。据统计,2011年度固定资产虚拟已抵扣税额元,同口径应税收入.83元,影响当年度增值税税负率0.40%。
税负率影响分析表
虚拟已抵扣税额
无期末留抵
期末留抵>抵扣税
期末留抵<抵扣税
-----------
4、调查对象的选择
本次调查我们选取了20户企业。在对象选取上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金额大小。选择固定资产抵扣税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为主。二是行业特点。把商业服务业和工业企业中一般使用机械设备较少的行业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如水泥制品、服装辅料等)。三是数据监控。对固定资产抵扣税额占总进项税额比例较高(考虑是否存在借权挂靠、出租出借等情况)、有免税项目、折算投资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较高(考虑投入产出问题)、税负率异常等情况的企业作重点关注。
二、固定资产抵扣存在的问题
1、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资产流失未能及时处置并申报纳税
当前经济形势下,由于受土地等因素的影响,企业整体转让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资产重组过程中资产发生流失、处置不当情况比较普遍,造成出售、转让应税固定资产未能及时申报纳税。我们在对申报资料分析的过程中发现,某管桩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由原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变更而来,2010年底固定资产原值1040万元,但201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仅293万元;2011年新增固定资产1570万元,201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559万元。据此,我们初步判断其主营产品可能已发生变化,原有生产设备可能已不使用或处置。经税务约谈证实,该企业于2010年年中进行了整体转让,股东已全部变更,产品由混凝土有筋管(俗称“沟管”)改为混凝土管桩。由于所需主要生产设备不同,故在2011年初新购置了成套设备,原有部分旧设备和车辆已处置。在处置过程中由于原股东之间存在利益矛盾,各股东争相将部分资产擅自处置,不报财务,导致在财务上只能作挂帐处理。经企业自查,处置的应税固定资产变价收入91.5万元,已按规定补税入库。
某管桩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原值和主营业务收入变化图
2、混淆资产分类标准或资本项目费用化,擅自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⑴、混淆资产分类标准。企业将本应归入建筑物、构筑物和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核算的项目通过单列或归集其它资产中擅自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如某企业在建造电缆槽项目中将槽钢和中板列入配电设施专用材料项目,涉及税额5万余元。
⑵、资本项目费用化。一是部分企业将不动产项目化整为零,列入开办费或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抵扣。某机电有限公司将不动产项目——环氧地坪列入长期待摊费用,未作资本化,将其中取得的进项税额7万余元申报抵扣。二是对租入不动产的装饰进行费用化,抵扣其进项税。某商业零售连锁企业对下属门店的门面标志进行统一装饰,将门面标志以灯牌名义进行抵扣。三是对不动产及其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的维修、修缮取得的进项税进行抵扣。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企业对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电梯系统等的维修、修缮支出直接进行费用化,取得的进项税违规申报抵扣。
3、未严格按规定期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擅自调节税负现象突出
部分企业一次性购入生产设备价值较大,为避免出现增值税连续零负申报,逃避税务部门监控,通过分期分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擅自调节税负。一是在购置设备的数量上分几批、分几票分开开具、利用认证时限的规定分批进行认证抵扣。如某针织厂2011年1月投入使用18台横机,分两次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并分7个月进行抵扣,使得增值税申报没有出现零负情况。二是借口限额发票的规定,单台设备分几张发票分几个月开具。通过调查发现,产生上述现象除大多数属企业行为外,税源管理出现偏差也是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对税源管理部门和管理员实行包括零负申报率在内的通报制度对进一步促进税源管理质量的提高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为征管质量的考核提供了一定的量化指标。但极少数管理员思想发生偏差,对企业的申报不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从加强管理上下工夫,相反暗示企业调节税负,引导企业违规申报,带来的执法风险。
4、用于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进行进项抵扣的情况时有发生
某网络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网络服务等营业税应税行为,仅少量货物零售业务。该企业一度将用于维护网络的设备的进项税12万余元进行抵扣,后经税务部门调查发现后予以纠正。同时,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将用于职工宿舍或食堂的空调、冰箱等货物列入低值易耗品核算将其进项税进行抵扣。
5、小微企业未能充分应用好税收政策,扣税不足
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是当前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为此,国税部门也出台了免收发票工本费等措施。但从这次调查的情况来看,加强税收政策的具体辅导显得更为重要。小微企业主往往以个人独资或自然人合伙等形式为主,财务以兼职的较多,相当一部分兼职会计极少甚至从来没有到过企业,仅以企业主提供的发票等凭证进行做帐。由于企业主对税收政策不够了解,对部分固定资产购进投入后未能以企业名义索取有效发票,不入财务帐不申报抵扣,结果是:一方面抱怨税负太重,另一方面没有及时索取有效凭证进行足额抵扣。如某机械厂实际购入运输车辆四辆,但财务反映只有一辆,其它三辆入个人名下,实际上是全部为该企业服务,从不外用。
三、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抵扣管理的建议
1、以资产走势为基础,关注资产重组重置企业,防止隐匿应税行为
以固定资产原值变化趋势分析为基础,通过趋势图分析,对期初固定资产原值较大、后增加幅度较大、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不同步的企业进行梳理。这部分企业可能存在整体转让变更或重大项目技改等情况,需注意其是否存在原有固定资产实际已处置或变卖、但未及时进行财务处理、隐匿应税行为的情况。
2、加强对资本项目的关注,预防擅自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重点关注有基建项目的企业的固定资产抵扣,防止混淆资产分类标准违规抵扣。通过固定资产原值增长与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的对比、在建工程的变化情况,判断其是否存在基建项目;通过固定资产抵扣占当期进项税总额的比例的对比,判断其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行为;通过待摊费用、税负率的变化,判断其是否存在资本项目费用化。建议在税源管理过程中应密切关注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情况,及时进行评估分析。
3、把握行业特点,确定行业风险类别,提高特殊行业关注度
把商业服务业和工业企业中一般使用机械设备较少或变化较小的行业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对发生固定资产抵扣金额较大的应及时进行税务约谈。如商业零售、批发企业一旦网点完成布置后一般很少发生固定资产抵扣,反之,则属异常情况,应予关注。
4、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杜绝开票的随意性,预防擅自调节税负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随意性不仅影响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正确性,也给受票方擅自调节税负带来了便利,更重要的是带来了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隐患。同时,为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时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到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时期进行索取进项税发票成为可能。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税源管理由应税收入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延伸。税源管理员要牢固树立执法风险意识,必须严禁暗示企业调节税负,直接或间接引导企业违规申报。
5、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固定资产抵扣行为
随着发票汉字化信息的运用,增值税抵扣税货物明细在税务信息系统中的审核将成为现实。届时利用信息化监控手段、通过制度建设有效地规范固定资产抵扣行为。
6、提高小微企业关注度,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一是纳税服务适当向小微企业倾斜,切实提高税法实用知识的普及率。一般来说,企业越大配备的财务力量越大,对税法的知晓率越高。特别是上市公司等重点税源企业多聘有专门的税务咨询机构,对税法的知晓程度相当高。相反,小微企业由于财务力量薄弱,获取税法实用知识的渠道相对较少。但小微企业具有量多面广、社会影响大的特点,所以纳税服务很有必要向小微企业倾斜。在征管工作中必须要摈弃“抓大放小”的片面观点,注重社会对税法遵从度的总体提高。二是切实抓好小微企业的财务整顿工作。从调查情况来看,小微企业的财务状况不尽如人意,兼职状况比较普遍,较多地存在就票做帐的现象,真实性比较差。三是切实做好合法抵扣的辅导工作,努力改变扣税不足和隐匿销售同步存在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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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增值税转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增值税转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汪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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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现就改革实施一年多来对地方的影响、存在的问题等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影响
  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自日起,允许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一)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此次增值税转型对于不同行业的影响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比例较大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影响较大,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少的行业影响程度有限。从我市的情况来看,企业税负明显减轻。特别是冶金业,税负下降最多,增值税税负由%降到了1.07%,税负降低了1.8个百分点,降低了62%。其中2009年大冶特钢、新冶钢、大冶有色三家固定资产抵扣减收4049万元,矿产品税率调整减收24988万元。企业税收负担的降低,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有助于企业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实现了出口彻底退税。对出口产品采用零税率,使本国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是国际上通行的鼓励出口的重要措施。我国对出口产品也采用退税制,由于原来实施的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中不抵扣固定资产价值部分,所以在退税金额中也就不包括为生产该产品而外购的固定资产已缴纳的税金,增大了商品的成本,使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增值税转型改革实现了彻底退税,提高了商品的内在使用价值,降低了产品成本,增强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三)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使这部分税款作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分期转移到新产品价值中,成为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带来重复征税。尤其是基础产业投资大、产出大、抵扣少,重复征税问题严重。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当期购进固定资产包含的进项税额,避免了重复征税。
  (四)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公平。按照有关规定,内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但外资企业购进设备类固定资产可享受退税或免征的优惠,客观上形成内资企业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而外资企业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不利于公平竞争。增值税转型改革,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增值税政策,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转型及配套政策对税收收入冲击巨大。2009年黄石市增值税转型及配套政策累计减收6.6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抵扣减收1.6亿元,矿产品税率调整减收5亿元),占全市税收收入的19%,对该市国税收入和财政收入带来了巨大冲击。
  2009年黄石市累计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达3.2亿元,实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1.6亿元,留抵1.6亿元;月累计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达2.7亿元,实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1.6亿元,留抵2.7亿元。从2009年和月份的情况来看,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额占全市增值税收入比例为6%-8%。
  作为增值税转型改革配套措施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的提高,一方面增加了采掘企业的税负水平,另一方面,由于抵扣额大幅增加,大幅减轻了冶金(包括有色和电解铝)、水泥和火电等资源消耗大的企业税收负担。黄石市虽是资源大市,但本地资源几近枯竭,远远无法满足本市企业的需要,冶钢、有色、西塞电厂、华新水泥等每年需向该市以外地区购买或进口大量资源。2009年因矿产品税率提高,矿山企业增收1.3亿元,冶金、水泥和火电减收6.3亿元,相项相抵,净减收5亿元,占全市增值税收入比例18.3%。如新冶钢和大冶特钢2009年购买矿产品(含煤)21亿元,按4%税率差计算,减少税源0.84亿元。
  (二)采掘业受益不明显,税负大幅上升。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主要是考虑到转型改革后矿山企业税负将有所下降,将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两项政策叠加,税负仍应当保持原有水平不变。但是从执行情况来看,采掘业增值税转型受益不明显,税负大幅上升。2008年该市采掘业销售收入51亿元,实现增值税3.47亿元,税负约6.8%;2009年采掘业销售收入54亿元,实现增值税5.56亿元,税负约10.3%,税负较上年上升了3.5%,较4%的税率差仅下降了0.5%。增值税转型的减收效应远远小于提高4%税率的增收效应。
  究其原因,主要是采掘业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较少。2009年黄石市用于矿山的投入约为15亿元,相应进项税2.55亿元;其中允许抵扣的进项税3995万元,占投入资金进项税比重15%,约85%的进项税不得抵扣。采掘业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较少,主要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矿山企业的矿井和巷道为构筑物,用于井下巷道生产、管路安装维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以矿井和巷道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包括通风管道、抽风设备、排水系统等)也不能抵扣。而这部分投入是采掘业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成本支出,不允许其抵扣直接导致采掘业可抵扣进项税额大幅减少。由于税收政策的限制,对采掘业来说增值税转型的减税效应不明显,企业无法得到实惠,增值税负担过重。
  (三)部分新开业的企业面临长期无税可收状况。现行税制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即从日起购进的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只要发票认证通过就可以抵扣。固定资产具有资金量大、一次性投入、受益时间持续较长的特点,如果允许购进固定资产时一次性抵扣,由于进项税额较大,会形成部分企业(特别是新开业企业)一个时期内(4-5年)无税可交,对税收均衡入库冲击较大,政府获取的相应利益份额大幅减少。例如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于2007年成立,总投资10亿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达1.5亿元,该公司从年11月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2亿元,但三年来公司未实现增值税,目前尚有1亿元的进项税额留抵;中铝华中铜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成立,固定资产进项税总额达3983万元,年11月累计实现销售收入7亿元,但四年来公司未实现增值税,目前尚有2000万元的进项税额留抵。
  (四)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较窄。国家统计局将固定资产投资分为三类,即建筑安装、设备、工具器具和其他费用。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较窄,主要对采掘业、制造业、水电气生产供应业及批发零售业纳税人征收,就目前征管范围内的增值税转型而言,由于建筑安装业缴纳的是营业税,无法获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因而被排除在固定资产抵扣范围之外。根据当前政策,仅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中的设备和工具器具购置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中的建筑安装工程(包含建筑物和构筑物)和其他费用进项税额。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狭窄,导致增值税销售货物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中断,既削弱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制约机制和作用,又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从整体上给国民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有关建议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问题。为了消除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均现象,突出增值税中性特点和普遍调控原则,应当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目前,可以考虑将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和邮电通讯业等与增值税关系密切的第三产业改征增值税,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展到其他服务业。特别是在建筑业中,不依法取得发票或取得假发票的情况仍相当严重,一旦改征增值税,情况必大有改观,能较好地带动上游行业发票的开具;又如交通运输业,在营业税征收与增值税抵扣中,仍存在低征高扣的问题,不利于财政收入,也不符合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一方面可以弥补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税收(财政)减收,另一方面可以完善增值税税制。
  (二)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取消固定资产不动产(在建工程)不能抵扣的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备全部纳入抵扣范围,允许厂房、井下巷道、管路等的安装维修的材料进行抵扣,提高企业投资的积极性。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申报抵扣的时间问题。建议对一般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采取分期申报抵扣办法,即按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分年逐月申报抵扣,尽量减轻固定资产抵扣对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影响。
  作者单位:黄石市国家税务局
  责任编辑:冯 伟
主办单位:湖北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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