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有关食品营养与安全的书,要写论文,参考哈,主题是如何做到平衡膳食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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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07 & 发布
这里是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各种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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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 〔关键词〕 食品安全; 体系建设;监管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根据有关资料显示,1993年至1998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由3430亿元增至6000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2%。2003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更是首破12000亿元,远远超过汽车工业总产值9400亿元的水平。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日,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迈入了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新阶段,也表明了我国政府与时俱进、切实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然而,此后有关食品安全的负面消息依然不断,通过新闻媒体的深入追踪报道,我们知道了阜阳劣质奶粉、重庆火锅石蜡底料、太仓劣质肉松、山东&掺肥&龙口粉丝……。据媒体报道,《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新近完成的一项有关食品安全的调查显示,近期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82%的公众表示,这些事件&肯定会& 引发自己对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心,13%的人表示&可能会&。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
     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据我们初步统计,1949年至今,我国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等多达840篇。其中基本法律法规107篇、专项法律法规683篇、相关法律法规50篇;文革前(1966年5月前)7篇、改革开放前(1978年12月前)1篇、改革开放后(1978年12月后)832篇。国务院于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而食品安全问题本身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当反映出食品在这个过程中的整个生物链条,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中发生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使得该法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从而造成了政府部门对饲料中加入瘦肉精、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
   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食品卫生法》关于执法主体职责的内容应当顺应现实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反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对违反卫生规定的当予重罚。然而根据该法,在一般违法情况下,除了责令改正和警告之外,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落在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且不说罚款的上限太低,如此&可以&也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创造了迂回的空间,极有可能连区区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也不了了之。类似的规定总和起来,执法不力也就难免了。
   再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两者相比较可以看出,在同一罪名上,《食品卫生法》要求违法行为具有人身伤害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刑法》则强调当违法行为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险性时即构成犯罪。两者尺度的不统一,往往会造成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仅仅因为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就依据《食品卫生法》做出不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法律衔接的不统一给了违法食品业主以喘息的可能,削减了法律的惩处力度,也为司法机关再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了时间上的拖延。其主要原因是《食品卫生法》修订在前,《刑法》修订在后,这段时期内无论是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均有加重之势,《刑法》的修订是顺应了当时食品安全的要求。可见《食品卫生法》的滞后性已经显现。
    第五,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
    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在是否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上,还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建议方法有二:一种是把《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作一次全面修订和补充;另一种是重新制订一部《食品安全基本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母法&,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1)目的:综合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义:明确&食品&、&食品安全&等名词的法律涵义。(3)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4)监管体制: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5)食品安全监管原则: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等等。(6)社会其他各阶层的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主,还包括与食品相关的行业、食品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等。(7)应急处理。(8)标准检测,含市场准入。(9)安全风险评价。(10)信用体系。(1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12)宣传教育。(13)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推动。(14)法律责任。强调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做好与《刑法》的衔接、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设置严厉罚则。
    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从我们了解并研究的一些案例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中的一个顽症,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强、碍于情面和各方压力办&人情案&以及部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地方保护等等。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制订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实行多头管理,一方面执法中各部门职责交叉、都可以执法,另一方面则出现模糊或真空地带,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这样就出现了我国食品安全&都管但都管不好&的局面,也为一些部门权力寻租制造了借口。日,国务院宣布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意图很明显,在政出多门的情况下,希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能起到协调作用。但由于管理构架、职责划分、行政成本以及部门协调等诸多原因,想要在短时间内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问题,尚不容乐观。有学者认为,应改变多头管理,向相对集中统一的方向发展。我们认为,由于食品的产业链太长,我国的地域范围大,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不可能也不必要将食品安全的监管统一在一二个部门。当前,应重点解决食品监管职责过于分散的状况,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相对集中,权责进一步明晰,并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率和权威的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国务院总理或副总理出任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卫生部、质检局、工商总局、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委领导或主管领导均成为该委员会成员(关系较为重大的正部级单位的一把手可作为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秘书长(或常务副主任)及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或秘书处可以设在某个部委(局、办),承担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1)审议食品安全的有关法规或实施细则;(2)研究确定加强食品安全的重大政策;(3)审议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计划;(4)确定需要向国务院汇报的重大议题;(5)督促规划、计划和有关重大工作的落实;(6)协调部门、地方间的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重大事故的查处;(7)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推动食品安全健康发展。此外,各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应当成立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对应的机构。
    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
    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
   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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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苏格兰 Rowett 研究所 (RR1) 的一项研究表明,一种抗虫转基因马铃薯所产生的雪花莲外源凝集素能够对大鼠的内脏器官和免疫系统产生损伤,而对于人类来讲,类似的影响可能会导致癌症发病率和死亡率的大幅上升[1]。虽然有关科学家及科学团体在此项研究的实验设计和结果分析上存在很大分歧,但其研究结果经媒体公布后产生的负面的社会影响非常大,其主要研究责任人 Arpad Pustztai被迫提前退休。另外的一个研究发现,美国 Pioneer Hi-Bred种子公司的一种表达 2S 种子贮藏蛋白的转基因大豆会使对巴西坚果过敏的人群产生过敏反应,因此公司决定不让它上市[2、3]。那么,迄今为止上市的转基因食品是否会对人类健康产生不利的影响,并且如何对其进行安全性评价?这些都是颇受关注,并且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国内虽然有大量的即将和已经上市的转基因食品,但尚无针对此类问题的专门的文献报道。为了推动国内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价的研究工作,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详细论述国内外转基因食品评价的研究进展,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可行的评价方法。1 评价的原则与方法1.1 实质等同性原则  1993 年,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了食品安全性评价的原则——实质等同性 (substantial equivalence)原则[4]。即如果一种转基因食品与现存的传统同类食品相比较,其特性、化学成分、营养成分、所含毒素以及人和动物食用和饲用情况是类似的,那么它们就具有实质等同性。实质等同性的确定说明了这种新食品与非转基因品种在有益健康方面可能是相似的[5]。  若仅仅因为一种新的转基因食品同一种现存的对应食品不存在实质等同性并不意味着它就是不安全的。如果进行安全测试,就必须要以这种新食品的特性为基础。依照其化学成分以及对其熟知的程度,可以推断是否需要动物实验和离体研究,并不是所有的转基因食品都需要进行动物实验的,评价必须以个案的原则为基础。如果需要用转基因食品或其成分进行动物实验,那么实验目的也必须是明确的,设计是严谨的 [5]。1.2 评价方法1.2.1 Monsanto公司的评价方法  在美国,有很多的基因公司,Monsanto 公司是最大的一个,该公司的资本已经渗入到许多拥有商品化转基因食品的公司里。该公司在食品安全评价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Monsanto 公司根据实质等同性原则将评价的内容分为 3 个方面[6]:  (1)插入基因所表达蛋白的安全性评价;  (2)用选择性和特异性的分析检验来进行非预期(多效性的)影响,转基因食品的重要营养成分要与相应的非转基因品系以及其亲本的进行比较,分析结果要与现有的数据进行比较,以确定其营养水平在正常的范围之内,抗营养成分也要与现有数据和其对照比较以确认内源毒素没有发生有意义的变化,食品加工产品各种成分也应进行分析,以保证所测定的参数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3)健康显示 (Wholesomeness) 测试的选择性应用,一般地,为模拟商业化的饲喂实践,这些饲喂实验用家畜家禽进行。对于人类食用的食品来讲,就将这种新食品用 25 倍于人类最大估计摄入量去饲喂大鼠,实验用每组每种性别的大鼠进行 4 周以上。全食物 (Whole food)饲喂实验时,动物对食物的微小变化不敏感,健康显示测试的参数包括每日健康观察、每周体重、食品消耗等,4 周后进行全面的尸检,如果在尸检中发现任何异常,这些组织就要进行显微镜检。这种 28d 的急性毒理学研究通常用来评价是否在饲喂待检食品过程中,有任何不利的影响表现出来,在尸检中,应该观察器官重量、血液学、临床化学以及组织病理学等方面的变化[7]。1.2.2 数据库的应用  数据库可以提供有关食品成分的基底信息,用来评价转基因食品中主要的营养和毒素是否有显著性变化。当然也应考虑到这些主要的营养和有毒成分有一定的变动范围,另外必须保证数据的质量,并且必须发展有效的方法来定量这些主要的成分[8]。1.2.3 活体 (in vivo)和离体 (in vitro)动物模型  可以用活体或离体的动物模型来评价转基因微生物食品的安全性,丹麦食品部的毒理学研究所已经建立了若干个哺乳动物消化道模型[9]。其中,大鼠模型建立的最齐全,可能是研究中应用大鼠模型较多的缘故。无菌大鼠模型除了可以研究细菌的存活和移殖外,还可以研究微生物间遗传物质的转移。如果将携带质粒 pAMβ1 的供体菌系和受体菌喂服无菌的大鼠,几天后在大鼠的排泄物中就会发现 DNA 接合转移的产物。1.2.4 转基因食品致敏性的评价方法 [10]  如果转基因食品中所含蛋白是已知来源的,就用 SDS-PAGE 作点免疫反应后,进行放射性致敏吸着剂抑制反应测试 (RAST-inhibition),如果结果是阳性的,就不需要进一步的试验而下结论认为这种转基因食品对人类是致敏的;如果结果是阴性的,那么接着进行皮刺测试和双盲、安慰剂对照的食品免疫试验 (DBPCFC, double-blind, placedbo-controlled food challenges),如果结果仍是阴性的,那么就可以下结论,对消费者来说,这种转基因食品没有风险。如果转基因食品所含蛋白是非食品来源,或来源于不常见食品,那么就不能用过敏个体或者他们的血清进行测试,在这种情况下,就将这种蛋白的特性与已知的食品过敏原进行对照。1.2.5 PCR检测的方法  目前,转基因植物的构建经常会用到来自花椰菜花叶病毒 (CaMV) 的 35s 启动子。对 35s 启动子的 PCR 检测是欧盟新食品管理的依据。最近欧盟修改了其食品管理策略,GMO(遗传饰生物体)含量大于 5% 的食品必须进行标签,于是由定性 PCR 转向定量 PCR,其中数量竞争性 PCR (QC-PCR, quantitative competitive PCR)的方法特别有用[11]。2 结果与分析2.1 马铃薯  继公开在电视上宣布转雪花莲外源凝集素 (GNA) 基因马铃薯对大鼠的内脏器官有损害后[1],Ewen 和 Pusztai 于 1999 年正式发表了它们的研究结果[12]。他们研究了转 GNA 基因抗虫马铃薯对大鼠胃肠道不同部分的影响,实验分别用含有转基因马铃薯、非转基因的马铃薯亲本以及非转基因马铃薯加上 GNA 的 3 种膳食来饲喂实验大鼠。结果发现,胃粘膜、腔肠绒毛以及肠道的小囊 (Crypt) 长度均有不同程度的变化。经过比较探讨,他们得出结论是,胃粘膜的加厚主要是由 GNA 基因表达的后果,而小肠和盲肠的变化主要是由遗传操作或/和转基因构成引起的,GNA 基因表达的影响只占很小的一部分。Fenton 等[13]的研究发现,GNA 能够与人类的白细胞结合,虽然这并不能说明什么,但增加了对人类健康产生影响的风险。已有实验证明 Bt 毒蛋白对人畜是安全的,并且一种转 Bt 基因马铃薯与其对应的非转基因品种间具有实质等同性[14]。对于一种转基因抗除草剂马铃薯来说,与相应的非转基因亲本品系非常接近[15]。2.2 番茄  研究表明,Calgene 公司的 FLAVR SAVRTM延迟成熟番茄的主要营养成分(如 VA 和 VC)没有改变,番茄碱等天然毒素没有显著变化,也没有发现有害的多效性,在一个 7d 的大鼠饲喂实验中,没有发现不良影响[16]。对一种转基因抗虫番茄的食品安全研究中[17~18],用相当于一个人日耗 2000kgBt 番茄量的 Bt 蛋白饲喂 Brown Norway雄性大鼠、小鼠和兔子,未产生全身不良反应。在对一种抗烟草花叶病毒 (TMV) 转基因番茄的食品安全性评价中,转基因和非转基因番茄相比,糖碱、糖类、有机酸、多酸类都没有明显变化,诱变性上也没有差别。2.3 大豆  Nordlee 等[3]评价了一种转巴西坚果 2S 清蛋白基因大豆的食品安全性,在研究中,他们取了 9 个对巴西坚果有过敏史的人的血清,RAST 研究表明,转基因大豆提取物可有效地与来自生巴西坚果的蛋白提取物竞争性地结合过敏人群血清中的 IgEC(免疫球蛋白),而用与之遗传上相对应的非转基因大豆的蛋白提取物观察到抑制现象;SDS-PAGE 研究表明,转基因大豆中出现了一种新的蛋白质带(约 9KD),巴西坚果也有这条带,并且与部分纯化的 2S 清蛋白有相同的迁移率,而非转基因大豆中都无这样一种相对应的带;免疫点杂交研究表明,9 份血清的 8 份能识别部分纯化的 2S 清蛋白,也能与巴西坚果提取物中的 9KD 的蛋白产生免疫反应,9 份血清中的 7 份能识别上述转基因大豆中与巴西坚果 2S 清蛋白有共同迁移率的 9KD 的蛋白质,没有血清与非转基因大豆中低分子量的蛋白反应,来自对照的血清不与任何大豆或巴西坚果的蛋白发生反应,因此可以肯定这种转基因大豆中存在与巴西坚果类似的过敏原。  根据 Fuchs 等[19、20]的研究结果,Monsanto 公司的抗除草剂的转基因大豆与市场上的相对应的非转基因大豆具有实质等同性。2.4 棉花  Monsanto 公司的 Bt 棉表达的 Bt 毒蛋白可被哺乳动物很快地消化,与非转基因棉相比,其棉籽和棉籽油的质量以及抗营养成分没有显著的改变,并且分别用含有 5%~10%、10% 和 20% 棉籽的饲料喂养大鼠、鹌鹑和鲇鱼 28d、8d 和 10 周,也没有发现有任何显著的变化,证明这种 Bt 棉是安全的[21]。  陈松等[22]用棉籽粉喂养大鼠 28d、喂养鹌鹑 8d 的动物实验表明,转基因各组动物的体重、食物利用率与对照相比,无显著差异,受试动物生长发育及行为正常、无死亡。对大鼠的肝、肾、胃、盲肠、结肠、小肠及睾丸进行组织切片检查,均未见病理性改变,大鼠肝、肾、睾丸的重量比,以及血液中谷丙转氨酶活性和尿素氮水平均在正常范围内,转基因与对照组相比无明显变化,因此这种 Bt 棉与常规棉有实质等同性。2.5 其它  一种抗病毒的转基因水稻[23],抗病毒的转基因西葫芦品系 ZW20[24],抗病毒的转基因烟草[25]以及一种转基因芦笋[26]与其对应的非转基因亲本间没有发现显著的区别[26]。3 讨论与结论3.1 实质等同性的概念局限性  实质等同性的概念体现了这样一种思路,就是可将作为现时用作食品或食品来源的生物体作为比较的基础来评价一种来自生物技术的食品或食品成分的安全性。然而,实质等同性这个概念也有它的局限性,比如说,虽然一种新的食品与一种已知食品有 99% 的相同,即除含有一种新的毒素外,二者具有实质等同性,但是这种食品可能需要进一步细致的检验;而既使一种新食品与其对应的现存食品只有 70% 的相同,特别是当营养成分的不同可被一种混合膳食替代时,这种新食品也可能仅需要很小程度的检验测试[27]。因此,用实质等同性这个概念并不能完全预测新食品是否需要动物实质性毒性实验。  而且,科学家还不能令人信服地用已知的有关转基因食品的化学成分来预测转基因食品的生化或毒理学效应。一种转基因食品在化学成分上与其自然存在的对应食品相似,并不能够说明人类食用该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28]。有的科学家认为,一种转基因抗除草剂大豆与其对应的非转基因大豆具有实质等同性。而 Millstone 等[28]则认为,这个结论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的基础上的,即假定已知的遗传和生化差异并不具有显著的毒理学差异。实际上,既使不施用除草剂,这种转基因抗除草剂的大豆与其相对应的所有品种的化学成分也不相同。在农业生产上实际应用这种抗除草剂的大豆时,必然会经常地用降草剂处理,而用除草剂处理大豆,必然会导致其化学成分发生显著性的变化,这一点已够证实。而在得出实质等同性的结论的实验中,所用的转基因大豆是未经除草剂经常处理的,并且比较的仅是部分化学成分,因此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3.2 全食物 (Whole food)饲喂研究的局限性  前面已经提及,许多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价工作都用整个的转基因食品进行急性实验动物毒理实验。然而,用全食物饲喂动物的实验有一定的局限性,它很难检测出食品中的微小变化,食品学家和营养学家比较反对在进行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时使用全食物饲喂研究的方法。国际食品生物技术委员会 (IFBC) 指出,一般情况下不推荐使用这个方法评价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如果确实需要,那么全食物饲喂研究的实验设计要十分小心和谨慎,并且持续时间不能太长,以避免因营养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而对动物产生不利影响,从而掩饰了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7]。  实际上,上述经验和结论来自对辐照食品安全评价的实验结果。当时,不了解以某种食物过量饲喂实验动物会导致营养的不平衡,对动物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Hammond 等[6]总结了一些这样的例子,可能对转基因食品的评价工作有较高的参考价值。3.3 有关转 GNA 基因马铃薯安全性的争论  Pusztai 一经公布他和同事们的转 GNA 基因马铃薯会损伤大鼠的消化和免疫系统的研究结果,其实验设计和实验结果马上遭到多方批评[1]。前面已提过。相应的研究论文投到国际著名杂志 THE LANCET后,也引起诸多争议,THE LANCET编辑部认为,虽然 Pusztai 及其同事的这项研究有一些不足,但是该论文提供了一项研究结果,是一个争论的开端,并且有必要让公众了解事实,以增强公众对科学的信任感,因此,THE LANCET还是于 1999 年公开发表了这篇论文[29]。对于该篇论文中存在的问题,Kuiper 等[30]认为有以下几点:①论文中没有介绍饲喂大鼠的不同膳食的成分,虽然 Pusztai 等在网上公布了部分细节,转基因马铃薯中的淀粉、多聚葡萄糖、外源凝集素、胰蛋白酶和糜蛋白酶与其余亲本品系不同,但这种不同是由转基因引起的还是由品系不同而引起的尚未可知;②大鼠膳食中仅含 60% 的蛋白质,容易造成饥饿反应,从而导致其它的一些不利影响;③实验设计不严密,每个饲喂组的大鼠个体数太少,而且缺少膳食对照,比如一个含 15% 蛋白的标准的啮齿动物膳食,以及包含“空白 & 载体的马铃薯的对照膳食;④研究中没有观察到一致性的变化,很难说明实验中大鼠消化道的变化是转基因马铃薯影响的结果。摄食马铃薯本身也会导致消化道适应变化[6]。支持 Kui per等的批评。英国皇家学会经研究讨论后也持类似观点[31]。3.4 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价中应注意的问题  (1)由于实质等同性的尺度不好掌握,因此实质等同性这个概念比较模糊,其应用价值随转基因食品的不同而不同;  (2)全食物饲喂动物有一定的缺陷,因此最好不用或少用,使用时一定要谨慎设计实验;  (3)目前来讲,除了转巴西坚果基因大豆有致敏性,转 GNA 基因马铃薯的安全性有争议外,其它许多的转基因食品已被现在的研究结果证明是安全的,但转基因食品的长期效应有待探讨,能够批准一种新的转基因食品的指标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4)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价的程序基本上包括这样几个方面:①新基因产品的特性的研究;②分析营养物质和已知毒素含量的变化;③潜在致敏性的研究;④转基因食品与动物或人类的肠道中的微生物群进行基因交换的可能及其影响;⑤活体和离体的毒理和营养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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