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到规划局报审的是哪一步得到规划方案?城市总体规划划需要到规划局报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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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翻译:建设单位依据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做建筑工程施工图。施工图经建设部门审图中心审查后,报规划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证时,土地手续尚未办理完毕但已同意使用的,应由土地部门出具证明。是什么意思?
建设单位依据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做建筑工程施工图。施工图经建设部门审图中心审查后,报规划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证时,土地手续尚未办理完毕但已同意使用的,应由土地部门出具证明。
问题补充:
Construction unit according to the approved architectural design in the building construction plans. Construction drawing plan approval by the central review of the construction sector, the report branches to apply for planning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planning permit. Rush, land clearance has not y
construction based on the approved architectural design program to do construction work commencement. The construction sector working drawings, after review, the Map Center Planning Branch construction project planning application for permit. In the land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have not yet been com
The construction unit rests on by the authorized architectural design plan makes the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drawing.The construction drawing after the construction department blueprint examination center examination, reports the plan sub-bureau to apply to handle the construction pro
Construction units based on the architectural design of building works approved construction plans. Construction drawing examination centre by the construction department investigations, the planning branch of the application for a planned construction project licenses. When land clearance has not b
Construction unit according to the approved architectural design in the building construction plans. Construction drawing plan approval by the central review of the construction sector, the report branches to apply for planning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planning permit. Rush, land clearance has not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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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的通知
  津政办发〔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日
        天津市城镇总体规划审查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规划的审查工作,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应当执行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城镇总体规划是指:
  (一)各区、县城镇总体规划;
  (二)新城、城镇组团、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第三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规划局提出初审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擅自编制、修编城镇总体规划的,对其规划成果不予审查。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不得作为城镇建设的依据。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上报修编城镇总体规划申请时,应就原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修编的必要性以及发展目标等作出说明。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总体规划编制、修编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编制、修编工作。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作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结合城镇的区位特点、资源、能源和环境因素,对城镇的定位、发展目标、城镇功能,以及各类功能区、特定区域与周边的协调关系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编制城镇总体规划纲要,报市规划局审批,作为编制、修编城镇总体规划方案的依据。
  第八条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邻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方案编制完成后,按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城镇总体规划报审材料包括:总体规划文本、附件、图纸,专家评审意见,区、县有关部门和军事部门的协调意见,区、县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转由市规划局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审查:
  (一)初步审核。市规划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市规划局提出意见并将原件退回申报的区、县人民政府。待补充完善后,由区、县人民政府重新申报。对符合报审要求的,进入技术审查程序。
  (二)技术审查。由市规划局组织专家组,对报审的总体规划方案的重点内容和规划深度等进行审查。经专家组审核同意后,提出审查意见,进入行政审查程序。
  (三)行政审查。
  1.行政审查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农委、市交委、市科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旅游局、市地震局、市环保局、天津警备区等部门参加,负责对报审的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行政审查。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规划内容的意见,并组织与规划相关的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审议规划的性质、布局、用地规模等主要内容,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区县的意见,为市人民政府批复提供决策依据。涉及滨海新区范围内以及特定区域的规划审查,可邀请市滨海委等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参加。
  2.有关方面对总体规划有重大分歧、经联席会议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规划局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各方理由和情况说明,一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3.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联席会议的审查意见,对总体规划及有关材料进行相应修改,同时应对修改情况作出必要的说明。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成果及有关材料和修改说明报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城镇总体规划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与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天津市域城镇体系及新农村布局规划;
  (四)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五)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历史情况以及现状特点与发展条件。
  第十二条城镇总体规划审查内容:
  (一)性质。城镇性质是否明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科学、实际;是否符合本市对该城镇、各类功能区、特定区域职能的要求定位;是否符合上一层次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区域经济发展的趋势,有利于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突出地方特色。
  (二)发展目标。城镇发展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从当地实际出发,全面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条件和社会的可承受程度;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繁荣、社会全面进步及可持续发展;是否与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相衔接;是否有利于区域内城镇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是否与国家和我市的产业政策协调一致。
  (三)规模。
  1.人口规模的确定是否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土地资源、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的制约因素;是否经过科学测算并经专题论证。
  2.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计算口径包括在规划建成区内居住登记的户籍人口(含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
  3.用地规模的确定是否坚持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原则;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用地方向和规模;是否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和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
  (四)区、县的城镇、村庄体系规划。是否层次合理,功能明确,能够满足当地整体发展需求,分级结构统一平衡。
  (五)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城镇空间布局是否科学合理,功能分区是否明确;是否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是否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统历史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六)交通。城镇交通规划的发展目标是否明确;体系和布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城镇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是否与全市交通系统及城市长远发展目标相协调一致。
  (七)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是否明确并相互协调;是否合理配置并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建设的关系。
  (八)环境保护。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目标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及标准;是否有利于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城镇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文本中应单独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单独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提出审查意见。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的依据。
  (九)公共安全与防灾减灾。主要包括公共安全事件处置、防洪、防震减灾、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防灾减灾国民教育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内容。
  (十)统筹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是否做到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是否与区域规划、河湖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防建设规划等相协调衔接。
  (十一)经济分析评价。新一轮城镇总体规划是否满足城镇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十二)实施措施。总体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定是否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十三)是否达到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的要求。
  (十四)是否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要求。
  第十三条城镇总体规划审查时限:
  (一)初步审核。市规划局接到市人民政府交办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
  (二)技术审查。市规划局在初步审核通过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函复区、县人民政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行政审查。
  1.市规划局接到区、县人民政府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方案,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分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各成员单位应当自材料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到市规划局。逾期按无意见处理。
  2.市规划局负责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进行汇总,于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将规划成果(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市规划局。
  3.市规划局收到修编后的规划成果和修编说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规划成果进行审议,形成审查意见。
  4.市规划局自联席会议审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联席会议审查意见及市人民政府批复代拟稿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在办理期间,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限的,应说明理由,并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后,可延长5至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以下地区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规划;
  (二)国家级、市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
  (三)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特定区域的总体规划;
  (四)中心城区以外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乡政府所在地、农场场部的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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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支持: 2011年规划局第1次规划建筑方案审查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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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规划局第1次规划建筑方案审查会会议纪要
www. &填报时间:&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时间:2011年1月6日
地点:市规划局会议室
主持:王进副局长
出席:沈钊鹏、李元杰、周& 俊、庄宁蓉、王成君、胡& 蓉、
吴俊伟、刘玉芳、李建昌、李& 勇、穆红玉、易静之、
姜& 军、盛& 阳、毛莉菲、吕时松、廖& 智、袁晓地、
唐& 磊、李& 馨、徐秋林、杨& 菲、袁& 勋
内容:规划建筑方案审查会会议对“成都和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玉垒山庄’酒店规划设计方案”等6项规划设计方案、2项报告、8项竣工验收、32项备案及7项外装方案进行了评审和讨论,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规划建筑方案
(一)成都和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玉垒山庄”酒店规划设计方案
所报方案存在以下问题:
1、由于该宗地处于山地和山地边缘,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前须请有资质的山地地质灾害评估单位对该片区进行山地地质灾害评估,并出具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确保场地安全。
2、所报方案用地界线与国土界址点成果表界线不一致,且国土界址点成果表界线与用地红线界线不一致,请设计单位进行核实。
3、补充完善建筑单体立面图CAD电子文件和建筑单体房屋使用功能。
4、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7.5米,现所报方案汽车坡道退离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足7.5米,须按要求进行调整。&&&
5、所报方案道路须按确定的规划道路线型进行设计。
6、总平面拟建建筑退离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强制性规范要求。
7、调整完善后,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
(二)都江堰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新岷江商城”规划设计方案
所报方案存在以下问题:
1、按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总平面须明确标注用地范围,且技术经济指标须完善停车位数,该地块车位数应为61辆。
3、总平面拟建建筑退离西侧用地红线距离应为6米,现为5.5米,须按要求进行调整。
4、总平面拟建建筑超出自身用地界线,须按要求进行调整。
5、商业停车位须独立设置并下地。
6、须提供相邻地块《建设工程竣工合格证》、国土使用证及界址点成果表、房屋所有权证。
7、调整完善后,另行报审。
(三)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新华出版创作中心”规划设计方案
所报方案存在以下问题:
1、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完善土地相关手续。
&&& 3、总平面须用阿拉伯数字统一进行编号。
4、总平面拟建建筑屋顶投影面尺寸与建筑单体尺寸不一致,请设计单位进行核实。
5、根据提供的规划控制指标,该宗地用地性质为旅游服务设施用地(酒店用地),现所报方案除综合创作中心房间使用功能与规划控制指标一致,其余建筑与旅游服务设施不一致,须按要求进行调整。
6、根据提供的规划控制指标,商业建筑按每100平方辆;宾馆、酒店建筑按每客房配置0.2辆,现该地块应设置车位数为275辆,现所报方案车位数为144辆,差131辆,须按要求进行调整。
7、根据川发改社会[号,批准该项目新建面积应为20000平方米,现所报方案面积34550(27458.2平方米,7092.4平方米),超出面积14550平方米,须按要求进行调整。
8、调整完善后,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四)四川鸿景实业有限公司“香颂湖国际社区区”总体规划设计方案
须按(成规管〔2010〕142号)附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后,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
(五)都江堰兴市投资有限公司向峨乡农贸市场二期建筑设计方案
1、基本情况:向峨乡农贸市场二期位于向峨乡东林村5组。
2、审查意见:所报方案存在以下问题:
(1)完善土地相关手续。
(2)建筑物退离北侧7米引水渠须满足水务主管部门的退距要求,并签署明确意见。
(3)该区域内涉及高压线,须按照片区市级主管领导对高压线迁改问题的意见完善电力线路迁改方案。
(4)停车位须按1.0个/100m2建筑面积设置。
(5)二层平面图房间功能须标注清楚。
(6)建筑物外装色彩须进一步优化,与一期方案相协调。
调整完善后,另行报审。
(六)蒲阳镇人民政府蒲阳镇建设片区安置点调整规划设计方案
1、基本情况:
蒲阳镇建设村5、6组和平社区安置点位于蒲阳集镇内,蒲阳河北侧。原方案经2010年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通过,批准文号为[都规委办方案T(2010)05号],现建设单位为满足户型需求申请调整方案。
2、审查意见:
原则上同意该调整方案,但须做如下完善:
(1)完善土地相关手续。
(2)该区域涉及电力线路,须请相关部门签署明确意见。
(3)建筑和活动空间退离加油站须满足安全要求。
(4)水、电、气、消防、有线电视、邮电通讯等应在设计和施工时同步进行,涉及环保、管线敷设问题至相关部门办理。在建设实施时应协调现状管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5)建筑物详细外装方案须在初设阶段详细标注,并将外装材料色卡或样品报市规划局审查。外装施工前,须在建筑物上作实样,经市规划局现场审定后,方可进入外装施工。
(6)希按批准方案进行设计和组织实施,并按程序报建,未经许可不得变更。
(一)都江堰兴市投资有限公司关于青城山镇青城村八组(紫气东来项目)宗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报告
1、基本情况:
(1)该两宗地位于青城山镇青城村八组(s106线与东软大道界处),总用地规模约20.7亩,国土证号为都国2008第1941、2878号。
(2)根据该两宗地土地出让合同都(2008)出让合同第191号,该合同中约定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容积率不得大于0.5,建筑密度不大于22%,绿地率不得小于45%,建筑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3米。
(3)该两宗地规划设计方案于2007年经第12次规划委员会批准。
(4)该两宗地业主为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但按2010年12月24日《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青城山镇青城村八组宗地的情况说明》([2010]7号),该宗地现已抵押给都江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按市政府工作安排,待新城公司办理此两宗地的抵押注销登记后,按市政府安排以上两宗地将办理给兴市公司。
2、审查意见:(1)由于以上宗地招拍挂取得用地,该宗地规划控制指标按合同中约定指标确定。
(1)在兴市投资有限公司取国土手续前,为该宗地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以便于对该宗地进行规划设计。
(二)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四川省马尔康中学申请单独办理原宗地空地约414平方米用地规划相关要求的报告
1、基本情况:该宗地位于幸福镇幸福村、莲花村,用地规模约414平方米。该宗地规划设计方案于2005年经局方案审查会批准。
2、审查意见:约414平方米宗地规划相关要求按原批准方案执行。
三、执法大队竣工验收的报告
(一)关于都江堰市统一征地办公室“桂花苑安置小区1#-15#、25#-30#”规划核实的报告
都江堰市统一征地办公室所建项目“桂花苑安置小区1#-15#、25#-30#”,位于都江堰市胥家镇桂花村一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居工程”建设工程规划批准通知书【2006】第005号、【2006】第009号。审批面积为38463.37㎡,竣工实测总面积为38702.6㎡。
存在问题:
1、超建239.23㎡;
2、立面造型局部改变;
3、存在违法建设;
4、9#楼位移约3.2米
5、新增物管房。
经局审会研究决定:
1、对于超建239.23㎡,在误差3%以内,免于处罚;
2、局部立面造型改变,考虑到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免于处罚;
3、违法建设必须予以拆除;
4、9#楼位移3.2米,由于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免于处罚;
5、新增物管房,由都江堰市统一征地办公室予以情况说明。完善上述要求后,原则上同意该项目规划核实。
(二)关于阿坝州岷江造林局“岷江造林局伏龙宾馆住宅搬迁工程”规划核实的报告
阿坝州岷江造林局所建项目“岷江造林局伏龙宾馆住宅搬迁工程”,位于幸福镇奎光路下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都规管【2007】第013号。审批面积为3948㎡,竣工实测总面积为3954.24㎡。
经现场勘查,该项目涉及的问题:
1、项目内存在违法建设;
2、该项目1#、2#均存在位移现象。
经局审会研究决定:
1、项目内的违法建设必须予以拆除;
2、对于该项目1#、2#移位现象,按相关规划条例予以处罚10万元,并对移位的建筑物予以公示公证小区住户及相邻厉害关系人对此无异议。
完善上述要求后,原则上同意该项目规划竣工核实。
(三)关于都江堰市大观镇茶坪村农村合作联社茶坪村灾后重建安置房1#-4#办理规划核实的申请
该项目位于大观镇茶坪村三、四组,属灾后重建安置房,项目审批面积为5207m2,竣工面积为,共4幢,超建72.96 m2,原则上同意免予处罚,项目平面定位、立面造型与审批方案基本一致。根据我局办理安居房和安置房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的相关要求,原则上同意该项目办理规划核实。
(四)关于都江堰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大观镇集镇一期灾后重建村民安置房1#-26#办理规划核实的申请
该项目位于大观镇大观村十组,属灾后重建村民安置房,项目审批面积为,竣工面积为,共26幢,项目平面定位、立面造型和外装与审批方案基本一致。根据我局办理安居房和安置房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的相关要求,原则上同意该项目办理规划核实。
(五)关于都江堰市大观镇欣禾村村民委员会关于欣禾村新型社区1#-101#办理规划核实的申请
该项目位于大观镇欣禾村十二组,项目审批总建筑面积为90000m2,其中住宅总建筑面积,商业建筑面积,幼儿园建筑面积为3000m2,社区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1700 m2,此次竣工住宅1#-101#,共101幢,竣工面积为,根据我局办理安居房和安置房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的相关要求,原则上同意该项目住宅1#-101#办理规划核实,但对存在违法建设的一区10幢一单元3-2等9户业主不予办理规划核实。
(六)关于都江堰市大观镇人民政府大观镇大通村村民安置房办理规划核实的申请
该项目位于大观镇大通村,为村民安置房,项目地块一(1#-16#)审批面积为,地块二(1#-22#、村委会)审批面积为,其中村委会为379.67 m2,此次竣工地块一(1#-16#),共16幢,竣工面积为,地块二(1#-22#),共22幢,竣工面积为,项目平面定位、立面造型与审批方案基本一致。根据我局办理安居房和安置房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的相关要求,原则上同意该项目办理规划核实。
(七)关于都江堰蓉生单采血浆有限公司蓉生单采血浆业务用房灾后重建项目工程业务用房、生活用房、附属用房办理规划核实的申请(备案)
该项目位于石羊镇竹瓦村三组,项目审批面积为,竣工面积为,项目平面定位、立面造型和外装与审批方案基本一致。在该项目公示公证无异议后,原则上同意该项目办理规划核实。
(八)关于查处石羊镇三羊社区向阳片区重建业主委员会石羊镇向阳路片区旧城改造项目
该项目位于石羊镇向阳路,未经规划审批许可,目前已动工建设。请市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大队按照执法程序进行查处。
(一)都江堰市幸福镇华侨商业城重建业主委员会关于办理B-12-3地块灾后重建项目施工图审查的报告
1、报送施工图总平面经济技术指标与备案方案不一致,须按备案方案修改。
2、核实报送施工图建筑分层面积统计表。
3、报送施工图建筑单体立面与备案方案不一致,须按备案方案修改。
4、修改完善后另行报审。
(二)都江堰市灌口镇华夏广场4栋重建业委会关于办理D-24-1地块华夏广场4栋重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告
该灾后重建项目已于2010年1月27日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备案(都规重建方案备案(2010)88号),并于2010年2月24日进行了施工图审查备案(都规重建施工图T(2010)038号),根据都江堰市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10月28日《关于研究城镇住房重建近期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要求,原则上同意按报送资料及施工图办理该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都江堰市外北佳苑业主委员会关于办理C-18-1b地块外北佳苑灾后重建项目施工图审查的报告
1、该重建方案已至市规划局窗口备案,编号为都规重建方案备案(2010)79号。
2、该施工图与备案方案基本一致,总建筑面积为4843.6平方米。
3、水、电、气、消防、有线电视、邮电通讯等应在设计和施工时同步进行,涉及环保、管线敷设问题至相关部门办理。
4、建筑物详细外装方案须在初设阶段详细标注,并将外装材料色卡或样品报市规划局审查。外装施工前,须在建筑物上作实样,经市规划局现场审定后,方可进入外装施工。
(四)都江堰市幸福镇奎光塔社区第三居民小组灾后重建业主委员会关于办理B-9-6、B-10-7地块灾后重建项目施工图审查的报告
1、报送施工图总平面经济技术指标不全,须按备案方案完善。
2、分层面积统计表与备案方案总平面指标重建建筑面积不一致,须按备案方案修改。
3、修改完善后另行报审。
(五)成都电业局、四川都江堰供电有限公司关于办理都江堰供电局营销用房项目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告
基本情况:该项目已于2010年10月25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说明(都规说明(2010)第059号),建筑面积5916.95平方米。
评审意见:报送施工图与批准方案基本一致,原则上同意按报送资料及施工图办理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四川华炜投资有限公司“滨江丽景”调整设计方案
1、方案审批情况:
该方案已于2009年第12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及2010年第17次市规划局建设方案审查会审批通过,批准文号为[都规委方案T(2009)31号]、[都规方案T(2010)84号]。
2、办证情况:
(1)办理1#、2#、4#、13#、16#、20#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037号),办理面积60953.11平方米(地上:54544.08,地下:6409.09)。
3、方案调整情况:
(1)地下车库面积由原20799.55调整为15076.11;(2)因施工图计算面积与方案计算面积不一致,申请调整该项目地块容积率。调整后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86768.39,地下:15076.11),容积率2.0。
(2)根据2010年市规划局第30次规划建筑方案审查会会议纪要:“(1)根据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该地块容积率为2.0。(2)地下室调整方案须进行现场公示,并请公证处对公告结果进行公证后,另行报审。”
(3)已按要求进行了公告,公告无异议。(公证书[2011]都证字第170号)。
4、审查意见:
原则上同意该调整设计方案,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七)成都泰逸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办理“泰逸.青城山水”集中酒店增补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告
原则上同意按报送资料及施工图办理“泰逸.青城山水”集中酒店增补面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都江堰市紫坪铺镇紫坪村村民委员会关于申请紫坪铺镇紫坪村一、二组灾后重建集中安置点用地范围的报告
1、基本情况:紫坪村1、2组灾后重建集中安置点选址于紫坪铺镇紫坪村1、2组,用地面积约54亩。
2、审查意见:
根据我局2009年7月第16次规划建筑方案审查会要求(场镇范围之内的按规划要求建筑物退离用地界线按半间距退离,山墙面退离用地界线不得低于3米)。原则上同意按紫坪铺紫坪村村民委员会报送的范围确定紫坪村1、2组灾后重建集中安置点项目的用地范围线做地籍调查用。
(九)都江堰市天马镇人民政府关于金玉村12组安置点选址的报告
1、基本情况:金玉村12组安置点拟选址于天马镇金玉村12组,沙西线以北,安置90户290人,拟用地面积约24亩。
2、审查意见:
鉴于该安置点为村民安置点,天马镇乡村规划师已签署明确意见,原则上同意该安置点在林盘内进行选址,下一步实施时应保护好林盘内原生态植物和水系,建筑物退离沙西线道路边线的距离不得低于50米,邻沙西线一侧须保留和种植高大乔木进行遮挡。具体用地规模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用地规模为准。
(十)都江堰市天马镇人民政府关于仙鹤村6组安置点选址的报告
1、基本情况:仙鹤村6组安置点拟选址于天马镇仙鹤村6组谭家院子,沙西线以南,安置110户340人,拟用地面积约28亩。
2、审查意见:
鉴于该安置点为村民安置点,天马镇乡村规划师已签署明确意见,原则上同意该安置点在林盘内进行选址,下一步实施时应保护好林盘内原生态植物和水系,建筑物退离沙西线道路边线的距离不得低于50米,邻沙西线一侧须保留和种植高大乔木进行遮挡。具体用地规模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用地规模为准。
(十一)都江堰市天马镇人民政府关于金陵村1组安置点选址的报告
1、基本情况:金陵村1组安置点拟选址于天马镇金陵村1组,沙西线以北,安置100户363人,拟用地面积约30亩。
2、审查意见:
鉴于该安置点为村民安置点,天马镇乡村规划师已签署明确意见,原则上同意该安置点在林盘内进行选址,下一步实施时应保护好林盘内原生态植物和水系,建筑物退离沙西线道路边线的距离不得低于50米,邻沙西线一侧须保留和种植高大乔木进行遮挡。具体用地规模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用地规模为准。
(十二)都江堰市国有投资有限经营公司紫坪铺镇白沙村宝山片区村民安置房外装设计方案
同意按报送的外装方案进行外装施工。
(十三)都江堰市兴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兴镇梓潼小区村民安置房外装设计方案
同意按报送的外装方案进行外装施工。
(十四)关于白沙河片区道路综合改造工程(道解二期支干道DJ1、DJ2)工程规划方案审批的申请
原则同意白沙河片区道路综合改造工程(道解二期支干道DJ1、DJ2)工程规划方案。但:1、如遇规划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服从规划调整;2、应作好与周边用地、道路交通及相关管线的衔接工作;3、应作好各类市政管线统一设计,同步施工工作。
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十五)关于都江堰市柏条河两侧基础设施整治工程方案审批的申请
报送方案中拟建道路线形与规划道路红线不符,待方案完善后另行报审。
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十六)关于蒲阳镇拦厢小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方案审批的申请
原则同意蒲阳镇拦厢小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方案。但:1、如遇规划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服从规划调整;2、应作好与周边用地、道路交通及相关管线的衔接工作。
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十七)关于青城山镇泉水路延伸段、青正街延伸段、泉水路支路方案审批的申请
原则同意青城山镇泉水路延伸段、青正街延伸段、泉水路支路方案。但:1、如遇规划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服从规划调整;2、应作好与周边用地、道路交通及相关管线的衔接工作;3、设计方案应征得铁路部门及所在乡镇同意。
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十八)关于向峨乡污水管网末端收集工程方案审批的申请
原则同意向峨乡污水管网末端收集工程方案。但:1、如遇规划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服从规划调整;2、应作好与周边用地、道路交通及相关管线的衔接工作。
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十九)关于都江堰鲤鱼沱大桥选址审查的申请
根据我市灾后重建总体规划,该项目符合我市规划要求,原则同意都江堰鲤鱼沱大桥初步选址。但:1、如遇规划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服从规划调整;2、应作好与周边用地、道路交通及相关管线的衔接工作。
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都江堰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中兴镇沿江村储备用地规划相关要求的报告
1、基本情况:该宗地位于中兴镇沿江村,用地规模平方米,国土证号为都国用(2010)第7168号。
2、审查意见:根据《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储备土地资源的通知》(都府发[2010]56号)和相关规划要求,该宗地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主要规划控制要求容积率不得大于0.6。以上规划要求仅供市土地储备中心用于贷款融资使用。
(二十一)都江堰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大观镇桃源村储备用地规划相关要求的报告
1、基本情况:该宗地位于大观镇桃源村,总用地规模约209亩,国土证号为都国用(2010)第5294号、都国用(2010)第5293号、都国用(2010)第5296号和都国用(2010)第5297号。
2、审查意见:根据相关规划要求,该宗地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主要规划控制要求容积率不得大于0.6。以上规划要求仅供市土地储备中心用于贷款融资使用。
(二十二)都江堰市兴堰安居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聚源镇迎祥村土地分割相关情况的报告
1、基本情况:
该宗地位于聚源镇迎祥村,用地规模约平方米,国土证号为都国用(2010)第6807号。
2、审查意见:
现你单位申请宗地拟进行分割为A、B、C地块, A地块用地规模约102.42亩, B地块用地规模约94亩, C地块用地规模约270亩。根据相关规划要求,以上地块主要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容积率不得大于2.8,拟分割界线与规划不冲突。以上要求仅供市土地储备中心用于贷款融资使用。
(二十三)都江堰兴市投资有限公司关于中兴镇、紫坪铺镇、玉堂镇标准化幼儿园选址的报告
1、基本情况:玉堂镇标准化幼儿园拟选址位于玉堂镇白马村,用地规模约7亩 ;
紫坪铺镇标准化幼儿园拟选址位于紫铺镇紫坪村,用地规模约4亩;
中兴镇标准化幼儿园拟选址位于中兴镇梓潼村,用地规模约6亩;
2、审查意见:
(1) 我局于2010年11月对以上三所标准化幼儿园出具的选址意见,初步同意以上三所标准化幼儿园在拟选址位置选址定点。但玉堂和紫坪铺标准化幼儿园拟选址部分位于山地或山地边缘,须请有资质的单位对拟选址用地位置做地质灾害评估报告,以确保用地安全。
(2)根据报审单位申请和都江堰市教育局的意见,初步同意以上三所标准化幼儿园项目业主变更为都江堰兴市投资有限公司。
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四)四川九寨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九寨运业房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实的报告
1、基本情况:
该项目总用地约8亩(含规划道路面积约0.4亩),根据都江堰市灾后重建规划,该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住混合用地。
2、评审意见:
该项目已具备土地部门及发改部门相关文件,用地性质符合规划要求,业主单位须完善该宗地用地红线一份(原件)及相关资料,同意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十五)武海观堂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武海观堂置业JY-09-023、024、026号地块房地产一期、二期、三期、四期、五期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实的报告
1、基本情况:
该项目总用地约455亩,根据都江堰市灾后重建规划,该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部分居住用地,部分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评审意见:
该项目已具备土地部门及发改部门相关文件,用地性质符合规划要求,业主单位须完善该宗地用地红线一份(原件)及相关资料,同意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十六)成都吉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成都PDCA项目的选址的报告
1、基本情况:上海通用汽车通用有限公司成都PDCA项目拟选址位置位于崇义村一组。
2、审查意见:根据《研究上海通用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有关事项的会议纪要》(2009年7月27日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13))和相关规划要求,该拟选址位置与规划不冲突。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二十七)都江堰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青城山镇桃花村约33亩用地规划指标的报告
1、土地位置
该用地位于青城山镇桃花村。
2、用地规划要求
根据相关规划要求,该宗地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可100%兼容商业用地。
用地规模:约33亩(含代征地,具体用地规模以土地部门实测为准)。
3、规划用地强度:容积率不得大于0.5,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2%,绿地率不得小于45%。建筑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3米。
4、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与围墙退距要求:
建筑退离东西向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8米,退离南北向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6米;围墙退离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2米。
建筑与围墙退离现状沟渠须满足水利部门保护与利用要求。
该宗地其余具体规划控制要求按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执行。
(二十八)都江堰市钱江银通置业有限公司关于蒲阳路下段南侧约107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报告
根据该宗地业主与市国土资源局签定的土地出让合同和补充合同,现对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如下:
1、土地位置
该用地位于蒲阳路下段南侧。
2、用地规划要求
根据灾后重建规划,该宗地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但临内二环32米道路红线50米范围内和临南侧滨河道路红线30米范围内为商业用地。
3、用地规模:约107亩。
4、规划用地强度:(1)容积率不得大于2.0,(2)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0%,(3)绿地率不得小于30%。(4)建筑限高:建筑屋脊高度不得超过41米,建筑平均高度不得超过32米;临河建筑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7米,建筑平均高度不得超过15米。
5、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与围墙退距要求:
(1)建筑退距要求:
退离内二环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米,退离蒲阳路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8米,退离其它规划道路不得小于3米;
退离内二环路至二环路段内江河岸线不得小于40米,退离其它现状沟渠不得小于8米。
(2)围墙退距要求:退离内二环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2米,退离蒲阳路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4米,退离其它规划道路不得小于2米;退离内二环路至二环路段内江河岸线不得小于35米,退离其它现状沟渠不得小于8米。
6、其它:高层建筑退距和用地红线距离要求参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建筑与围墙临电力、燃气、通信等管线退让应满足相关专业规范要求。退离用地红线距离要求参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建筑物及围墙退离周边现状建筑须满足采光、通风、日照、安全间距要求。
7、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要求,在商住用地上配置一处开闭所,临河地块需配置8个蹲位公厕一处。
该宗地其余具体规划控制要求按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执行。
(二十九)田正福关于灌口镇解放村二组宗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报告
1、土地位置
该用地位于灌口镇解放村二组。
2、用地规划要求
根据灾后重建规划,该宗地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
3、用地规模:约1074平方米。
4、规划用地强度:容积率不得大于1.8,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0%,绿地率不得小于30%。建筑屋脊高度不得超过32米,平均高度不得超过24米。
5、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与围墙退距要求:
高层建筑退距和用地红线距离要求参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建筑与围墙临电力、燃气、通信等管线退让应满足相关专业规范要求。退离用地红线距离要求参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建筑物及围墙退离周边现状建筑须满足采光、通风、日照、安全间距要求。
该宗地其余具体规划控制要求按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执行。
(三十)都江堰市玉龙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灌口镇平义村五组宗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报告
根据都(2009)出让合同第629号文件精神,现对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如下:
1、土地位置
该用地位于灌口镇平义村五组。
2、用地规划要求
根据都(2009)出让合同第629号和相关规划,该宗地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
4、用地规模:约2887平方米。
5、规划用地强度:根据都(2009)出让合同第629号文件,该宗地规划控制要求如下:容积率不得大于1.3,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8%,绿地率不得小于30%。建筑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9米。
6、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与围墙退距要求:
(1)建筑退距要求:
退离一环路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米,退离其它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2米。
(2)围墙退距要求:
退离一环路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2米,退离其它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2米。
(3)其它:高层建筑退距和用地红线距离要求参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建筑与围墙临电力、燃气、通信等管线退让应满足相关专业规范要求。退离用地红线距离要求参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建筑物及围墙退离周边现状建筑须满足采光、通风、日照、安全间距要求。
该宗地其余具体规划控制要求按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执行。
(三十一)辛娟关于幸福镇莲花村二组宗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通知书
1、基本情况
(1)该地块位于幸福镇莲花村二组(D-41地块)。根据灾后重建要求,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可兼容其它公共设施用地,用地面积约836平方米。
(2)我局于2009年4月为该宗地出具了《关于幸福镇莲花村二组宗地规划控制指标的通知》(地块编号D-41-89),具体规划控制要求如下:
规划用地强度:容积率不得大于1.8。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0%。绿地率不得小于30%。(注:纯商业、酒店、办公室项目不受以上规定限制。)建筑屋脊高度:建筑屋建筑最大高度不得超过41米,建筑平均高度不得超过32米。
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要求:建筑退离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围墙退离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2米。建筑物及围墙退离电力、燃气、通信、现状沟渠等应满足相关专业规范要求。退离用地红线距离要求参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退离周边现状建筑须满足采光、通风、日照、安全间距要求。
建筑风格:根据灾后重建规划和技术规定要求,建筑风貌统一为新川西民居风格,形成基层风貌,屋顶为全坡屋顶。屋顶色彩宜采用深灰色;墙面为浅灰色组合;门窗玻璃宜为无色,窗框宜为深色。建筑立面应要错落有致。架空线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
交通出入口方向:交通出入口方向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公共配套设施: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配置。
设计范围内的建筑物间距及其它要求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停车泊位:
机动车:建筑建筑
宾馆、酒店建筑按每客房配置0.2辆。
请建设单位到相关部门收集天然气、自来水、电力电讯等管线的相关资料,作为规划设计的必要依据。
(1)持本通知书委托具有符合承担本工程设计资格及业务范围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2)本工程在涉及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地震、林业、文物、交通、水利等问题时,应征得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方可按程序办理。
(3)本通知书中所列规划设计条件是我局审批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希严格按我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设计,不得随意更改。
(4)目前,该片区控规正在编制过程中,待该片区控规编制审批完成后,按审批通过的控规执行。
(5)本规划控制指标有效期为1年,凡在我局办理规划控制指标1年内未进行规划报建的单位,必须重新申请规划控制指标。
(6)本设计条件中的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2、审查意见:
由于该宗地规划设计方案于2009年经规划局第7次建筑方案审查会审查通过(都规方案T(2009)79号),同时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086号)和《关于辛娟城市酒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情况的说明》(编号:都规划说明(2009)第030号)。同意该宗地规划控制要求按2009年出具的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三十二)都江堰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青城山镇桃花村八九组宗地规划指标的报告
1、土地位置
该用地位于青城山镇桃花村八九组。
2、用地规划要求
根据《青城山—都江堰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带青城山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宗地用地性质一类居住用地,用地规模约86亩;部分为公园绿地,用地规模约34亩。
3、用地规模:约131亩(含代征地,具体用地规模以土地部门实测为准)。
4、规划用地强度:
(1)一类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得大于0.5,建筑密度不得大于22%,绿地率不得小于45%。建筑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3米。
(2)公园绿地:容积率不得大于0.1,建筑密度不得大于5%,绿地率不得小于70%。建筑屋脊高度不得超过7米。
5、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与围墙退距要求:
(1)建筑退距要求:建筑退离东西向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8米,退离南北向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6米,退离现状沟渠不得小于8米;
(2)围墙退距要求:围墙退离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2米;
其中公园绿地不得设置围墙。
(3)建筑与围墙临电力、燃气、通信等管线退让应满足相关专业规范要求。退离用地红线距离要求参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建筑物及围墙退离周边现状建筑须满足采光、通风、日照、安全间距要求。
该宗地其余具体规划控制要求按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执行。
(一)四川国堰宾馆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国堰宾馆”外立面改造方案
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二)都江堰市灌口镇“天福家园一期工程4#、5#、7#、8#、10#-12#楼”规划外装方案的报告规划外装方案的报告
原则上同意按现场审定的外装方案进行施工。
(三)都江堰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灾后重建B-7地块安居房”规划外装方案的报告
原则上同意按现场审定的外装方案进行施工。
(四)都江堰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爱心家园”规划外装方案的报告
原则上同意按现场审定的外装方案进行施工。
(五)都江堰市土地储备中心“都江堰市幸福家园—幸福人家二期拆迁安置点(A-3地块安居房)”规划外装的报告
原则上同意按现场审定的外装方案进行施工。
(六)都江堰市国家税务局“国税局办公楼”规划外装的报告
原则上同意按现场审定的外装方案进行施工。
(七)都江堰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灾后重建房B-1地块安居房“规划外装方案的报告
原则上同意按现场审定的外装方案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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