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结束后后的赔付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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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赔偿计算方法及法律依据
作者:汪义华 律师  时间: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湖政发(2004)7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47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劳社工伤[号)
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原则上确定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达到一定人口数的县(市)也可以作为统筹单位。
  一、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形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条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享受康复性治疗费待遇的条件: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六款
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3、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享受条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4、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条件: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辅助器具。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5、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一、二款。
  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60元/天,住院期间至出院后定残前。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三款、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
  6、生活护理费
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60元/天
⑵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45/天
  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30元/天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
7、伤残补助金、津贴
(1)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2)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
(3)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一至十级除横线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浙政发[2003]52号,《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公约)。
  8、旧伤复发待遇
  享受《工伤保险条例》29条,30条,31条。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二、受害人死亡的情形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湖州16921.5元)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
  孤寡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10%)
  其他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其他孤寡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10%)
  以上配偶及其他亲属所得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
2011年起=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浙政发[2003]52号
  4、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只享受丧葬补助金,标准如上述1计算方式。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上述1、2所述待遇。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三、受害人因工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的情形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 。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受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标准如前述二 2方式计算。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受害人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前述二 1、2、3项目及方式计算。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四、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按前述有关项目的方式计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
  五、特别注意事项
  如果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各项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第23条之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报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 一、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  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农民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上述待遇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二、1至4级伤残农民工在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三、农民工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农民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四、1至4级伤残农民工(含供养直系亲属,下同)选择长期支付方式后,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方式。在长期支付方式基础上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总额为一次性支付总额扣除已经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后的余额。  五、本通知下发前,1至4级伤残农民工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发生工伤,本通知下发后仍在按月享受相关待遇的1至4级伤残农民工,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一次性支付。  六、非农民工因工负伤(含供养直系亲属)要求一次性支付待遇的,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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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时间:&&|&&作者:陈剑峰&&|&&浏览:9724
本司法解释全文系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为方便自己学习和网友查阅,故从网络转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
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此复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日 (2006)新高兵法行示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审理秦永东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师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决定上诉一案,涉及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问题,因审理中意见不一,特向贵院请示。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兵刚建工师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永东,男,汉族,35岁,新疆福达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市建设西街90号1号楼4单元401室。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日,秦永东的妻子张秋丽(生前系新疆兵团建工师昆仑工程建设总公司宏正造价事务所工程师)出差到地税局做完工程决算审核后,乘坐该局的车返回乌鲁木齐市的途中,因该局驾驶员驾车发生,造成张秋丽死亡。经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认定,驾驶员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车主单位沙湾县地税局给秦永东赔偿一次性死亡补助金150,068.8元、丧葬补助金724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3,30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合计220,615.8元。张秋丽所在单位向管理中心报送了《审请表》,日,管理中心作出张秋丽系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同年5月20日,管理中心以事故方己赔付的费用均高于《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一次性死亡补助金52,800元、丧葬补助金6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040元,合计88,400元)为由,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
  三、一审判决的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解释》答记者问时阐述:“如果劳动者受工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公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对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兵团分院于日颁布的新高兵法发〔2005〕4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赔偿与保险机制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一个属于私权范畴,一个属于公权范畴,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的精神可以认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故判决撤销管理中心的不予赔偿的决定。
  四、请示的问题及意见
  对于工亡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问题,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中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解释》第12条的规定对于本案所涉及的情况并没有明确规定,《条例》对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如何赔付也没有涉及。而劳动部日公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对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补偿有具体规定,即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待遇补偿问题,应当首先按照交通法规处理,交通事故已赔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亲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条例》出台后,对《试行办法》的规定没有明令废止。因此,劳动部的旧规定与新法规不相抵触,应继续执行。管理中心依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劳社字〔2004〕67号《关于工伤保险几个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兵劳社发〔2004〕75号《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是自治区、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险局按照《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作出的,管理中心依照上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出工亡亲属在获得赔付金额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不再支付相应待遇的决定正确。
  第二种意见:《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随着日《条例》的实施,已经废止。按照《解释》第12条规定的精神,受害人从事故方(第三人)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按照《条例》第37条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黄松有副院长日就《解释》答记者问时有明确表述。我院的《指导意见》与《解释》是一致的,体现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立法精神。
  我院审判委员会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但认为由于本案涉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并考虑到今后判决的有效执行,确需进一步明确。
  请批复。备注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本司法解释全文系市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为方便自己学习和网友查阅,故从网络转载。&&& 备注二:北京陈剑峰律师简介:&&&& 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十余年,现为北京市迪扬资深律师,中国工伤赔偿法律事务专家,尤为擅长工伤赔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 社会兼职: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劳动政策法规库专家组成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和《都市法宝》节目重要嘉宾工伤赔偿主要业绩:从业十余年来,成功办理不少工伤赔偿案件,在此仅举五例典型案例:&&&&& 1、2001年办理一起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一位年仅26岁的英俊小伙子,因左胳膊在去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后被截断造成四级伤残,单位拒赔的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踏实、认真负责和稳健的工作,终使该外地打工者满意获赔,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共计一百余万元。该案的成功代理引起《北京法制报》、《北京劳动午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的争相报道和采访。&&&&& 2、2003年办理的北京市一位37岁的煤矿工人因煤矿坍塌事故造成腰部瘫痪,被评为伤残四级。单位拒绝赔偿他。后经人介绍慕名找到本律师,经过,使得该工人获得十分满意的赔偿,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也有将近百万元之巨。&&&&& 3、2006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工人工伤死亡纠纷案,因单位拒绝赔偿便慕名找到本律师代理,经过耐心细致的与单位沟通协调,最终获赔40余万元,遇难家属十分满意。&&&&& 4、2009年,一位市来京务工的彭先生,在建筑工地打工不慎摔伤致右股骨颈骨折。因单位不予赔偿遂慕名找本律师代理。经过6个月的曲折取证工作和艰难的法律程序,为彭先生认定了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通过劳动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单位赔偿9万元。达成协议后,彭先生的女儿欣喜之余从老家武汉电话告诉本律师,9万元拿到了。&&&&& 5、除了成功地办理了大量的代理劳动者索赔的工伤案件外,本律师还为不少用人单位或公司企业成功处理过工伤事故。在此仅举一例今年办理的工伤死亡案例:2010年年初,一家建筑公司在北京承包了一建筑工程项目,一名工人修车时被自己的车辆碾死,为此家属索赔80余万元。由于死者才21岁,未婚无子女,父母亲均未满55岁,按照北京的规定只能赔偿20余万元。由于死者家属要价太高,公司就慕名聘请本律师出面和家属进行谈判协商。经过一天半的3次艰苦谈判,最终将赔偿额定在46万元,一次性付清。这样死者家属也比较满意,公司也能接受。代理公司和家属谈判,本律师并没有死板地、严格地按照法律的死规定办,而是考虑到死者是个独生子,农村的父母亲将来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决定赔偿46万元,双方均可接受,迅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陈剑峰律师公开发表的个人著作:1、上班时与同事发生口角被打伤,算不算工伤?2、右脚1-5节脚趾全部截肢能鉴定为几级工伤伤残等级?3、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4、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5、我该怎样解决这起棘手的工伤死亡赔偿金的纠纷呢?6、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相关问题研究7、国家工伤伤残鉴定5级的赔偿标准?8、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具体有哪些?9、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相关问题研究10、什么是工伤和工伤事故分类?11、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12、国家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13、国家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14、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15、没有加入工伤保险,8级伤残,我该咋办?16、老板扣我工伤期间工资合法吗?17、国家伤残鉴定7级的标准是?及赔偿标准?18、请问工伤怎么赔偿?19、丈夫的父母霸占了丈夫的工伤死亡赔偿金怎么办?20、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两点立法修改建议21、浅析法航失事客机涉及的法律赔偿问题22、一起四级伤残的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案的代理始末23、工伤青年打赢官司24、外地青工胳膊断了 生活不能断!&&& 25、我办理的三起重大工伤赔偿纠纷&&& 26、2009年度省市工伤伤残6级赔偿标准?&&& 27、2009年度北京市?&&& 28、北京市2009年国家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29、2009年度省国家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30、工伤护理等级鉴定标准、赔偿标准和理解&&& 31、浙江省永康市2009年度国家工伤伤残8级-9级的赔偿标准?&&& 32、省市2009年度国家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33、2009年度陕西省市一级工伤?&&& 34、2009年度市工伤赔偿标准&&& 35、全国各省市1级至10级工伤赔偿标准速查表&&& 36、2010年度广东省中山市6级工伤伤?&&& 37、2010年度省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8、2010年度陕西省市5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9、2010年度江苏省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40、2010年度广东省中山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41、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应对工伤赔偿官司?&&& 42、劳动者如何打赢工伤赔偿纠纷官司?&&& 43、十二指肠修补手术算几级工伤?&&& 44、2010年度省市工伤伤残9级赔偿标准?&&& 45、2010年度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46、天津市2010年度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47、市2010年度工伤赔偿标准? &&& 48、2010年度浙江省杭州市工伤伤残9级的赔偿标准? &&& 49、2010年度广东省中山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50、2010年度浙江省杭州市工伤伤残8级的赔偿标准?&&& 51、关于《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两个立法修改建议52、2010年度市工伤赔偿标准?53、2010年度江苏省苏州市6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54、2010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55、2010年度陕西省榆林市六级工伤伤残的赔偿标准?&&& 56、2010年度陕西省市7级工伤?&&& 57、2010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58、2010年度浙江省杭州市7-8级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59、2010年省市9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60、北京市2010年国家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61、2010年河北省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62、2010年省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63、2010年河北省廊坊市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64、2010年河北省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65、2010年河北省市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66、浙江省市2010年度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67、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68、上班途中,因道路湿滑而摔伤,请问是否属于工伤?69、公司应当赔偿工伤职工的子女上大学的学费吗?70、一只眼睛摘除是几级工伤伤残等级?71、2010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72、工亡的赔偿金是单位出还是社保出呢?73、2010年度省市工伤伤残8级的赔偿标准?74、2010年度省市工伤伤残9级的赔偿标准?75、2010年度省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76、2010年度新疆乌鲁木齐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77、2010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78、工伤后单位在拖延时间,我应该怎么办才好?79、2010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 以上文章在百度或谷歌等搜索引擎均可搜索到的。&&&&& 陈剑峰律师合作出版发行的著作:&&&&& 2008年参与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重点解读及实务应对技巧》。&&&&& 北京陈剑峰律师联系电话:,010&#9转8008(办)。&&&&& QQ:(本QQ法律咨询收费,每次600元-3000元,在收费后解答。享受城市或农村低保的贫困者或学生可免费咨询,但需有相关证明确认。)&&&&& MSN:&&&&& 邮箱:&&&&& 本律师楼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二环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大厦A座1001室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坐公交车到菜户营桥北下)。&&&&& 本文关键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北京市丰台区陈剑峰律师,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工伤赔偿纠纷,北京市工伤赔偿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工伤赔偿资深律师,工伤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工伤赔偿优秀律师,北京工伤律师,北京工伤赔偿律师,北京工伤赔偿纠纷方向的优秀律师,北京工伤赔偿知名律师,北京工伤赔偿著名律师,北京市工伤赔偿大律师,北京工伤事故律师,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知名律师,全国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全国工伤赔偿纠纷知名律师,中国工伤赔偿纠纷知名律师,中国工伤赔偿著名律师,中国工伤赔偿大律师。
作者: [北京-丰台区]专长: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继承 房产纠纷 律所: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3775积分 | 帮助908人 | 13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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