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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_工商部门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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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作者:郑煜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 11:06:16
网络商品交易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就业岗位、拉动内需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随之而生的网络欺诈、无证经营、商标侵权等网络违法问题也层出不穷,网络商品交易这把“双刃剑”给基层工商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近期,内江市市中区工商局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三周年为契机,对基层工商部门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基层工商部门加强网络商品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户口难确立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自然人(如下岗人员、高校学生)开办网店,网络商品销售跨越了传统店铺营销的范畴,经营地域、时间、范围迅速扩大,客观上增加了工商人员查找主体、建立户口的难度。
经营者身份不明是滋生网络商品违法交易的重要原因。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自然人从事网络经营活动,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但对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并未做明确规定。致使网络市场经济户口难建立,特别是对C2C模式经营主体更难查找。
针对网络交易隐蔽性的特点,一些企业或个人大肆利用网络虚拟性从事下列违法行为:一是隐藏身份,在网页上不注明网站经营者,不标注真实的住址及联系方;二是变造身份,利用经营者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优势”,提供与注册信息不符的服务,如公司的核准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咨询”,由于没有取得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书,不能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涉嫌无证经营;三是虚构身份,以不存在经营主体冒充存在的经营主体,以非法经营冒充合法经营,致使经营责任主体不清,违法经营责任无法追究;四是租借他人身份,与实体店中租借营业执照的情况类似,部分电商也存在租借“执照”的情况,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即ICP经营许可证),办理该许可证,注册资金必须大于100万元,而且审核程序比较繁琐,为了规避这一行业壁垒,就出现了租借其他人“壳公司”的情况。
(二)市场准入难规范&&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自然人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的,办理登记注册;不具备条件的,申请网络平台服务经营者备案。但自然人从事网络商品或服务经营毕竟不同于实体门店,是否具备办照条件并无明确的可衡量标准。由此引出的问题是:食品、药品、危化品等特许商品经营自然人规避前置许可审批,通过网络平台服务商备案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尽管部分平台运营商规定了平台卖家资质认定标准,如淘宝网就要求经营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网店需要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是这些认定标准具有滞后性,往往是卖家已经进入平台销售后,才进行规范,具有典型的“拆东墙补西墙”“运动式打击”的特点。
即使严格把握市场准入关,对从事C2C模式交易的自然人是否应列入日常监管对象,如果其经营假冒商品又如何处理等,《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形成监管盲点。例如,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对从事图书音像出版物交易的规定,经营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网店需要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的网店具备该许可证,但涉嫌贩卖盗版书籍,对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尚无可参照的法律法规。
&(三)诚信体系难建立
受经济利益诱惑,网络经营者容易放松诚信自律和法律责任的约束,致使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标侵权、设置团购陷阱、诋毁商业信誉、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经常发生。以2012年淘宝网双11光棍节活动为例,2012年11月11日当天,淘宝网成交量达到了191亿人民币,其中天猫商城132亿,淘宝集市59亿。尽管如此,“双11”促销最多给电子商务带来一时的热闹,而快递爆棚、商业失信破坏的却是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一是在“双11”促销中,“先提价后打折”等手段屡遭商业欺诈的质疑;二是根据双11活动规则,双11活动本来应该从2012年11月11日零点开始到11月12日零点结束,但有些卖家打着“双11余温活动”的旗号,使活动时间超过了一周,更有甚者,双11之后商品价格反而更为优惠,涉嫌欺诈;三是双11活动导致快递爆仓,部分订单直到12月12日(即所谓的双12活动)仍未能发货,大大降低了消费者满意率。据不完全统计,仅在淘宝论坛,表达对于双11活动不满的帖子就超过了3000条。这样的情况对电商而言已经不是第一次,早在2012年8月,由京东掀起的价格战由于涉嫌价格欺诈,被发改委处罚并勒令整改。
(四)违法行为难发现
由于网络经济户口建立困难,大量的网络经营主体游离于市场巡查监管之外,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缺乏高科技的实时跟踪监测手段,相当部分的违法经营不能及时发现。很多商家采用美化图片、描述或借“剪标”、“外贸原单”之名将次品或劣质品宣传为正品或优质品,网络商品真伪和质量好坏无法通过网络直观发现。部分商家甚至盗用其他商家的图片及产品描述对自己的商品进行宣传。作为弱势群体的一方,消费者常常收到“照片是天使,实物是垃圾“的商品。最为极端的例子是“洋垃圾服装”,这些旧衣服通常来源于国外垃圾堆和医院太平间,通过走私方式进入国内市场,一些不法商贩打着“外贸原单”“孤品”“古着”等旗号在网上销售,甚至会成为热销产品。
(五)异地管辖难实现
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管辖异地违法行为有困难的,可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管辖。以中国最大的两个C2C网站淘宝网和拍拍网为例,分布在全国各地的C2C卖家,都应由淘宝网所在地——杭州市工商局和拍拍网所在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网络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虽有管辖权,但受地域限制无法对商品交易违法经营者进行管辖处理,致使有权无法管,最终只能跨境委托移交给违法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处理;违法经营者所在地虽能直接介入调查处理,但能管无职权,最终可能导致违法行为两地都没管。基于网络商品交易具有跨境域性,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往往难以认定。某些商家打着“海外代购”幌子,产品发货地和在网站经营者处登记的住所不一致,致使异地管辖成为一纸空文,消费者合法权益很难获得维护。
网络商品交易由于涉及的地域广泛,参与的主体众多,遇到消费纠纷,很难确定是哪一个环节产生的问题。尤其是C2C模式中,可能会遇到平台运营商、平台使用者,物流公司互相推诿的情况,工商部门在处理这类消费纠纷时往往因为难以确认侵权主体而不能维权。
(六)违法证据难取得
尽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但由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特殊性,对违法证据的提取仍具有较大障碍:对以私人住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小卖家,由于涉及私权,难以进入现场;用于违法经营的电脑可能属于个人物品,难以查封扣押;电子邮箱、视屏截图、视频通话记录、QQ或MSN聊天记录等可能涉及隐私,难以检查调阅;网络商品交易违法信息和生成的电子数据极易被修改或删除,违法证据难以固定。即使是工商部门从网上下载的网页等证据,也可能因为效力问题而无法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七)查处取缔难执行
自然人从事网络商品经营大部分没有实体门店,违法行为往往跨越多个省、市,查找违法主体比较困难,即便锁定违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但当事人极易通过更换主体身份、网站名称和经营地址逃避打击,行政处罚难以执行到位,也仅能靠关停、屏蔽违法网站。但由于工商部门缺乏关停、屏蔽违法网站的法律权限和技术手段,特别是一些服务器远在省外、国外的违法网站,县级工商部门鞭长莫及。而对于在已有的网络商品平台进行销售的中小卖家而言,查处取缔工作需要网络平台服务商进行协助清理。由于网络商品平台服务商众多,即使被某一个平台服务商所取缔,也可以选择其他平台继续销售。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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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荆河工商所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
来源:中国经济网
字号 T|T|T
关键词:荆河工商所;网络监管
[摘要]一是加强和完善网络市场主体经济户口数据的采集。二是从监管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台帐管理制度。三是继续规范企业网络经营行为。四是对涉嫌非法主体网站线索进行查处。
11月06日讯 一是加强和完善网络市场主体经济户口数据的采集。把一些新设立的企业网站、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店等信息及时录入上传到上一级“网络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库”,将他们的网络交易行为纳入监管维权范围之内,按照区域经济监管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巡查监管,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同时,结合企业年检验照工作,对辖区内的企业公开网站、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网店进行信息采集,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经营主体信息档案。二是从监管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台帐管理制度。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和监管重点,积极建立起网站统计制度。严格网站台帐、企业官网登记台帐和自然人网店登记台帐等基本台帐,对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及个体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存档,以利完善监管数据库,夯实监管基础。目前已为辖区内64家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建立了经济户口档案。三是继续规范企业网络经营行为。针对网络市场跨区域、虚拟化、群体特殊、不确定性等特点,采取网上巡查和实地巡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网络经营主体、网络交易行为各环节实施搜索巡查,收集违法行为网络证据,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进行监控,密切掌握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范围、信息发布等相关情况,进行有目的、有重点地巡查监管,提高网络巡查监管效率,确保了网络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四是对涉嫌非法主体网站线索进行查处。按照上级局关于开展网络商品交易非法主体网站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积极开展搜索行动,发现辖区内的涉嫌非法主体网站线索。将发现的未登记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的涉嫌非法主体信息,迅速开展网络商品交易非法主体网站专项整治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同时以此为契机和抓手,查处了5起违法案件。 (通讯员:周军 陈景 唐嘉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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