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品服务分类表经营的服务政策?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秩序。日-12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就《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网络集中促销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管。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以下简称网络集中促销),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组织网络集中促销实施者在同一网络交易平台内,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开展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营销活动。
  经营者以折扣销售、限时优惠等形式自行开展的日常网络促销活动,以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网络促销活动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是指组织网络集中促销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是指在网络集中促销中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已在交易平台办理实名登记的自然人。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取得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
  第五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商业道德、行业惯例和公序良俗。
  第二章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的义务
  第六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对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核实。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应按照《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记录、保存在促销活动期间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第七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对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促销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促销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经营服务,并予公示。
  第八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在网站显著位置,事先公示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的促销期限、促销方式和促销规则等信息。
  第九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强制设定最低成交量或最低成交额、最低价或最高价、搭售或捆绑销售等条件,限制、排斥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
  第十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依据可以查验的统计结果公布网络集中促销的成交量、成交额,不得对成交量、成交额进行夸大宣传的虚假表示,不得为或协助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
  第十一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同为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不得排斥其他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
  第三章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二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应当在网店页面显著位置公示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的期限、规则和方式,并将促销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使用时限、使用条件、配送方式、配送价格、配送时限、促销规则的限制条件、促销范围外的商品或服务等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对商品和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四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不得虚标促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网络集中促销前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应当在网络集中促销信息公示中向消费者说明。
  禁止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活动:
  (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二)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页面使用两种标价,以低价格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明确标示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却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四)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五)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六)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第十五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的商品或服务销售完毕后,应在促销页面、购买页面及时告知消费者。
  因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原因导致交易未达成的,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第十七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销售、附赠的商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得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不得虚构附赠商品的数量和质量。
  网络集中促销中附赠的商品,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八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赠送消费积分的,应将消费积分的使用条件、方法和时限告知消费者。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单方改变消费积分使用条件、方法和时限的,应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九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发放优惠券的,应标明优惠券的使用条件、方法和时限。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单方改变优惠券使用条件、方法和时限的,应告知消费者。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二十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开展有奖促销的,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公示可查验的抽奖方法,不得虚构奖品数量和质量,不得进行虚假抽奖或操纵抽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二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适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三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四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规定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五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适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六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七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查处外,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有下列涉及企业和公众利益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进行行政指导提示,要求其对相关经营者从严进行准入审查。
  (一)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因从事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曾被行政执法机关责成第三方网络运营服务商关闭网站、停止为其提供服务,或者责成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关闭其网店的。
  (二)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为自然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假冒商品的;
  (三)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涉嫌从事违法经营行为且行政执法机关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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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区矿泉水稻获得有机食品转换认证证书
发布时间:1/28/2012  新闻类别:政策法规 点击次数:921
风景区矿泉水稻获得有机食品转换认证证书
--本文来源于
--本文来源于
--本文来源于&&&&据了解:近期,五大连池的风景区矿泉水稻获得了黑龙江省农产品认证中心的&有机食品&认证。还有矿泉水含量检测,获得了有机食品的转换证书。
&&&&五大连池的风景区万亩示范田位于火山脚的下面,土壤里面富含了钙、钾、磷、氮等多种有利于农作物生长的元素,保水性、透气性、保肥性很好,还具有无菌、肥沃的优势。
&&&&去年年初,五大连池风景区在万亩示范田上试种了150亩的“121”和“黑交13”两个品种的水稻,采用矿泉水浇灌,通过矿泉水多种营养成分的滋养、科学手段配植、强化田间管理,水稻喜获丰收,亩产量达980斤,同比增长30%,每亩差不多增收千元。
&&&&2011年的11月份经过黑龙江省的农产品认证中心“有机食品”认证和矿泉含量检测,风景区矿泉水稻获得有机食品转换认证证书,并成功注册“药泉湖”的商标。今年,将全范围推广矿泉水稻种植,打造特色农产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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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浙江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经信技术〔号&
&&&&&&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7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文件精神,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质量与效益,规范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管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制定了《关于加强浙江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 本《实施方案》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工业产品和技术。
&&&&&&&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的产品;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的产品;能替代进口,对促进国产化有重要作用的产品。
&&&&&&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推进节能降耗等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的技术。
&&&&&&& 新产品(新技术)登记备案和鉴定(验收)工作是技术创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审查,保证产品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开展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选的基础性工作。《实施方案》对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登记备案和鉴定(验收)工作的内容、程序等工作加强管理和规范。
&&&&& & 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登记备案是对我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进行管理,促进开发单位制订科学合理的开发计划,并按照计划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任务。鉴定(验收)是指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省经信委归口管理、指导、监督全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登记备案和鉴定(验收)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市)负责管理、组织本地区的登记备案和鉴定(验收)工作;省属企业可由省经信委委托相关单位管理。
&&& 申请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登记备案和鉴定(验收)的开发单位应是在我省行政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具有较高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水平;有配套的开发和生产条件。
&&& 一、 登记备案内容和程序
&&& 第一条 新产品(新技术)登记备案采用网络在线管理。开发单位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的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在线申报,填写资料;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开发单位将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市、县(市)经信部门;市、县(市)经信部门进行审核后,在线报送省经信委。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信委在线申报。
&&& 第二条 开发单位应在线提交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内容、技术目标、计划进度等内容。开发计划进度原则上为一年,如需超过一年的,应在申报材料上说明理由。
&&& 第三条 省经信委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在线审查,并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新产品(新技术),将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新产品(新技术)可在线自动生成《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备案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确认书》)。开发单位可在线下载。
&&& 二、鉴定(验收)内容和条件
&&& 第四条 新产品(新技术)应在《备案确认书》规定的开发时间内完成开发任务,并在规定的完成时间后半年内申请鉴定(验收)。超过时间没有鉴定(验收)的产品(技术),不得申请鉴定(验收)。
&&& 第五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准入标准等;
&&& (二)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特点、标准的采用和制定、专利建设情况以及生产工艺条件等;
&&& (三)评价新产品(新技术)技术所达到的水平。一般分为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和国内先进4个等级;
&&& (四)评价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 (五)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三、鉴定(验收)方式和程序
&&& 第六条 鉴定(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鉴定(验收)方式。由开发单位提出申请,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聘请相关专家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 第七条& 鉴定(验收)程序:
&&& (一)鉴定(验收)实现网络在线管理。开发单位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的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上进行在线申报,填写资料;开发单位将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市、县(市)经信部门;市、县(市)经信部门进行审核后,在线报送省经信委。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信委在线申报。
&&& (二)开发单位应提交以下完整的鉴定(验收)资料:
&&& 1.鉴定(验收)工作大纲:由市、县(市)经信部门出具;省属项目由省经信委委托的单位出具;
&&& 2.工艺技术和工作总结报告、投产条件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由开发单位出具;
&&& 3.产品(技术)标准:产品(技术)的企业标准由开发单位出具,并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企业标准的,应提供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以及贯标情况说明;
4.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情况报告:由开发单位出具;应含产品(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实施的基本情况,包括专利申报计划、受理或授权情况等;
5.检测报告:由法定检测机构测试和出具;检测报告出具后1年内有效;
6.科技查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查新报告出具后1年内有效;
7.用户使用报告:一般情况需有两个以上用户使用报告,由用户单位出具,用户使用报告出具后半年内有效;
8.污染物排放和能耗达标承诺书:由企业出具,承诺新产品(新技术)的污染物排放和能耗符合国家规定;
以上鉴定(验收)资料,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完备的,可报经省经信委同意后,酌情调整。检测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超过有效期的,需重新出具。
&&& (三)预审。所在地经信部门对鉴定(验收)资料是否齐备、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初审同意后在线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在线进行复核。省经信委预审同意后,方可召开鉴定(验收)会议。预审同意后,专家委员会主任原则不能更改,成员变更不得超过2人。
&&& 第八条& 鉴定(验收)工作结束后,开发单位将鉴定(验收)意见及有关资料在线报送各市、县(市)经信部门审核;各市、县(市)经信部门负责对鉴定(验收)材料录入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同意后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新产品(新技术),将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可在线自动生成《浙江省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证书》。开发单位可在线下载。
四、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
&&& 第九条& 各市、县(市)经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审查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和鉴定(验收)资料是否符合鉴定(验收)条件,及时明确答复是否同意组织鉴定(验收)工作。&&&&
&&& (二)制定鉴定(验收)计划,确定鉴定(验收)会议的时间,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行业专家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
&&& (三)协调解决鉴定(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审核鉴定(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意见。如有不实,应责成原鉴定(验收)委员会重新评估。&&&&
&&& 第十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要求:
&&& (一)鉴定(验收)委员会应由与鉴定(验收)的产品(技术)无重大和直接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
&&& (二)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技术经济专业类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
&&& (三)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 (四)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由主任、副主任、专家成员组成;可由技术、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 (五)鉴定(验收)委会员成员需考虑院校、部门、地区间的合理比例,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 (六)开发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开发单位参加的,其人数不得超过鉴定(验收)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 第十一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职责:
&&& (一)接受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保证鉴定(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 (三)鉴定(验收)委员会有权要求产品的开发单位进行答辩或验证试验。鉴定(验收)委员会对鉴定(验收)结论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 (四)通过鉴定(验收)意见。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应在鉴定(验收)意见中注明。全体成员应在鉴定(验收)证书上签字;
&&& (五)如有技术保密要求的,企业可与鉴定(验收)委员会签订保密协议,鉴定(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对鉴定(验收)内容保守秘密,对泄密行为可根据协议追究相应的责任。&
&&&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对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鉴定(验收)工作,一旦发现并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有权宣布鉴定(验收)结论无效。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版权所有&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296号&&邮编:310006&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2014年3月起将实行的17个国家新政策法规
盘点:年3月起将实行的17个国家新
盘点:年3月起将实行的17个国家新政策
来源:中国日报网企业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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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二维码&营业执照从3月起全国启用
  为了配合登记制度改革,国家工商总局对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规定。同时,带有二维码的新版营业执照将自3月1日起全国启用。
  2、北京出台快递管理办法 不验货不能收件寄件
  &不打开包装验货,就不能收件和寄件。&昨日,市邮政管理局宣布《北京市快递安全管理办法》将在3月1日施行。据悉,该办法是全国首部针对快递安全的地方政府规章。而据记者了解,市邮政局还将推进快递三轮车规范的出台。
  3、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
  新版《公司法》今年3月1日起实施,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取消了有限公司、一人公司、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来讲,一元钱就可以开公司。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于3月15日正式实施。
  5、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于3月15日正式实施。
  6、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次修订后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本法自日起施行。
  7、儿童安全座椅有望全国性立法 上海3月强制使用
  上海市儿童安全座椅的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率先强制实行,未满12周岁的孩子不能被安排坐在副驾驶座位;未满4周岁的孩子乘坐私家车,应该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上海市的率先垂范将使得儿童安全座椅的全国性立法有望加快实现。
  8、《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公布 自日起施行 网购商品自收货起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办法》规定明确:消费者网购商品自收货起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但一些电子商务及法律界专家表示,即将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作为电商立法的开篇之作,在操作标准等方面的界定还不是很明确,有可能在执行和维权过程中产生争议。
  《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9、山东省药品纠纷新法规3月出炉 知假买假一样获赔
  将于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被许多分析人士认为是对职业打假人的一种支持。
  10、上海3月起早晚高峰禁用嘀嘀快的等打车软件
  针对打车软件造成的乱象,上海市交港局今天做出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早晚高峰时段(即每日7:30至9:30、16:30至18:30)出租汽车严禁使用&打车软件&提供约车服务措施。在禁止使用期间,除公安交警管理规定禁止停车的区域以外,乘客扬招&待运&车辆不停的,即视为&拒载&,乘客可向12319城建热线和出租车所属企业服务监督电话投诉。
  1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3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3类岗位,&同工同酬&将得到一定程度保障,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将受到重罚。
  12、3月1日起意大利将对华实行新签证政策
  从边检机关获悉,从今年3月1日起,意大利将在中国实行新的旅游、商务签证政策。个人旅游签证的申请人,除了可以自己向意大利签证中心递交材料外,还可以通过指定旅行社代理递交签证材料,通过旅行社递交签证材料后不再需要到意大利大使馆和领事馆参加面试。新政将大大降低申请意大利签证的难度,同时加快签证发放速度。
  13、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3月份启动
  水利部水资源司司长陈明忠日前表示,水利部会同十个部门组建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制定了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细化了考核内容、方式、程序等,将于今年3月启动考核。
  14、广西从日起在全区实施单独二胎政策
  2月26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暨全区人口计生工作会议在南宁召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部署我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和新形势下的人口计生工作。
  15、《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3月起实施
  记者从教育部获悉,《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将于日起实施。规程明确,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实施本科以上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运行等,适用本规程。
  16、互联网购火车票出新规定 网购火车票2014年3月起将进行身份信息核验
(责任编辑:xueli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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