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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点击数:5022 更新时间: 19:03:18 | 【字体: 】
各系部、处室、中心: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学院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有效防止资产流失和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资产管理规定,学院决定开展2013年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本次清查,院国资办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资产使用单位具体落实资产清查工作,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全程监督。
  二、资产清查的基准时间
  本次资产清查盘点基准日为日,在此之前购建的固定资产均属于本次清查范围。
  三、清查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清查工作从2013年12月初开始至2014年元月中旬结束,整个过程分为四个阶段,采用自查和抽查核实相结合的方法。
  1.准备阶段(日―12月6日)
  召开各单位资产管理员会议,部署资产清查工作,并对资产管理员进行培训,准备清查资料。
  2.自查阶段(12月7日―12月20日)
  各单位以现有资产登记明细账为依据,对照账册清查实物,检查账册各项数据与实物分类名称、标签、购置日期、使用状况、使用人、存放地点等核对是否一致,并对不一致、不规范、不完整的部分进行修改完善。对于有账无物(盘亏)的情况要填写清查盘亏明细表,对于有物无账(盘盈)的情况要填写清查盘盈明细表,对于确实不能使用需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填写清查待报废明细表。
  各单位自查结束后,填写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盘盈盘亏表、待报废表等相关表格,同时将自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签字盖章,于12月20日前报国资办(同时报电子版),联系人:刘F。
  3.抽查核实阶段(12月21日―12月27日)
  各单位自查盘点结束后,提出复核申请,院国资办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将抽调人员组成核查组上门复核,如遇5件账实不符情况即停止复查,需重新自查再报。核查结束后,各核查组提出复核意见。
  4.汇总阶段(日―2014年元月8日)
  国资办对各单位报送的报表进行审核、整理,并归类汇总,形成学院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向领导小组报送资产清查总结。  
  四、清查要求:
  1、领导重视,责任到人。各资产使用单位要重视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审核自查登记表等相关表格,并在自查报告上签署意见。
  2、实事求是,高度负责。各单位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按清查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工作,每个房间逐一清点,不得漏报、错报和瞒报,不准弄虚作假,特别加强对手提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资产的清查。
  3、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此次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参加资产清查工作的同志要有主人翁的意识和质量意识,通过共同努力,保证全院国有资产“家底”清楚,账物相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促进学院资产管理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4.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将作为部门资产管理工作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在清查工作中,院纪委、监审处对清查过程进行监督,如发现有不按规定要求实施,不如实填报的,将责令重新清查,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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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庆职业技术学院
&&&&&&&&&&&&&&&&&&&&&&&&&&&&&&&&&& 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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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职业技术学院 版权所有 设计制作:图文信息中心 SGH &备案号:皖ICP备号-1号关于执行固定资产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09:00:00   点击次数:
(武大设字[2013]1号)
全校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新标准
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于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学校将按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的新标准办理新购设备验收建账相关手续。
对不属于消耗材料范围且未达到固定资产建账标准,并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资,按低值耐用品由各单位进行管理。
二、仪器设备清查盘点
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学校将于今年5月启动新一轮仪器设备清查盘点工作,9月开始分批对全校各单位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请各单位于本学期末以前做好有关自查工作。
三、其他有关事项
1.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建账新标准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2.请各单位及时做好相关政策的宣讲工作。
3.请各单位于2013年4月15日前将本单位设备清查工作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联系人:方、邓敏
联系电话:
设备管理QQ群:
武汉大学&&
2013年3月26日&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问题与思考
发布于: 16:43:07
&&& 【内容提要】为了掌握我市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统一政策执行口径,规范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管理。市局组织开展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专项核查。本文根据核查工作实践中所了解到的情况,对目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实践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思考。&&& 【关键词】固定资产& 进项税额& 抵扣& 管理&&& 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然而,这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又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其中有制度层面的,也有管理层面的。这些问题的存在又无疑困扰着企业和税务部门,使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的实施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在税收政策方面&&&& 一是动产与不动产难以界定。国家虽然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同时又规定“企业购入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个大原则,并且给出了不动产的定义,即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据此,一些以构筑物形态存在的大型设备,属于不动产范畴,但在固定资产标准分类上,这些设备又属于专用设备,属动产范畴。例如电力企业中的输电线路,石油化工企业的储油罐、反应塔,医药生产企业的发酵罐等大型设备就其构成而言属于动产,但一经构筑,就已经形成土地附着物十几年或者永久不会移动,又符合不动产的定义,出现动产与不动产界定不清。又如纳税人购建的锅炉它是以构建物形式存在的大型设备,应属于不动产,但是这些设备又属于专用设备,应该在动产的范围内,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难以确定,如果将上述资产不允许纳税人抵扣,将会给纳税人造成税收负担。&&& 2009年9月,为解决执行中存在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对固定资产抵扣政策进行细化解释,以文字和附表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解决了一些资产(如上述锅炉)允许纳税人抵扣。然而,一些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如采取地下管道地埋方式通过建筑物、构筑物)而直接为机器设备运转提供动力的电缆,以及起吊用行车等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又是税企双方存在较大分歧的地方。&&&& 二是与“生产经营有关”难以判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也就是说能够抵扣的固定资产必须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判断是否与“生产经营相关”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是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管理行为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界定不清。如纳税人购买的皮卡车既可作生活用车,同时也可以作运输车辆使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不好把握。纳税人购买的摄像机、照相机等器材由专人保管、使用,既用于产品的影相资料的摄制,也可用于个人生活摄影,这类资产是否与“生产经营相关”,难以把握。&&&& 三是“实际发生”时间很难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l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首先,税企双方对“交际发生”时间的理解有歧义,企业认为应按固定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或工程决算完毕交接使用时间来确认,税务机关认为应按销货方销售该固定资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认;其次,企业以各种理由不提供或确实无法提供固定资产的实际购货时间资料,特别是固资产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设备品种多或销货方在外地,难以核实确认固定资产购进时间;第三,付款方式、购进设备验收方式等的多样性也给“实际发生”时间的确认增加了难度;第四,纳税人购进(包括进口)的生产设备在2008年签订购销合同,而设备的安装调试在2009年到位,纳税人收到2009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在收到发票后支付,这种情况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难以界定;第五,纳税人取得2009年以前开具的固定资产购进发票,国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明确后,要求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造成税款流失。&&&& 四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界定不清。财税[号文件明确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文件列举得还不够明确、具体,在实际操作中还会遇到很多问题不好把握。如办公楼的给排水不能抵扣,车间或厂房内设备之间的循环水系统(含水泵、水管)是否可以抵扣,智能化楼宇设备具体包括哪些设备没有明确,如企业安全监控系统和温湿度监控系统是否属于智能化楼宇设备,税企双方争议很大。&&&& 五是申报抵扣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不动产及其在建工程)、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品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纳税人将购进的钢材、水泥等用于建筑、修缮房屋、在建工程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将用于职工食堂、宿舍的电视机、洗衣机、空调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六是在实际核查中发现,新办企业在筹建过程中就申办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为明显的是密集型投资期企业,其购买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长、价值高、进项税额较大,可能长期存在留抵税额,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消化完,影响到纳税人在生产初期较长时间内无税收实现。这种计税方式虽然不影响应缴增值税总额,却影响了增值纳税申报期的应缴税金,使企业应缴增值税额与实际生产过程中的增值额严重不匹配,不利于企业税负稳定。&&& &(二)在税收管理方面&&&& 一是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审核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目前在税收管理环节多数尚未建立起一套能够反映企业自制或者购进固定资产的明细台帐。随着机构改革岗位交流、人员变动等,在资料备查方面明显存在漏洞。对企业申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审核不深入、不彻底,有的甚至没有进行审核,监管不力,造成税款流失。&&& 二是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人机结合不科学。由于购进固定资产与购进原材料在同一张发票一并认证,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只能认证发票的真伪,而对当期认证发票中含有的购进其他非抵扣项目不能识别,操作人员通过其他信息对发票内涵虽有疑义,但对其不该抵扣的具体金额、数量划分不开。&&& &三是日常监管不到位。现行税收管理模式是建立在纳税人纳税遵从度较高前提之下,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是否正确,除了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能实地核实外,主要靠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如果日常管理不到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就失去了控管。&&& &四是税收政策宣传不及时到位。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大概有10%的纳税人对税法宣传不满意,主要问题是对增值税转型后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流程信息不能及时了解,通过网络查询缺乏行业针对性。&&&& (三)在纳税人方面&&& &一是申报质量不高。个别纳税人将购进的钢材、水泥等用于建筑、修缮房屋、在建工程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没有进行单独项目申报,而是与其他进项一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有的将购进原材料、维修机器设备而购进的零配件进项税额填报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栏,还有企业在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附列资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数据不填列,没有将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完整反映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中,造成企业实际申报抵扣数据与综合征管系统抽取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数据不符,造成该项数据统计失真。&&& 二是混淆抵扣时限。政策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个别纳税人将日以前实际发生,在日以后开具取得的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是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意识淡薄,导致抵扣扩大。增值税转型改革已经执行五年多,部分企业至今为止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认识模糊,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只看表面现象,认为只要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都能认证申报抵扣,特别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四类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没有进行区分,申报抵扣。部分企业是代理记账或兼任多家临时聘任会计,企业财务制度不完善,账簿不健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核算混乱,申报抵扣税款的核实带来难度。&&&&&& 二、完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思考&&& 针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基层国税部门应把握固定资产抵扣管理关键环节,找准管理过程的症结所在。规范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更好地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的平稳发展。&&& (一)加强增值税转型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要及时深入企业宣传现行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抓住固定资产抵扣问题关键点,对增值税转型改革(财税[号)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财税[号)要重点开展个性化宣传辅导,解读抵扣环节相关税收政策,让纳税人能够正确理解和准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把握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标准和关键环节。使纳税人自觉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的遵从度,确保固定资产抵扣政策的正确执行。同时,强化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培训和实务操作,提高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的政策理解能力和执行水平,增强税收政策执行力。&& &(二)完善增值税转型政策&税务机关在广泛收集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执行增值税转型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正确把握纳税人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范围和标准,明确细化相关内容,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遵照执行,确保国家税收政策执行到位。&&& 一是准确把握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建议上级税务主管部门尽快在动产与不动产税务处理与国标分类上明确划分,相互一致。正式行文列举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项目,以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的实际操作。就固定资产抵扣管理中的有关具体问题,以公告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明确,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执行。对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如采取地下管道地埋方式通过建筑物、构筑物)而直接为机器设备运转提供动力的电缆,以及起吊用行车等,应从设备的本质属性考虑,准予抵扣,因为这些设备或资产,虽然借助了建筑物、构筑物,但本身并非系建筑物、构筑物所必备因素,本身不属不动产。发生不动产与动产混合在建工程项目的企业,严格划分购进固定资产的实际用途,防止纳税人扩大范围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二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界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从方便实际操作的角度,建议对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只要不在违反列举之列,都可以进行抵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购买的皮卡工具车不在违反列举范围内,因此,皮卡工具车不论用于生产运输车辆使用,还是用于行政后勤(如食堂)使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时,“与生产经营有关”应界定为正相关或直接相关。&&& 三是“实际发生”时间的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为了便于实际操作,建议采用货物交付与付款双重标准来判断“实际发生”与否,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购进的固定资产才可以认定为“实际发生”。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设备品种多或供货方在外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也就是说,以对方(供货方或销售方)发货单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认定为“实际发生”时间。&&& 四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界定。财税[号文件明确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没施。”从以上列举的内容看,这些设施本身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相关,因此,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从方便实际操作的角度,首先建议对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行详细、全面分类列举,分为可抵扣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如中央空调不能抵扣,窗式和分体式空调用于生产经营且不直接构成不动产实体,可抵扣。其次建议对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只有在财税[号文件规定列举之内的,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又如电梯,按用途大致分为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均不能抵扣。再次建议上级税务机关明确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的抵扣范围。如办公自动化系统、生产设备运行监控系统等进项税额可否抵扣,依据不足。&& &五是购进电缆如何抵扣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文的规定,在实务工作中,电缆按正列举的不能抵扣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规定处理,即购进电缆用于生活区(如照明、通讯、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宁设备电缆)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不能抵扣,能明确电缆是用于与设备生产有关的可抵扣。&& 六是对使用年限长、价值高、进项税额较大的固定资产设备进项税额,建议采取分期抵扣的办法,企业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将购进产生的高额进项税额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分期计入当期抵扣进项税额,各期应分摊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按照固定资产折旧率计算确定即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固定资产折旧率计算分摊到资产使用期内备抵,将固定资产购置时的的进项税分期抵扣,确定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税负稳定和财税收入稳定,另一方面也通过增值税纳税额客观反映企业当期创造价值的增值情况,并遵循一贯性原则。&&& (三)健全财务制度,提高申报质量&&& 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正确设置账簿和相关会计科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是对取得进项税额专票进行审核,正确区分进项税额是否可抵扣,如购进电冰箱、洗衣机用于职工食堂,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要转出,以据进行严格核对,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二是应如实正确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相关进项税额数据进行严格核对,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三是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与购进原材料等其他进项税额要分别填列申报,进项税额不能混淆,不得将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填报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要单独项目申报。确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数字完整性、准确性。&&& (四)加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核查&&& 在税务管理实际中,对企业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除了对其相关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和人工审核外,审核实际发生时是否在 日以前,审核是否存在申报抵扣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项税额。其中深入企业实地核查是十分重要的。在此环节,一是加强对实物和资金的核查,确定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发生时间,防止随意调节开票日期,将以前年度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当期新购申报抵扣税款;二是对固定资产红字发票核查,防止通过调换以前年度发票达到抵扣税款目的;三是对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具体用途、生产厂家、购货合同进行核对,核查外购的固定资产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严防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不动产及其在建工程)、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品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税款。如纳税人购进的钢材、水泥等用于在建工程是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此外,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数额较大或单笔金额较大有疑点的纳税人,要实地查看实物,调查生产厂家、产品规格、型号等,查明具体用途,并与购货合同、发票、付款、入库凭证等进行核对,查验是否与信息一致。加强对纳税人的监控管理,防止弄虚作假。&&& (五)强化固定资产的后续监督管理&&& 固定资产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使用、销售处置环节的管理。由于固定资产使用周期较长,主管税务部门要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辅导企业如实建立《固定资产税收管理台账》,将外购或自制固定资产的日期、名称、用途、使用期、抵扣税款等基本情况在台账中逐一列明,税源管理部门要分户建立日后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抵扣台账的登记管理,摸清企业的固定资产底数。认真审核其票面货物所填列名称,是否属于本企业抵扣范围和生产所用的固定资产,防范企业已抵扣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等行为而未做进项抵扣转出。企业在销售、处置已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相关《固定资产销售处置情况表》,报告企业固定资产销售、处置的明细情况,发生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是否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转让固定资产的,严格审查所转让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并按现行政策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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