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固定资产管理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20个工作日
法定本级行使
10个工作日
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铜川市粮食局 铜川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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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科
监督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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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铜川市新区正阳路9号
法定工作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建议书批复之后,核准制项目核准之前,备案项目开工之前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节能登记表);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含节能篇章);
5、评审机构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年第6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陕发改环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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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江府(2009)28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zwgk/fggk/szfwj/t350.html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府[2009]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江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提高我市的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号)以及《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2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全市范围内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备案申请材料中应包含项目的节能情况材料。
本实施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节能评估单位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能源耗费情况以及采取的节能管理措施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的合理用能情况和节能管理措施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
节能评估和审查要遵循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节能评估由节能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指定的节能评估单位负责。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节能评估单位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节能主管部门和市投资主管部门参照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统一设置专门的节能分析篇(章),分析项目能源消耗情况并提出节能措施。对未按规定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遵循的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分析;
(五)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能耗指标分析;
(六)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七)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采取的节能措施;
(八)项目节能效果分析;
(九)工业项目还应对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源单耗水平作出说明。
节能评估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必须具备的内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不需评估的项目,原则上可不进行节能评估,但生产过程中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或新增电力容量1000KVA以上的项目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进行节能专项评估。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节能评估意见对项目节能分析篇(章)进行审查,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审批、核准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咨询机构和人员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建立节能评估和审查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节能评估和审查相关情况通报给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的建设和生产行为,对未按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和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节能评估机构和节能评估人员在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限定3年内不得参与节能评估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内容,没有按照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建设的项目不能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中应包括项目节能情况评价的内容。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遵循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新管理、改善服务的原则,节能评估和审查要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相结合,不得设立新的审批环节及收费项目,不得延长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时间。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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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图书馆
中央政府公开所有审批项目
中编办:将公开中央政府所有审批项目
  中央政府审批总清单将公布
  中央编办表示,将公开中央政府所有审批项目,建网上审批平台
  近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日前,国务院已经下发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目前,中央编办正在研究起草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意见稿。据新华社电
  ■ 焦点问答
  当前行政审批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摸清行政审批事项底数是起点
  记者:当前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分哪些步骤推进?
  负责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前六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
  当前,我们需要抓好四项主要任务:
  一是摸底核实。就是把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底数弄清楚,汇总形成中央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锁定改革的目标,把这些项目拿到太阳底下“晒一晒”,让全社会监督。这是推进整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起点。
  二是取消下放。包括减少投资项目审批、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逐步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等。在大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后,政府管理要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而建立健全功能完善、防控严密、执行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体系,则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
  三是规范优化。就是将各部门保留下来的审批事项公开信息、规范行为、优化流程、提高效率。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将其置于公开的监督之下,从长远来看,要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建立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和群众。
  四是严控新增。大力削减现有行政审批事项是针对存量的改革,另一方面,还要防止这边减那边增,不能按下葫芦浮起瓢。日前,国务院已经下发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此外,中央编办正在研究起草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意见稿。
  如何推进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公开所有取消事项接受监督
  记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实际利益,可以说是政府部门的“自我革命”,怎样保证这项改革扎实推进?
  负责人:经过前几轮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剩下的就是“硬骨头”了,今后工作难度会很大。我们探索了五个方面的机制:
  一是评估机制。部门审批事项要先经过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企业协会和服务对象、专家学者这“三关”的评估,我们汇总各方面意见后再去与部门谈取消下放,增强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改革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二是竞争比较机制。定期向部门发送审批项目取消下放进度表,并编发简报,让部门相互了解这项改革的工作进展。
  三是与教育实践活动相互促进机制。
  四是综合考核评价机制。把推进改革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范围,发挥好政绩“指挥棒”的作用,并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评价改革成效。
  五是公开和监督机制。“开门”搞改革,公开改革全过程,形成长效监督机制。我们准备公开现有审批事项“总清单”、公开每一批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公开保留的审批事项和流程,还要公开监督和举报方式,全天候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
  历次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
  1 2002年 789项
  2 2003年 488项
  3 2004年 470项
  4 2007年 186项
  5 2010年 184项
  6 2012年 314项
  7 2013年5月 117项发改委秘书长谈行政审批改革:权责同步下放
  坚持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新华网北京10月14日电(记者 江国成)今年以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6项。发展改革委是如何加快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会不会出现“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情况?怎样把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下一步在简政放权方面还有哪些考虑和安排?新华社记者近日就这些问题独家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李朴民。  问:发展改革委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要任务,是新一届政府开门第一件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把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作为职能转变的突破口,积极主动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成熟一批、推出一批的原则,大力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6项,近期还将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减少投资审批事项是这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一个重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征求地方、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取消和调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建议,向国务院上报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将于近期发布。经过这次修订目录,共取消、下放和转出涉及企业的投资核准事项40多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取消和调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我们的做法主要包括:一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最大限度缩小核准范围。对于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能力、可以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取消核准改为备案。主要是设备制造和加工业项目。二是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职责,以纵向放权为主。对于现阶段仍需由政府核准,但可以通过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进行引导调控的项目,直接下放地方政府核准并明确责任,尽量不搞中央部门间的横向转移。主要是不涉及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不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交通、能源项目和原材料项目。三是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的综合作用,加强政策工具间的协调配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  问:会不会出现“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情况?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需进一步完善,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等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理顺,符合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制度法规体系尚需进一步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强化。在这种情况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大幅度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也要防止出现“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翻烧饼”的问题。所以,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要坚持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加快配套改革和法治建设,特别是长效机制的建设,在积极有序推进“放”的同时,加强调控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真正走出“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怪圈。  问:怎样把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  答: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就是对下放给地方政府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研究提出规范行政审批的具体管控方案及实施细则,明确地方的权限和责任,督促地方严格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技术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同时,我们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职责权限内的要及时查处,超出职责权限的要主动上报。  坚持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就是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进行风险评估,对易出现风险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要加强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综合运用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信息引导、政策调整等手段,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投资审批事项,要加强对地方备案管理的业务指导,及时完整、准确、真实地汇总企业投资项目有关备案信息。  目前,我委正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按照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的思路,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初步考虑,强化规划指导作用和约束机制,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和前期工作质量,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建设中的部门联控机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调控工作。同时将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审批权下放后的监管和衔接工作,既有力地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又更好地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投资行为。  问:请举例简要介绍一下这些简政放权的重要影响?  答: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政府把权力放下去,可以让民间投资和民间的创造力活跃起来。取消和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意味着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放开或者门槛放宽,有利于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动力和活力,为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推动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同时,简政放权将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从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和事后监督、宏观监测、督促指导等。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转变管理职能、转变管理方式、转变管理作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的要求,切实把审批核准变为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比如,取消企业投资开发新油田、新气田项目核准,取消电力市场份额核定、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等审批事项,可以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落实企业自主经营权,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更好释放改革红利,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再比如,将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取消核准改为备案,有助于为市场主体提供平等参与的市场环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从取消核准后的情况来看,目前,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项目建设,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策投资方向,“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得到了较好落实。  又比如,随着近年来一些发达经济体虚拟经济泡沫的破裂,回归实体经济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国际产业分工将会发生深度调整。适应这一变化,及时调整外商和境外投资类核准权限,将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活力,促进跨境投资的便利化,增强跨境投资者的信心。  问:发展改革委今后在简政放权方面还有哪些考虑和安排?  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轮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仅仅是一个开端,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继续以减少行政审批为突破口,大力推进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总的考虑是:坚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凡是市场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坚决取消审批,凡是可以下放给地方的事项坚决下放给地方。  具体到投资管理上,一方面,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严格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范围,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同时,抓紧修订出台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备案制指导意见,规范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备案行为,并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另一方面,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要求,进一步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在线运行、限时办结,进一步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进一步为各类投资者服好务。  总之,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更加自觉的态度、以更大的决心,在更广范围和更深层次上,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不断创新审批方式。同时,进一步聚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着力“谋大事、议大事、抓大事”,举全委之力,突出抓好重大问题、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改革,更好地履行宏观调控职能,更好地为地方、部门、企业服务。全国目前仍有1.8万个行政审批事项 将继续放权
  中央层面仍有1500多个 地方层面还有1.7万个  日前,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国家行政学院院长杨晶在“省部级领导干部转型升级研讨班”开班讲话中指出,目前中央层面仍有1500多个行政审批事项,地方政府层面还有1.7万个。下一步,还应继续探索转变职能的有效做法,进一步向市场放权,为企业松绑,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加法”,搞活微观经济基础,增强市场主体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动力和活力。  在此次研讨班中,省部级干部学员在分析当前面临的难题时,无一例外聚焦到政府与市场关系上。  这些站在一线实践最前沿的省部级学员普遍认为,转型升级面临的最大困境,“根子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没有处理好,政府之手总是在进退反复中难以拿捏合适的度。”“经济转型升级很困难,原因在于政府跟市场的关系还是不清楚,表现为经济运行中行政对经济的干预过多,行政手段当前是强化了,而不是弱化了。一些本来由市场和企业承担的职能却由政府主动地来承担了。”  一方面,从市场方面看,当前市场活力不足,行政对市场的干预过多。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作用未能真正发挥,企业过多依赖政府的扶持,过多依赖政策的优惠。  研讨班学员认为,表现为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主体没有一视同仁,“比如说优惠政策重国企轻民企,重外资轻内资,多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了诸多优惠政策,对民营的偏少。”更为关键的是,政府过多干预土地、价格、资金等要素,影响了市场的信号。  另一方面,从政府方面来说,仍然是审批的事项多、环节多,控制市场的权力太大。  有学员指出,“政府的审批是必不可少的,但政府审批存在着既得利益和寻租的空间,使得行政体制的改革举步维艰,这使得这些行政审批偏离了轨道。”  与此相关的,则是政府对调控经济的能力过于自信。一位学员介绍说,“比如说对产能的过少过多,总相信政府自己可以驾驭,但往往适得其反,市场上钢铁、水泥、过剩的问题就是调控的结果,说不定几年过去,今天的调控又是几年之后的过剩。”  背景&&& 35位省部级官员封闭式研讨“转型升级”  日前,在国家行政学院举办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转型升级研讨班”迎来了35位来自中央部委和地方的学员。围绕着转型升级的“碰撞”贯穿于整个学习过程中,议题直击要害。地方与部门高层官员进行一周全封闭式研讨。在具体谈论中,35位学员分成了三个小组,交锋不留情面,多位学员在课后都坦言“过瘾”、“收获很大”。  国家行政学院教务长、进修部主任陆林祥介绍,中央举办此次培训班的目的,核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部署,把握经济转型升级的内涵和目标,研讨如何解决当前发展面临的突出难题,探索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提升国际竞争力、从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迈进的有效途径。据《瞭望》新闻周刊李克强:继续把简政放权作为“当头炮”项目审批盖100个章最少需1年 企业家叹庙多烧香多
  海南省人大代表制作“行政审批长征图”  项目审批盖100个章企业家叹庙多烧香多  据新华社电海南省人大代表邢诒川在海南“两会”上“晒”出了他制作的“行政审批长征图”。长达5页的A3纸张,详细记录着一个投资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办完手续,需经过30多项审批,盖上百个章,全程最少需历经272个审批日。  审批环节30多个  前期筹备阶段90个工作日,土地获取阶段154个工作日,方案审查阶段20个工作日,工程许可阶段10个工作日,联合图审阶段12个工作日,预售许可阶段45个工作日,房产证办理阶段103个工作日……邢诒川拿着“行政审批长征图”说:“一块地的命运太艰难了。”  邢诒川制作的“行政审批长征图”显示,一个投资项目从土地获得到办理房产证,需经过土地获取、方案审查、工程许可、联合图审、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竣工验收、房产证办理等8个阶段,经过10多家部门审批,30多个环节,盖100多个图章,272个审批日。  “审批涉及的部门太多。”邢诒川说,有的部门对同一个项目的审批要涉及内部的几个科室,且前后要进行多次审批,有些流程盖章是“章套章”,既费时,又费事,“使得企业三天两头在这些部门转悠,却总有办不完的手续,盖不完的章。”  邢诒川说,整个审批流程按政府规定时限是272个工作日,但实际上,很多项目审批流程少则1年,多则3年。  海南一位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该企业有一块地从开始征地到落地,政府审批各种流程前后花了5年时间,其间经历了三届市长,五届区委书记。  庙多了烧香的也多  邢诒川说,比如规划报建必须经过8个政府部门,每个部门都派人到现场查看。相关部门各自为政,分批分次到现场查看,企业仅接待报建和验收的人员就达10多次。“审批流程多了,庙就多了,烧香的也就多了,不正之风肯定就多了。”  企业进行项目审批,少不了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邢诒川说,这些机构大多为政府指定机构,有些机构将专业服务变成变相审批,与政府部门利益挂钩,人为形成“关卡”,工作效率和收费情况让企业感到头疼。  海南现代科技集团副总裁谢滔举例说,比如防雷报告每平方米收费2元,一个项目动不动就收费数十万元,还需要排队,中介机构高兴就出快一点,不高兴就拖一阵。“白蚂蚁检测给一包药撒一下,收几万元,否则不给办预售许可证。”  &&观点  行政审批减量需提质  新一届政府把简政放权作为深化改革的“当头炮”,去年国务院共下放和取消了334项行政审批事项。但为何基层的行政审批仍如此拖沓冗长?  “政府提高审批效率,不光要减数量,还要减掉中间看不见的流程和环节。”邢诒川建议。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政府部门将部分审批权力下放转移至中介机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行政审批与政府部门利益息息相关,专家建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能只改“壳子”,不改“里子”,不能只减数量,不提质量。国务院组成部门&&&国防部&&&&&&&&&&&&&&&国家民委&&&&&&&&&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卫生计生委&&&&&&国家语委&&航天局&&原子能机构&&核安全局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参事室&&&预防腐败局&&&版权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国研室&&& &&&&&&防范办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社科院&&&工程院&&&&&&行政学院&&&&&&&&&&&&&&社保基金会&&&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防科工局&&&&&&&&&公务员局&&&&&&铁路局&&&&&&&&&&&&&&&煤矿安监局&&&档案局&&&保密局&&&密码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09时09分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现公布经国务院审改办审核认定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如对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1、联系电话:010- &&& 2、电子邮箱: &&& 3、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改办(邮编:100824)&&&&&&&&&&&&&&&&&&&&&&&&&&&&&&&&&&&&&&&&&&&& && 国家发展改革委&&&&&&&&&&&&&&&&&&&&&&&&&&&&&&&&&&&&&&&&&&&&&& &日&&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项目 编码审批 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01001发展改革委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无行政 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项:“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令第9号)第五条:“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无企业&01002发展改革委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无行政 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项:“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11号)(日)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主管机构,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科学技术部、外交部企业&01003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发行核准无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第六十四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债券改由国家计委审批的请示〉(银发〔号)》国办“办2884号”,企业债券的有关工作先由国家计委负责。无企业&01004发展改革委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无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第(五):“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无企业&01005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无行政 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第(五):“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无企业及事业单位&01006发展改革委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无行政 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项:“价格鉴证师注册”。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无个人&01007发展改革委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和合作开发区块和总体开发方案)审批1.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和合作开发区块和总体开发方案)审批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606号)第6条:“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在国务院批准的合作区域内,划分合作区块,确定合作方式,组织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审批对外合作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第30条:“对外合作开采煤层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国函〔1996〕23条)第四条: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管理工作,参照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采管理模式,由国家计委归口管理。无具有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专营权的企业&2.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和开发区块总体开发方案)审批行政 许可无企业&01008发展改革委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无行政 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机关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无企业&01009发展改革委粮食、煤炭出口配额和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审批1.粮食出口配额审批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十条:“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第三十七条:“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号)第五条第(五):“粮食、棉花、煤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商务部、粮食局企业、地方人民政府&2.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审批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十条:“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第三十七条:“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第七条:“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号)第五条第(五):“粮食、棉花、煤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商务部企业、地方人民政府&3.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审批行政 许可商务部企业&4.煤炭出口配额审批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十条:“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第三十七条:“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7号)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负责确定全国煤炭出口配额总量及分配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号)第五条第(五):“粮食、棉花、煤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商务部企业&01010发展改革委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无行政 许可《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5号)第十二条:“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无各省电力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公司&01011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无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01012发展改革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1.核电站项目核准(核报国务院)行政 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号)第二条(五):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新建机场项目核准(核报国务院)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建设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核准(核报国务院)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4.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5.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其他水事工程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6.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7.火电站(不含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8.燃煤热电站(不含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9.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工程项目和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10.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和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11.跨境、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12.跨境、跨省(区、市)干线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13.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14.新建(含增建)跨省(区、市)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15.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16.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17.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18.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19.千吨级及以上内河航运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0.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1.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2.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3.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4.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和新建氧化铝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5.新建乙烯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6.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7.汽车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8.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9.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接收站建设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0.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城市供水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1.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2.建设大型主题公园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第1至32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4.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以及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5.除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以及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外,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行政 许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01013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第(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团组织&01014发展改革委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及使用方向、限额以上国外贷款项目及利用外资方案审批(不含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以内的对外借款)和限额以下国外贷款项目外债规模安排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编制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项 项目名称: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及使用方向、限额以上国外贷款项目及利用外资方案审批(不含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以内的对外借款)和限额以下国外贷款项目外债规模安排;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8号令)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十三条: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批文件提纲的通知》(发改办外资〔号)、国务院批准的相关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编制商财政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与财政部联合上报国务院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独立审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2.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规划安排、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和复核确认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三(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8项 项目名称: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及使用方向、限额以上国外贷款项目及利用外资方案审批(不含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以内的对外借款)和限额以下国外贷款项目外债规模安排;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十三条: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二(一)国家计委要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总规模,编制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制定外国政府贷款的区域投资政策及产业投资方向;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和审批工作。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3.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外债规模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5〕30号)(日):一(一) 国家计委根据我国的外债结构、偿还能力、外资需求、配套条件以及国际金融市场情况,在征求地方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制订中长期和年度利用外资计划,下达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总规模。二、建设项目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从严掌握。基本建设项目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其申请借款规模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由国家计委审批借款额度;技术改造项目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其申请借款规模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由国家经贸委会签国家计委审批借款额度。限额以下的,由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家计委下达的国际商业贷款年度计划内审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纳入国家计划。凡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立项,配套人民币资金不落实,能源、交通、原材料以及其他生产建设条件不具备,外资偿还能力差的项目,不得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计划,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审批对外借款的金融条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擅自对外签约借款或筹资,外汇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借款协议和担保合同一律无效,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汇帐户,直至取消申请借款资格。境外投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要从严控制,由国家计委负责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项 项目名称: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及使用方向、限额以上国外贷款项目及利用外资方案审批(不含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以内的对外借款)和限额以下国外贷款项目外债规模安排;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二(十五):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6〕第751号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4.境内机构境外发债的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3号,日):二、对外发债的审批管理(二)对外发债的审批。(1).境内机构(财政部除外)对外发债,经国家计委审核并会签国家外汇管理局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批准后,市场选择、入市时机等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4).已上市外资股公司对外发行可转换债券,不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国家计委会同中国证监会根据外资股公司境外融资需求及市场条件,确定境外可转换债券年度发行规模,并纳入当年利用外资计划。在年度规模内,按境内机构对外发债的审批程序办理,发债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81号):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职能分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在国务院同意的年度总量限额内,对境内非金融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机构资格认定、发债规模、资金用途等进行核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8项 项目名称: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及使用方向、限额以上国外贷款项目及利用外资方案审批(不含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以内的对外借款)和限额以下国外贷款项目外债规模安排;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通知(发改外资〔号)《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一(八):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征求外汇局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会同人民银行审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01015发展改革委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3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无企业&01016发展改革委国家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认定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国发〔2013〕4号):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新建若干家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重点建设和完善100家国家工程中心。《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63号令)第二条第二项: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进口科研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制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复函(国办函〔2006〕30号)第25条:发展改革委牵头制订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27条:发展改革委牵头制订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28条:发展改革委牵头制订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企业技术中心的共同审批部门为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共同审批部门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企业&01017发展改革委重要行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地区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6项:“重要行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地区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四条第(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第一条第一款: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第四条第十一款: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机关、企业&01018发展改革委全国研究生招生总量、普通高校本科生招生总量及分地区分部门招生计划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1项:“全国普通高校研究生招生总量、本科生招生总量及分地区分部门招生计划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教育部(国家发改委为主征得教育部同意)机关、事业单位、企业&01019发展改革委地方定价目录审定无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无行政机关&01020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及调整应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财政部(共同盖章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01021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1.编制下达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9项:“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包括以工代赈资金、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科技三项费)、行业规划和部分行业标准经费、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各项社会事业专项资金等〕”,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联合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号):“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财政部事业单位、企业、机关&2.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二十一条:“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号):“启动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给予适当的政策、资金支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加强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总体规划和协调”。无事业单位、企业、机关&3.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决定》(国发〔2010〕32号)第七条:“在整合现有政策资源和资金渠道的基础上,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第五部分: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与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农业部等(视不同专项定)事业单位、企业、机关&4.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规定,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设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及能力建设。《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规定,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制定、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等。财政部地方政府、企业&5.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号)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进行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财政部企业&6.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号)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财政部企业&7.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八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号):《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地方上报的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公告推广产品规格型号及推广企业目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8.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计划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第(五):“中央财政按照退耕还林面积核定各省(区、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总量,并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包干到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和管理办法》(财农〔号)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国家发改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汇总审核并下达任务计划”。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机关&9.资源枯竭城市界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七、……具体方案和首批资源枯竭城市界定名单分别由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振兴东北办另行上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地方政府&10.发展滞缓或主导产业衰退比较明显的老工业城市界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年)》(发改东北〔号)“九、政策扶持与规划实施……(四)规划实施……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确定发展滞缓或主导产业衰退比较明显的老工业城市名单”。财政部地方政府&01022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三):“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无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团组织&01023发展改革委全国及分地区人口计划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2项:全国及分地区人口计划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无机关&01024发展改革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第七条: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第七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号)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规划布局企业认定工作。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企业&01025发展改革委重要商品年度计划 〔包括卷烟、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年度烟草专卖品购销储备计划〕 审批1.卷烟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第九条:“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二十条:“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无行政机关&2.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七条:“国家对食盐生产实现指令性计划管理。食盐年度生产计划由国务院计划执行主管部门下达”。第三章第九条:“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无行政机关&3.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七条:“国家对食盐生产实现指令性计划管理。食盐年度生产计划由国务院计划执行主管部门下达”。第三章第九条:“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无行政机关&4.年度烟草专卖品购销储备计划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第九条:“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二十条:“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无行政机关&5.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石油部关于颁发〈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燃〔号)附件《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商品气年度用气计划由各用气单位于前一年8月底提出,按隶属关系归口汇总,9月底上报国家计委并抄送石油部。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后,确定年度分配方案”。无供气企业、用气各省财政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09时22分   来源:财政部网站&&&&&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的要求,现将我部牵头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如对我部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 联系电话:010-;  2. 电子邮箱:&  3. 信函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条法司(邮编: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审批”字样。  财政部  日附件:财政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项目 编码审批 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10001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无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第三十六条:“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海洋局用海单位、个人&10002财政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审批无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除外。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第十五条:“(一)申请人申请免缴国务院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人申请免缴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七条:“国务院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60日内,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对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海洋局用岛单位、个人&10003财政部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无行政 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0项: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实施机关: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财外字〔2000〕1号)第四条:“国家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垄断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提出国家有关免税销售业务的政策,报国务院审批。”第九条:“设立出境口岸免税品分公司、免税店和外交人员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从严掌握审批,各地海关和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审批。”第十条:“开办市内免税店,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提出申请,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10004财政部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事项审批无行政 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9项: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事项审批,实施机关:财政部。外交部、商务部、国防科工局、保监会出口信用保险经办机构&10005财政部境外(包括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审批无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无境外(包括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10006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无行政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第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第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无社会中介机构&10007财政部彩票发行管理事项审批1.彩票品种开设、停止、变更审批行政 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51项:彩票发行管理事项审批,实施机关:财政部。《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七条:“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停止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具体品种(以下简称彩票品种)或者申请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无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2.彩票销毁审批行政 许可《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十九条:“需要销毁彩票的,由彩票发行机构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第三十条:“彩票发行机构申请销毁纸质即开型彩票的废票、尾票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销毁彩票的名称、面值、数量、金额,以及销毁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财政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无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3.派奖审批行政 许可《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第二十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开展派奖活动,由负责管理彩票游戏奖池的彩票发行机构或者彩票销售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无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10008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四条:“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对地方已经设立的基金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5号)的规定进行清理登记,由财政部负责审查处理,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5项: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实施机关:财政部。无国务院部门、各级人民政府&10009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四、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规模: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及调整应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5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实施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发展改革委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10010财政部对财政有影响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48项: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实施机关:财政部。税务总局减免税申请人&10011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事项审批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61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第三条:“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第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对贷款申请书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等决定是否将贷款申请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第四十七条:“财政部根据通过的项目建议书,负责与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进行磋商谈判、组织签署赠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其他部门应当协助财政部做好相关工作。”无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及中央管理企业&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事项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无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及中央管理企业&10012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事项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60项:外国政府贷款事项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第三条:“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第二十条:“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的外国政府贷款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确认后,应当根据贷款方的发展援助政策要求以及资金承诺情况,统一对外提出备选项目。”第五十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无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及中央管理企业,省级财政部门(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10013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含新增、调整和行政区划变更确认开发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6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3号)“二、完善政策。(六)规范开发县管理。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四、加强管理。(一)规范资金运行,强化项目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根据项目种类或投资规模,分别由国家或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和审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农发办主要批复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开发范围、任务及投资额等。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批复向下批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第二十二条:“部门项目由基层农口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上申报。省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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