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养老金查询2005年及以后每月职工养老保险缴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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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哈尔滨市阿城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24日区政府一届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日
哈尔滨市阿城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制定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确定的“建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社会团体(按事业单位发放工资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省、市驻阿事业单位;军队所属驻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凡是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人事关系存放在人才交流机构的流动人员,均属改革对象。
&&& 第四条 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管理和支付。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及发放
&&&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原则是“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
&&&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缴纳,缴费基数以事业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来确定。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工资基数的8%;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工资基数的22%。
&&& 第七条 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承担部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享受的养老金由同级财政按离退休费实际数额直接划拨到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 (二)本办法实施时已在册的工作人员,单位承担的22%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同级财政按已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际数额直接划拨到经办机构。
&&& (三)本办法实施后新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新人新制度”,单位对新进工作人员单位部分养老保险费按其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22%比例缴纳,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 (四)本办法实施后的退休(职)人员,财政不再负担退休费,应享受的养老金由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 第八条 原差额补贴和自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承担部分由原渠道解决。退休人员养老金管理按原办法执行。
&&&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 第九条 工作人员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的8%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 第十条 实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制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是记录职工参加保险年限和计发养老金的重要依据,《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职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保管,按月填写。
&&&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职工待遇增减变动、工资调整,由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核定缴费金额。
&&& 第十二条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纳入统筹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全额收缴;离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并逐人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委托开户银行以“特约委托收款”的方式,代为扣缴,存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财政部门将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离退休(职)费,按月划入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经办机构以养老金的形式发放。退离休(职)人员出现自然减员其养老金由财政冲减。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帐户的管理
&&&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经办机构在区哈尔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按月缴入财政部门在区哈尔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 第十六条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行个人帐户与离退休费待遇适当挂钩的机制。
&&&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应从参加工作当月起,由所在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接收安置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 第十八条 职工升学、参军期间,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封存。职工缴费期间死亡或出国定居的,其个人帐户养老金可以继承或退还。
&&& 第十九条 个人帐户养老金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前支取。
&&& 第二十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四章 养老金计发标准及办法
&&& 第二十二条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完成法定缴费义务,则计发待遇标准为:按国家、省、市现行规定计发待遇标准加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80。
&&& 第二十三条 职工退休时,由经办机构审核,因病退休人员,按照法定退休年龄,每提前一年,基本退休费减发2%(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减发)。
&&& 第二十四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事业单位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由经办机构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否则,不予发放养老金。
&&& 第二十五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死亡的离退休(职)人员,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仍由原渠道支付。
&&&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离退休(职)人员与原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待遇不变。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第二十八条 已经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调动,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
&&& 第二十九条 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同时转移个人帐户养老金。
&&& 第三十条 本区行政区域外调入的事业单位职工,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养老金转入手续或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发出《催缴通知书》,参保单位须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停办各种养老保险结算、转移等手续,取消单位年终考评资格,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基数,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三十三条 &对于干扰、妨碍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不及时申报,造成冒领养老金的,经办机构除追回多领取的金额外,并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缴费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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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阿城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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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www.&&&& 日期:
&&&&&&&&&【字体设置:
黑龙江省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接管理的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 &&    现将《黑龙江省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 黑龙江省财政厅 &&&&&&&&&&&&&&&&&&&&&&&&&&&&&&&&&&&&&&&&&&&&&&&&&&&&&&&&&&&&&&&&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 &  &&&&&&&& 黑龙江省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如下:   &&&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 二、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一般为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暂维持不变。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调整要报省政府批准。   &&& 城镇企业职工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列入缴费基数。   &&&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 三、从日起,职工个人账户记账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为个人缴费。   &&& 从日起,按5%起步做实个人账户。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按原办法进行管理;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运营收益率计息。   &&&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与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国家的规定运营以保值增值。   &&& 四、参保人员在我省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记录外,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 参保人员从我省转出到其他省(区、市)的,日后按新办法记账的个人账户基金累计储存额按11%账户规模放大后全额转出(其公式是:转出额=按新办法记账的个人账户基金累计储存额×11/8)。
  从其他省(区、市)转入我省的参保人员,日以后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累计储存额(按11%的账户规模)据实转入,我省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外省(区、市)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为流动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按8%折算,据实并入个人账户基金,并如实记录缴费基数、缴费金额和缴费年限。   &&& 我省参保人员转入到其他省(区、市)后,按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省(区、市)参保人员转入我省后,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 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系数调整为1.2%。   &&&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详见《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劳社发[2004]67号)。   &&& 六、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包括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所需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可以继承。   &&& 七、企业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下简称“统账结合”)制度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企业,应从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制度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制度至日,企业补缴个人账户规模调整前统筹基金划入部分及利息,职工个人按规定补缴用于补记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日后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后成立的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成立之日起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已经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发放。   &&& 八、城镇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缴费工资基数由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统一为100%,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 九、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经当地政府认定,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人员本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实行“统账结合”制度至日,以历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时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 十、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改制、破产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企业改制、破产时职工被其它企业或改制后企业重新招用的,要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被企业招用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改制、破产前企业及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应一次性补缴。   &&& 企业改制、破产时,原已经由企业负责发放的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应由企业视承受能力与退休人员协商解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负责发放。   &&& 十一、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单位和职工应当从转制之月起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十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未被其它企业招用的,应当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 十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及缴费工资指数。重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 十四、企业女职工由工人岗位转为管理(干部)岗位或由管理岗位转为工人岗位,企业应及时将聘任或解聘手续装入职工本人档案,职工退休时按现岗位认定退休年龄和条件。其中由管理岗位转为工人岗位的,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满1年以上,可按工人岗位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 十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为企业管理(干部)岗位的女职工,未重新在其他企业就业并按个体劳动者办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满一年以上,经本人提出申请,可凭相关证明按工人岗位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 十六、在原企业从事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工种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被其它企业招用或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等,按有关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从事特殊工种达到相应特殊工种规定的年限、原始档案记载清楚,其退休年龄可按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年龄掌握。   &&& 十七、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要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被其它企业招用应及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与企业协议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企业按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企业职工人均缴费工资确定,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与协议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   &&& 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人员按个体劳动者的规定继续参保,并实行属地化管理,档案要随同转移,可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档案管理部门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经其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 十八、职工在被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对于取得境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内工作,凡同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 十九、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工作的职工,应从调入企业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 &&& 二十、企业职工受刑事处罚(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继续计息;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视同缴费年限(指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待期满后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 已经离退休人员受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 二十一、本规定自日起执行,黑劳函[1999]49号、黑劳社发[2000]9号、黑劳社发[号、黑劳社发[号文件同时废止。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 &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养老】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险缴费工资申报
订东北网彩信手机报,移动发KTDBW到,联通发DBWY到,电信发DBWY到。
  东北网生活频道消息 为做好2014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哈尔滨市于日前开展2014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以确保我市日起使用新的缴费基数。
  凡在哈尔滨市参保的企业应于日前,到企业所属区社保分局申报2014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及企业缴费工资(企业2013年末工资总额)。
  特别提醒
  对不按时申报缴费工资的缴费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从2014年1月起暂按其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当月缴费基数。由于此次集中申报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为保证申报的数据质量,缴费单位在&据实申报&后,稽核部门将行使稽核监督职责,对缴费单位申报的2014年缴费基数进行稽查审核。具体稽核办法另行通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核定职工本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算依据。参保企业须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对瞒报、少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税务部门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道里分局道里区抚顺街98号服务电话:
  道外分局道外区大水晶街52号服务电话:
  南岗分局南岗区海城街140号服务电话:
  香坊分局香坊区西骑兵街10号服务电话:
  平房分局平房区新城里街副2号服务电话:11578
  松北养老保险服务厅松北区文苑路塞丽斯家园6号服务电话:
  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分局办公地址及服务电话
  申报工作20日结束,明年起使用新的缴费基数
  申报程序
  参保企业应于日前到各区分局拷取2014年度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单以及《2013年企业工资总额申报表》。
  参保企业应按规定填报上述表格,并在12月20日之前报送各分局进行审核。
  为确保申报数据准确无误录入信息系统数据库,参保企业原则上以报盘形式报送2014年度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单。确无条件报盘的要以书面形式报送,并在申报资料报送后及时核对数据录入情况。
  参保企业须认真核对2014年度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名单中参保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础资料。如发现差错,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办理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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