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2011养老保险新政策障 截止到2011年12月30日,现在过期了还能办吗

沭阳沂涛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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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沭阳县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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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大正
来源:沂涛镇淮南市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政策解答(转载自市人社局网站) - 淮南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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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政策解答(转载自市人社局网站)
内容概述:
淮南市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政策解答(转载自市人社局网站)
一、哪些人符合这次参保的条件?
以下三类人员可以办理参保:
1、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经原劳动部门正式办理招(录)用手续,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2、未经原劳动部门正式办理招(录)用手续的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具有淮南市城镇户籍,未经原劳动部门正式办理招(录)用手续,并有原始证据资料表明曾经与城镇国有、集体企业或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且连续工作达两年以上,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同时未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这次参保需要补缴多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申请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承担。按照是否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区分为以下两类:
1、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34402元,同时建立个人账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对年龄达到70周岁(不含70周岁)以上的高龄参保人员,每递增1周岁减少1000元,但最低补缴费额不得低于20000元。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需要一次性补缴1996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共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各年度省社平工资60%的缴费基数,28%的缴费率,合计共34402元,同时按照皖政[2006]59号文件规定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金额大约为9560元。对于高龄参保人员减免的补缴费,属于政策性照顾,不影响其本人个人账户和养老金待遇。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正式职工可以从招工当年起补缴,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人员可以从形成劳动关系当年起补缴,补缴费起始时间均不得早于1996年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15年。与单位无劳动关系人员,不得往前追溯补缴。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补缴费参保,主要看其招工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时间。如果招工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时间早于1996年1月,则可以从1996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如果招工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时间晚于1996年1月,则可以从招工当年或形成劳动关系当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以上两类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至少需要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费方可办理退休。
三、申请参保人员退休后每月可以拿到多少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经批准履行缴费义务次月即享受养老金待遇。
1、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依据退休人员档案记载的工作年限,按照国家工龄政策规定,从参加工作截止到法定退休年限,一次性核定月基本养老金待遇。即: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25年、满25年不满30年、满30年不满35年、35周年以上的,分别为616元/月、688元/月、802元/月、916元/月、1071元/月。
2、未经原劳动部门正式办理招(录)用手续,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照皖政[2006]59号文件有关养老金待遇计发规定执行。考虑到2011年未调待因素,另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未经原劳动部门正式办理招(录)用手续的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一次性缴费满15年计算月养老金。据测算,最低月养老金为375元,最高为497元(年龄越大,养老金水平越高)。考虑到2011年未调待因素,另每人每月增加60元,这样最低养老金为435元,最高养老金为557元。
对比未参保集体企业正式职工和家属工、临时工的养老金,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正式职工的养老金待遇为616元/月,而临时工的平均养老金在460元左右,差别较大。主要原因是正式职工是经过办理正式招工手续的,在计划经济时期有特定身份,有视同缴费工作年限,同时考虑了调待因素;而家属工、临时工没有办理招工手续,无视同缴费工作年限,按照一次性缴费满15年计算月养老金,所以在养老金待遇方面比正式职工有一定差距。
以上两类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均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且养老金待遇调整与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调整同步进行。
四、个人和单位如何申请办理参保,需要哪些经办流程?
这次参保主要经过三个经办流程:
1、个人申请:由本人提出参保书面申请,递交到原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原单位不存在的递交到个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区人社局,并认真填写《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申请参保登记表》。
2、单位申报:各单位整理好本单位申请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工资发放表、调整工资表、工作证、用工花名册、协议书、合同书等),向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企业主管部门或县、区人社局牵头做好所属企业资料整理和审核把关,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资料统一报市人社局行政部门。
3、组织审批:市人社局行政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参保人员档案和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参保和退休条件的人员及时提交会审委员会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待遇核定及待遇支付等各项手续。
市人社局在社保办事大厅开设专门窗口,采取一站式服务的办法积极为广大参保群众办理各项业务手续。具体业务如何办理详见业务办理流程。
五、广大参保群众从哪里可以了解到政策规定?
参保群众可以到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各县、区人社局、各行业协会、各单位了解这次参保的相关政策规定,也可以登录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查询相关参保政策。个人参保需要填写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申请参保登记表》也可以从网上下载。
六、这次参保办理的截止时间是多少?
参保工作自淮南市《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至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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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主办 淮南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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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
项目名称: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人社局
所属类型: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
&&主办单位:人社局&&
(池人社发〔2011〕6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26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补缴对象
具有城镇户籍、日前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下列未参保人员:
(一)未参保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
(二)原城镇国有、集体企业或单位临时工。
二、参保补缴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企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初审并公示后,未参保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携个人档案,原城镇国有、集体企业或单位临时工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及反映其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工资发放表、职工花名册、考勤表、证、卡等),公示说明等材料于日前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补缴标准
以1996年至2010年全省历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28%为补缴费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49600.32元)。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按上述缴费基数的60%确定缴费基数(29811.6元)。
参保时年满65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周岁递减1000元,最高递减不超过10000元。补缴费后,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四、待遇计发
(一)上述人员在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后,从下月起按月享受以下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未参保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养老金: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为950元,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为900元,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为850元,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为800元,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为750元。
2、原城镇国有、集体企业或单位临时工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项之和。
(二)上述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按国家政策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养老金。
(三)未参保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后,原按规定享受的基本生活费待遇同时取消。
五、日前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政策规定缴费至15年。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截止日期为日。&&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池州市财 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热点关注: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莲政办发〔2012〕7号
五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
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洪凝街道办事处,市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五莲山旅游风景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市属驻五莲各单位: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县财政局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将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 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办发〔2011〕50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范围
曾在我县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下同),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县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 年12 月31 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四)1996 年1 月1 日前,与我县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曾在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人员或原与县外城镇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且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县城镇户籍,符合鲁政办发〔2011〕64 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二、相关政策
(一)城镇户籍的认定。综合考虑当地行政区划及实际建设、居民委员会设置以及原始户籍记录等因素,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户籍认定相结合,在相互印证的基础上予以确定。对申请人城镇户籍难以认定的,可通过当地派出所予以甄别确认。
(二)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根据鲁政办发〔1999〕32 号等文件规定,当本人原始档案与身份证不一致时,以本人原始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三)工作经历的认定。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可参考下列原始材料: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6.其他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
单位仍存在的,单位有义务并应协助提供有关原始材料。证明、证人、证言等不作为确认工作经历的依据。
(四)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养老金标准。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 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 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 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附件)。申请纳入人员缴费年龄及补缴额的定,以2011年12月31日为准。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 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原单位仍存在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按一次性补缴费用总额的20%左右给予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单位是否具备补助条件由其单位的主管部门确认。单位补助的资金不计入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规定的个人缴费账户。
(五)基本养老金发放及调整。符合条件的人员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六)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七)2010 年12 月31 日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报审批程序
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实行属地管理,按现在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划分,包括国家、省、市属驻五莲企业。
(一)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应当向用人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的《五莲县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申报审核表》五份;
2.能够证明申请人工作经历的原始档案材料、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见第二项第三款);
3.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或户籍证明二份;
4.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5.申请人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6张;
6.原工作单位在县外的,还应提供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证明。
申请人原则上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原用人单位因改制、兼并等原因被其他单位接收的,向接收单位提出申请;原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向原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原单位已不存在又无主管部门或原单位在县外的,申请人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站)申请。
(二)用人单位、单位主管部门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站)接到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后,应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汇总填写《五莲县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登记表》二份(含电子表格),报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三)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对接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人员,委托用人单位、单位主管部门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站)在其驻地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事实清楚的,在其《五莲县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申报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批准后,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通知申请人携带《五莲县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申报审核表》到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按申请档次补缴养老保险费,同时,告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站)。缴费后,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发放省人力资源社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待遇领取证,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建立纳入人员档案。
对已享受城镇居民(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办理一次性缴费的同时,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书面通知负责城镇居民(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机构,由后者停发其城镇居民(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并办理相关退保手续。对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在办理一次性缴费的同时,由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停发其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并书面告知。
(四)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审核的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其《五莲县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申报审核表》上确认盖章。
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是阶段性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报和申请人一次性缴费的截止日期以省规定的时间为准。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登陆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阅有关文件、下载相关表格。
四、有关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养老保障工作,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根据县里的统一时间要求,精心安排,周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二)要准确把握政策规定。认真学习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办发〔2011〕50号),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
(三)要认真搞好政策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搞好政策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不留死角。
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随时上报,工作结束后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报送总结报告。
附件: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领取待遇标准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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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号);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1]29号);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1]70号);4、《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号)。二、关于参保范围(一)本次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达到或超过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 2、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3、具有本地城镇户籍。(二)特殊情况的处理1、中央省属企业同类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 2、参保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纳入现户籍所在地统筹范围;&&& 3、曾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同类人员可参照执行;&&& 4、2010年12月31日前户籍外迁的,不在纳入本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三)相关概念的解释1、关于“五七工”、“家属工”“五七工”、“家属工”是指上世纪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军工等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和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自行组建的从事生产自救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被劳动部门招收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这些人员多数是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响应毛主席“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组建街道“五七”厂或进入企业不同岗位的职工家属,因此统称为“五七工”、“家属工”。“五七”指示&&& 一九六六年五月七日毛泽东主席审阅军委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搞好部队副业生产的报告》后给林彪的信。信中讲到人民解放军、工人、农民、学生都要兼学军事、政治、文化,在有条件的地方,也要从事农副业生产,由集体办些小工厂等。在全国兴起了学工、学农、学军的热潮。由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受招工指标及户籍的限制,出现了大量的“临时工”“半边户”,因这一群体没有制度安排,使他们一直游离于养老保险之外。2、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是指曾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集体企业职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历史原因。计划经济时期,很多集体企业职工没有办理招工手续,不能参保,或因企业领导人认识不够,没有积极参保。二是现实原因。集体企业后来效益不好,有的停产、关闭或主体已消亡,没有能力为这些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了解决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问题,《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规定:城镇集体企业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来的,其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较低,且以家庭经济收入总和为基数确定补差数额,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员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因此这部分人员要“社保”不要“低保”的呼声强烈,国家、省、市也十分关注这部分人员的民生问题,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出台了现行的参保政策,解决了这部分人的后顾之忧。三、关于基本原则&&& 一是与现行保险制度相衔接,不单建制度;二是坚持自愿自费参保,不愿参保的,可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三是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待遇水平;四是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五是户籍原则,即非农业户籍。要在2011年内将这类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四、制度的设定一是制度模式: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二是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工资的60%;三是缴费比例: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四是缴费年限:最低15年;五是领取待遇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六是待遇计发:按鄂劳社文[号文件规定:即基础性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够参与企业退休人员正常调整。五、关于政策特点&&& 一是缴费低。此次采用的是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二是待遇及时。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年龄)从补缴费用到帐的次月即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三是参加待遇调整;四是不到龄的人员也能往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且男年龄超过45周岁、女年龄超过40周岁的人员,从参保登记之日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期间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参保登记之日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年限的缴费部分,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六、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国家、省、市规定:超龄人员参保时,一次性补缴十五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因这部分超龄人员以前在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工作过,有的是没有办理过招工录用手续,有的是单位关闭、破产主体不存在了,有的是单位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为职工参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在制度的设定上,参照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同时考虑到参保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要求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负担,待遇计发办法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后的待遇计发办法执行,保证这部分群体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一)补缴年限&&&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国家在特殊时期采取的特殊政策,补缴年限一律确定为15年,不存在认定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确定15年缴费年限,即能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又使参保人员缴费额在适当的范围内。(二)补缴基数&&& 考虑到参保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需要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是按照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的缴费基数进行补缴。以后年份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逐年缴纳。&&& (三) 关于缴费比例及个人帐户记载规模&&& 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参保人员缴费后,按历年政策规定的个人帐户比例为其补建个人帐户。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按历年政策规定的个人账户比例为其补建个人账户;2、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参与以后的待遇调整;3、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死亡待遇。八、关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问题《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政策的全覆盖,对各类群体都作出了制度安排,都要按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取消了参保人员死亡后供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规定。我们要向群众宣传这方面的政策,动员他们积极参保,此次未按时参保缴费的,以后就不能再按此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了,要待以后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后,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现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且符合本次参保条件的人员,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参保。对于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待遇;达到基本养老保险费领取条件时,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的资料(1)基本资料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时,需向本人提供下列资料:&&& ①经本人填写的《谷城县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②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5张;&&& 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2)证明工作经历的资料①职工档案。②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招工花名册》、《报到通知书》、《招工批文》、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名册等。③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④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⑤其他能够说明个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期间的各种证书、获奖证书等。⑥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经有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复印件(加盖印章)。(3)辅助资料对曾在国营、集体企业有过工作经历,但由于单位变更、破产、拆迁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原始证明材料的,可采取由原单位负责人出具证明、进行公示等方式,以确定其身份。十、参保程序1、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应由原工作单位统一组织(原工作单位主体资格消失的,由其主管部门或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组织)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由参保人员本人填写《谷城县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表一)。2、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时,应对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填写《谷城县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保登记申报明细表》(以下简称表二)。3、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成立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保条件审核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审核专班),负责对用人单位申报的表一、表二和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并将审核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情况,交由其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4、在公示期间,对审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通过所在单位,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专班提出复查申请。5、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专班填写《谷城县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以下简称表三),同时办理相关参保手续,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6、审核专班应根据申报提供的资料为每一位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档案,由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管理。十一、本政策解读是根据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和省、市会议精神整理后形成的,以后国家、省、市、县有新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 201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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