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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深圳质量,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活动。
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划,每年在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收支计划中设定深圳市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类别,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科技计划主要资助研究开发、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应用推广、科技交流合作等科技创新活动。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奖励和投融资资助(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贷款贴息、无息借款、科技保险、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
第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择优相结合、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五条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坚持开放创新、精简高效、行为规范的原则。
按照权责明确的管理机制,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项目专员责任制。
第六条 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市科技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评估,逐步完善网络评审评估。专家评审评估意见作为决策参考。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包括以下程序: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以及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发布项目申请指南;
(二)申请单位按照项目申请指南要求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委托审计;
(四)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答辩或者现场考察;
(五)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必要时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证;
(六)市科技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
(七)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审定并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八)对采取事前资助方式的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拨款材料,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资助计划办理拨款手续。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可适当简化立项审批程序。
第八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深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规划、战略,发布年度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申请指南,明确项目类别、重点领域、项目数量及方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核程序等内容。
市科技主管部门在发布项目申请指南以前,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建议、征询专家意见。
第九条 项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市外境内相关机构;
(二)申请项目应当具有在科学、技术上的创新性与可行性,预期或者已经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者科学价值;属企业申请的,申请项目应当处于研究与试验开发期或者产业化前期;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者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为非申请单位全时研究人员的,应当与项目申请单位约定投入申请项目研究工作量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
(四)项目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拥有申请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五)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录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六)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有合作单位);
(七)可以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广东省计划文件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期限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重新审定。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天内与市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市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二)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
(四)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检查、项目验收;
(五)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合同,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按市科技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经费年度决算、以及相关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市科技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市科技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估;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中发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市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合同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对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项目承担单位不能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实施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可中止项目并停拨经费,视情况追回已拨付的市科技研发资金。
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变更项目合同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等科技统计报表的,市科技主管部门可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市科技研发资金,并对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责任人的项目申请。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对事前资助的项目,在项目按合同到期完成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做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采用现场验收或者会议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或者审计;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验收;
(四)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拟验收通过项目进行公示;
(五)市科技主管部门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文件。
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如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前30天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延迟验收申请。
市科技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验收通过项目的期限为10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重新复核。
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录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验收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项目所获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文件;
(四)产品测试、检测及用户使用证明文件;
(五)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科学价值的证明材料;
(七)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八)可以选择提供其他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任务中主要技术指标,或者完成合同任务中经济指标为80%以下的;
(二)项目研究过程或者提交的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者数据的;
(四)擅自修改合同规定的考核目标、技术路线等内容的;
(五)未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超过合同规定完成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的;
(六)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合同目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项目,市科技主管部门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五条 需要复核的验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到期未通过验收以前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可会同市财政部门、市监察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五年内不得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主管部门可向社会公示并通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记录系统,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申请、实施或者验收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市科技研发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市科技研发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情节严重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设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单位,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时,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市科技研发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除市科技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外,实施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号)已由深府〔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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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点制定本标准[1]
  一本标准包括21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表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四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对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1已经实施注册且需配备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  2尚未实施注册尚未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和已经实施注册但不需配备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按附件2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并提供业绩证明各行业主导专业见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六申请二个以上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件2中相应行业的专业设置或注册专业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申请二个及以上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表2中相应行业的相应设计类型的专业设置或注册专业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具体考核指标由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制定
  七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从事资质证书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
  八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满足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对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人员要求后可以准予与工程设计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九本标准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1-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  3近3年年平均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近5年内2次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名以内或近5年内2次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名以内  4具有2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每行业不少于3项并已建成投产  或同时具有某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的专业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4项其中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相应业绩不少于1项工程设计专业甲级相应业绩各不少于1项并已建成投产
  1-2技术条件  1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合理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人员不少于500人其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00人且注册专业不少于5个5个专业的注册人员总数不低于40人  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且具备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人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5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拥有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包软件包不少于3项  4近10年获得过全国级优秀工程设计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或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金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  5近10年主编2项或参编过5项以上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及固定工作场所且主要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2有完善的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和档案管理通过ISO9000族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3具有与承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管理体系1甲级  1-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  3-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1甲级  1-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2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符合相应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规定
  ⒉技术条件  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相应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规定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的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设计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专业及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4-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资质标准  一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二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  序号行业备注  (一)煤炭  二化工石化医药含石化化工医药  三石油天然气  四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  五冶金含冶金有色黄金  六军工含航天航空兵器船舶  七机械  八商物粮含商业物资粮食  九核工业  十电子通信广电含电子通信广播电影电视  十一轻纺含轻工纺织  十二建材  十三铁道  十四公路  十五水运  十六民航  十七市政  十八海洋  十九水利  二十农林含农业林业  二十一建筑含建筑人防
附件1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doc
附件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xls
附件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xls
附件4各行业配备注册人员的专业在未启动注册时专业设置对照表.xls
附件5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doc
附件6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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