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托收承付结算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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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等进行给付及其的行为,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为了规范支付结算工作,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工作,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起施行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的行为,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批准的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是支付结算和的中介结构。未经批准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结构经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支付结算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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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3、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的意志。
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的正常支付。
4、 支付结算实行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其实行统一的管理。
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及单位和个人(含),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单位、个人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早在1988年12月由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就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总结了中国以来结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以下的原则:
1、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不原则。
中国人民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肯定了该三项原则。根据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结算方式之外,还有以下几种常见的结算方式:
,是指人委托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汇兑便于人向收款人主动付款,分为、两种方式。汇总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而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后者的速度比前者快,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使用。
,又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在收款人发货后委托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
适用范围:
1、的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必须是、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的结算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寄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
3、收付双方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方式的才能使用这一方式。
4、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起点为1万元,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款项的划回方法分和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是指收款人委托收取款项的。委托收款便于收款人主动收款,该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即适用于在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于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
分和电报划回两种。前者是以邮寄方式由付款人开户向收款人开户银行转头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后者则是以电报方式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向收款人开户银行转头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
(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销货方)开出的一定,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我国的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和)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严格的支付结算纪律和责任是保证支付结算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条件,因此中国人世历来十分重视此问题的制度建设。曾专门发布过《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并于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对支付结算纪律和责任作了规定。
(一) 支付结算纪律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的结算纪律。办理支付结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结算纪律:
(1)不准签发没有保证的票据或,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和他人;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
(3)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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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结算纪律
是办理结算的主体。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以任何理由、任意、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
(2) 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支付的票据款项;
(3) 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
(4) 不准违章签发、、票据,套取资金;
(5) 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6) 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7) 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8) 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
(9) 不准放弃对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二) 支付结算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结算制度的贯彻执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人民总行日发布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单位、个人和银行的结算责任作出了明确的具体规定。
1、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的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过程中,应承担下列责任:
(1)自行负责。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时,因错填结算凭证致使错投结算凭证或对款项不能,影响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对使用的、和银行签发的、、以及预留银行印章,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被盗,发生款项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银行停止其使用有关支付结算工具,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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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带责任。允许转让的票据,由于付款人拒绝付款退回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时,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如保证人)要负连带责任。
①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汇票、的出票人、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②付款人及其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③的付款人在到期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未按规定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⑤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丧失对其前手追索权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⑥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⑦持票人行使时,持票人及其前手未按《票据法》规定期限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的,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在票据内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
⑧票据债务人在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时,应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2、银行办理结算的责任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结算违反规定,除银行承担有关责任(银行的责任,包括:工作差错责任;违反结算规定责任),还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除此之外,有关单位、个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外,其他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支付结算规定,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确保结算制度的贯彻执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单位、个人和银行违反支付结算法和支付结算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的作出了明确具体的处罚规定,主要有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
经济处罚包括计扣赔偿金或赔款、、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停止使用有关结算方式、停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吊销营业执照等。上列处罚既可单独处罚,亦可合并处罚。具体来说:
1、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千分之五计收。
2、存款人签发、签章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银行应予以退票,由按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收款单位对同一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应暂停其向方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4、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有关单证的,按照应付的对其处以每天千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其向外办理。付款人对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每天千分之五计扣赔偿金等。
5、的出租或转借其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6、银行卡的将单位的现金存入单位卡账户或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的,应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卡所属单位及个人卡持卡人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一)概述
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结算账户具有以下特点:办理业务;办理收付;是账户。
(二)种类
1.根据规定,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和。
2.根据有关规定,账户按用途分为一般分为、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四类。
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收付;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现金的支取。
一般存款账户
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使用范围: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其他结算的收付;现金缴存。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使用范围:设立临时机构(如工程指挥部、摄制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及安装活动);注册验资、增资。
(1)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3)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其他的临时存款账户可提现。
专用存款账户
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适用范围:;住房基金、;财政;单位备用金;证券交易结算;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单位账户内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2)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三)开立账户的基本规定
除《账户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存款人一般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的保证支付;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当地分支机构核发许可证制度;银行应依法为存款入保密,维护存款人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
1、开立账户的程序
(1) 存款人填交申请。
(2) 开户审查。
(3) 办理手续。
2、账户的变更。
账户变更是指银行账户名称的变更和开户银行的变更。存款人因组织结构的变化需要变更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再按账户管理的规定开立新账户。
3、账户的撤销。
人撤销存款账户,必须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四)结算账户的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包括四项:、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对账管理。
其中最为重要是:
实名制管理
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结算账户办理,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或进行活动。
存款人预留签章的管理
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的,应向开户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
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件。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账户的种类除了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这四类外,在支付结算中,根据支付结算的存款人不同,还分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结算账户
1、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收付和现金存取。区别于: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
(2)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结算账户:
①、奖金收入。
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③、期货、信托等投资的和收益。
④个人债权或收益。
⑥证券交易结算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⑦继承、赠与款项。
⑧保险现赔、退还等款项。
⑨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⑩其他合法款项。
(3)单位从其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
异地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1、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4、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否则票据无效,银行对不符格式的结算凭证不予受理。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
6、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7、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文字大写和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8、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9、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10、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伯、拾、元、角、分”字样。
4、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1)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四)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五、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或草写)。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六、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大写。为防止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抬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抬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七、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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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托收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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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款项,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当事人
托收当事人有四个,主要责任如下:
1、委托人(PRINCIPAL) 也称出票人,一般是出口商,主要是行使与进口商签订的合同上的条款,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委托收款的合同。
2、寄单行(REMITTING BANK) 也称托收行,是委托代收款项的银行,主要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进行处理业务。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托收行是在进口地的代理人,根据托收行的委托书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
4、付款人(DRAWEE) 一般是进口商。主要是支付款项的人。
托收方式 有:
1、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1).跟单托收概念 跟单托收是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向进口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方式,有时为了避免印花税,也有不开汇票,只拿商业单据委托银行代收。
(2)、跟单托收种类 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俗称D/P AT SIGHT,指开出的汇票是即期汇票,进口商见票,只有付完货款,才能拿到商业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OF USANCE BILL):出口商开出远期汇票,进口商向银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交单的付款交单方式。
承兑交单方式(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俗称D/A,代收银行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向其交付单据的一种方式。
2、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光票托收指汇票不附带货运票据的一种托收方式。主要用于货款的尾数、样品费用、佣金、带垫费用、贸易从属费用、索赔以及非贸易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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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款项,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当事人 托收当事人有四个,主要责任如下: 1、委托人(PRINCIPAL) 也称出票人,一般是出口商,主要是行使与进口商签订的合同上的条款,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委托收款的合同。 2、寄单行(REMITTING BANK) 也称托收行,是委托代收款项的银行,主要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进行处理业务。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托收行是在进口地的代理人,根据托收行的委托书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 4、付款人(DRAWEE) 一般是进口商。主要是支付款项的人。 托收方式 有: 1、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1).跟单托收概念 跟单托收是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向进口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方式,有时为了避免印花税,也有不开汇票,只拿商业单据委托银行代收。 (2)、跟单托收种类 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俗称D/P AT SIGHT,指开出的汇票...
会按你们当时的合约返还话费的,但银行托收的话他们会从银行方面收取你的滞纳金的,现在你们应该还在合约期之内,而且你所欠的金额也不多,到了一定的金额的时候你就会发现了!
银行托收是指我司通过与银行签署话费自动托收协议,为您办理银行自动代扣话费的业务;即您的话费帐户符合充值条件、银行帐户符合扣款条件时,由系统通过月结托收或实时托收两种形式,自动向您的银行帐户进行扣款;解除您停机、缴费的麻烦。
就是你委托银行帮你去收钱 就是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之后 找银行托收才能拿到钱
托收当事人 托收当事人有四个,主要责任如下: 1、委托人(PRINCIPAL) 也称出票人,一般是出口商,主要是行使与进口商签订的合同上的条款,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委托收款的合同。 2、寄单行(REMITTING BANK) 也称托收行,是委托代收款项的银行,主要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进行处理业务。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托收行是在进口地的代理人,根据托收行的委托书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 4、付款人(DRAWEE) 一般是进口商。主要是支付款项的人。 托收方式 有: 1、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1).跟单托收概念 跟单托收是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向进口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方式,有时为了避免印花税,也有不开汇票,只拿商业单据委托银行代收。 (2)、跟单托收种类 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俗称D/P AT SIGHT,指开出的汇票是即期汇票,进口商见票,只有付完货款,才能拿到商业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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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特点是什么?如何办理?
10:57:10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
  问: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特点是什么?如何办理?
  答: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是收款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核对结算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付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按照结算凭证传递方式的不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可以分为邮划和电划两种。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具有使用范围较窄、监督严格和信用度较高的特点。
  首先,按照规定,异地托收承付只适用于国营单位和集体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其他性质的单位和除商品交易外的其他款项结算无法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其次,异地托收承付的监督较为严格,从收款单位提出托收到付款单位承付款项,每一个环节都在银行的严格监督下进行。
  此外,由于异地托收承付是在银行严格监督下进行的,付款单位理由不成立的不得拒付,因而收款单位收款有一定的保证,信用度相对较高。
  办理托收承付应注意如下一些问题:
  (l)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载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文明上网,理性发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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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不好不幸福!吃货只要有美食就不寂寞,那么吃货上路怎能没有美……1 异地托收承付逾期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末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1)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但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1天,计算1天的赔偿金。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逾期付款赔偿金的天数相应顺延,但以后遇法定休假日应当照算逾期天数)银行营业终了时,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2天,计算2天的赔偿金。依此类推。&  2 异地拒付怎么办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有正当理由,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依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该理由包括:&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定明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不属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3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条件通常情况  (1)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4)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4异地托收承付注意1.什么是托收  托收是指销货单位(即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款项的行为。办理托收时,必须具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遵守“发货结算的原则。所谓“发货结算”是指收款方按照合同发货,并取得货物发运证明后,方可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托收金额的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的起点为1000元。款项划转方式有邮划和电划两种,电划比邮...5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该结算办法的最大特点是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1、结算起点上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千元。2、结算适用范围上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6 基本简介简介  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这一规定对原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10万元作了改变。结算款项划回可用邮寄或电报两种方式。托收承付的种类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邮寄和电报两种结算凭证均为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是收款人开户行给收款人的回单;第二联委托凭证,是收款人委托开户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收款凭证;第三联支票凭证,是付款人向开户行支付货款的支款凭证。第四联收款通知,是收款人开户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人的收款通知;第五联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付款银行收到托收票据后丢失了怎么办&&&&让银行出具证明然后申请公示催告。银行承兑汇票有委托收款字样为什么不能转账&&&&要求银行出具不能转帐的依据及说明并盖章我司(为货运代理公司)受A司(同行)委托代B司(发货人),通过C司(有承运资质)出运连云港--纽约货柜,B司做的是DP条款,但是货柜到港,C司居然没有收回需要提货用的正本提单,擅自将B司的货放给纽约的收货人,正本提单一直在纽约的托收银行,现在纽约的收货人拒绝付B司的货款,B司也苦...&&&&C司无单放货应承担侵权责任,你们公司可以向C司主张无单放货的侵权责任,B司做为实际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也可以向C主张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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