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从本金的安全性来看,普通股优先股最大,优先股次之,债券最小呢?

存在安全性问题的优先证券
&&本杰明&格雷厄姆&
/&& 戴维&多德
1932年证券市场处于低点时,至少80%的公司债券和优先股的安全性都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怀疑。即使在1929年大萧条之前,投机型优先证券的数量也非常大,并且在之后的几年内不可避免地有增无减。因此,金融界面临的不容乐观的现实是,很大一部分美国证券属于所谓的“非主流”类别,低等级债券或优先股成为相对不受欢迎的投资形式。投资者一定不会购买这些证券,而投机者通常喜欢将精力放在普通股上。有一种观点似乎很符合逻辑:如果投资者决定投机,应该选择彻底的投机媒介,不要给自己设置市场价格和投资收益的上限,或者说不应徘徊于投资与投机之间,而这些恰好是低价债券与优先股的典型特征。
一、低价债券利润有限并不是一个真正的缺点
无论对于这些难以区分的证券的批评如何深刻,事实上它们在市场上的数量依然庞大,因此必须采用证券分析调查的方法对其认真考察。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合理的结论:此类证券供给过剩而需求缺乏,致使其价格低于内在价值。即使这些证券形式上的缺陷被人们承认,但是这些缺陷可以被其极具吸引力的价格所弥补。不仅如此,与普通股相比较,低价债券有限利润的实际重要性并不大,因为普通股购买者获得的实际利润通常比投机证券持有者还要少。
二、关于投机债券的两个观点
可以从两个截然相反的角度来分析投机债券。从投机债券与投资标准和收益率的关系的角度来看,最主要的问题是低价和较高收益是否能弥补安全因素的欠缺。此外,还可以从普通股投资的角度提出相反的问题,即“相比于普通股,低价债券较低的获利可能性能否为较低的风险所补偿?”一只债券离投资要求越近,售价越接近于投资级价格,对其有兴趣的投资者就越愿意从投资角度来看待它。在债券违约或者售价过低的情形下,显然应该采取相反的分析手法。由于划界标准缺失,我们面临着一直以来都存在的分类困境。有些证券的情况反映了从完全无价值到绝对安全之间能想象到的所有情形。
然而我们相信,分析投机型优先证券更加安全、有效的方法是从普通股的角度入手分析。利用这种方法,投资者能够更加完整地分析其涉及的风险,从而坚持更合理的安全标准,或者找到特别有吸引力的盈利机会,或者两者兼得。这种方法促使投资者,至少是一部分聪明的证券购买者对公司进行更加细致的审查,以及要求比通常更加仔细的投资分析。
三、普通股和投机型优先证券之间的重要区别
一方面,我们不必创建挑选投机型优先证券的标准,也不用进行与适用于固定价值证券的定量测试相类似的分析。另一方面,尽管投资者可以将分析普通股的方法和技巧应用到这里来,但他们必须明确普通股与投机型优先证券之间的几点重要区别。
<span STYLE="color:#低价债券与公司表现不佳有关
我们已经对优先证券有限的盈利机会做了分析。盈利前景有限所产生的影响在各个案例中表现不同,但是总体上我们并没有把它当作关键性缺点,我们更为强调的是低价债券和优先股与公司表现欠佳、倒退或者衰退有关,这是对它们持反对态度的有力证据。显然,发行这种证券的公司并不是非常成功。不仅如此,由于证券初始售价很高,该公司的发展应该处于下行通道。公司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经营成功,事业蒸蒸日上;另一类走下坡路,或毫无进展。第一类公司的股价无论多高都将炙手可热;而第二类公司的股价不管售价多低,都不具有吸引力。
随后的大萧条粉碎了公司将永远强盛与永远衰败的概念,我们又重新回到原来的观点,认为时间会给公司财富带来不可预见的变化。债券或者优先股的低价源自公司收益降低,但并不表示公司前景堪忧或者持续经营情况会更糟。因此,有理由相信受公司经营不利影响的优先证券价格与普通股价格一样,都有可能大幅回升。
<span STYLE="color:#很多被低估的证券与其状况、合约地位的关系
就内在价值而言,投机债券在合约权利方面有重要优势,优先股也具备相同特点,只不过程度较低。支付债券利息的固定义务,通常促使债券发行人尽可能地连续支付。设想一下,如果一个精心挑选的低价债券组合中的大部分能够摆脱违约厄运,一段时间后,该组合获得的总收益无疑会远高于相似价位的普通股获得的股息收入。
在这一方面优先股确实不如普通股有利,但是在停发股息的情况下,将投票权转移到优先证券的条款会迫使一些公司继续派发股息。如果现金充足,发行公司会倾向于保持派息记录,避免股息累积,因此即使公司收益表现较差使股价下降,仍会继续派发优先股股息。
<span STYLE="color:#相比而言,投资与投机中合约条款的重要性有所不同
通过上述关于股息发放连续性的讨论,可以看出优先股投资与投机特性的不同之处。从投资角度来看,相比债券,股息派发的可靠性与强制执行条款的缺失的确是优先股的缺点;从投机角度来看,在不利条件下股息仍有可能持续发放,优先股股东有半合约请求权要求董事予以考虑,这无疑是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的一大优势。
四、营运资本和偿债基金因素对于投机型优先证券安全性的影响
大额营运资本给优先证券带来的直接益处远多于普通股,它不仅保证了利息或优先股股息支付的连续性,对于是到期偿还,通过偿债基金偿还或者自愿回购的本金偿还也都具有重要意义。偿债基金条款对于债券和优先股的市场报价和证券内在价值都有重要的提升作用。普通股并不具备这种优势。
<span STYLE="color:#充足的净流动资产保障的重要性
如果净流动资产值是低价债券总额的数倍,便出现了一个特殊的机会,因为经验证明,此时本金与利息偿还的机会很高,即使是在收入状况不佳或不稳定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获利的可能性超过损失,可能获得的利润超过可能受到的损失。必须承认单个案例中所涉及的风险依然很大,足以阻止我们将这种行为称作“投资”。然而,我们认为,如果同时购买多种此类证券,遵循分散风险的安全性原则,最终的净收益仍然可以得到可靠保障,我们也仍能够将这种购买组合证券的行为称作投资操作。
流动资产的重要性有限
在挑选投机型债券时我们非常注重考察营运资本指标。但是该指标的重要性不能夸大,不能认为只要债券得到足额的净流动资产保障其安全性就不用担心。任何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流动资产都可能由于随后的经营亏损而产生大幅缩水,更重要的是,如果公司破产清算,报表所显示的价值往往也完全靠不住。
五、投机型优先股
<span STYLE="color:#价格历史的各个阶段
投机型优先股比投机型债券更容易受到非理性行为的影响,因此长久以来该类优先股与普通股一样被市场高估。因而我们可以从优先股价格走势中总结出三个阶段,在每个阶段中其市场价格都与价值不一致:1.第一阶段,优先股刚刚发行,投资者被说服以完全的投资级价格购买优先股,与其内在价值不符。2.第二阶段,缺乏投资价值的缺点逐步显现,股价跌至投机级水平。在这一阶段,由于之前讨论过的原因,跌幅可能过大。3.第三阶段,优先股价格以普通股的投机型方式暴涨。
<span STYLE="color:#“优先证券最高估值”规则
为避免被第三阶段特有的各种宣传所误导,同时作为处理投机型优先证券的一般指导,我们总结出名为“优先证券最高估值”的证券分析规则:如果普通股具有优先证券的地位,并且没有发行在外的次级证券,优先证券的内在价值不会高于普通股。
<span STYLE="color:#通过以下实例可以清楚地说明该规则。
X公司与Y公司拥有相同的价值,X公司发行了8万股优先股和20万股普通股。Y公司仅发行了8万股普通股,没有优先股。根据我们的规则,X公司一股优先股的价值不可能超过Y公司一股普通股。这显然是合理的,因为Y公司普通股价值等同于X公司优先股与普通股价值的总和。
除了比较两个价值相等的公司,例如X和Y,也可以假设X公司经过资本重组,普通股已经不复存在,仅剩下优先股,也就是新普通股。(为了定义一个术语,我们可以称这种变化为优先股的“普通股化”。)这样我们的规则就可以简单地表述为,上述假设的普通股价值不会低于它所替代的优先股的价值,这是因为新普通股价值等于优先股与旧普通股的价值总和。该规则适用于投机型证券、普通股,或者优先股与普通股的组合。如果债券被“普通股化”,即被转换成普通股,那么旧普通股消失,新普通股的价值肯定不会低于债券的现值。
无论优先证券的票面利率或股息率、面值或者赎回价多高,也无论已经累积了多少未付利息或股息,这种关系必然存在。如果我们拥有的优先股累积股息为每股1000美元,与代表了公司全部所有权的普通股相比,该优先股价值也不会高于普通股。未付股息不会增加公司的证券总价值,只会影响总价值在优先股与普通股之间的分配。
<span STYLE="color:#资本结构的变化影响证券的总市场价值
根据之前的讨论我们可以推断,单一股本证券的价值必须总是等同于优先股与普通股组合的价值,该组合有可能被分拆。理论上讲,该论点完全正确,但是在实际中可能完全错误。因为将资本分摊在优先股和普通股上,可能比单一的普通股更有优势。
刚刚提到的想法与“估值最大化规则”的区别可解释如下:
1.假定X公司=Y公司
2.X公司有普通股(P)和优先股(C);Y公司仅有普通股(C&)
3.有如下等式成立:P的价值+C的价值
等式两边代表相等的量,即两家公司的价值相等。但是,这种表面上的关系在实践中可能不成立,因为优先股加普通股的资本结构可能比单一普通股更具优势。
另一方面,我们提出的“估值最大化规则”仅说明P的价值不能超过C&的价值。这种关系在实践中与理论上都成立,除非市场被操纵或粗心的投机行为挤出了所有的理性思考。
我们的规则从反向说明,因此在实践中也采取反向应用。它能够有效地辨别出价值低于其市场价格的优先股或普通股。如果想正向使用该法则,首先必须得到“普通股化”基础之上的优先股价值,然后确定为了表示现在普通股股东所拥有的部分所有权,应该如何给上述价值打折扣。有时,这种方法能够有效确定特定优先证券的价值高于其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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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成本最大的是(发行债券,发行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向银行借钱)
提问者采纳
因此融资成本也是最高,然后到债券,最后才是普通股;债券&gt。这是因为当公司破产需要清盘时,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也是最高。所以普通股的风险最高;银行贷款,然后到优先股,银行贷款是最优先偿还的;优先股&gt我认为是普通股&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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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债券,以下依次为目前国内奖金成本最大的应该是,3:2、银行借款:1、优先股,4
一般来说,发行股票最大,其次是银行,最便宜的是债券。但是,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成本的高低也会不一样。
向银行借钱&发行债券&发行优先股&发行普通股
优先股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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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详解及其对债市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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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上一种新型融资工具,优先股的推出,能够缓解发行人的资本约束,降低资产负债率,满足保险等机构的资产期限匹配需求,是一种重要的危机管理和市值管理工具。本文对优先股试点方案的核心要点、推出优先股的意义、优先股的供需情况,以及其对债市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后续推进优先股需明确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优先股票息率债券投资永续债
  证监会于今年3月正式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酝酿已久的优先股试点终于推出。
  优先股试点方案核心要点及分析
  (一)优先股试点方案核心要点
  1.发行主体
  优先股的公开发行主体,包括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上市公司,及发行支付目的为并购或回购股票的上市公司;优先股的非公开发行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2.发行方式
  优先股采取储架发行制度,即一次核准,多次发行。
  3.面值与股息
  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其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公允、合理,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限制转股
  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在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
  5.股息累计
  优先股的股息一般要累计到下一年。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的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约定。
  6.回购
  优先股可回购。发行人回购优先股包括发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和投资者要求回售优先股两种情况,并应在公司章程和招股文件中规定其具体条件。发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
  7.优先股发行额度控制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8.合格投资者限定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对象均仅限于《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具体包括: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及经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9.交易流通
  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转让范围均仅限于合格投资者。
  (二)对试点方案的几点理解
  首先,监管机构强调优先股的债性,而非股性。一是可赎回累积优先股具有更强的债权性质,而非累积不可赎回优先股更突显优先股的股权本质;证监会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需要可赎回和可累积条款。二是《办法》规定“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与债券类似。三是办法要求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其次,优先股是一项标准金融工具。相对于一些非标金融工具,优先股在流动性、收益水平和风险度上有明显优势。这可能造成优先股对非标工具的替代。
  最后,优先股能否顺利推出的关键是股息率。目前,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2.9%,房地产行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5.86%,电力为17.79%,高速公路为11.86%,铁路运输为13.3%,银行业为19.4%,因此优先股股息率的上限空间较大。再从下限来看,目前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估值为7倍左右,对应潜在股息率为14%左右,考虑到分红率,则其普通股的股息率为5.6%;房地产股的估值为11.65倍,对应8.6%左右的潜在股息率,考虑到分红率,则其普通股的股息率为6%左右;银行股的估值为4.69倍,对应潜在股息率为20%左右,参考3成的分红率,则其普通股的股息率在6.3%左右;电力行业股的估值约为10倍,考虑到分红率,则其普通股的股息率为5%左右。
  从国外的优先股来看,以美国为例,2000年以来,美国优先股分红率在6%~9%之间,平均股息率为7.3%,高于1年期AA级次级债4.4个百分点。我国国内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可比收益率为6%左右,预计优先股股息率会高于6%。综合多方面因素,预计银行类优先股股息率为7%左右,而房地产类企业由于要加上信用溢价和流动性溢价,其优先股股息率会明显高于7%。
  推出优先股的意义
  (一)优先股是一种资本补充工具
  我国2012年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最低要求。综合其他因素动态来看,至2018年系统性重要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要达到11%~12%,非系统性重要银行则需要达到9%~10%。而银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商业银行2013年第三季度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18%、9.87%、9.87%。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的动态资本缺口较为明显。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定,银行发行的非累积不可赎回优先股可以计入一级核心资本。因此,银行可以选择发行优先股来补充核心一级资本。虽然发行永续债也可以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且永续债相对来讲还有“税盾”优势,但选择发行优先股具有以下优势:首先,优先股对于发行人来讲,在条款设计上更为灵活,虽然证监会规定其不能转成普通股,但是在股息累计、赎回等条款上,优先股发行人操作的空间明显强于永续债;其次,一般来看,与永续债相比,优先股股性更强,风险更大,所以其发行利率更高,风险收益匹配度也更明显,更易于被市场所接受;最后,优先股对大股东的利益冲击最小,是大股东既不想摊薄控制权,又不愿意支付高额利息和本金的最佳选择,其优势强于永续债。
  (二)优先股可以作为一种危机管理工具
  优先股在非常时期可以作为一种危机管理工具,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次贷危机之后,为了拯救金融业,2008年美国政府宣布用1250亿美元购入花旗银行、摩根大通等9家主要银行的优先股,稳定了当时的资本市场,也让各大型金融机构躲过一劫。
  中国目前推出优先股,一定程度上也是监管机构推出的一项风险缓释工具。当企业债务杠杆率过高,但是又面临较大的融资缺口之时,通过发行优先股可以改善其资产负债率,降低企业的流动性风险和债务冲击。目前来看,优先股的推出对于几类行业最为有利:一是高杠杆的房地产行业;二是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行业,即资本所产生的现金流与负债所需要的现金流在期限上错配的行业,其投资回报周期通常较长,以基础设施建设、电力、铁路等行业为主。
  (三)优先股是企业进行市值管理的重要工具
  根据《办法》,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2)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3)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来进行市值管理。
  以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回购普通股为例,首先,由于发行优先股总量不可超过普通股总数的50%,也不可超过发行前净资产总额的50%,因此优先股总金额与初始普通股市值之比最大不会超过50%;其次,优先股股息率低于净资产收益率(ROE),这使得发行优先股回购普通股的交易可以增加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EPS),从而提高上市公司市值,而回购股票行为本身也反映股东对公司前景比较看好。目前有140余家上市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潜在的回购股票需求会较为旺盛。
  优先股的特性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对于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长线投资者而言,优先股是一种风险可控、回报相对稳定的投资工具。此外,将优先股用于海外市场的兼并收购也颇为常见,有助于促进中国产业结构调整。
  优先股供需方分析
  (一)优先股潜在供给方分析
  各个国家发行优先股的企业类型差异较大。美国2008年以后金融类优先股的发行占85%以上;在韩国,主要是科技类和消费品类企业发行优先股。
  在我国,笔者认为银行具备较大的动力发行优先股,其次电力、基建和地产等高杠杆、债券融资规模受限于净资产40%限制的企业也存在试水优先股的可能性。但是相较于银行,上述企业发行优先股的动力可能没有那么强,原因在于:一是优先股融资成本可能会高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债务工具;二是电力、基建等企业并不缺乏融资途径;三是根据上文的分析,诸多传统行业优先股股息率超过7%的可能性很大,而这可能超过其净资产收益率的水平,较难获得股东同意。
  (二)优先股潜在需求方分析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在发行规模排名前五的优先股的持有者中,投资咨询机构、保险公司持有规模占比超过95%,此外,对冲基金(3.09%)和银行(0.17%)也是优先股的投资者。
  《办法》对投资者范围放得较松,但真实的需求首先应该以保险资金为主,优先股的期限和风险特征与保险资金的需求较为类似,可以解决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问题;其次是国家主权投资机构,以社保基金、汇金公司为代表,特别是社保基金,其或将成为银行类优先股投资的积极参与者;最后,对于银行类金融机构,优先股互持能够有效解决其资本稀缺问题。
  交易性机构会不会参与优先股,这取决于优先股的波动性。首先,优先股最初在交易所交易,且监管机构倾向于强调债性,预计流动性会较差;其次,优先股的股息率一般较固定,也不允许转股,很难从企业盈利增长中获益,因此其价格的波动可能更多地体现公司的信用风险,价格波动应该与普通股价格正相关,但幅度会小于后者。
  另外,基金等投资者对于优先股的期限和估值方式等还存在较大顾虑,整体而言,其很难成为主要的需求群体。至于银行理财产品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优先股,这还有待商榷。倘若理财产品可以持有优先股,意味着银行可以将一般存款等负债转化为权益,这有助于拓宽优先股的需求群体。但是由于我国理财市场仍然存在“刚性兑付”的问题,真正的风险承担者还是银行本身。而且根据赎回条款的不同,优先股的期限一般较长或者无到期日,期限错配等问题,可能对理财产品持有优先股造成实质性障碍。
  优先股试点对债市的影响
  从美国市场的经验来看,优先股的发行对于利率债市场影响甚微,主要原因是其体量较小,根据统计,其每年的发行量不足国债的1%。
  优先股的推出对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债券市场供给结构可能发生相应变化
  由于优先股票面股息固定、赎回条款缩短了其实际期限,且具备“类债券”的属性,因此倘若大量发行,效果类似于增加高收益债券产品的供给,整体会影响银行次级债、可转债及其他企业非标融资的发行。优先股与上述债市品种在规模上是呈现替代关系还是呈现同步增长关系,还取决于政策导向。如果政策紧缩,则会造成结构调整;如果政策趋松,则供给将全线上升。因此,从中长期来看,优先股的发行对我国债市的影响有限,核心仍在于政策方向。
  (二)供给结构变化会对市场需求产生一定的冲击
  由于市场当前对于优先股的解读更偏债性,因此形成了供给上升预期。这一预期在短期内会冲击债券投资机构特别是保险机构对于长期限国债、金融债及高评级信用债(这三类债券品种是保险机构主要的可选标的)的需求,可能使利率债和高评级信用债收益率有小幅上行的压力。但是如果参照次级债发行对利率债的影响情况(见表1),大家可以发现,这一负面影响非常小且并不持续。
  (三)优先股推出或将引导市场增强对于经济基本面回暖的预期,从而利空债市
  从优先股推出的目的之一――解决资本约束来看,倘若真正奏效,至少在短期内会形成经济增长的预期,最显著的就是银行在通过发行优先股补充了资本金以后,其资产端扩张能力将有所增强,信贷投放进一步提升。如果优先股能够成功推出并且规模快速上升的话,基本面向好的预期将利空债市。
  根据国外的经验,优先股的规模似乎整体有限,在美国这一工具仅占全部融资工具的2.8%,因此应该不会带来显著冲击,实际情况要看中国的实践。但是短期内,对经济基本面回暖的预期会对我国债市中长端收益率形成不利影响。
  (四)优先股对于转债市场的冲击不会如预想的那么强烈
  由于《办法》规定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因此对转债的替代并不明显。但是,如果未来优先股可转普通股,其“类转债”属性将增强,则将利空转债市场。
  综合来看,短期内,优先股的推出对次级债、利率债及高评级信用债会有一定负面影响;中期内,对债券市场的影响方向取决于其后期的发行情况及政策导向。
  后续推进仍需明确的问题
  对于后续优先股试点的推进,还有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
  首先,保险机构作为主要的需求群体,还需要保监会出台相应的配套文件;而银行理财产品对于优先股的投资也需要银监会的批示。
  其次,关于优先股能否用于质押融资,目前尚未明确说明,考虑到其主要投资者――保险机构质押融资的需求并不强,预计推进这一功能的可能性不大。
  再次,对于优先股的估值问题,目前尚无定论,由于预期流动性不佳,且无明确的到期日,成本估值的可能性更大。
  最后,对于优先股的股息税收优惠问题,尚存在一些争议,仍需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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