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出台了&quot什么意思;外资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退税&quot什么意思;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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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生效日期:--失效日期:)国税发〔1999〕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 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为此,总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依法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 局按规定负责国产设备的登记、退税、监管、核销工作。?
第二章 享受退税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 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 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第四条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 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 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二)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
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格式附后,以下简称&登记手册&,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并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可行性研 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五)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六)进口设备清单;
  (七)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九)验资报告。
  第七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后,根据企业申请情况 ,如实填写登记手册,并加盖公章后交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并输入计算机。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持原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注销相应的台账记录。
第四章 购销管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和
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供货企业主管征税 税务机关根据供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照现
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购货企业与供货企业结算国产设备货款时,可以外汇或人民币结算,以外汇结算的,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退税、监管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三)付款凭证;
  (四)登记手册;
  (五)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第十四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办理完国产设备的退税后,将登记手册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第十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税务
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增值税专用  设备折余价值 
  应补税款=发票上注明 × ------×适用增值税税率 ?
        的 金 额    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已退的税款。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登记手册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
处罚,并取消其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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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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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现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国家税务局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  第三条
采购国产设备适用退还增值税政策的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按财税[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退税账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第五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的研发机构,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第六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  第七条
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见附件)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付款凭证;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八条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九条
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凡企业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第十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已申报退税”章,留存或退还企业并按规定保存,企业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第十一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建立台账(纸质或电子)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十三条
研发机构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日至日,具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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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的处理
&&& 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各种水泥及制品的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7月,为提高经济效益,节能降耗,加强环保,公司先后从国内知名企业采购先进的新设备对现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这些国产设备价款均以银行电汇方式支付给供货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抵扣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全部设备价款198200元、税款33694元,价税合计231894元。根据《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我公司采购的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支付的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的规定,我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还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请问,购买国产设备退还的增值税和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处理?
&&& 账务处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规定》(财税〔2006〕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两个文件,均对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和项目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类外资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不实行退税政策。由于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前后出台的政策较多,购买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和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也不尽相同,这里无法一一述及。请注意政策变化,正确理解、全面把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还的增值税和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要遵从税法规定,但其会计处理应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
&&& 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现结合你公司实际资料说明如下:
&&& 1.在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设备的成本:
&&& 借:银行存款  33694
&&&&&&& 贷:在建工程  33694
&&& 2.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
&&& 借:银行存款  33694
&&&&&&& 贷:固定资产  33694
&&& 假设该项设备预计净残值率10%,折旧年限10年,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时已经计提折旧3个月,则已提折旧=231894×(1-10%)÷10÷12×3=5217.62(元)。应在调整设备账面原价的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5217.62元:
&&& 借:累计折旧  5217.62
&&&&&&& 贷: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  5217.62.
&&& 3.如果采购的国产设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税务机关跨年度退还的增值税,则应相应调整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科目。
&&&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按一定比例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的部分,以及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规定期限内出租、转让应补交的所得税,均作为永久性差异处理。所以,抵免部分的所得税不必单独进行会计处理。企业计提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因为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只能在年度终了后才能确定,所以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也只能在年度终了后才能确定。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 假设你公司2005年度应缴所得税100万元,2006年度和2007年度企业申报未享受抵免前应缴所得税分别为105万元、120万元,税务机关查补2005年度、2006年度和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分别是2万元、5万元、4万元。则2006年购置设备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19.82×40%=7.928(万元),抵免期限为2006年~2010年。因为2006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105-(100+2)=3(万元)&7.928万元,所以允许2006年抵免税额3万元。2006年抵免后应缴所得税=(105+5)-3=107(万元);2007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120-(100+2)=18(万元)&(7.928-3)万元,所以允许2007年抵免税额4.928万元,2007年抵免后应缴所得税=(120+4)-4.928=119.07(万元)。其中2006年计提应缴所得税时:
&&& 借:所得税  1070000
&&&&&&&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70000.
&&& 实际缴纳时:
&&&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70000
&&&&&&& 贷:银行存款1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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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屋
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后将其销售给其他单位,是否需要补缴退税款?
研发机构购买国产设备后将其销售给其他单位,是否需要补缴退税款?
某研发机构(一般纳税人)购买国产设备,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已取得了增值税的退税款。由于工作需要,该机构将该设备销售给其他单位,是否需要补缴退税款?如果需要,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必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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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财务人员一般希望知道企业所在行业一般增值税税负率大致是多少,可以做为企业的参考标准,但是一般情况下,这些信息只能是税务局内部才知道,不提供给企业.中国财税网现提供部分行业的增值税税负率给大家!如下示:
保险柜只能由出纳员开启使用,非出纳员不得开启保险柜。如果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需要对出纳员工作进行检查,如检查库存现金限额、核对实际库存现金数额,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启保险柜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由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开启,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任意开启由出纳员掌管使用的保险柜。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可以简称为联合办证,是指纳税人只向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
账户分析方法的特点是不先审查报表和凭证,而是直接在账面上审查,以便发现可疑账项,为进一步审查提供线索。请选择栏目:
您的位置:&&&&&&&&&&>&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9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号)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现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附件: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一月十七日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国家税务局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  第三条 采购国产设备适用退还增值税政策的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按财税[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退税账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第五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的研发机构,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第六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  第七条 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见附件)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付款凭证;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八条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九条 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凡企业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第十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已申报退税&章,留存或退还企业并按规定保存,企业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第十一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建立台账(纸质或电子)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十三条 研发机构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日至日,具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时间为准。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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