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怎样填税务税务变更登记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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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如果设立分公司,在分公司所在地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到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即可。一个不同的点是:总公司领取的是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同时分公司也要办理税务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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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的分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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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分公司设立工商登记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资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股东身份证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房产证或租房合同验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订偿斥锻俪蹬筹拳船哗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办理税务登记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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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涉税指南(设立税务登记)
新办企业涉税指南(设立税务登记)
(一)企业办理完工商营业执照后,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证件另行规定)。
  (二)虽然从事经营业务,但是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三)企业应该到哪里办理税务登记?
  大连市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税直属税务分局、地税直属局管辖范围内除个体经营外的纳税人到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以下简称联合登记机构)办理(电话:)。其他县(市)、区范围内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到所在地各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办理。(其他县(市)、区的办理电话。开发区:,保税区:,金州:,旅顺:,普兰店:,瓦房店:,庄河:,长海县:)
  (四)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需要带什么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6.纳税人跨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纳税人在大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不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纳税人须在《税务登记表》总机构栏次准确填写总机构登记信息)
  7.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纳税人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A4)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纳税人须在复印件上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 “与原件相符”字样。
  注:《税务登记表》上也需要加盖公章、法人印章,如果您不方便携带印章,也可以先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合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或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www.dl-n-)自行下载(登陆首页-“网上办税”-“下载中心”),加盖印章并填写完整后再持相关资料来办理登记手续。
  (五)个体工商户到哪里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以下简称联合登记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联合登记机构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应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经营)》并提供下列资料向生产经营所在地联合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房产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业户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5、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还需分别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毕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各项纳税人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纳税人须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 “与原件相符”字样。
  注:《税务登记表》上也需要加盖公章、法人印章,因此如果您不方便携带印章,也可以提前到所在区的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合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或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www.dl-n-)自行下载(登陆首页-“网上办税”-“下载中心”)。加盖印章并填写完整后再持相关资料来办理登记手续。
  (七)我已经在网上下载了《税务登记表》,但是上面的项目填写的不知道对不对,怎么办?
  您可以先通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税务预登记”的模块,按要求提交登记申请信息,等待税务机关审理并通过后,您再携带相关证件到联合登记机构正式办理登记业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首页网址:&
  路径:登陆首页-“网上办税”-“预约服务”或“税务登记”-“税务预登记”
  (八)事业单位分支机构设立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什么资料?
  1、事业单位分支机构的主管部门及其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准设立的批文复印件;
  2、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事业单位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事业单位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三份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总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注: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其核算形式为“独立核算”的,需另外提供总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纳税人持有《机动车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的,还应提供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企业办税人员需要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字样并签署本人姓名。
  (九)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在当地且无法提供其印章的,如何办理?
  登记受理人员应告知纳税人可将税务登记表邮寄到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处签字或盖章,不得授权委托其他人代为签章。
  (十)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无法提供分支机构的公章,如何处理?
  该类纳税人可以使用总机构的公章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但申请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必须提供其总机构开具的情况说明。
  (十一)公司设立外地驻连办事处是否要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
  公司设立外地驻连办事处是否需要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首先要看该公司在外地设立的办事处是否有经营业务行为,如果有经营业务行为,该办事处应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到联合登记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如果没有经营业务,只是负责联络,则该办事处可以到大连市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全国各地驻连办事机构登记证》,不用办理税务登记。
  (十二)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办理税务登记时,是否需要提供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办理税务登记时,不需要提供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需要提供由司法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及其他办理税务登记资料办理。
  (十三)律师事务所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而该《许可证》中未注明业务范围的,如何办理?
  凡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所持《律师执业资格许可证》上未详细注明“经营范围”的,经营范围应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统一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允许从事的法律业务。
  (十四)需要到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单位有哪些?
  ⑴民办的幼儿园、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
  ⑵诊所、医院和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卫生事业单位。
  ⑶科学研究院(所)、科研中心、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等科技事业单位。
  ⑷文艺表演团体、活动中心、文化馆(站)、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廊)、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文化事业单位。
  ⑸体育俱乐部、体育场(馆、院、社)、体校等体育事业单位。
  ⑹职业培训学校(中心)、职业介绍所等劳动事业单位。
  ⑺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婚姻介绍所、社区服务中心(站)等民政事业单位。
  ⑻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人才交流中心等社会中介服务单位及法律服务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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