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计算企业所得税计算题

1  鉴于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所得税前会计利润(以下简称“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差额,在缴纳所得税时,企业应当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申报交纳所得税。现将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如下:  一、科目设置  企业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550所得税”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241),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同时,取消“利润分配”科目中的“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  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270递延税款”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2301),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数额;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采用负债法时,“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数额。  企业应在“递延税款”科目下,按照时间性差异的性质、时间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取消“预交所得税”科目。  二、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额,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时间性差额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这两种不同的差异,会计核算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  (一)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  企业应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应将“所得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所得税”科目应无余额。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  1.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一般应按递延法进行账务处理。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照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转销。  企业应按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照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与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期转销时,如为借方余额应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应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企业也可以采用“债务法”进行账务处理。“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递延税款的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递延税款”余额也可按预期今后税率的变更进行调整。  2.在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时,为了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销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予以转销的,才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否则,也应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  3.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簿”,详细记录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预计转销期限、已转销数额等。  三、会计报表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计”项目上增设“递延税项”类,并在“递延税项”类下设置“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资产”类项目下设置“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类项目上设置“递延税项”类并在“递延税项”类下设置“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负债”类项目下,设置“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  企业应在“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目下设置“减: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并在“所得税”项目下增设“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企业应将“财务状况变动表”中的“本年利润”项目改为“本年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用“-”号表示)。取消“利润分配”部分中的“应交所得税”(或“所得税”)项目。并在“本年净利润”类“加: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下增设“递延税款”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发生的递延税款。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如为借方发生额用“-”号填列)。如企业当期“递延税款”科目既有贷方发生额,又有借方发生额,本项目应按借贷方相抵后的净额填列(如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用“-”号填列)。  企业应取消“利润分配表”中的“利润总额”和“减:应交所得税(或减:所得税)”两个项目。“利润分配表”中的“税后利润”项目改为“净利润”项目。“利润分配表”中的行次均往前提两行。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中的“其他资产”类项目下设置“递延税款借项”项目。  四、原对时间性差异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按本规定需调整为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对原时间性差异已按“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的事项,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可不再调整,仍按原办法进行处理;新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再按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  五、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调整损益的事项,应在损益类科目中单独设置“56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科目编号为5251),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期末,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企业由于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影响企业交纳所得税的,可视为当年损益,按上述规定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应在“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支出”项目下,增设“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反映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的本年利润数额(如为调整以前年度损失,在该项目中以“-”号填列)。  企业应取消“利润分配表”中的“上年利润调整”(或“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数”)和“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应将“财务状况变动表”中的“调整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和弥补亏损”项目改为“弥补亏损”项目。并取消“营业外收入”科目中的“以前年度收益”和“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的“以前年度损失”明细科目,以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中的“以前年度收益”和“以前年度损失”两个项目。  六、本规定自日起执行。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每个月都应该计算利润,然后计算所得税的。每个月的利润都不一样。现在税务局规定三个月报税。(也就是一个季度报税),只是预缴,到年底的时候报所得税,多退少补。
利润总额&相应税率=所得税
利润总额:在3万以下税率是18%
在3万到10万之间的税率是27%
在10万以上的税率是33%
在计算利润总额的时候,税法规定有些部分是允许抵扣的,把允许抵扣的扣除,不允许的加回来,就是利润总额。
一、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所得税前会计利润(以下简称“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所得”)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就其原因和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两种,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所谓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计算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企业按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其确认收支的口径往往是不同的。如税法规定:企业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这些支出均属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应当体现在其经营损益中,应在计算税前利润时予以扣除,在这种情况下二者之间就产生了差异。再如,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从会计核算上讲,属于企业的一种收益,构成税前会计利润的组成内容;而税法则规定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样会计上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税收上计算的纳税所得之间也会产生差异。这种差异在各会计期间都有可能产生,它在本期发生以后,不能够在以后期间转回。所谓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差异。如企业的某项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其使用年限为10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提取10%的折旧。企业对该项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规定其折旧年限为5年,按直线折旧法计算每年应提取20%的折旧。这样,从一个会计年度看,由于会计核算和税收计算所采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不同,从而使得按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和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产生差异,并由此导致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和当期应交所得税计算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某一时期产生以后,可以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转回。
  二、科目设置
  1.“所得税”科目
  企业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550所得税”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241),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该科目借方反映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贷方反映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所得税额。
  2.“递延税款”科目
  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270递延税款”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2301),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数额;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采用负债法时,“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数额。
  3.“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企业应设置“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用来专门核算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方发生额表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贷方发生额表示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科目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交而未交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多缴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三、会计处理方法
  (一)按月(季)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
  每月终了,企业应将成本费用和税金类科目的月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将收入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然后再计算"本年利润"科目的本期借贷方发生额之差。贷方余额则为企业本月实现的利润总额即税前会计利润,借方余额则为企业本月发生的亏损总额。
  由于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存在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会计核算上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
  (1)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
  在应付税款法下,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所得,再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当期应缴的所得税,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的所得税,记: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月末或季末企业按规定预缴本月(或本季)应纳所得税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应将"所得税"科目借方余额作为费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2)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
  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以具体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
  ①递延法。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的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按照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转销。
  企业采用递延法时,应按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照税前会计利润(或税前会计利润加减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后的金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与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递延税款,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各期转销时,如为借方余额应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应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某公司某项设备按照税法的规定使用年限为10年,公司经批准采用加速折旧法,选定折旧年限为5年,即从第六年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为200万元(不考虑净残值的因素)。假设该公司前5年每年实现利润2000万元,后5年每年实现利润1800万元。1-4年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从第五年起,所得税税率改为28%。
  根据上述资料,公司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第一年:
  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10年)
  计算每年应提折旧额  =200&10=20万元
  按公司选定的折旧年限(5年)
  计算每年应提折旧额  =200&5=40万元
  时间性差异=40-20=20万元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0万元
  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2000+20)&33%=666.6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666.6-660=6.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6600000
    递延税款          6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66000
  第二、三、四年的有关处理同上。
  第五年: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0万元
  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2000+20)&28%=565.6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565.6-560=5.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5600000
    递延税款          5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656000
  第六年:
  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1800-20)&28%=498.4万元
  在转销时间性差异时,仍然按33%的税率计算,即应转销的时间性差异为:20&33%=6.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5050000
    贷:递延税款          66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84000
  第七、八、九年的处理同上。
  第十年:
  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仍为498.4万元。
  但转销的时间性差异,要按原发生时的28%(第五年税率)的所得税率计算,即应转销的时间性差异为20&28%=5.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5040000
    贷:递延税款          56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84000
  ②债务法。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递延税款的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仍以上例加以说明。
  第一、二、三、四年的处理不变。
  第五年的有关处理如下: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2000&28%=560万元
  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2000+20)&28%=565.6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565.6-560=5.6万元
  调整由于前四年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对纳税的影响=20&4&33%-20&4&28%
                        =4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5600000
    递延税款          5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656000
  同时,记:
  借:所得税           40000
    贷:递延税款          40000
  第六年: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800&28%=504万元
  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800-20)&28%=498.4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504-498.4=5.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5040000
    贷:递延税款          56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84000
  第七、八、九、十年的处理同上。
  (二)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
  年度终了,企业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有关资料,计算出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
  企业应按规定将利润总额进行调整,包括弥补上年度亏损,减除已缴纳所得税的投资利润等,调整后的余额,就构成企业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乘上规定的税率,就得出企业的应纳税额。企业如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计算的实际全年应纳税额多于全年已预缴所得税税额,其少交的部分,应于下一年度缴纳时补缴。
  计算出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补缴少交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多交的部分,可在下一年抵缴。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措施时,应将减、免的应纳税额计算入账,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行先缴后退的企业,按规定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按规定收到退回的所得税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作: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盈余公积
  (四)上年利润调整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年度决算报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对发现的上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涉及损益的,应对上年利润总额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计算出多缴或少缴所得税,办理补缴或退税手续。
  企业按规定调整上年利润,如调整增加上年利润或减少上年亏损时,作如下分录:
  借:有关科目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对调整增加的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缴纳所得税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对调整减少上年利润或增加上年亏损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有关科目
  由于调减利润而应退回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收回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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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简称应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额-免税收入额-各项扣除额-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1.收入总额的确定:是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是指以上8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确定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其余部分了解)。
3.扣除额的确定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除外)
(5)其他支出
4.相关扣除项目范围和标准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①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②企业拨款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③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社会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借款费用。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本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③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5)汇兑损失。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6)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9)财产保险费。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0)租赁费。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劳动保护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2)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来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项目。
(13)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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