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新保险法法》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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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解读
社会保险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四次审议之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日下午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自日起施行。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培训关键词:社会保险法解读培训,社会保险法应用培训,社会保险法培训。社会保险法专题热门课程: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与有效调岗调薪、裁员解雇及违纪问题员工处理技巧(钟永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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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党八项要求
  本报讯(通讯员 周少波)宝安区政协10月14日下午召开四届三十三次主席会议,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从严治党八项要求,持之以恒推进作风建设,推动政协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在当天的会议中,区政协主席沈建英指出,区政协和广大政协委员要把学习贯彻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广泛、深入、持久地抓好学习贯彻,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总书记讲话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上来。要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党组在政协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的决策部署在政协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要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建立健全协商工作机制,深入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努力寻求最大公约数,凝聚各方正能量。   沈建英表示,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以改革思维、创新理念、务实举措大力推进履职能力建设,切实提高人民政协的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努力推动人民政协事业在新起点上实现新发展。要认真做好当前政协工作,突出抓好&科技绿谷,生态石岩&和&社区公园建设管理&两个重点课题调研、专题议政、提案督办等,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各项任务。   区政协副主席杨浩勃、吴汉明、廖欣、王敬,秘书长陈长贵出席此次会议。
附件列表:新疆人社厅解答《社会保险法》落实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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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社厅解答《社会保险法》落实中遇到的问题
13:47:46&&&&
华夏经纬网
  “到了退休年龄,社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是否可以一次性缴满后享受退休待遇?”“原是一名国有企业女职工,下岗后又就业的,什么时候可以退休啊?”……自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新疆参保人员愈发重视自己的权益,各地社保经办机构也遇到了一些不知该“向左走还是向右走”的养老保险问题。
  8月8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针对新疆各地在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作中遇到的五大类问题,目前自治区予以了明确。
  据悉,在实施《社会保险法》一年多以来,新疆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收集到比较集中的五大类问题,包括: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养老保险待遇衔接问题、丧葬抚恤待遇问题、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办理退休问题。这些问题大多是由于“新旧”政策的交替而产生的,不同的参保人员其享受的社保待遇在不同的时间段上,出现了一些衔接或是过渡期中该如何执行社保政策的问题。
  自治区人社厅相关人员针对具体问题,给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继续阅读
  》》》缴费不足15年&退休后可补缴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顺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但对《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前参保、顺延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新疆的,可在顺延5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按当年核定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费率为28%(灵活就业人员为20%),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予以认可。
  例如:今年48岁的乌鲁木齐灵活就业人员马永华,如果2011年5月参加社保,是在社保法实施之前,那么到2019年,她虽达到55周岁退休年龄,但其缴费年限只有8年,那就需要再继续缴纳5年养老保险费,到2024年时,她须再一次性缴纳2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如果马永华是在今年5月参加社保,那么她就必须到2027年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缴费不足15年&退休后可“转保”
  目前,新疆一些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本人不愿顺延缴费。针对这类人群,新疆明确其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既不愿顺延缴费,也不愿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其申请后,将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仍以马永华为例。如果其从2012年开始缴费,到2019年到达退休年龄后,她不愿再缴费,那么就可以转成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如果她也不愿“转保”,那么社保经办机构会一次性将其2012年至2019年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支付给她。
作者:&李敏燕&张楚楚&来源:&新疆都市报 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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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社会保险法》 构建全民保障市
市政协委员 靳丰兴
日胡锦涛主席签署的第三十五号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日起施行。《社保法》出台的重要性,其中有很多亮点,执行中将会遇到很多矛盾和困难。&&&
一、一部民生法律&&&
《社保法》的颁布实施,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构建和谐社会的安民工程、德政工程、政治工程。中共中央、国务院从十七大报告到“十二五”规划,都把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把贯彻落实《社保法》作为一项政治工程,是因为它体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体现了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本位的党的政治优势。毛泽东说过:“一切政治的关键在民众,不解决这个问题,一切都无从谈起”。他还说:“政治,始终是和多数人联系在一起的”。从党的建设、国家的安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幸福,《社保法》出台之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新规五大亮点&&&
学习梳理《社保法》,较之过去长期实行的未定型的社会保险制度,从保障民生、保护弱者、全民保障等方面更具人性化。明显的有六大亮点:&&&
1、建立健全了覆盖全民的保障制度。《社保法》从农民到城镇居民、从城镇职工到机关干部乃至公务员,就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及其待遇从立法角度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覆盖到了全国公民。就现在仅短缺的一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也将随着法律的施行,于今年7月1日在全国启动。&&&
2、单位不缴社保费将强制划拨。《社保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国宪法是规定了国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利的,但多年没有具体的法律保障,宪法规定的权益有相当一部分流于纸面,没有执行到位。《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又未在限定期限补缴的,征缴机构可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
3、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又不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基金中先行支付,随后再向用人单位追偿。保障了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待遇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4、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妥善解决。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加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补缴费至十五年,并按月领取养老金。&&&
5、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职工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职工配偶未就业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6、失业人员医保待遇不再中断打折。《社保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四个矛盾困惑&&
《社保法》从本质上是劳动者的权益法、福利法。它以维护劳动者权益,解除劳动者在疾病医疗、职业伤害、养老、失业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为目标。但就像《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夕,全国很多用人单位赶在施行之前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一样,政策法规总与现实生活短期内存在着一些矛盾和困惑。&&
一是缴费基数大,费率高,用人单位不堪重负。保险费是按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实际工资低于平均工资的最低按60%缴纳。如2010年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029元,每月平均3335.8元的60%为2001.5元。且近年来省、市、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递增都在11%到12%。各项保险费的费率不说个人部分,仅单位缴纳部分五项保险费率累加达30个点左右,按我市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单位要为每位员工缴纳保险费7000多元。因基数大、费率高,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重,由此将影响到制度覆盖面。&&
二是政府补贴项目多,财政支付任务重。《社保法》明确的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有六种。一是社会保险事业发展中的经办经费;二是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支付,各项社保费均为税前列支;三是要求设立应对老龄化高峰的储备性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四是政府对各项社会保险的补贴。城镇干部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新型农村养老等都有政府补贴部分,有的保险法规设置政府还要托底;五是由政府直接支付的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中基础养老金等部分社会保险待遇;六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的费用由政府承担。&&&
三是执行法规与单位实际缴费能力的矛盾。因企业经营现状,我市约有40%左右的用人单位按《社保法》规定的有关保险费去执行很难一步到位。有许多单位不能按照《社保法》要求,参加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保费,而是在五大保险中选重避轻、选大避小的选择参保。补缴、滞纳金计算以及有关处罚也很难兑现与执行。&&
四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公条件差、事务多、任务重,履行《社保法》赋予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困难较大。比如像征缴稽核,“两定”监管等诸多方面很难落实到位。将在法律有明确规定与日常工作无奈中困惑彷徨。
&& 为此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让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都能够明确各自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责任。&&&二是切实加快企业改制工作。借助《社保法》出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之机,认真解决好改制企业的人员安置、债务处理、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对一些半死不活的企业,不能久拖不决,要通过改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是切实解决好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问题的落实。通过排查,摸清底子,拿出意见,分类解决。确保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依。&&&
四是进一步扩大社会的保险覆盖面。按照《社保法》规定,通过政府的、政策的、经济的、奖励的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督促鼓励我县各级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五是加快社会保险硬件建设。建设人社保障服务中心,改善经办机构办公和服务条件,并进一步方便群众;建立健全乡镇劳动保障平台,为全民保障做好基层工作;建立改善信息平台,把被人们称为第二张身份证的“社保卡”做好,使之集养老、医疗、就业、培训等多项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于一卡;提升经办能力,强化基金监督,搞好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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