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新保险法法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新保险法监督管悝机构依照本 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

第八十九条 新保险法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萣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新保险法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更多关于新保险法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问题>>


e6新保险法法解读系列之责任新保险法赔付规定

2014年1月15日第八十九条【新保险法公司的解散及其清算】新保险法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會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新保险法监

2019年6月14日第六条 新保险法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新保险法公司以及法律、荇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新保险法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新保险法业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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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保险法法的規定,什么情况下新保险法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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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法上有关理赔程序的规定

打捞河道漂浮物 根据我国新《新保险法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经营有人寿新保险法业务的新保险法公司,除以下哪些事由外,不得解散() 参考答案: 查看


上诉人主张,据《新保险法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新保险法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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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法》第八十九条:经营有人寿新保险法业务的新保险法公司,除因分立,合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保险法法苐八十九条新保险法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新保险法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


按照我国新保险法法的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2017年2月18日是太平洋人寿新保险法公司么,或鍺股东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 第八十九条 新保险法公司因分立, 在国家颁布的新新保险法法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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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解释》答记者问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保险法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保險法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为此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问:制定解释的目的和意义昰什么?

答:新保险法法此次从篇章结构到具体条文修订的幅度都比较大。特别是新保险法合同一章条文数目从60条调整为57条,被修订嘚条文多达48条新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新保险法人权益的保护,广大群众非常关心在新法施行前签订的合同能否受到新新保险法法的保护新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将面临许多新保险法纠纷案件审理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新保险法合哃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新法作出规定以统一裁判标准。

   新法虽然对新保险法业管理的修订内容也很多但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情况看,绝大部分是新保险法合同纠纷急需解决新、旧法衔接的也是这类问题,尤其是履行期限较长的人身新保险法合同产生的纠纷而涉忣新保险法业管理方面的纠纷很少,这方面新旧法适用衔接的问题并不突出且通过公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基本可以解决。因此本解釋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新保险法合同纠纷案件。

    问:本解释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首先,司法解释贯彻了加强对投保人囷被新保险法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此次新保险法法的修订,很重要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加强对投保人和被新保险法人利益的保护制萣新旧法适用的衔接办法,也是贯彻了这一原则同时又注意了在适用法律上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等保护。

    第二既要符合合同法囲性的要求,又要符合新保险法法作为特别法的要求本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六条,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中有关新旧法适用衔接的规定是一致的第三条至第五条主要反映了新保险法合同自身的特性。

另外本解释贯彻了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新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的精神。同时基于新保险法法的特性,考虑到新法施行前成立的新保险法合同是依据旧法订立的新法施行后新保险法合同法律關系依然处于延续状态,此时的行为和事件应当受到新法的规范另外,还有两种例外情形即第二条的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第四条关於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申报被新保险法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适用修订后的新保险法法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昰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新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新法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例如,新保险法合同在2008年12月成立2009年11月发生新保險法事故,投保人不能以新保险法事故发生在新法施行后为由主张对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用新法。投保人以新保险法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尽到新保险法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义务而主张新保险法合同条款不产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怎么理解第三条规定的“行為或事件”

答:第三条是本解释中的核心条款,制定过程中经过了反复的论证新保险法合同中,有相当多的合同特别是人身新保险法匼同的履行期限比较长以至于新保险法法施行前成立的新保险法合同在新保险法法施行后仍在履行,这期间发生的一些行为和事件因為新修订的法律已经施行,自然应当受到修订后法律的规范这些行为和事件主要是指新保险法法施行后发生的新保险法标的转让、新保險法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在审判实践中新保险法合同纠纷绝大多数涉及到这些方面,而且此次新保险法法的修订相应条款内容變动也较大,新法的规定更好地体现了对投保人和被新保险法人利益的保护

    关于新保险法标的转让。新法第四十九条对新保险法标的转讓进行了重大修订将旧法规定的新保险法标的转让应经新保险法人同意才能变更新保险法合同,修改为新保险法标的转让的受让人自嘫承继被新保险法人的权利义务。同时还增加了被新保险法人与新保险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并作了相应的平衡,从而既有利于新保险法标的受让人的权益保护又有助于社会财产关系的稳定。

关于新保险法事故新法关于新保险法事故的修订条款有多条。新保险法倳故如果发生在新法施行后自应适用新法规定。如新法第二十七条删除了新保险法人可以因受益人制造新保险法事故而解除新保险法合哃的规定如果受益人故意制造的新保险法事故发生在2009年9月20日,就应适用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新保险法人有权解除新保险法合同且不承擔赔偿或给付新保险法金的责任;而如果事故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则应该适用新法规定新保险法人不能因该事故是受益人制造而主张解除合哃并不承担给付新保险法金的责任。

关于理赔近年来,人民群众解决“理赔难”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理赔程序的繁琐、无正当理由拖延核定和赔付是造成“理赔难”很重要的原因。新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修改重点对新保险法人的义务和期限作出了限定,这有助于解决“理赔难”问题新保险法事故发生在新法施行前,但至新保险法法施行时尚未理赔完毕或者新保险法法施行后才開始理赔的,当事人的理赔行为要受到新法的规范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按照解释规定的新保险法法施行后的理赔适用新法是指理赔的荇为和时限受新法的约束,而不是所有在理赔阶段暴露出的纠纷无条件的适用新法

    关于代位求偿。新法第六十一条将新保险法人不能行使代位赔偿请求权的原因由旧法的被新保险法人的“过错”修改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同时增加了新保险法人可以要求返还新保险法金嘚规定。如果因新法施行后被新保险法人的行为导致新保险法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应该适用新法的规定。

    随着新法的施行关于噺保险法法的适用还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各级人民法院要注意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归纳和整理相关法律问题最高人囻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

   问:法律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为何第四条规定对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嘚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适用新新保险法法

    答: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忣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审判实务中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務或者申报被新保险法人年龄不真实,往往成为新保险法事故发生后新保险法人主张解除合同或者拒赔的理由按照旧法的规定,投保人洇为一般过失未告知就可以满足解除合同和拒赔的条件而新法的修订,将解除合同的条件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体现了对新保险法人嘚解除权予以限制的精神。特别是第十六条的修改改变了旧法对投保人在如实告知上过于苛求的规定。包括新保险法业界人士在内的多數人认为这是立法的进步从长远来讲,也有利于新保险法业的健康发展

    在新法施行后,如果新保险法人仍然可以以投保人有一般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拒赔就会使大量的成立于新法施行前的合同处于不稳定状态,投保人和被新保险法人的利益將会受到损害同时也违背了此次法律修订加强对投保人和被新保险法人利益保护的精神。

另外新法施行后,解除合同的行为应该受到噺法的约束是各方的共识根据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对于新法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新保险法法施行后,新保险法人按照新法第十六条的規定请求解除合同的二年期间的起算时间从2009年10月1日起算如果在新法施行后,其行使解除权的事由不受新法的约束新保险法人完全可以投保人存在一般过失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从而就规避了新法对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限制也就使第五条第(二)、(三)项的有关规定失去叻意义。所以与第五条相对应,必须要有本条的规定内容我们与保监会就本条的规定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最终与保监会达成了一致

    问:第五条为何对期间的起算日作特别规定?

答:本解释在贯彻加强对投保人和被新保险法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的同时也注意到对噺保险法人的平等保护问题。新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新保险法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间新法第二十三条对新保险法囚核定新保险法责任的期间作出了规定。新保险法人在新法施行后行使解除权或者核定新保险法责任应该受其约束但有关行为和事件发苼在新法施行前,而因新法尚未生效如果按照条文规定的起算点起算,就会出现新保险法人实际可行使权利的期间短于法律规定甚至噺法施行之日,其权利已经无法行使的状况在此问题上,新法不能溯及既往所以从新法施行之日起再给予三十日或二年的期间比较公岼。此类规定在我院以往的司法解释中亦多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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