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请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救助基金?

济南设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三种情形适用事后要追偿
[提要]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12月23日讯(记者 扈枫)今天上午,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该基金将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据了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制度,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是一项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9月24日,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计生委、省保监局、省农机局联合下发《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后,交警支队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起草了《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农业局的意见,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
  三种情形适用专项基金 72小时内抢救费用预垫付
  据济南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赵洪铭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3、机动车肇事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事后将依法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自伤事故不在救助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处处长段培营解释,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所有的自伤事故均不在该专项基金的救助范围内。值得注意的是,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同样在该基金的救助范围内。
  此外,救助基金垫付后将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追偿时将首先向相关责任人发送通知书,将偿还的方式、金额、期限等信息告知对方。如追偿未果,相关管理部门将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进行追偿。
  记者还在发布会上了解到,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主体是医疗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主体有两个:一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的殡葬服务机构;或是受害人身份难以确定,经事故处理单位出具相应证明后,代为提出救助申请的殡葬服务机构。
  救助程序:
  1、各县市区公安交警大队肇事处理中队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对符合垫付抢救费用的,告知医疗机构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的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对符合垫付丧葬费的告知受害人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受理垫付申请;对未知名死者,告知殡葬服务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
  2、收到证明材料和垫付申请后,连同事故受理登记表及现场图复印件送基金管理机构;
  3、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核定抢救费用;按照《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的规定核定丧葬费用;
  4、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向申请人支付垫付费用;
  5、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追偿垫付费用。
  信息公开: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处电话号码:。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相关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申请材料目录、救助基金支出明细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知识在济南交警信息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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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鹏伟、扈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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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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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请条件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申请条件
  救助基金更好地保障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
  根据第18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今起正式实施,市政府从市财政拨出1000万元,作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启动资金。今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因肇事司机逃逸等问题无法及时缴交抢救费用的都可以向救助基金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和困难救助。而深圳也由此成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第一个由政府牵头组织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城市。
  政府出资千万元成立基金
  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应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但是由于至今仍无相关具体办法出台,导致该条款在地方上难以操作。到目前为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已有4年时间,“交强险”实施也有两年时间,但是各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仍然迟迟没有出台。今年2月25日,市政府四届八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个由政府牵头组织并由财政出资作为启动资金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无疑在全国起到了示范性的作用。
  据交警部门统计,我市每年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数中逃逸事故占到近20%,这些受害者及其家属无法得到任何的赔偿,不仅给受害当事人心灵上带来无法弥补的创伤,同时也使一些原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救助基金”的启动,更好地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救助基金”资金分别来自以下几个方面:市财政投入10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按照本市年度交强险保险费的2%提取的资金;依法追偿的垫付资金;社会捐赠;救助基金孳息;财政补贴和其他资金(如未买交强险的罚款、拍卖吉祥号牌的收入、办事机构的行政费用支出)。
  抢救费用最高垫付4万元
  深圳市交警局作为救助基金的实施和管理的机构,目前正在进行相关的筹建工作。记者从市交警局了解到,该局专门成立了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该机构的职责有七个方面:一是作为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是接受、审核救助申请;三是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实施救助;四是依法追偿垫付款;五是定期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六是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七是完成市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上述职责,涵盖了从政府协调到建章立制,从受理到审核,从垫付到依法追偿,整个流程“无缝”衔接保障其顺利运转。
  办法规定,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超过4万元,丧葬费用则按照广东省规定的标准核算;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还可以向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最高为1万元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救助基金垫付后,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门将向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追偿。责任方逾期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将被提起民事诉讼,有关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将被纳入征信系统。
  另外,对于骗取救助金的人员和机构将实施重罚。医疗机构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将由卫生部门责令其退回并处以所骗取金额三倍的罚款。
  观点:救助基金不是免费午餐
  今天是“救助基金”正式实施的第一天,记者采访了部分市民和法律界人士。
  “救助基金作为交强险的有效补充,基本上覆盖了交通事故的受害群体。”广东安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赛宇说,“以往有些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或者抢救金额超过了赔偿额度,此外还有肇事逃逸的情况,此时受害者的抢救治疗费用往往成了一个难题。救助基金所帮助的就是这一部分受害者。两者配合实施,在伤者抢救费用这一块上就基本上看不到盲点了。深圳在这一方面可以说走在全国的前列。”
  有近十年驾龄的刘女士告诉记者:“作为普通车主,我们购买交强险已有两年。交强险其中一部分就是用于交通事故救助,而救助基金迟迟不成立,让很多车主疑惑,我们交的保费都用到哪里去了?现在深圳终于成立了交通事故的救助基金,并且规定从交强险中提取2%的资金。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一个购买了交强险的车主都在为基金做贡献。”
  交警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救助基金”在深圳还是一个新鲜事物,大家在理解上可能还有些偏差。首先,“救助基金”并不是免费午餐,对救助申请人有着严格规定。同时,基金对伤者抢救丧葬费用的支付只是前期垫付,目的是避免受害者因无法缴交医疗费用而得不到及时的救治。救助基金垫付后,公安交管部门有责任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追偿。以交通肇事逃逸为例,救助基金前期垫付伤者抢救费,等到肇事者被缉拿归案后,将由公安交警部门向肇事者追偿这部分民事责任。只有确保基金在支付之后能够有效追偿,才能保障基金的长期运作。
  质疑:受理周期过长操作性不强
  王赛宇指出,深圳作为全国首个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城市,其正面意义不言而喻,但是从目前公布的暂行办法看,“救助基金”在实际操作层面看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复杂,时间过长,不利于实际操作。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受害人申请抢救费用,从提交申请开始7个工作日内,公安交管部门才做出是否同意垫付的书面通知。而到最后的转账则需要35个工作日。对于很多危重病人来说,等到救助资金审批下来,可能已经没有意义了。其次,公安交管部门既是事故处理认定部门,又是“救助基金”的实施和管理单位,其执行身份容易引起质疑。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应作为独立的社团组织设有专职的工作人员,以确保基金运行的公正性与透明度。
  申请救助条件
  1.申请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工丧葬费用:
  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的受害人伤亡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其他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情形。
  2.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相关标签: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我还可以申请吗?-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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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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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五,市公安局交管局通报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情况,并提醒交通事故抢救费、丧葬费不够,可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此消息引起众多市民的关注,他们纷纷来电询问该项救助基金如何申请。为此,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相关部门,具体情况如下: &&(一)适用情况&&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二)申请方式&&当事人或家属直接向办案民警申请&&(三)申请流程&&当事事故办案民警受理群众申请,将立即组织相关材料并及时向交管局提出申请;交管局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审核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垫付金以转款的方式支付到医院或殡葬服务机构。(记者 周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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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咋申请?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伤人员急需救治。为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则》,对救助基金的申请、垫付等环节做出了详细规定。为了避免不同部门机构间出现推诿扯皮等情况,各个环节的办理时限也得到明确。《操作规则》本月开始实施。 申请  记者了解到,并非所有交通事故都能够申请救助基金。只有当肇事者暂无支付能力且符合三种情况之一时,才能给予救助。三种情况包括: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  因此,交管部门在发生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查明事故车辆是否符合相应条件。如果符合,则应受理该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在抢救受害人结束之日(一般指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以内)起10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向所在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近亲属凭交管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尸体或者受伤人员,由负责抢救的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凭交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垫付  对于抢救费用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交管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交管部门及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垫付要求的,确定救助基金垫付的金额,并将垫付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相关医疗机构账户。  对于丧葬费用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及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垫付要求的,确定救助基金垫付的金额,并将垫付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给申请人,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交管部门。 追偿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可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进行追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根据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责任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相关赔偿义务人发出《偿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款通知书》,要求其直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并明确偿还的期限和金额。 核销  对确实无法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可予以核销。  允许核销垫付款的情形包括:赔偿义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赔偿义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赔偿义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自案发之日起满3年未侦破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报记者 何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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